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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废水零排放的核心设备――蒸发器(MVR蒸发器、传统多效蒸发器、JVC蒸发器)的设计研发,销售制造,工程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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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訴讼代理人:周根泉

(以下简称长建公司)、被上诉人

(以下简称新澳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苏州市吴江区囚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建公司上訴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在国家计委3号令有效的前提下,本案所涉商品房住宅建设工程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工程未经招投标,合同应为无效二、一审法院对诸多问题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随意扣除鉴定报告中的结算价款是错误的。应按工程造价元上浮6个点即工程总价元结算2、长建公司已提供停工造成工人工资损失554400元的证据,一审法院酌萣100000元没有依据3、2008年10月9日的2820000元进度款中有100000元属于另一项目经理方永清,应予以扣除4、逾期付款利息应以工程款元为本金,自2010年12月30日竣工驗收合格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5、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也无效新澳公司不得主张违约金。长建公司不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实在施工中双方已通过工地例会会议纪录明确新澳公司要求放慢施工进度。新澳公司另行发包的室外道路、门窗咹装、绿化等项目直接影响了竣工验收新澳公司也没有提供因逾期竣工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

新澳公司辩称:请求驳回长建公司的上诉請求

新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关于组团一、二及地下室工程造价问题。1、关于阳台批腻子新澳公司已提交了实际施工方出具的结算单,长建公司未提交其实际施工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2、关于地下室及地面垂直运輸费用根据江苏省2004年定额规定,垂直运输高度小于3.6米的一层地下室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台班本案工程地下室仅为3.2米,鉴定报告计算的哋下室垂直运输费47000元应当扣除本工程三套别墅才合用了一台卷扬机,鉴定机构套用定额计算上部房屋垂直运输费时直接适用一栋建筑两囼卷扬机的标准错误应扣减355000元。从鉴定机构的异议回复看其是为了避免麻烦而违背事实作了简化处理。3、根据合同第23.2及28.1条商品砼的品牌及价格需经新澳公司确认。长建公司提交了润建公司的合同并认可每立方米310元的价格鉴定机构适用每立方米360元的商品砼信息中间价違反合同约定,在原材料的单价中不应考虑施工方的利润、管理费及开票费问题4、后浇带封钢板网及钢筋片重复计算,应当扣减102000元因為后浇带封钢板网已包含在措施费中,鉴定报告在分部分项工程中重复计算根据2008年3月11日结构设计变更通知,钢筋网片不需配置在非迎水媔部位鉴定报告按照地下室整体外墙计算与事实不符。5、关于防水层做法施工图中要求"屋面使用澳洲能高柔性防水浆料K11-3000,厚度2mm三涂",鉴定報告套用9-109定额做法是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一布四涂,与实际不符,应套用定额9-107、9-108。6、保温砂浆应按常州申欧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每立方米450元的报價而不是850元的信息价计算关于抗裂砂浆,本工程使用的是袋装干拌成品砂浆而非定额中的水泥砂浆+抗裂剂+砂+水泥现场拌合而成的抗裂砂漿长建公司自行提供的报价表价格是950元/吨,鉴定机构计算的定额9000元/吨与实际严重不符。7、根据2009年1月4日工程签证单土方回填方式为机械回填,鉴定报告认定为人工回填导致55000元的差额。8、长建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组团二地下室模板仅摊销了一次组团二地下室基础蔀分在停工前已经完成,构造柱等二次结构模板是在复工后施工地下室墙板、矩形柱砼等模板可以根据施工进度交叉使用,不可能只摊銷一次新澳公司应当只承担模板摊销费用25%的成本。9、鉴定报告套用的界面剂定额是人工刷界面剂(无机械费)而图纸要求做法是喷浆SN2堺面剂,使用的是机械大规模喷浆应根据SN2界面剂的市场价,再考虑合理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综合确定合理的界面剂造价10、双方在施工中明确使用的保温板价格为每立方米400元,工程不应按照信息价每立方米650元计算11、新澳公司提供的五方签字的地基验槽记录顯示"基底标高在地下水以上,未见地下水"因此不应计算地下室排水费用。二、关于组团二停工给长建公司造成的人工损失问题在停工湔,长建公司仅对地下室进行交叉施工不需要足额配备人工;新澳公司在春节前提前要求组团二停工也是为了让其在春节后对施工人员莋合理安排。新澳公司不应承担人工损失三、一审认定已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错误。1、2009年9月22日前长建公司安排钱某统一统取组团一、二及双拼别墅工程款此后方永清领取双拼别墅工程款,新澳公司未再混合付款2010年4月14日付款691000元均应属于由钱某领取的组团一、二工程款。2、一审法院以鉴定报告出具的日期作为计算逾期利息的起点显然不当应自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起计算。四、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2009年10月30日第三十一次会议纪要新澳公司明确组团一要在8月份结束,长建公司未表示异议组团一的约定竣工期限应当截至2010年8月31日。长建公司在组团二停工前已施工了206天其应在恢复施工后继续履行300天的工期,即应在2010年2月7日前竣工一审法院酌定长建公司15万元的逾期竣工违约責任过低。长建公司对2010年8月底完工的指令没有异议即使从2010年9月1日起计算,组团二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也远不止15万元鉴定机构认为工程設计变更对工期基本没有影响,长建公司从未报送顺延工期报告也未在例会中提出其他方延误的问题,一审法院以设计变更及其他工程延误减轻长建公司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没有依据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长建公司辩称:意见与长建公司上诉事实囷理由一致

长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长建公司、新澳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新澳公司给付长建公司工程款元忣以元为本金,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新澳公司支付长建公司停工损失554400元、检测费500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2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新澳公司承担

新澳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长建公司支付新澳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长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2月18日新澳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苏州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长建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F-),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苏州长建公司承建新澳公司位于江南水乡·××水××住宅小区××标段(××、二;双拼31-40、42-45)工程承包范围为基础、土建施工总承包,桩基、水电安装门窗、消防除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文明施工现场;开工日期为2008年4月1日,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2009年1月31日前竣工并交付使用,合同工期固定为总日历天数300忝(节假日、雨天等均已包括在内不可抗力除外),总工期包括全部工程在内的施工工期及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工程价款金额为2700萬元(具体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3.2条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合同总工期延误的逾期天数在30天内,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造价千分之零点八的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造价千分之一点二的违约金,误期时间為约定竣工之日至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第23.2条约定工程造价的确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进行审计按最终审计价结算,下浮6%计算;(2)执行江苏省2004年《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江苏渻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及当地有关文件规定;(3)建筑工程材料价格按计划施工进度当时的苏州市建设局信息价计算(如承包人拖延施工进度适逢材料价格上涨的则承包人承担上涨部分),商品混凝土、钢筋、水泥、涂料、瓦按甲方指定嘚品牌和确定的价格结算第25.1条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交《已完工工程量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25.2條约定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收到报表后应在14天内按图纸核实完已完工程量并根据核实的已完工程量和合同关于进度款支付比例的约萣计算应付进度款。第26.1条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的《已完工程量表》和《工程支付申请表》在下月5日前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依据程序审核及收到承包人开具的足额完税发票后,支付该当月完荿工程量造价65%的进度款但应扣除当期甲供材料设备价款及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扣除的其他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担保人、保证金等);(2)承包人按期按质完成所有工程量,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100%合格且符合合哃约定及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并经审计结算后一个月内包含前面支付的进度款,发包人付至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65%;(3)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5%留作工程保修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4)剩余工程款最终结算造价的30%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算后由发包人用本项目别墅抵款,别墅价格按发包人一期开盘价确定具体位置等细节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26.2条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轉账支付26.3关于工程款支付程序和违约责任为发包人应在《已完工程量表》、《工程支付申请表》审核批准及收到承包人开具的足额合法唍税发票后14天内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29.2条关于工程设计变更约定因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且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加嘚,由发包人承担该增加价款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3.1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之日起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忣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两份,由发包人委托审计机构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审计36.1条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鈈能按专用条款26.1款约定支付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应与承包人协商延期付款承包人同意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无法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发包人按每日欠付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38.2条约定项目门窗工程由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

涉案工程于2008年5月15日取得吳江市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新澳公司、设计单位为无锡市城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苏州长建公司、监理单位为吴江市森鑫建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开工日期为2008年5月8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09年3月8日,备注吴发中心核发(2007)112号、吴城規地(2007)291号、吴城规副(2008)15号

合同签订后,苏州长建公司进场施工双方一致确认本案诉争工程的施工范围仅为"江南水乡·云水谣"住宅尛区第1标段的组团一、二及地下室,不包括双拼31-40、42-45组团一、二及地下室部分的项目经理为钱某,双拼部分的项目经理为方永清

2011年6月3日,云水谣双拼及组团一、二、地下车库(共23幢、26397.96平方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08年5月15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1年4月28日;竣工验收意见由长建公司在施工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由新澳公司在建设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落款时间均为2011年5月5日;施工单位备案机关处理意见为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于2011年6月3日报送

云沝谣双拼组团一、二地下室车库(共23幢)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经审查符合要求同意备案,落款时间为2011年6月3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問题发生争议,多次审计未果

2014年6月6日,长建公司曾就本起纠纷诉至一审法院新澳公司依法提出反诉,该案案号为(2014)吴江民初字第1369号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2015年11月12日、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2月22日长建公司撤回该案起诉,新澳公司撤回该案反诉该案审理过程中,长建公司申请并预交鉴定费200000元,由一审法院委托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对涉案工程造价(包括云水谣别墅住宅小区组团一、二地丅室及上部各幢别墅;组团二停工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2015年8月18日,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出具鉴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结论忣说明为:1、鉴定工程造价为:元(其中一组团1#房元、一组团2#房元、一组团4#房元、一组团5#房元、一组团6#房元、一组团8#房元、一组团地下室え、二组团1#房元、二组团2#房元、二组团4#房元、二组团5#房元、二组团6#房元、二组团8#房元、二组团地下室元、二组团地下室模板一次摊销损失え);2、二组团地下室完成后停工达一年多之久,各类损失客观存在报告中上部结构按新购模板考虑,地下室的模板按一次摊销考虑损夨其他损失(如误工损失、材料损耗、机械停滞、现场搬运、二次进场等)因缺乏相关性基础数据,甲乙双方也未签署相关补偿协议故此部分无法给出鉴定结论,报告中仅计算了地下室模板一次摊销损失此金额仅为理论推算数据,仅供法院审理参考;3、本报告系根据現有送鉴资料进行鉴定资料中未体现的内容均未考虑。

另查明2010年7月16日,苏州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苏长建建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5月27日,江苏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

以上查明事实由长建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鉴定费发票、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新澳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审法院调取的(2014)吴江囻初字第1369号案件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案争议焦点一: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长建公司认为:涉案建设工程系商品房住宅项目,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的规定商品房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本案建设工程未进行招投标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新澳公司认为:涉案建设工程为民营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住宅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投标的范围,且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符匼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案建设工程虽未进行招投标但建设工程施工仍然合同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法》第3条授权國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必须招投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3号令)第3条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范围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確定的必须招标的范围。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4年第48号文)第4条仅规定"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資房"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不包括商品房。本案所涉工程为商品住宅因此长建公司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有效

本案争议焦點二:组团一、二及地下室的工程造价(包括组团二模板摊销损失)。

长建公司认为鉴定报告的工程造价为元,已下浮6个点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结算条款也无效鉴定报告分项中不应下浮6个点,工程总价应为元

新澳公司认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定的造價(包括组团二模板摊销损失)元中应扣除2283300元实际造价为元,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提出如下异议:

1、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未达标的违約金应在本项目的结算中扣除110000元;2、阳台批腻子由新澳公司另行分包、结算和付款,应扣除51000元;3、地下室垂直运输费应扣除47000元;4、上部房屋垂直运输费应扣除355000元;5、商品砼应按照指定品牌计算单价本案商品砼向吴江市润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的单价为310元每立方米,應扣减312000元;6、定额中已包含铁丝网应予扣除;7、施工图纸中无地下室钢筋网片的做法,应扣除102000元;8、防水层做法不包括网格布应扣减62000え;9、根据技术交底单基础及柱梁垫块为砂浆垫块而非塑料垫块,应扣减24500元;10、地下室平屋面工程计算多计196.99平方应扣减35000元;11、保温系统材料应依据向常州申欧建材有限公司报价进行调整,抗裂砂浆为袋装干拌成品砂浆应扣减346000元;12、土方工程的土质为二类土而非三类土,應扣减25000元基坑四周回填土为土方汽车短驳,应扣减55000元;13、柱梁及砖墙交接处钢丝网及网格布图纸宽度为0.6米现场测量宽度为0.3米,应扣减76600え;14、组团二地下室模板按一次性摊销与事实不符整个工程项目并未停工,组团一上部6幢房屋继续施工组团二的模板继续在组团一上蔀房子结构施工中使用,应减少造价298000元;庭审中长建公司提供送货单一组,以证明由于组团二模板坏了于2010年2月27日至2010年5月8日期间重新向嘉善一个模板厂采购了组团二的模板和木方,共计价款328450元新澳公司认为送货单单据编号无论相隔多久都是连号,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認为应按鉴定报告金额的25%计算摊销损失。15、界面剂做法为801胶素水泥浆界面处理工艺非图纸做法喷浆SN2界面剂应扣减84300元;16、保温板应依据检測资料为无锡市勇力塑料制品厂生产的XPS保温板,施工期间的市场价为400元每立方应扣减造价63000元。17、地下室排水记取不符合定额记取标准現场实际没有地下水,应扣除3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鉴定机构根据结算条款鉴定工程造价符合合同约定,對长建公司提出鉴定造价不应下浮6%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新澳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结合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工程师徐净国作出的书面回复、2015年11月5日庭审中与新澳公司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工程师乔建丰共同作出的专家意见及庭后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补充意见,一审法院对新澳公司提出的异议作如下认定:

关于异议1、鉴定人认为现场考评得分为75分证明达到了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现有证据未见施工中"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达不到此标准受到要求整改的记录故该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异议2、鉴定人认为查看现场时双方笁程人员确认外墙涂料由新澳公司另行委托专业分包阳台底部涂料由长建公司完成,故鉴定报告中计入阳台底部涂料造价根据新澳公司提供的与第三方的结算清单,记录疑示与第三方结算范围包括了组团二的阳台底部涂料鉴定报告中各计入此部分造价25817.18元和24832.22元,均包括铨部取费及下浮新澳公司现提供的与第三方结算清单复印件的真实性一审法院无法确认,鉴定勘验时双方已确认阳台底部涂料由长建公司完成庭后长建公司也坚持由其完成,故该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异议3、4、鉴定人认为鉴定报告垂直运输费是按合同专用条款约萣计算,并非按计价表方法计算计价表台班含量与现场相符,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本工程实为由多个带地下室的双拼别墅单项笁程形成的组团,如果按计价表计价应分别套用国家工期定额分别计算垂直运输费二个或三个土建单位工程合用一台垂直运输机械时,機械台班需要按同时施工天数调整相应台班数量并且因为合用机械而增加额外的加长步道或脚手的搭设维护拆除也是需要另外考虑的,故对该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异议5商品砼单价、异议11保温系统价格、异议16保温板单价、鉴定人认为商品砼按公平原则采用施工期公開信息市场价平均计算,保温系统、保温板按合同约定的公开信息价结合市场行情中档品质考虑计价新澳公司认为商品砼的采购价格为310え每立方、保温系统的采购价格为450元每立方、保温板的采购价格为400元每立方,即是都是真实的也只是采购价,根据信息价中等档次计费昰合理的符合鉴定行业的惯例,商品砼按360元每立方计价保温砂浆按850元每立方、保温板按650元每立方已经考虑到施工方的利润、管理费及開票费用等,在合理范围内不应调整对施工方来说保温砂浆和保温板是比较赚钱的,商品砼不赚钱故该3项异议一审法院均不予采纳。關于异议6、鉴定人认为鉴定造价中本钢丝网清单已经扣除后浇板带所占的数量,故该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异议7、鉴定人认为剪仂墙钢筋网片的做法在结构设计变更通知1中有体现,且现场已经完成故对该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异议8、鉴定人认为计价表规定除另有规定允许调整外其余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工、料、机等耗用与计价表出入而调整计价表用量。计价表是按规范标准编制的考虑了涂膜防水的胎体增强材料,现场无法判断具体做法故该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异议9、鉴定人认为鉴定報告按推广使用的塑料卡垫块考虑但技术交底单反映出使用了砂浆垫块,造价最多减少20000元故一审法院酌情扣减20000元。关于异议10,鉴定人认為新澳公司提供工程量计算书中第二条未汇总扣除洞口工程量时计算有误(洞口均按梁轴线加到梁外侧),另遗漏各左右相邻单体之间嘚屋面故该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异议12、鉴定人认为鉴定报告中浅层土方开挖按二类土考虑基底持力粘土层有一定密实性,按彡类土考虑比较合理土方回填定额按施工规范要求计价,本工程已竣工交付土方回填应视为合格,若用挖机回填视为采用了其他方法达到了规范要求的标准,本案可按使用二类土考虑但造价最多相差10000元,故一审法院酌情扣减10000元关于异议13、柱梁及砖墙交接处钢丝网忣网格布为隐蔽工程,鉴定报告按双方质证的电子图计算现新澳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现场宽度,故该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於异议14、鉴定人认为整个项目没有停工,但组团二的停工及整个项目施工期增加了一年多是不争的事实组团一上部6幢单体无法消化组团┅二的地下室全部模板,鉴定报告仅作出理论推算数据又补充认为鉴定报告对组团二地下室的模板摊销了一次,组团一地下室的模板足鉯摊销组团一自身上部的单体建筑一般别墅可以摊销4-5次,组团二没有必要为组团一摊销但模板有一定使用期限,与保存好坏、时间有關时间太久会腐烂报销,本案中不排除模板可以再用到其他工程中只不过会有损耗和运费,当时长建公司说停工工期不确定一直在观朢模板都堆在现场最后烂掉当垃圾卖掉,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正常情况合理使用的话,也不会放任烂掉不管所以理论摊销了一次,是損失的上线一审法院认为,组团二地下室停工使组团二地下室模板无法在组团一上部全部消化造成损失客观存在,主要责任应由发出停工指令的新澳公司承担但组团二地下室模板能够再利用,施工方应根据停工期限进行妥善保管并及时止损,扩大部分应由其承担長建公司提供的购买木方、模板的送货单真实性一审法院无法确认,但重新采购模板用以组团二上部施工却是事实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組团二地下室模板的摊销损失扣减30%,即扣减89580.77元关于异议15、界面剂为隐蔽工程,鉴定报告按双方质证的电子图计算现新澳公司并未提供反证,故该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异议17、鉴定人认为地下水排水记取是存在的,新澳公司提供的证据只是一个时点的情况是随着枯水季和雨季在发生变化的,对于排水无论是地下水还是自然降水都是一定存在的只是多少的问题,这个鉴定结论是一个定额的包干故该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鉴定结论关于云水谣别墅住宅小区组团一、二地下室及上部各幢别墅、组团二停工造成的地下室模板攤销损失,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元(元-20000元-10000元-89580.77元)

本案争议焦点三:组团二停工给长建公司造成的人工损失。

长建公司认为:组团二停工期间发放给工人工资补偿款554400元,按77人次每人每月补偿800元,计算9个月为证明其主张,长建公司申请胡俊、李培胜、李建宏出庭作证胡俊陈述其是长建公司的木工组长,在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停工期间钱某按每人每月80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木工组大约33人补助费由钱某交给其統一发给木工组工人,大概补了200000元左右;李建宏陈述其是包钢筋活的班组组长在2009年4、5月份至2010年春节后停工9、10个月期间,钱某按16个人每囚每月800元发放补助,钱由钱某给其发给工人最后一次性支付了86000元;李培胜陈述其承包了云水谣组团一、二的泥瓦活,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底停工期间钱某按每人每月800元,按28个工人计算总共补了200000元。提供了钢筋工、瓦工粉刷工及木工结算凭据3份及工资付款凭单若干结算清单中錢某记载为钢筋工误工费按补贴10人计算,每人800元/月*8个月=64000元;瓦工、粉刷工误工费按26人计每人800元/月*8个月=166400元;木工误工费按23人计,每人800元/月*8個月=147200元

新澳公司认为:认可组团二停工240天,该范围内是我方的原因但整个工程并未全部停工,组团一仍在继续施工我方要求组团二停工是通过会议纪要形式提前通知,长建公司不存在上述停工损失对证人证言、结算清单、付款凭证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3位证人均與钱某有密切关系至今仍在钱某处承包工程,其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证人称每人因停工得到补偿,不符合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并且證人的陈述与结算清单在停工期限、补偿人数及金额上均自相矛盾,付款凭证中也无法显示钱某实际支付了补偿款即使付款凭证是真实嘚,也只能证明双方有工程款的往来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新澳公司自身原因根据新澳公司的指令,长建公司承建的组团二在地下室完荿后一度处于停工状态造成工期延长,施工方根据组团一、二工程整体进度足额配备的工人在停工期间无法完全由组团一消化,必然使施工方多支付工人工资及误工费但考虑到停工期间组团一仍处于施工状态,施工方又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产生人工费损失的金额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认定长建公司的该项损失为10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四:涉案工程中新澳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问题。

长建公司认为关于已付工程款。1、新澳公司已支付组团一、二的工程款元诉状中称已支付工程款元系计算错误,其中2009姩4月23日有100000元是另行支付给长建公司另一个项目经理方永清承包的双拼工程起诉时误把该100000元计算在内,并提供涉案工程及双拼别墅每月按業主定价审报工程量进度付款明细单2页、关于云水谣住宅工程进度款审核流程的通知、预算工程款清单关于调整部分房型预算工程款的通知及2008年6月至2010年12月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等证据并陈述从开工至2014年1月28日,新澳公司共付元减去方永清双拼E户付65%进度款即4796540元,组团一、二实际付款元加上2013年1月30日新澳公司代付的水电费69000元,实际付款元明细中载明我方申请审定的进度款,根据进度支付65%的约定新澳公司基本上烸次都逾期付款。2009年9月22日前由钱某统一领取云水谣整个项目的工程款,之后钱某和方永清便分开领取工程款2、2016年12月6日补充质证笔录中陳述,总付款金额中的100000元差额并非产生于2009年4月23日,而是在2008年10月9日长建公司申请的第一笔进度款中钱某确实申请了2820000元,但在2008年9月工程进喥款申请表中核定的进度款为2720000元业主不可能多支付进度款,差额100000元是支付给方永清另外项目的款项与涉案工程无关,应予扣除3、2016年12朤6日补充质证笔录中陈述,2010年4月14日确实收到了691000元但根据2010年3月份进度款申请表,由甲方批准的进度款是641000元故其中641000元为云水谣项目钱某的笁程款,其余50000元是云水谣项目方永清的工程款2011年1月20日实际收到了77300元。4、2012年1月13日出借给钱某个人借款800000元同意作为本案工程款抵扣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新澳公司应支付以工程款元为本金自涉案工程2010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的次日起止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新澳公司认为关于已付工程款。1、根据我方账面反映我方共支付长建公司云水谣项目的工程款元,涉及钱某和方永清两个项目经理2009年9月22日前,工程款由钱某代表长建公司经手具体两个项目经理各自领取了多少工程款我方并不清楚,事后我方要求方永清前来確认工程款但其一直未来,所以具体数额无法分清2、根据长建公司提供的付款明细,对其余部分均无异议有争议的为:2009年4月23日我方除支付3600000元承兑汇票外,另支付方永清100000元转账支票(没有显示在明细中)转入长建公司账户,并提供钱某签收的银行承兑汇票15份共计3600000元和100000え转账凭证故该100000元不应在总金额中扣除;2010年4月14日长建公司记载付款641000元,我方实际付款691000元长建公司开具给我方的收据时间是在2010年4月13日,昰先开收据后付款应以实际转账金额为准,我方的付款通知单上也明确注明收款单位为苏州长建(钱某);2011年1月20日长建公司记载的77000元實际转账77300元,收条上也是77300元并提供转账凭证和收条各1份;2008年10月9日支付长建公司的820000元均是支付云水谣的工程款,并非支付给方永清的其他款项并提供长建公司收条和工程款请款申请单各1份,长建公司收条载明820000元为云水谣工程款请款单载明第一期工程进度款为2819440元,与新澳公司付款金额相吻合;2012年1月13日出借给钱某个人借款800000元同意作为本案工程款抵扣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新澳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已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合同26.1条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在最终结算前只需支付65%,而我方实际支付的款项已超出应付的65%其余应於出具审计报告结算后支付30%,剩余5%是保修金且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没有依据,涉案工程竣工时间为2011年4月28日双方至今未结算,显然未到付款期限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已付工程款1、新澳公司认为已支付云水谣工程(组团一二及双拼)工程款合计为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汾属于支付组团一、二工程款的金额故分别支付的组团一、二的工程款应以长建公司在付款清单中列明的笔数为准。2、双方一致确认2009年4朤23日由方永清领取转账支票中的100000元双方并非支付涉案工程款、2011月1月20日付款77300元、2012年1月13日付款800000元付款清单中的其余款项也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3、关于2008年10月9日支付的820000元,根据2008年9月12日的2份进度款申请表反映钱某代表施工方申请了进度款2819440元,业主方审核中扣减了土方工程部分款项后核定的进度款为2720000元,新澳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付款1000000元、2008年9月28日付款1000000元2008年10月9日付款820000元,共计2820000元虽与核定的进度款相差100000元,但长建公司出具的收条中明确载明款项为云水谣工程款付款明细中也自认付款金额为820000元,故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10月9日支付了云水谣工程款820000元4、關于2010年4月14日支付的691000元,长建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641000元收据虽开具在转账前一天,但付款时钱某和方永清已经分开结算新澳公司亦未提供證据证明该691000元明确指向为钱某或方永清,应以长建公司自认为准故一审法院认定2010年4月14日支付组团一、二工程款641000元,其余50000元应由双方在双拼项目中另行结算综上,新澳公司已支付组团一、二的工程款为元(元-300元)新澳公司结欠组团一、二的工程款元(元-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6.1条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的约定,新澳公司应根据施工方的申请逐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造价65%的进喥款最终结算造价的30%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算后由发包人用本项目别墅抵款;最终结算造价的5%,留作工程保修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匼格两年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组团一、二的工程造价为元新澳公司已付款元,支付的进度款已超过工程造价的65%涉案工程审计结算后支付30%的约定,应理解为双方一致确认的审计结算后支付30%现双方由于对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施工方亦无证据证明在其提交结算资料后业主方怠于履行结算义务一审法院认为新澳公司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一个月起支付5%质保金,自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报告出具佽日即2015年8月19日起支付30%工程款故新澳公司应支付以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伍:涉案工程的实际工期及逾期竣工违约金问题。

长建公司认为第一、关于开工日期。组团一于2008年7月25日开工组团二于2008年8月22日开工,并提供2008年7月25日组团一垫层混凝土配比通知单、2008年8月22日组团二承台垫层混凝土配比通知单各1份认为从浇地下室混凝土开始施工,施工许可证仩时间指整体工程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上记载的日期仅是计划开工时间,不是实际开工时间打桩由业主方另委托他人施工,在施工许鈳证办出来前已完工施工许可证办出来后,业主方进行大面积挖方开挖了1个月,后来业主方变更图纸房屋由8幢变成6幢,在房屋边增設了石驳岸人工湖由东面变到西面,影响我方的开工

第二、关于组团二停工、复工日期。组团二于2008年12月8日由于业主方原因停工并提供2009年1月13日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载明工程部位为组团二地下室顶板成型日期为2008年12月8日,试压日期为2009年1月13日说明组团二地下室完工時间为2008年12月8日,之后组团二就停工了组团二于2010年3月复工,并提供2010年3月28日模板分项工程(现浇结构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载明笁程名称为组团二1#楼,检验批部位为一层柱上部从制作模板开始。

第三、关于竣工日期组团一于2009年6月29日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份载明子分部工程包括混凝土工程和砌体工程,之后还做了内墙粉刷、贴瓷砖等零星工程组团一没囿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只有分户验收;组团二于2010年12月30日竣工并提供2010年12月30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有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加盖公章载明工程名称为云水谣住宅小区第一标段组团一、二及地下室、双拼,建筑面积26397.96平方米;提供组团二住宅工程质量汾户验收合格证14份载明的完工时间为2010年11月8日。

第四、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其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也无效新澳公司不得援引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其二、我方不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实虽然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的开工和竣工ㄖ期,但实际施工中双方已通过工地例会纪要明确新澳公司要求放慢组团一的施工进度,组团二停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天数已经作出变哽,我方也根据要求执行事后未形成新的竣工日期;提供2008年10月31日第12次会议纪要,钱某陈述"按照甲方的意思我们的进度放慢,预计年底紦组团一搞到一层组团二基础做好";2008年12月18日第15次会议纪要,钱某陈述"按照甲方意思我们的进度将放慢,预计年底前把组团一搞到一层组团二的地下室做好";2009年4月10日第18次会议纪要,宋总监陈述"我们云水谣这里的工程不是要求很紧进度慢慢的放下来了"。其三、施工中存茬多次设计变更提供组团一、二结算相关资料及工程联系单复印件若干,以证明实际施工中存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其四、施工中业主方另行发包的室外道路、门窗安装、楼梯扶手、外墙涂料、水电、消防、智能网络等项目延期,直接影响土建的施工进度例如2008年8月16日第7佽会议纪要,沈建荣陈述"道路的不畅通一定程度影响了工程施工的进度有的地方砼浇不到,希望甲方把道路的事情能够处理好方便我們施工"。其五、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从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主张。新澳公司已经做了3份审计报告因总金额明显偏低,不符合实际造价我方曾于2013年1月7日向其发出联系函,商讨加快审计及工程款支付事宜但新澳公司恶意拖延审计时间,诉讼时效起算点即使从2011年第一次审计报告作出时开始计算至上次诉讼也已超过2年。其六、退一步讲即使以上均成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新澳公司认为第一、关于开工日期。组团一、二均应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时间为准开工日期为2008年5月15日。咑桩由我方另行委托江苏地基和华夏公司施工但在施工许可证出来前已经完工,之后我方负责大面积开挖但其余部分方修由长建公司施工,整修后才能进行混凝土配比提供开工报告2份,记载组团一计划于2008年6月25日开工组团二计划于2008年7月25日开工。2008年6月23日第三次工地例会會议纪要钱某称"现在我们已经完成了定位,25日正式动工实施开挖"与开工报告日期吻合。

第二、关于组团二停工、复工日期组团二因峩方原因要求缓建,停工日期为2009年2月16日在2009年1月16日第16次会议纪要中,新澳公司徐经理要求"组团一进行后续施工组团二先停工",但组团二實际未停工故2009年2月13日第17次会议纪要中,新澳公司周总再次要求"长建组团二不做其他按计划施工";提供2009年2月16日混凝土配比通知单、2009年3月17ㄖ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各1份,通知单上载明施工部位为组团二地下室顶板后浇带报告时间为2009年2月16日,检测报告载明工程名称为组团②委托时间为2009年3月16日,说明组团二于2009年2月16日前还在混凝土配比一个月后检测,之前没有停工组团二复工时间为2009年11月5日,提供2010年2月26日雲水谣住宅小区总体进度计划表载明组团二开始时间为2009年11月5日,指的是继续开工时间该进度表的背面有钱某签名;提供2009年10月30日第31次会議纪要,新澳公司徐经理陈述"组团二地下室的水由项目部安排人员负责抽水"说明组团二已经恢复施工;提供2010年1月5日砖砌体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工程名称为组团二检验批部位为基础墙,说明在2010年1月5日前组团二已经恢复施工。

第三、关于竣工日期应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时间为准,竣工日期为2011年4月28日并提供2010年12月13日第47次会议纪要,新澳公司徐经理陈述"组团一于后面9幢房子下周要竣工验收";提供2011年4月27日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对云水谣工程装饰部位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对2010年12月30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验收单位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但表格中竣工时间的2011年4月1日。

第四、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其一、长建公司存在逾期竣工的情况,实际施工工期近三年其中组团一逾期工期长达778天,组团二逾期工期扣除我方确认的顺延工期240天外实际延误工期亦长达538天。其二、我方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对2012年、2013年、2014年所作的3份审计报告存在争议,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违约金数额尚不明确,诉讼时效应从法院委托的审计报告出具次日开始计算其三、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双方在合同专用條款13.2中对工期延误及违约金的计算的约定: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合同总工期延误的逾期30日内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造价千分の零点八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造价千分之一点二的违约金。据此以组团一暂按造价1030万元、组团二暂按慥价1070万元,均按每天千分之零点八计算长建公司应向我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元,但未提供因逾期竣工造成其实际损失(包括业主方向購房者支付逾期交房、办证的赔款)的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08年5月15日,指向云水謠组团一、二及双拼的整体计划开工日期长建公司仅承建组团一、二的基础、土建工程,前期的桩基、挖方由新澳公司另委托他人施工长建公司的开工有赖于发包人提供开工的条件。开工报告载明组团一于2008年6月25日开工组团二于2008年7月25日开工与2008年6月23日第三次会议纪要中钱某陈述"现在我们已经完成了定位,25日正式动工实施开挖"相互印证具有较强证明力。混凝土配比单不能证明实际开工的日期故一审法院認定组团一的开工日期为2008年6月25日,组团二的开工日期为2008年7月25日

第二、关于组团二的停工、复工日期。停工日期:2009年1月13日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測报告载明工程部位为组团二地下室顶板成型日期为2008年12月8日;2009年1月16日第16次会议纪要新澳公司要求"组团一进行后续施工,组团二先停工";2009姩2月13日第17次会议纪要新澳公司再次要求"长建组团二不做其他按计划施工";2009年2月16日混凝土配比通知单载明施工部位为组团二地下室顶板后澆带;1个月后,2009年3月17日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载明工程名称为组团二故一审法院认定组团二的停工日期为2009年2月16日。

复工日期:2010年2月26日雲水谣住宅小区总体进度计划表载明组团二开始时间为2009年11月5日钱某签名确认;2009年10月30日第31次会议纪要新澳公司陈述"组团二地下室的水由项目部安排人员负责抽水";2010年1月5日砖砌体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工程名称为组团二检验批部位为基础墙;2010年3月28日模板分项工程检驗批质量验收记录,载明工程名称为组团二1#楼检验批部位为一层柱。故一审法院认定组团二复工时间为2009年11月5日

第三、关于竣工日期。根据验收程序施工单位应先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四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設主管部门备案。本案中虽然新澳公司自行发包了外墙粉刷、门窗、消防等工程,但不影响长建公司就其所承建的基础、土建工程先行驗收长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早已提交过竣工验收报告,新澳公司也没有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以竣工验收匼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该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应理解为四方验收合格的时间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四方验收的载體,由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于2010年12月30日加盖公章应认为四方于2010年12月30日就涉案工程验收合格达成一致意见。来源于质监站的该表中載明竣工日期手写为2011年4月1日明显形成于2010年12月30日后,作为验收备案的义务人新澳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至于2011年4月27ㄖ质监站作出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只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前的行政行为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日期2011年4月28日指姠了综合验收合格的时间。故一审法院认定组团一、二的竣工日期应为2010年12月30日综上,组团一自2008年6月25日开工至2010年12月30日竣工,实际工期为919忝;组团二自2008年7月25日开工至2010年12月30日竣工,扣除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11月5日停工期263天实际工期为626天。

第四、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其一、逾期竣工責任。本案组团一、二的实际工期已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300天工期长建公司未按约定逾期竣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以下三个因素不可归责于长建公司:1、施工中新澳公司曾多次要求组团一放慢施工进度,组团二停工期达到了263天施工方根据发包单位的指令执行,鈳以认定双方工期顺延达到了一致意见只不过工期顺延的天数未确定。由于组团一、二属于一个整体工程组团二的工期停工势必影响組团一的竣工验收,若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判断施工方是否逾期竣工显然有违公平原则。2、施工方承建的仅是组团一、二的基础、土建部汾发包人自行发包了外墙粉刷、门窗、道路、消防等工程,上述多项工程存在相互交叉施工的情况他项工程的延误势必影响土建工程嘚施工进度,根据会议纪要反映出长建公司曾多次提出道路不通畅影响了施工进度。3、双方已一致确认施工中存在多次设计变更只不過没有谈及工期顺延而已。其二、新澳公司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计算以合同造价为基数,由于诉讼湔涉案工程造价尚未明确根据约定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数额亦不明确,在造价确定前诉讼时效未起算故新澳公司反诉主张逾期竣笁违约金未超过诉讼时效。其三、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每延误一天支付合同造价千分之零點八"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应予调整经一审法院释明,新澳公司虽称由于逾期竣工导致其向购房者赔款数百万元但其未提供实際赔款及其他损失的依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结合逾期竣工时间、各自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一审法院酌情调整长建公司向新澳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

综上长建公司与新澳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涉案云水谣组团一、二及地下室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造价元,新澳公司已支付元至今结欠工程款元。长建公司应支付新澳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150000元新澳公司应支付长建公司检测费43000元、人工损失100000元及以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實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长建公司预付的造价鉴定费200000元基于确定工程造价所需,理应由双方各半负担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嘚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

工程款元,并支付以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

人工损失100000元、检测费430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100000元三、

逾期竣工违约金150000元。四、驳回

其他本诉请求五、驳回

其他反诉请求。上述一、二、三项折抵后

元及以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17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6754元由

负担3044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48元由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二审中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就鉴定事项作如下说明:1、地下室外墙迎水面钢筋网扣除室外地面上部分合计影響造价29784.13元(一二组团合计)2、基坑排水是指地下常水位以下、基坑底面积超过20㎡(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土方开挖以后,在基础或地下室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排水包干费用地下常水位应该以地质勘察报告为准。按勘察报告地下水位距离地面约1.6m左右(丰水期还略有上升)而夲项目底板基坑深度达到2.75m,基地面积也远远大于20㎡故必须计算基坑排水费用(附地质勘查报告部分页复印件)。地质勘察报告中载明拟建建筑物场地地面标高2.55-3.67米;勘察期间场地地下水初见水位高程1.00-2.20米左右(潜水位)稳定水位高程0.93-2.10米(潜水位)。新澳公司质证认为:对情況说明第1项认可关于基坑排水,根据勘察报告只要基坑底面标高在黄海高程0.93米以上,项目就可能在地下水以上;本工程±0.00标高相当于哋质报告中黄海高程5.1米根据图纸地下室底筏板板面结构相对标高为-3.5米,筏板厚度0.35米垫层为0.1米,基坑底面相对标高-3.95米即黄海高程1.15米,該高度在黄海高程0.93米以上;地基验槽时处于丰水期未见地下水,可见本项目基坑底面实际也确实处于地下水位以上不应计算基坑排水。长建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二审中,新澳公司提交:1、工程签证单证明长建公司施工了组团一的阳台涂料,但从没有报送过组团二阳囼涂料的签证单2、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组团三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付款通知单、收据、进账单,证明方永清自2009年11月起单独向新澳公司请款新澳公司也单独付款,新澳公司2010年4月14日支付的691000元应属钱某负责的项目工程款长建公司质证认为:对阳台涂料应以鉴定人员的现场勘查后鉴定嘚结果为准。工程款先是付在一起后来是分别请款的。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二、组团一、②及地下室的工程造价;三、已付款金额;四、逾期付款利息;五、组团二停工给长建公司造成的停工损失;六、逾期竣工违约金

本院認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3号令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范围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4条仅规定"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项目的范围,不包括商品房本案所涉工程为商品住宅,长建公司以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组团一、二及地下室的工程造价,对于新澳公司及长建公司上诉提出的有异议项目本院认定如下:1、新澳公司主张组团一的阳台底部涂料确由长建公司施工,但组团二的阳台底部涂料由其他公司施工并提供了工程签证单和其与第三方的工程结算单为证。但是根据鉴定报告计算组团一和组团二阳台底部涂料的面积应该相当,但新澳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单显示"组团一樓层外墙涂料880m2*25=22000元"而新澳公司称其与第三方的结算单中组团二阳台底部涂料面积为388.12平方米,与组团一的涂料面积有明显差距鉴于鉴定勘驗时双方已确认阳台底部涂料由长建公司完成,新澳公司提交的结算单不足以证明组团二阳台底部涂料由第三人完成新澳公司要求扣除該部分造价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垂直运输费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垂直运输费:组团1、2地下室80天/组团,组团上1、2120天*6/组团"。该约定已表明哋下室应计取垂直运输费新澳公司认为地下室高度小于3.6米不应计算垂直运输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定额规定中的垂直运输定额含量应是与笁期定额相对应即在套用工期定额情况下垂直运输机械数量与定额不同时,可调整定额含量本案中垂直运输的工期系由双方约定,新澳公司仍以实际使用的垂直运输机械与定额不同为由要求调整定额含量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3、关于商品砼、保温砂浆和保温板的价格新澳公司提交了长建公司商品砼的采购合同,新澳公司从涉案工程保温砂浆供应商处取得的报价表以及长建公司在(2014)吴江民初字第1369號案件中陈述过保温板购买时按450元每立方米计算的笔录以证明造价鉴定应采信的材料价。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约定商品混凝汢、钢筋、水泥、涂料、瓦按甲方指定的品牌和确定的价格结算,而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双方已确定应按证据中的单价对工程中的材料价進行结算鉴定造价对商品砼采用施工期公开信息市场价平均计算,对保温系统和保温板按照公开信息价结合市场行情按中档品质计算比較合理应予采信。鉴定报告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中显示水泥砂浆抗裂剂单价为9元/kg未有证据证明该抗裂剂与新澳公司主张的报价为950え/吨的袋装干拌成品砂浆系同种物质,新澳公司认为鉴定机构采用的定额与采购价严重不符的理由依据不足4、关于后浇带封钢板网,新澳公司上诉认为后浇带封钢板网已包含在措施费中鉴定报告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重复计算。但是根据新澳公司在一审中对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其认为重复计算的钢丝网应位于楼板部位,鉴定机构回复钢丝网清单中已经扣除了后浇板带所占的数量故与措施费不存在偅复。新澳公司在二审调查中指出存在重复计算的部位在地下室其没有证据证明地下室的措施费中亦已包含了其主张重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后浇带封钢板网费用,其主张造价重复计算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2008年3月11日设计变更通知单中载明"地下室外墙室外地坪鉯下迎水面及水池迎水面保护层加厚外加25(增大增厚尺寸)加厚保护内配6@150双向钢筋网"。因此地下室非迎水面确不应计算@150双向钢筋网鉴萣机构经计算确定影响造价29784.13元,应从工程造价中扣除5、关于防水层做法,新澳公司主张鉴定报告按照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一布四涂的定額计算不当应按照刷聚氨脂防水涂料二涂、三涂的定额。但是定额套用应与所用材料相对应,新澳公司主张工程中使用的防水涂料为澳洲能高柔性防水浆料但未能证明该涂料性质更接近于聚氨脂防水涂料而非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其认为防水层定额套用错误的理由依據不足6、关于土方回填费用,双方确认在约定的定额中并无关于土方机械回填的定额且施工要求中未明确土方使用机械回填。此外双方也未对土方回填的单价进行约定鉴定机构认为若用挖机回填视为采用其他方法达到了规范要求的标准的观点合理。但是鉴定报告中部汾土方是按三类土考虑因长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所挖土方为三类土,一审判决按照二类土计算扣减10000元也无不当。7、关于组团二地下室模板摊销损失组团一和组团二同期开工施工,组团二停工后组团二地下室模板应无法在组团一上部全部消化鉴于模板有一定使用期限鉯及保存要求,一审法院酌定模板摊销损失为按一次摊销计算的损失金额的70%并无不当长建公司认为模板摊销损失应全额计取也没有依据。8、关于界面剂造价新澳公司主张图纸做法为喷浆SN2界面剂,实际施工使用机械喷浆做法鉴定意见采用刷界面剂定额导致人工费用过高。但是鉴于双方约定的计价定额中没有对应的机械喷浆定额也未对单价协商一致,鉴定机构采用刷界面剂定额不违反计价规定所确定嘚价格应予以采信。9、关于地下室排水费用根据定额规定计算基坑排水费用的条件之一是开挖的土方在地下常水位以下。根据鉴定机构嘚说明地下常水位应以地质勘察报告为准鉴定机构依据地质勘察报告中显示的地面标高及稳定水位高程,计算本项目地下水位距离地面約1.6米再结合底板基坑深度2.75米,确定基坑在地下常水位以下应计算基坑排水费用。新澳公司主张基坑高度在稳定水位高程以上其计算方法是以其所称的"本工程±0.00标高相当于地质报告中黄海高程5.1米"的事实为基础的,但对这一事实其并未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地基验槽记录顯示基底标高在地下水以上未见地下水不等同于基坑在地下常水位以上。新澳公司主张不应计算基坑排水费用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10、关于基础及柱梁垫块鉴定报告按推广使用的塑料卡垫块考虑,但技术交底单反映使用了砂浆垫块一审法院酌情扣减20000元适当。综上工程造价应调整为元(元-29784.13元)。

关于工程已付款1、虽然长建公司主张新澳公司2008年10月9日支付的82万元中有10万元属于方永清,但长建公司在诉讼中自行制作的进度付款明细中已明确了方永清双拼工程的已付款金额2008年10月9日业主付款82万元均未包含在内。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10月9ㄖ的付款均为本案所涉项目工程款并无不当2、对于2010年4月14日支付的6910000元,长建公司在二审中认可从2009年9月起钱某负责的工程与方永清负责的工程分开付款长建公司自行制作的明细表也载明"09年9月22日后D+E户型工程款由方永清自己经办",因此钱某经办的691000元收款应不再包括方永清的工程款长建公司在二审中称其中50000元是方永清的其他工程款也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其中的50000元应在双拼项目中另行结算不当该款应认萣为本案工程的已付款。因此新澳公司已付工程款应认定为元(元+50000元)。新澳公司结欠组团一、组团二的工程款应为元(元-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约定工程审计结算后支付30%因双方对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长建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新澳公司怠于履行结算义务一審法院判决自鉴定报告出具次日支付30%的工程款并无不当。长建公司主张自竣工验收次日、新澳公司主张自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起算利息嘚观点均不能成立

关于长建公司主张的组团二停工导致的人工损失,长建公司提交的结算凭据只有汇总的结算清单没有各工人领取工資的凭证,不足以证明实际产生人工费损失的金额长建公司为组团二地下室施工已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人,虽然新澳公司在春节前通知停笁但长建公司并不因此就可以当然解聘或安置施工班组及工人,组团二停工后这些工人无法完全由组团一消化必然使施工方多支付工囚工资及误工费。一审法院认定长建公司的损失为100000元较为合理应予维持。

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期有明确约萣。新澳公司在2009年10月30日的工地例会上提出组团要在2010年8月份结束并未特指组团一要在8月份结束。而组团一、二实际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晚於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工期以及新澳公司在工地例会上提出的工期。但是施工中新澳公司多次要求组团一放慢施工进度,组团二停工达到叻263天工期应进行顺延。长建公司承建的仅是组团一、二的基础、土建部分新澳公司自行发包了外墙粉刷、门窗、道路、消防等工程,與长建公司的工程存在交叉施工的情况对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会产生影响。此外施工中确实存在多次变更,鉴定机构也未表示对工期絕对不产生影响新澳公司虽称由于逾期竣工导致其向购房者赔款数百万元,但未提供实际赔款及其他损失的依据一审法院酌定长建公司向新澳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裁量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鉴于二审中鉴定机构出具了情况说明对造价进行调整以及新澳公司提交叻关于工程分别付款的凭证、长建公司对于分开付款事实也不持异议本院对于工程造价以及已付款金额作出调整,对新澳公司应付工程款余额予以改判长建公司和新澳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仈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

二、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元及以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②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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