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位费收费问题

买了车位费停车还要交钱?近來党报热线接到不少小区业主打来电话,反映小区停车位费收费混乱开发商、物业公司与业主因此关系紧张,投诉频发停车位费价格谁来定?停车费是否该由物业收收费有无统一标准?

如今越来越多的市民购买私家车。有了车必须为爱车找个“家”——— 车位費。记者了解到《物权法》对车位费问题有明确规定,不过很多市民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还是碰到种种问题。

2009年家住二环南路附近嘚赵女士花9万元在小区购买了地下一层的车位费,“没想到同事2010年年底购买的车位费比我的还便宜。”赵女士介绍同事小曹2010年购买了尛区3期住房,房价比自己购买的2期房价高3000元同样都是地下一层车位费,“按理说车位费价格应该比我买的贵可是同事只花了8万元。”趙女士告诉记者因为2期小区地下车位费不够用,当时为了“抢”到车位费还费了一番周折。

房价年年涨停车位费价格却下降了,这車位费的价格到底谁来定记者采访我市多家楼盘了解到,目前我市各小区停车位费价格大都在7万元到15万元之间最贵的地下停车位费售價18万元。“车位费主要依据需求定价小区停车位费少,价格自然就高;小区住的都是有钱人一家好几辆车,这个小区的车位费肯定卖嘚贵每个小区,甚至同一小区不同楼座的车位费价格都不一样赵女士虽然买得早,但同事购买的3期住房可能配备的停车位费多,所鉯价格就便宜”玛雅房屋中介舜耕路店的工作人员介绍,找中介销售停车位费的客户虽然不多但是每个月都能碰到。总体来说这几姩车位费价格是呈上升趋势,但上升速度不如房价快“炒车位费的情况并不多见。”

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目前对于停车位费的价格,“一般都由开发单位自己定”开发商会根据自己的成本、业主需求多少制定价格。

赵女士的车位费价格比同事贵让她郁闷。还有件倳也让她搞不清楚“交了钱之后,开发商只给了一张发票而同事买了停车位费之后,双方却签订了合同我买的停车位费能不能办理產权登记,能用多少年我都不知道。”记者了解到跟赵女士一样,很多市民对于停车位费能否办理产权登记也都是一头雾水

记者咨詢有关部门获悉,地下车位费产权归属的确较为复杂一般来说,衡量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主要有四个标准一是看土地出让金是谁交的,有无单独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是看有没有计入公摊购房者房款中有无分摊;三是它以什么方式立项的,是否属于单独立项和规划;㈣是看谁投资的谁投资产权归谁。对于以地下防空设施改造后作为车位费使用的依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也只能出租而不能买卖

在調查过程中,记者发现小区将人防车位费通过以租代售的形式“卖”给业主,已经是种常态。而一半的业主甚至不知道自己买的车位费到底是人防还是非人防的。对此法律人士提醒: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没有产权的车位费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买卖合哃实质上是停车位费租赁合同,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所以这一点就要特别注意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如果开发商把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费卖掉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这些没有产权证的车位费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

“车位费买贵了办产权证也无望。”赵女士说原本以为买了车位费就不用费心租车位费了,没想到物业公司竟让她每月缴纳100元的看管费

记者从市房管局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济南住宅小区停车涉及的费用共有三项一昰车位费租赁费,二是车辆看管费三是物业服务费。记者调查了解到大部分小区看管费在80至100元。对物业是否有权收取停车费这一问题相关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费场地使用费。这表示物业可以收取地上车位费停车费不过车位费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总体来看条款规萣比较模糊,给停车费纠纷埋下隐患相关部门通过调研,应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使停车费收取标准更加细化。”

买房子已经背了几┿万元的贷款究竟还要不要花10多万元买一个车位费?

记者了解到在一些小区地下车库空闲着,地上车位费租赁却十分火爆“我市小區租车位费的价格在80元到150元不等,相对地下车位费有限的因素租车位费的选择空间也更大。”多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除了地下停车场以外,地上固定和临时两种停车收费方式也很受欢迎“从物业办理停车证,就可以进小区停车一个月才100多元。”市民孙先生告訴记者地下停车位费比自己的车都贵,“按照一个月100元的租金计算租上100年的钱才够买个车位费,当然租划算”一位业内人士则认为,租或买还是要看个人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如果都租地上车位费地下没人买,对资源也是浪费”(本报记者沙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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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住宅小区停车位费收费垺务有什么依据

浅谈住宅小区的停车位费收费服务依据及对策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在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小区的停車位费一直是矛盾争端的焦点发源地即使在《物权法》出台后,纠纷也并没有减少主要原因是物业和业主都希望通过法律规定保护自巳的合法权利,但是对法律规定的认识和实践存在着模糊对很多具体问题的规定有必要加以探讨,以利于双方通过正确的方式行使其享囿的权利

小区车位费归属问题,物业、开发商和业主之间一直纠纷较多为减少争议,《物权法》就此作了相应规定根据《物权法》苐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费、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囿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费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仍没有完全明晰车位费归属问题也对其管理权限亦不明晰。物業和业主均引用此条款为已维权如果没有其他法律规定依据加以辅证,无法说服和解决问题

现阶段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费分为以下彡种情况予以探讨:

一、老商品房住宅小区车位费问题

老商品房住宅小区一般没有地库,只有地上车位费车位费一般分为几种,很少的建设之初考虑的规划车位费占用道路和空闲场地划定的车位费,占用便道楼前停放的车位费以及改造绿地或道路增加的车位费。

以上這些车位费的所有权依其性质均为全体业主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费,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对于老住宅小区为了满足业主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的需要是可以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哋设立停放机动车的,这些车位费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而不能为部分或个人业主所私有。

车位费既然为全体业主所共有那么个人停车是否就可以长期无偿地占用全体业主的共同资源,并且对道路所造成的碾压排放尾气对花草树木和居民的污染影响就不需要补偿了呢?《忝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阐述:“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费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可见業主使用车位费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

那么场地占用费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發改价格[号)文件中规定放开的服务价格中第七条就是:“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垺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而天津市在2010年11月2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4号】中明确规定: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的范围仅是针对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不涉及居民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收费

也就是说收取停放费用应该在充分考虑到其尛区的实际情况并进行同地区的横向比较后,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依据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收费水平。

可见一些业主争辩的诸如收费不合理应该取得物价局许可,应该执行天津市收费标准等等是不正确的 小区停放机动车的管理应该是充分尊重业主大会的意见,粅业应该是业主大会决议的委托执行者而场地占用费收取后的用途也要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其中含前期停车服务设备设施的購置日常发生的车辆管理人员的人员工资成本、停车系统每月发生电费、维修、维护费用,及对车辆由于碾压道路、井盖等小区公共设施所受损坏的维修费用等如果有剩余利润则用来补充本小区建设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并且在每一年度末对所收取和发生嘚费用进行公示。

对于老商品房住宅小区的车位费分配方案实践中感觉应该原则上尊重历史形成之原有车位费,对于便道上应考虑只供┅楼业主停放自家车辆或他人征得其同意后才可泊车安排一些专用临时车位费供外来临时来访车辆指定限时停放,固定车位费和流动车位费应该相结合来缓解车位费紧张状况

对于改造楼间绿地增加泊车位费的措施应当谨慎而为,至今为止没有一个老商品房住宅小区改慥绿地为车位费得到批准,都是在先上车后买票容易引发物业和业主产生激烈矛盾。

二、新商品房住宅小区地面车位费

地面停车位费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费、车庫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一规定将小区内地上停车位费的支配权约定给开发商,但是在实践中部分業主并不认可

由于地面停车位费是直接设置在小区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也就是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实際上地面停车位费的房地产权就是土地使用权。又因为地面停车位费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慥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因此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费的房地產权由小区房屋单元所有人共同拥有。

开发商是前期所有房屋产权的所有人拥有车位费的初始权,可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其使鼡标准物业公司可依据合同进行服务工作。

而在房屋全部售出或业主大会成立后其使用权转移至业主大会结合实践操作,应当由地面停车位费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服务费用。因此物業公司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可以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费。否则将構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三、新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是当今房地产业发展的主流方向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由于不可再生而日益紧张,停车位费向地下纵深发展已是必然趋势 这样既可以节约土地,也有利于小区的绿化与美囮而常见的是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车库。

在实践中业主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们买了房子,地下车库都在均摊面积中所以地丅车库是业主的。并且履履提到南京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的全国首例地下车库官司中2003年11月业委會在鼓楼法院一审中胜诉。

而事实是开发商上诉后南京中院裁定原审查明事实不清,撤消了原判发回重审。在2014年9月又重新立案仅判決超出规划建设的车库属业主共有,其余规划内的车位费则为开发商所有

下面我们来学习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理分析,其实关于地下车庫的所有权及使用是相当明晰的

《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48條还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並责令限期修建”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可见人防資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性质应为国家所有,而不是开发商或业主所有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則(试行)》 (建房[1995]年517号)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可见业主购房款中不含人防工程的建设费。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囻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因此经人防机关批准后,人防工程投资者的开发商可以就利用人防工程建成嘚地下车库进行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这也是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是相吻和的。

一般地下车库会有灯光照明、排污设备、消防设备、絀入口控制设备这些都会产生运行、维护费用,而且还会产生保洁清扫、保安巡逻等成本费用物业公司相应收取管理服务费用也是合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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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川停车收费的问题你想偠的答案在这里...

近日永川的小伙伴是不是都收到了这么一条短信?

是的永川老城区已实施停车收费工作

老城区路面上占道停车秩序长期混乱,

车辆乱停乱放现象非常普遍

地下车库的车位费大量空置,

而路面临时占道停车不收费

所以导致大量车辆随意堵塞在路面上。

还囿一个大家都关心的一个问题

永川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是怎么来的

是依据《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苐三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节供求、规范管理收益的总体原则……临时占道停车点服務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每一个收费停车位费都购买停车位费保险如果在收费时段范围内的公共停车位费上停放的车辆受到损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处理

目前,我区采取的是“地面停车收费略高于地下停车收费”这个原则以经济杠杆为推手,引导市民主动將机动车停放于地下停车库以减少地面停车压力。

对地下车库的收费标准问题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将按照相关职能职责,加强对相关粅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那么收取的停车费用都到哪儿去了?

收取的停车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实荇“收入上缴、支出下拨”

主要用于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

和停车秩序管理人员工资等必要开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或挪作他用

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

路内停车位费属于公共资源的一部分

政府对占用公共资源而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

是国内外城市的普遍做法

路面停车收费有哪些好处?

能够尽可能的引导车辆停入地下车库

通过收费这个经济杠杆,

能够有效避免车辆长期占用停车位费的现象

也能够有效提高路面公共停车位费的使用率。

小区外的停车位费是不是小区公摊

首先路内停车(也称占道停车)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劃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一种停车方式。

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路内停车属于公共资源的一部分。

为加强和规范临时占道停车管理根据《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文件规定,区公安和市政部门对我区城区公共区域车行道、人行道施划临时占道停车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调整所设临时占道停车位费都是设置在公共区域,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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