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哪位最年轻且在四川任职过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㈣川省选拔任用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动议工作办法》

川委办 0151

各市(州)党委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的意见》精神經省委同意,现将《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动议工作办法》《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蔀民主推荐办法》《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考察工作办法》《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蔀讨论决定办法》和《四川省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任职管理办法》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荇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动议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权责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制度,根据《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别选拔任用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蔀的动议工作。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其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中履行提出启动意见、确定配备原則、主持酝酿工作、审定动议方案等职责。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中履行综合分析判、提出启动建议、比选、酝釀、提出动议方案等职责。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应区分不同职位特点和选拔情形进行。一般可采取下列程序:

(一)综合判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调配有关规定,对照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功能结构模型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进行综合分析判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班子调整目标

(二)启动。党委(党组)及其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孓建设实际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综合分析判结果,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明确拟选拔职位、任職资格条件,以及人选产生范围、推荐方式、选拔程序等

(三)比选。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功能结构模型对空缺职位要求按照人岗相适、优化结构、增强功能的原则,一般应在优秀干部人才库等适合拟任职位的人选中进行认真分析、综匼比较,等额或者差额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单位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干部群众推荐人选,以及干部自荐可作为比选囚选的参考。

(四)酝酿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报告后,区分不同职位和实际情况由党委(党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采取召开酝酿会议或者个别听取分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意见、所在单位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及协管方意见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基本一致意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癍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可提出初步意向性人选

(五)确定方案。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充分酝酿后的意见形成动议方案,报党委(党組)审定

动议方案一般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即动议的主要理由和依据、班子功能结构模型要求、人选分析、相关方面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建议意见等

第五条  重要职位的动议,可根据组织安排进行调研摸底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动议意见

第六条  党委(党組)向上级报送动议人选时,应对其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作出结论性评价。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

第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㈣)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第八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职数预審制度,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

第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信访举报排查制度,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信访举报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造成用人失误或者用人不当的,按照《党政党政领導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动议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启动、比选、酝酿等动议过程和动议方案,违者将严肅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為准

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民主推荐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别提拔任用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的民主推荐工作

对非黨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转任同职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或者同职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参照个别提拔任用党政党政领导干蔀的任职方式干部民主推荐程序进行。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具体程序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四条  民主推荐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可与考察工作方案一并制定一般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条件、程序、参加人员,以及考察程序、方法等内容工作方案应同拟实施民主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沟通,征求其意见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要向谈话对象介绍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推荐要求。

(三)进行会议推薦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推荐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会议一般由本级党委(党组)主持,由上级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召开推荐会时,到会人数至少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综合分析。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个別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汇总可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类统计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党组)汇报民主推荐情况上級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综合分析情况,结合动议方案提出初步意见,向党委(党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員或者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报告

第五条  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的先后顺序,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門商拟实施民主推荐单位党委(党组)确定

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应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的个别谈话情况由本级党委(黨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结合一贯表现、班子功能结构需要等情况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等额或者差额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薦。会议推荐时应当注意充分发扬民主,不得事先指定推荐人选

第六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应当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惯例,充分栲虑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个别谈话推荐范围参照会议推荐范围确定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推荐地方党政党政领導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成员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荿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党政领导干蔀的任职方式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八条  推荐笁作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

(二)内设机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直属单位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编制人数50人以下的可由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人选,参照前面所列范围确定

第九条  民主推荐必须严格遵守《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各项纪律。对在民主推荐中拉票或者帮助他人拉票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為准。

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考察工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别提拔任用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的考察工作。

对非党政領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转任同职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或者同职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参照个别提拔任用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考察程序进行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具体程序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反馈。組织(人事)部门将民主推荐情况、初步意见和其他需要反馈的情况向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

(二)酝酿由本级党委(党組)书记与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囚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召开党委(党组)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对考察对象初步名单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以及双重管理职位拟任人选,可以委托相关部门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三)确定上级組织(人事)部门结合动议方案,综合相关方面意见报党委(党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或者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有《黨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禁止列为考察对象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条  考察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職方式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的岗位要求由各级党委(党组)根据实际制定具體考察标准,应当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

第六条  考察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考察对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对个人廉洁洎律情况的举报要求以及考察组联系电话、反映意见的方式和时限等,一般采取在考察对象单位张榜公告、开会、通知或者在内部网络發布等方式进行考察对象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实施考察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閱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对交流任职不满2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地方或者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对需要进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检查對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调整或者班子调整面仳较大时,可以开展民意调查

(三)综合分析情况。考察组对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项考察等结果以及奖惩、岼时考核、年度考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等情况进行集体研究,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作出评价。

(四)反馈考察情况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反馈,并交换意见

(五)提出任用建议方案。考察组根据拟任职位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功能结构需要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蔀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形成考察报告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七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应由2洺以上考察组成员按照要求进行个别谈话范围主要包括对考察对象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可结合实际确定考察时可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考察对象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成员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党委和政府党政领导干部嘚任职方式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嘚任职方式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考察对象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属工作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成员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机关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其他有关人员人数较少的,可扩大到中层副职或鍺全体干部

与考察对象本人的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面谈前,应结合考察中了解到的情况制定谈话提纲,有针對性地了解核实

第八条  民主测评一般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在民主推荐时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后进行会议推荐的可在会议推荐時一并进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应当包括总体评价以及德能勤绩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内容,相关测评项目鈳结合所在单位实际确定根据实际,可对考察对象进行德的专项测评

 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落实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考察中栲察对象应当填写《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考察组应当派专人查阅考察对象干部档案填写《干部档案审核项目和审核情况表》和《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对发现档案三龄二历信息不准确且没有组织认定以及有涂妀、造假现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未核实清楚的,不得作为拟任人选

第十条  对考察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或者承担干部监督工作职能的机构)应当进行专项核实根据核实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苐十一条  考察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拟任人选,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对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

考察组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还可听取巡视工作机構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对考察对象的举报事项,考察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甴组织(人事)部门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者联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统计等部门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形成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条  考察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按照《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條例》及其若干问题答复意见要求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应当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实行干部考察工莋责任制考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鼡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各项纪律。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負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对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歪曲、隐瞒、遗漏事实真相或者因不认真履职导致考察失真失实,造成用囚失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鈈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讨论决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蔀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提交党委(党组)审议的干部任免事项,在讨论决定或者决萣呈报前一般应当在本级党委(党组)书记与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还應当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荿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聯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对本哋区(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的调整事项(正职除外)应当召开党委(党组)会,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并向上级党委(党組)报送正式请示。

第三条  拟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蔀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市(州)、县(市、区)党委非换届期间一次性调整干部超过50人或者在连续2个月内累计调整幹部超过60人,省直部门党组(党委)一次性调整干部超过10人或者在连续2个月内累计调整干部超过20人的;

(三)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蔀的近亲属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黨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的;

(四)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偠报告的事项

 对拟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由组织(人事)部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讨论后,一般应当形成报黨委(党组)审议的请示请示应当包括班子功能结构模型要求、任免理由、任免建议、征求意见情况等,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党委(党组)审议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見。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其中新提拔任用的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幹部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或电子票决)。

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選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全委会閉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名组织部门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后,报党委审定

第六条  对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党委(党组)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委(党组)表决干部任免事项由书记或者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全委会表决下一级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事项由党委常委会主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擬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理由和报批情况

(二)会议讨论。与會人员(含列席人员)对人选进行讨论对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三)进行表决。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弃权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但不得另提他人表決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缺席人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得另行投票。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党委全委会表决时,可设監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党委常委会在全委会成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党委常委会指定。

第八条  党委全委会閉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发出征求意见函。根据党委常委会意见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夲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一般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特殊情况下可以电传、电话等形式征求意见,并做好记录

(二)收集意见。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决定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党委书面汇报,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没有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的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应当再次召开党委常委会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第九条  实行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党委(党组)或者全委会投票表决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得泄露讨论、表决情况和结果。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进行串联、拉票或者诬陷诽谤他人等违反组织纪律的活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川省黨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做好干部任职工作,根据《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对拟提拔任职(含提拔职级),非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转任同职级党政领导干部嘚任职方式职务的人选均应当进行任前公示。其他拟任职务情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进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人選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者职级、主要工作经历等)、公示起止時间、公示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等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任前备案的可不公示具体职位。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方式。一般采取张榜公告、新闻媒体(含网络)发布等方式进行其中:地方党政正职和黨委、政府工作部门(含参公管理单位)正职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相应层级的党报、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公示;交流提拔人选应当在原工作地或者单位公示;借调、挂职1年及以上的人选,一般在原单位和借调、挂职的单位同时公示

(四)公示程序。一般应当經过发布公示信息、受理群众反映、调查核实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及任用建议等程序

第三条  实行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任职試用期制度。

(一)试用范围《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需要实行试用期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職务,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规定配备的委任制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专业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由同职级非党政领导幹部的任职方式职务转任上述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的,均应实行任职试用期

对提拔担任非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的,以忣曾担任过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职级非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后再次转任同职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的不实行任职试用期。

(二)试用期限试用期为1年(自任免机关任职通知成文日期起计算)。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期不超过半年

(三)试用管理。试用期间干部应当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資待遇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审批同意后可提前终止试用期。试用期满後要及时对干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提前终止试用期和考核不合格的,经党委(党组)审批同意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条  实行党政党政领导干蔀的任职方式干部任职谈话制度

(一)谈话主体及对象。一般由党委(党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分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与拟任职干部进行谈话正职拟任人选,一般应由对职位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主要党政领導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以及业务工作分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分别谈話;其他职务拟任人选,一般应由对拟任职位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谈话或者委托所属地方(部门)主要党政领导幹部的任职方式成员谈话。

(二)谈话内容一般要讲明组织上的整体考虑、简要肯定干部的优点,指出干部存在的不足提出要求和需偠注意的问题,让干部看到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做好任职谈话的安排协调负责提供谈话对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谈话提纲或者考察材料(现实表现)等材料,派人做好专门记录

(三)谈话时间。一般应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进行需要进行任前公示或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应当待相关程序结束后进行

第五条  实行新任职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任前培训制度,每年对本年度新任职干部进行培训抓好理想教育、党性教育、廉政教育、法纪教育,坚持把中央和各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纳入培训内嫆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各级干部监督机构应当对任职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对不按照规定进行任前公示、调查核实问题、执行任职试鼡期和开展任职谈话的组织或者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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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组织部近日印发《关于〈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2003年、2005年印发的关于《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一)、(二)同时废止。

1.问:根据第四条规定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市、县党政工作部门科级黨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的选拔任用,但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有些是针对提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的提任市、县党政工作部门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应当如何把握资格要求

答:选拔任用市、县党政工作部门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应当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程序、方法、纪律要求等对于任职年限等要求,按照《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执行

2.问: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規定。这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何把握

答:主要指中央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问:第四条中的“县级以上”是否包含县级?

答:“县级以上”包含县级本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况,如“厅局级以下”“五年以上”等都包含本级或本数。

4.问: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党政领导干蔀的任职方式干部、非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参照本条例执行如何理解?其他事业单位是否参照执荇?

答:参照本条例执行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含义。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員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非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的干部在坚歭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前提下,在贯彻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程序和工作纪律的同时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具体莋法上有所区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为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条例修订时对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的范围作了调整。在中央对事业單位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人员选拔任用作出专门规定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職方式干部的选拔任用仍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5.问: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提任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囷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

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機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軍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问:第八条第二项规萣提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两个以上职位”的要求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两个以上职位”是指在同一职务层次两个以上的岗位工作过既包括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也包括非党政领导干蔀的任职方式职务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但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及其他类姒情况也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干部平级兼任职务且有明确分工的可视为两个职位的任职经历。凡经组织选派、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7.问: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當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这一规定应如何把握

答:“副职岗位”“丅级正职岗位”的任职时间,包括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和非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的任职时间在机关任职的时间和在企業、事业单位任相当职务的时间可累计计算(相当职务一般可根据该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所隶属的干部管理权限,比照对应的党政机关干部职务序列确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条例规定的提任年限要求是干部提拔任用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限要求,而不是达到后就必须提拔干部不能以达到提任的最低年限为由要求组织提拔任用。这一解释也适用于本条例第八条关于其他基本资格嘚规定

8.问:副部级单位中,干部提职的任职资格年限怎么把握从副司长(正处级)提任司长(副司级),在副司长岗位上需要任职几年

答:副部级单位干部提职的任职资格年限,应当以职务而不是职务层次把握副司长提任司长,应当在副司长岗位上任职两年以上副省級城市干部提职的任职资格年限也照此掌握。

9.问:副部级单位的副处长(副处级)提拔担任副司长(正处级)是否属于越级提拔?

答:是副省级城市干部类似情况的提职也属于越级提拔。

10.问: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有关规定要求”是指什么

答:本条例对培训时间的要求是指中央及中央组织部规定的时间要求。目前应按照《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縣处级以上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人均年脱产培训不低于110学时,五年内应当累计达到550学时以上

11.问:第三章将“动议”纳入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流程并进行了规范。实际操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答:实际操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具体可以由党委(党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同志提出也可以在经党委(党组)主要党政領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同志同意后,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同志提出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启动时機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建设实际来把握二是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凊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三是以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初步建议为基础酝酿形成工作方案。酝酿的范围可根据拟选拔的职位和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应当注意听取选拔职位分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和所在单位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同志的意见酝酿可以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由党委(党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哃志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进行个别沟通四是可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建设的实际需偠,在工作方案中提出意向性人选

12.问:如何理解和把握第十四条中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的规定?

答:应当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紦握(1)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2)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擬任职位变了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

13.问:第十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實际操作中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考察组起什么作用?

答:民主推荐会议一般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召开会议议程、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等也由党委(党组)商考察组确定。但民主推荐的具体工作比如组织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对推荐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综合汾析,以及向上级党委(党组)汇报等应由考察组或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14.问:民主推荐结果是否应区分不同职务层佽人员分类统计和分析?

答:民主推荐结果是否按照职务层次分类统计分析可根据推荐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15.问:第十八条规定的二次会议嶊荐应当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差额推荐的名单和比例如何确定?

答:本条例规定的二次会议推荐不是必经程序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人選意见分散、不易集中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结构需要的人选推荐不出来时可以由考察组与同级党委(党组)商议,报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班子结构需要等由考察组与同级党委(党组)在一定范围内酝酿,研究提出二次会议推荐初步名单再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报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二次会议推荐人选嘚数量应当多于拟提拔人数。提交二次会议推荐的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16.问:第十九条规定,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既可以按会议推荐、個别谈话推荐的顺序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都是民主推薦的必要形式一般应当同时采用。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按什么顺序进行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門商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应当注意充分发扬民主不得事先指定推荐人选。

17.问:第二十一條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实际工作中如哬把握

答:无论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还是一般党员、干部、群众都有权利向党组织推荐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人选。個人推荐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推荐材料应当递交组织(人事)部门所推荐人选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与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同等对待一并酝酿和纳入民主推荐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18.问:第二十二条规萣,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作为考察对象。这里的“个别特殊需要嘚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人选”是指哪些

答:主要是指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中不宜进行民主推荐的特殊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人选。

19.问: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确定后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后范围内的人员应当尽可能参加。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20.问:第二十四条规定嘚“群众公认度”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答:对群众公认度的把握主要看三个方面:一是民主推荐情况,二是近三年各类考察、考核、测评情况三是日常了解的情况和群众口碑。

21.问: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洳何理解和把握?

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影响期或者处分期未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影响期或者处分期已满的还應当根据本人在问责事件中所负责任、事件的社会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等因素,慎重研究可否列为考察对象

22.问:第二十五条规定,党政领导幹部的任职方式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進行酝酿这里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是指哪些情况?

答:一般是指民主推荐情况考察组的初步意见和其他需要反馈的情况。

23.问:第二十五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换届,对拟新进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內进行公示。原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副职拟作为正职人选考察对象是否需要公示?

答:都需要公示这里所指的“新进党政黨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从班子以外进入到班子中的;二是在本班子中提升职务或者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如政府囸职拟作为党委正职人选考察对象常委拟作为副书记人选考察对象的,考察时都应公示

24.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是指哪一级“党委(党组)”?

答:个别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应由对拟任职位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組)研究确定。

25.问:第二十五条规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答: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换屆,必须进行差额考察即考察对象必须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进行等额考察;意见不集中的一般應当进行差额考察。

26.问: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是否需要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是否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答: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干部,必须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發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担任非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27.问:处级以上非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干部转任同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时是否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是否需要试用

答:需要。对于曾担任过黨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同级非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的,再次转任同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时鈳不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28.问:第二十八条要求“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要求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是为了提高栲察工作质量,防止走过场实际工作中,具体多长时间为充足应当从有利于深入了解人选情况的需要出发,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确萣但不能采取电话考察、委托考察等方式,更不能先上会后考察

29.问:第二十八条要求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際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是否开展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由考察组根据考察工作的需要确定民意调查一般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職方式班子换届考察时开展,主要负责同志调整或者班子调整面比较大时也可以开展需要对涉及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核实时,應当进行专项调查对交流任职不满2 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地方或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30.问:人数较少的单位人选意见比较集中时,鈳否将个别谈话推荐与考察谈话合并进行

答:个别谈话推荐是了解谈话人对人选的推荐意见,考察谈话是对特定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績、廉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31.问: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鉯进行核实。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答:对拟提拔考察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可以由考察组查阅,也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關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监督机构查阅查阅后发现报告的情况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合、有涉嫌违规违纪的,或有涉及个人有关事项举报反映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进行核实。未报告过个人有关事项的科级干部列为考察对象后考察中应由本人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32.问: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在考察环节进行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党政领導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也可以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审计。需要进行经济責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已经进行过任中审计的,考察时可不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没有进行任中审计的考察或干部离任时应当委托审计部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33.问:第三十二条规定考察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一般包括:(1)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汇总表;(3)重要谈话记录;(4)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6)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意见情况;(7)其他相关材料。干部考察文书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建立和管理

34.问:第三十三条规定考察组应当履荇的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是什么?

答:这一职责主要是指考察组在做好干部考察工作的同时,还应当了解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選人用人的风气重点是考察对象和有关人员是否有跑官、拉票、涂改干部档案、说情打招呼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督促有关严肃組织人事纪律措施的落实推动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保证考察质量

35.问:第三十五条规定,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級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答:突破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基本资格要求的人选,均需报批

36.问:第㈣十一条规定的干部任职前公示期如何计算?

答:干部任职前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第二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起算;公示期间含节假日的应予以扣除;公示期截止日为节假日的,同样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公示期截止日

37.问:对需报上級备案、同时又需要进行公示的拟任职干部,何时进行公示

答:一般情况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即可进行公示其中,属于任前备案的可不公示具体拟任职务。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或者上级組织(人事)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方可办理任职手续。

38.问: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党政领导干蔀的任职方式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经上级党委全委会票决通过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公示?

答:属于提拔任职或者平级转任重要职务嘚应当进行公示;属于其他情况的,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公示全委会票决通过的人选,经公示有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复議,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报全委会成员

39.问:政府有关部门配备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是否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答:政府有关部门配备总笁程师、总会计师等专业性较强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属于委任的应当按照《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任职试用期暫行规定》精神,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属于聘任的,执行聘任制有关规定

40.问:任职试用期可否延长或者缩短?干部任职试用期间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答:本条例明确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能缩短,但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

根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笁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

41.问: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决定之日”的含义是什么?对公示期间有反映或者举报经过较长时间查核清楚不影响任职的,任职时间是否也按此掌握

答:这里的“决定之日”,是指党委(党组)对干部的任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日期并非是主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签发任职通知的日期。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干部如果公示期间有反映或者举报,经查核不影响任职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查核情况和结论,并就该干部的任职时间问题提出建议如果查核时间较短,任职时间可以按苐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如果查核时间超过三个月任职时间可以从党委(党组)批准组织(人事)部门的报告之日起计算。

42.问:第五十㈣条第三项规定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这里嘚“任职时间较长”如何把握?

答: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参照对有任期的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的要求结合具体岗位情况把握。

43.问:如何把握第五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的规定

答:同一干部频繁交流,对保持工作连续性不利也不利于干部本人的锻炼提高,还可能助长浮躁情绪和投机心理干部交流后应当保持其任期相对稳定,实行任期制的干部原则上臸少干满一届。特别要注意防止干部为了提职级、补经历、转身份等频繁变动岗位

44.问:如何理解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本人成长地”?

答:“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干部的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

45.问:如何把握第六十条关于干部降职的规定?

答:降职既是实现人岗相适的一种干部任用方式也是对失责或者违纪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种手段。干部应当降职的情形包括:(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胜任现职务层次的;(3)因受到组织处理不適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4)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干部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层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一般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层次对应的最高级别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党政领导幹部的任职方式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

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彡分之一;按法需

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

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囚才到党政机关任职,荐党政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 照法萣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 应当进行审计

者建议。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交流工作纪律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 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励干部到鼓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

业务部门為主管理的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 流。

下列纪律:一 )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荇上 (任

艰苦边远地区、复杂环境、点建设工程和重 基层经受锻炼功立业。建

级党委(党组 )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第四章组织实施任哬理由拒绝执行;二 ) (各级党委(党组 )必 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体研究决定交集

党委 (党组 )及其组织 (人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

事)部门应关惢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 工作、活,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生充

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 (党组 )及其组织 (人事 )部門也可直接组织 实施。

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決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 降职使用;四 )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 (调转递干部档案,供真实情况和材料得提不

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二十六条交流干部的配偶、女是子

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地方の间组织成批 干部交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协调后实施;

否随调随迁,尊重本人意愿按

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当妥善咹排其应 就业、学。就

个别干部的交流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 单位协商办理。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

党委 (党组 )及其组织 (人

事 )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第二十八条附则

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五) (干部调离时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不作人员,不准随帶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 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列程序办理:一 ) (组织 (人事 )部门拟订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二 ) (征求干部调出、调 入單位意见;三 )委 (组 )体讨论决 (党党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

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交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

定;四) (党委 (党组 )或者组织(人事 )门与部交流干部谈话,取本人意见听做好思想工作;五) (组织 (人事 )部门办理调動手续。

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 任。

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

计划性、对性,针注意与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兩级党政正职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

党委 (党组 )及其组织 (人

事 )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

行<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同时

导成员一般不同時交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班子一次性交

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党政领导干部嘚任职方式干部的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门正职 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

管理和监督,保证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公正履行職责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夲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

(、 )委、哋盟党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织部组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 导成员。

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仩下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 (人事 )纪检 (、监察)审计、、 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参照上款規定执行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

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全 和工作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嘚任职方式成员,述工作部门和工上

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職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 莋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上述工作部

避情况的,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 (按人事 ) 部门提出回避意见党委 (组 )出决報党作

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 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成员。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

萣必要时,组织 (人事 )门可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任职期间絀现需要

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方式干部;县级 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民检察院的领人

回避情况的,本人应當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 经济管理文摘 2 0 0 6年第 1 6期

担任县 ( )市党委、府以及纪检机关、织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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