明星道歉声明登报费用?

给点颜色终于还是道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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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用户杜某发布的一条博文引发热议

这张照片实为女孩母亲拍摄,

已发布于另一网络平台“小红书”。

照片中的中国女孩名叫小楼,

照片拍摄地点位于杭州地铁。

网友们纷纷在该条微博下留言指正,

热心网友到原告母亲的“小红书”账号下

小楼母亲分别在微博与小红书平台发文“辟谣”。

小楼及其家人认为,杜某的行为侵害小楼肖像权,故小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杜某在《法治日报》登报向原告楼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维权费用损失5000元。

一、被告杜某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小楼的肖像权

法院认为,被告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发布的涉案微博博文中使用的图片,含有小女孩的清晰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通过比对原告提交证据中小楼本人的肖像,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的确认涉案博文图片中的肖像为本案原告小楼的形象,故原告小楼对该图片再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实施了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人使用原告肖像,应获得原告监护人的同意。被告发布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但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属于非法使用原告的肖像,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二、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肖像,并且对原告肖像进行扭曲,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儿童相较成年人具有身心不成熟的特点,被告的侵权行为极易对原告身心产生不良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原告人格权益,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有利于恢复其人格状态的圆满,有利于其未来健康成长,依法应获得支持。

其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

第一,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无悔改之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果说被告在发布涉案博文之初误解原告身份,是因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那么其发布博文之后,在众多网友留言指出其错谬的情况下,仍拒不更正并不断发布相关留言,此时被告主观上完全具有放任的故意。此后,在原告母亲于多个平台发布辟谣声明的情况下,被告仍拒不删除博文,足以表明其主观故意。

第二,原告为年仅3周岁的儿童,其权利依法应受到特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某些负面影响可能伴随一生。原告对于涉案事件的认知可能尚处于懵懂状态,但该事件在网络中的痕迹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自动被遗忘。当原告慢慢长大后,仍需独立面对该事件可能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且后果较为严重。综上所述,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中华文化经过岁月的洗练、实践的锻造,在当下愈益焕发出文明的光芒,让我们底气更足、力量更强。只有坚定文化自信,才能不断推动中华文化创新发展与时俱进,才能让文化大厦巍然耸立。背靠着深厚文化积淀,我们完全有信心以不卑不亢的开阔胸怀对待外来文化,向世界展示更有活力、更加辉煌的文化篇章。

本案中,原告及其家人,包括网络上第一时间指正被告错误言行、提醒协助原告维权的热心网友,在面对被告侵权行为时,都展现出坚定的文化自信,值得肯定和赞扬。被告杜某通过互联网侵害原告肖像权,对其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网络平台不仅要加强平台自治力度,更要有文化担当,强化规范管理,注重优化创新,为文化建设行稳致远,文化自信更加坚定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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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通讯员 李曼

07:56 来源:澎湃新闻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披露,因余征(于正)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中“向陈喆(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陈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4月26日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

2014年4月15日,琼瑶在微博发表给广电总局的公开信中,举报于正《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并列举了几个于正的抄袭案例作为证据,她恳请广电总局领导即时停止播出于正新剧《宫3》,并呼吁观众不要看于正剧。

2015年4月28日,琼瑶正式起诉于正侵权,同时对播出单位——湖南卫视一同追究责任。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法院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

于正随后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二审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高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发文介绍,北京三中院于2018年1月2日正式立案受理了陈喆(琼瑶)申请执行余征(于正)侵害著作权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喆(琼瑶)要求在《法制日报》刊登本案判决主要内容,且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余征(于正)负担。

文章称,根据本案执行依据的要求,余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

“京法网事”详细介绍了法院的执行过程。

文章称,法院判决后,北京三中院执行法官多次拨打余征联系电话,但均提示对方已关机。为积极促成被申请人主动履行判决内容,在电话联系未果后,执行团队向余征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邮寄了执行通知书、传票,但相关司法专邮均被退回。

文章介绍,2018年1月25日,执行团队通过余征的微博向其告知案件执行相关信息,但未得到任何回应。之后,执行团队前往余征所在公司寻找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公司前台以余征不在公司、不能替其接收法律文书为由拒绝接收送达文书。

文章称,直到2018年3月,余征才委托代理人到三中院接受第一次谈话。第二次谈话过程中,代理人表示其未履行道歉义务,但其正与陈喆联系和解事宜。后陈喆的代理人向三中院表示不接受对方提出的执行和解条件,要求三中院强制执行。

上述文章介绍,4月26日,因被执行人余征未主动履行判决内容,且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在《法制日报》第四版刊登该案强制执行依据。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关键词 >> 琼瑶 于正 道歉 宫锁连城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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