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气温达到四十度以上的时候没有规定不能工作,仅仅是建议取消户外作业哦亲!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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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惟一一部高溫天气下的劳动保障法律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1991年国家对原来的高温补贴标准稍作了调整。
另外还有一部高温劳動保障文件2007年,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至于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的措施,法律方面一直还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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