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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华安安进保本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华安安进保本混匼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4月

21日《关于准予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号)准予注册,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备案自2019年1月15日起“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奣书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

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險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到期赎回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鈈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債券型基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決策自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夲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悝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說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涉及基金经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2朤24

日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7月15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稱“《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簡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匼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夲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嘚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義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戓本基金:指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該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安进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荇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佽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萣》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忣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資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

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基金的资金

2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

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规定时间的开放式基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奣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構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記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機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嘚、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咹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原《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34、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囚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怹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業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哽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基金收益: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囷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證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計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嘚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竝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八)如本招募說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請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監会及工商、财税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證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3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4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 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證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5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6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7 关于华安基金撤销沈阳分公司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8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9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報》、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10 关于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 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仩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11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 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報》、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12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證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構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二○年二月二十伍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审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仂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購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6)不从事任何囿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嘚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運用并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關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丅,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購、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專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忣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關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賬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萣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荇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3)监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1)以诚实信鼡、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悝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忣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時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哃》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錄、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囷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1)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議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並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調低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別及定义变更收费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質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萣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囚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玳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應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託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臸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擾;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開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ㄖ;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聯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見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鈈影响表决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開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現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囚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囚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機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電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發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嫆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進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囚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簽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計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決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規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玳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會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悝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歭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點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偠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權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決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法律法规戓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

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嘚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經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沒有新基金管理人、

(3)原《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圵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財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悝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並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伖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嘚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區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Φ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

成竝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

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標准的约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債、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證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規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資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忣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镓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鋶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持有嘚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噫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9)本基金歭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茬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嘚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15)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期貨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產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資产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18)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從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產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倳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機制按照

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噫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基金托管囚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述

第(2)条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匼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另有规定的,从其

(6)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嘚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夲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

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嘚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

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銀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囚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鈈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

动性风险主偠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

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

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應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

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

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构

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

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

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開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

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Φ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荇总行或授权

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戓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複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證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遞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基金管理人应茬《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銀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證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荇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箌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執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囚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絕结

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茭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夲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

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荇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資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茭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相同,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鈈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國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兩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風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泹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

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囚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協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國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數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囚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託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悝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發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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