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抗震设防烈度出自哪本书籍?

【摘要】:论文中提到的曲线梁梁桥存在能良好适用复杂地形地貌、满足路线整体线形连续、线条平顺流畅等特点,广泛应用在国内外城市立交和城市高架桥中。自从1971年美国San Fernando地震中两座大型互通立交工程中多跨曲线梁桥垮塌之后,许多学者对曲线桥抗震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索。时至今日曲线桥抗震研究有了较大进展,取得了很多重要的成就。本文总结国内外弯梁桥在地震荷载的作用下出现的病害,以云南国道G214线丽江市K6+238忠义中桥为工程背景,在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曲线梁桥进行了反应谱分析和时程分析,得到了E1地震和E2地震作用下该桥梁的内力(特别是弯矩)、位移。本文的主要工作包括:(1)总结桥梁结构的震害以及曲线梁桥的受力特点并研究曲线梁桥的设计方法。(2)总结现在经常使用的抗震方法,重点探讨反应谱分析法、时程分析法这俩种抗震分析方法,并以此作为本文研究桥梁抗震特性的理论基础。(3)利用有限元分析软件Midas Civil建立的云南国道G214线丽江市K6+238忠义中桥全桥计算模型,合理的模拟本桥的边界条件和所施加的荷载,选择最不利的输入方向并对其自振特性进行了计算分析。(4)采用桥梁抗震设计方法中的反应谱法分析了抗震设防烈度为8级的E1地震、E2地震的顺桥向和横桥向,抗震设防烈度为9级E2地震的顺桥向和横桥向的主梁、桥墩的内力,位移。(5)采用桥梁抗震设计方法中的时程分析法分析了抗震设防烈度为8级的E1地震的顺桥向和横桥向的主梁、桥墩的内力,位移。(6)对模型分析出来的结果进行研究,和规范作对比,判断桥梁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对本桥梁进行一些改进建议即适当增加外侧桥墩的配筋率和墩柱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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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7月29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震减灾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震情跟踪制度、地震前兆信息传递网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预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
  各地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由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对可能产生诱发地震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立地震监测台网。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参与技术验收,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
  第十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测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在震情跟踪中,发现临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批准和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警报,同时向上级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漏地震预测意见。
  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地震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本省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其抗震能力。
  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它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审定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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