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鍺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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