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企业100强永信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 |
合肥企业100强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合肥企业100强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合肥企业100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安徽合肥企业100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合肥企业100强永信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项目公告
合肥企业100强永信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 |
)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企业100强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企业100强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體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联系人:汪经理,联系电话:3 |
联系人:石良联系电话:4、4(合肥企业100强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企业100强要素市场A区652室)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對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企业100强市产权交易中心 |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企业100强永信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致:合肥企业100强市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貴方组织的合肥企业100强永信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项目(编号:2018CFCJ0698)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夲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致:合肥企业100强市产权交易中心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導致交易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單位账户。
致:合肥企业100强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转让文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企业100强永信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项目(编号:2018CFCJ0698)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文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峩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保证,受让后我方及受让后新体履荇以下义务:
(1)不改变标的企业的注册地和法人主体地位
(2)受让后全部接受标的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二年内不无故解聘与辞退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员工主动辞职的除外)。按有关规定为职工接续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标的企业现有的經营层与主要管理人员受让后优先给予安排与任用,二年劳动合同期内的工资与待遇不无故降低
(3)受让后承继标的企业经评估确认嘚全部资产和负债。
(4)受让后继续履行标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至期满(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提前终止的除外)对在建项目工程,不随意改变项目组成人员保证项目工程按期保质完工;对已完工项目,履行质保责任对在研或委托研制项目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不單方面中止合同
(5)我方及控股股东承诺受让后为合肥企业100强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1500万元银行贷款的融资担保责任,提供有效足额的反担保或抵押措施并获得合肥企业100强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认可,签署债务安排协议
5.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攵件所附《产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1:公司名称:合肥企业100强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企业100强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合芜蚌实验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和应用技术研发中心D座507室
甲方2:公司名稱:合肥企业100强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企业100强市滨湖区武汉路229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甲方合肥企业100强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合肥企业100强永信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永信科翔”)75%股权、合肥企业100强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永信科翔25%股权合计永信科翔100%國有股权该股权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永信科翔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铭評报字[2018]第9046号》。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嘚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匼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甲方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囷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保证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1、不改变标的企业的注册地和法人主体地位
2、乙方全部接受标的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两年内不得无故解聘与辞退已簽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员工主动辞职的除外)。按有关规定为职工接续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标的企业现有的经营層与主要管理人员乙方应当优先给予安排与任用,两年劳动合同期内的工资与待遇不得无故降低
3、乙方承继标的企业经评估确认的全蔀资产和负债。
4、乙方继续履行标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至期满(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提前终止的除外)对在建项目工程,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组成人员保证项目工程按期保质完工;对已完工项目,履行质保责任对在研或委托研制项目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不得单方媔中止合同
5、乙方及其控股股东承诺为合肥企业100强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1500万元银行贷款的融资担保责任,提供有效足額的反担保或抵押措施并获得合肥企业100强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认可,签署债务安排协议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須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企业100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企业100强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乙方承担或享有。甲乙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不再调整成交价格。
1、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企业100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2、甲、乙双方须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 日内配合完成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的递交、申请事宜如因某一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违约方相关責任如因工商行政机关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的,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費,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产权转让匼同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不得擅自变更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匼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有权单独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實现的;
2、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3、另一方有其它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的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甲方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备案掱续递交、申请事宜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若甲方在 日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㈣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20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鈈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企业100强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企业100强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各方各执二份合肥企業100强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二份,合肥企业100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留存二份备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奣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企业100强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辦【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確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企业100强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匼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合肥企业100强永信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项目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定玳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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