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师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燚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遏制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國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师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故意隐瞒疫情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疫情的;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人员依法履职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时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制售伪劣口罩、防护用品等医用卫生材料行为的;
五、捡拾废弃口罩、防护用品等医疗废弃物进行回收、再销售等行为的;
六、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拒絕、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七、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嘚;
八、存在哄抬物价、假冒伪劣、囤积居奇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故意扰乱定点发热门诊医院正常秩序的;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满丽花 审核:江波 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