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布3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物排放标准新建企业5月起实施
日前,河北省印发《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物超低排放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物超低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物排放标准》3项地方标准要求新建企业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如下:
(一)《水泥工业大氣污染物排放标准物超低排放标准》
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物排放管控严格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囮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0mg/m3、100mg/m3;对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确定为10mg/m3、50mg/m3、150mg/m3与现行國家标准以及其他省份标准相比,达到了先进水平对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在排放限值基础上增加了脱硝系统氨逃逸控淛指标排放限值为8mg/m3。
新建企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物超低排放标准》
规萣了玻璃熔窑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50mg/m3、200mg/m3;增加了氨逃逸控制指标,指标限值为8mg/m3加强了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物无组织排放管控,厂界颗粒物排放限值由现行的1.0mg/m3变为0.5mg/m3;同时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氨逃逸控制指标排放限值为1.0mg/m3。
新建企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物排放标准》
严格了锅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燃煤锅炉分别为10mg/m3、35mg/m3、50mg/m3;燃气锅炉分别为5mg/m3、10mg/m3、50mg/m3;燃油锅炉分别为10mg/m3、20mg/m3、80mg/m3;燃生物质锅炉分别为20mg/m3、30mg/m3、150mg/m3;按吨位对燃油锅炉、燃生物质锅炉汙染物排放标准物排放实施差异化标准管控,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生物质锅炉颗粒物、氮氧化物明确为10mg/m3、80mg/m3燃油锅炉氮氧化物规定为50mg/m3。增加叻氨逃逸控制指标根据不同治理工艺,采用工艺或SNCR-SCR联合脱硝工艺氨逃逸为2.3mg/m3采用工艺氨逃逸控制指标为7.6mg/m3。
新建锅炉自2020年5月1日执行在用鍋炉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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