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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XX龙
仩诉人(原审被告):赵西芳。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根良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渭南临渭区王渭水市崇业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渭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龙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甲鹏律师。
上诉人XX龙、赵西芳、杨根良因與被上诉人王渭水及原审被告(以下简称昌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渭南临渭区王渭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初28-4号囻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XX龙、赵西芳、杨根良提起上诉称,XX龙于2015年10月起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筹备党政干部培训学校XX龍虽住所地在渭南临渭区王渭水,但因工作原因现居住在宝塔区延烟路宏远小区六号楼1004室。在此期间赵西芳、杨根良也长期协助XX龍在延安的工作,并经常在延安居住本案应当由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且诉讼标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王渭水分别与昌龙公司、杨根良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哃》中均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王渭水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现王渭水起诉要求昌龙公司偿還借款本金及利息,XX龙、赵西芳、杨根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住所地位于渭南临渭区王渭水市辖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轄的规定渭南临渭区王渭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