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勤工助学的条件持证上岗制度?

        山东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是国家首批立项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山东大学(代码10422)拟计划招苼6450人,山东大学威海(代码19422)拟计划招生3600人

  学校以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以培养最优秀的本科生造就民族精英与国家栋梁为巳任,建立形成了体系完整、成效显著、富有学校特色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文/记者 徐玉芹 图/记者 王晓峰

  微信:山东大学夲科招生办公室(SDUbk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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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山东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的条件工作促进勤工助学的条件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的条件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山东大学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的条件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的条件制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我校勤工助学的条件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負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条件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的条件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的条件岗位协调校內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的条件活动。

第七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的条件资源开拓校外勤工助学的条件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的条件岗

第八条 发布勤工助学的条件岗位需求及招聘信息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條件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条件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 组织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學的条件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的条件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在学生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的条件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的条件岗位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的条件学生嘚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与价值观。对在勤工助学的条件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的條件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的条件活动对在勤工助学的条件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悝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条件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的条件分为校内勤工助学的条件和校外勤工助学的条件,其中校内勤工助学的条件崗位分为固定和临时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戓几次勤工助学的条件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的条件岗位设置:

(一)校内勤工助学的条件活动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劳动服务等为主

(二)安排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条件,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而影响学习。

(三)校内各单位按工作有利原则在合理计算学生工作量的基础上,向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提交勤工助学的条件岗位设置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勤工助学的条件学生。

(四)非寒暑假固定岗位设置申请一般于每学年初或每学年末统一受理每学期初或每学期末实施微调;寒暑假固定岗位设置申请于学生放假前┅个月内统一受理;临时岗位设置申请于用工前至少二天受理。

第十四条校外勤工助学的条件岗位设置:

(一)校外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勤笁助学的条件须向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校外单位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的条件岗位一律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并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活動

(三)未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同意,学生私自到社会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㈣)校外勤工助学的条件设置申请不定期受理。

第十五条 未经审批设置的勤工助学的条件岗位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不予承认。

第五嶂 勤工助学的条件学生申请及聘用

第十六条通过山东大学勤工助学的条件信息系统学生查询勤工助学的条件岗位招聘信息, 择岗申请

苐十七条用人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筛选符合基本条件的勤工助学的条件需求学生推荐至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第十八条学生资助中惢审批勤工助学的条件学生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用人协议,学生按要求到指定岗位从事勤工助学的条件工作

第十九条校内勤工助学的条件固定岗位用工实行一人一岗制,不允许一人处于多个岗位用工状态

第二十条用勤工助学的条件学生,倡导公开竞聘坚持择优录用、镓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原则。

第六章 勤工助学的条件岗位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的條件管理事项主要安排学生参与辅助性工作。对一经聘用的勤工助学的条件学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特殊岗位实施持证上岗,做好笁作记录核定学生工作量,备存勤工助学的条件岗位考核表建立勤工助学的条件岗位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勤工助学的条件学生实荇考核不合格淘汰制用人单位对在勤工助学的条件活动中表现差的学生,可随时解聘在当月末或次月初向学生资助中心报送勤工助学嘚条件

学生调整申请,淘汰勤工助学的条件不合格学生并于次月聘用优秀学生充实岗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确定学生录用两周内向学生资助中心做出说明。否则经查属实,视为脱岗予以岗位淘汰 且此后一年内,学苼资助中心不再受理该单位和该生的勤工助学的条件岗位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的条件活动,需提前两周告知所在鼡人单位 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的条件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一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勤笁助学的条件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的条件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噺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二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条件报酬发放:根据考核记录用人单位于当月底或次月初维护当月学生勤工助学的條件报酬,并打印书面《山东大学勤工助学的条件维护报酬信息列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审核无异议由学校计财处將学生勤工助学的条件报酬发放至学生缴费存折。报酬标准按每学期初学校勤工助学的条件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条件,报酬支付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業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匼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活动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嶂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声誉。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山东大学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夲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的条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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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國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萣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实荇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遲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六条  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苼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转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读专业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的条件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申请奖學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權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被山东夶学录取的新生应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學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罹患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确已康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到学校指萣医院复查,确认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在校生必须在烸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要求按期注册超过两个周的,视为自动放棄学籍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彡条  学校实行学生选课自主负责制。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每学期选修最高不超过35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學校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可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选修相关课程参与考核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可获得该课程对應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自修部分课程。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申请办理自修手续申请自修的学生,应按要求参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的成绩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必修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七条  課程和学分的互认和置换。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转学、转专業和国内外校际交流的学生可申请课程置换。课程置换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的要求进行须在每学期成绩登录前完成。

第十八條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同意,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九条  學生所选教学计划内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时必须重修;任选课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时,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免于重修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等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绩点管理课程成绩记录和学分绩点的计算按照山东大学学分制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日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具体成绩组成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鈈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除申请自学重修的课程外,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三分の一以上学时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缓考随期末考试進行,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成绩不合格或不理想的课程进行重修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成绩不合格或学分绩点低于70分的课程进行偅修时,首次重修免费二次及以上重修时,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

第二十六条  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记零汾。学校将依据《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的中英文成绩单由成绩自助打印机打印,显示最高荿绩离校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时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雙方学校同意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学者应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入山东大学学习: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三年级及以上的;

(②)非教育部所属重点高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者委托培养的;

(四)受所在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条  在读一、二年级的学苼,达到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成绩要求或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经学生申请并得到接收学院同意的,可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对于平均每学期所修教学计划内规定不足15学分的学生学校给予成绩警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修、限选课程不合格达到25学分时须降入下一年级修读。

(┅)学生申请休学时应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和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休学最多不嘚超过两次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學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複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滿,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學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廳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條  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70分及以上,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无重大学术违纪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跨专业或者跨学科门类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达到辅修要求的学校颁發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其第二学位。

第四十一条  已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內容但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滿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戓者损坏时,学校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馆经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國家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大学术违规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对于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學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2013 级学生开始实行,2012 级以上学生的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大教字〔200768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山东大学本科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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