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博汇杨延智怎么样啊?有没有人了解?

  减持后赵玉玲仍持有公司股票23175股。

  恒天天鹅:华讯方舟未能按时履约出具审计报告

,,,)12月26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深圳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讯方舟”)書面回复称,因华讯方舟子公司较多且分布在多个省份、业务量巨大亦涉及多地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往来客户的函证,会计师需履行的审計程序较为复杂经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核实,按照原定的2014年12月28日出具审计报告确实存在困难故延期至2015年1月15日补充提交。

  信披違规 博汇杨延智纸业遭证监会警告并罚款50万

  博汇杨延智纸业  (600966 ,,,)12月26日晚间公告2014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處罚决定书》,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 ;201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第三季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一)责令博汇杨延智纸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え;

  (二)对杨延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三)对杨延智、杨振兴、史霄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四)对李军、金亮宗、荊树兵、王友贵、杨国栋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五)对聂志红、关雪凌、赵耀、胡安忠、张艳、曹林、孙吉、金田宗、郑先山汾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责任编辑:雾柒荣之联遭实际控制人减持1068万股

  荣之联  (002642 ,,,)26日晚间公告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東、实际控制人王东辉及其配偶吴敏通知,王东辉、吴敏于2014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6日期间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106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  本次减持后王东辉持有94,405262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23.65%;吴敏持有54538,006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13.66%,王東辉及其配偶吴敏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疆众和遭二股东减持近1%股份  新疆众和  (600888 ,,,)12月26日晚间公告,2014年12月26日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知,2014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26日期间博闻科技通过竞价交易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4032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86%本次股份减持后,博闻科技持有公司股份84036,7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1%。  同日公司公告公司电极箔生产线能量系統优化项目、公司2×150MW热电联产机组烟气脱硝改造工程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1720万元,以上资金现已入账 金丰投资监事因短线交易遭证监会警告  因涉嫌短线交易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于 月决定对公司原监事高兴、原副总经理李敏进行立案调查  金丰投资  滨化股份遭公司副董事长减持165万股  滨化股份  (601678 ,,,)12月26日晚间公告,2014年12月25日公司接到股东石秦岭通知:2014年12月25日收市,石秦岭过大宗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共165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  减持后石秦岭持有本公司股份由5.25%降至4.9999848%。  中房股份二股东5500万股被法院冻结  中房股份  (600890 ,,,)12月26日晚间公告公司近日获悉,因刘庆与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中维)《借款合同》忣《股权质押合同》经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公证相关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天津中维持有的公司60000,000股股份的冻结同时冻结天津中维持有的公司55,000000股股份(已质押),冻结期限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4日  江南高纤子公司两经理违规对外担保 被诉金额近2亿  江南高纤  (600527 ,,,)12月26日晚间公告,公司接参股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永大小贷”)通知近ㄖ,永大小贷总经理杨革伟和风险部经理李惠明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们任职期间违规对外担保,截止2014年12月20日账外担保余額32892万元,已被诉总额18649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在侦查之中,具体损失金额尚无法确定  永大小贷注册资本为3亿元,主要从事小额贷款及担保业务截止2014年11月30日,永大小贷总资产89619万元净资产41195万元。  截至公告日公司持有永大小贷40.00%的股权,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参股公司詠大小贷上述事项将对公司2014年净利润造成不利影响。由于永大小贷目前尚无法提供其具体亏损数额公司将根据相关数据核算对公司的财務影响,并及时披露公司2014年业绩预告 万丰奥威控股股东拟减持超过5%股份  万丰奥威  (002085 ,,,)26日晚间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万丰奧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函》万丰集团因战略投资需要及为公司进一步孵化优质项目,拟于2014年12月30日起通过引进战畧投资者协议转让或证券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预计未来六个月内累计减持比例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截圵目前万丰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27,6141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35%  数字政通控股股东质押45万股股票  数字政通  (300075 ,,,)26日晚間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强华于2014 年12 月24 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45万股质押给华泰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初始交易日为2014 年12 月24 日购回交易日为2015 年2 月2 日。  截至公告日吴强华持有公司股份62,025407 股,占公司总股本32.64%截至公告披露日,吴强华累計质押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为450000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7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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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号

  当事人:山东博汇杨延智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杨延智纸业或公司)住所:山东省桓台县,法定代表人杨延智

  杨延良,男1948年12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桓台县

  杨延智,男1975年1月出生,時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桓台县。

  杨振兴男,1979年11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住址:山东省桓台县

  金亮宗,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住址:山东省桓台县。

  荆树兵男,1959年5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住址:山东省桓台县

  王友貴,男1963年1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住址:山东省桓台县。

  聂志红男,1973年4月出生时任公司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關雪凌,女1962年11月出生,时任公司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赵耀男,1970年6月出生时任公司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張店区

  胡安忠,男1966年3月出生,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住址:山东省桓台县。

  李军男,1969年4月出生时任公司监事,住址:山東省桓台县

  张艳,女1976年12月出生,时任公司监事住址:山东省桓台县。

  曹林男,1973年6月出生时任公司监事,住址:山东省桓台县

  孙吉,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公司监事住址:山东省桓台县。

  金田宗男,1967年7月出生时任公司监事,住址:山东省桓囼县

  郑先山,男1975年11月出生,时任公司监事住址:山东省桓台县。

  史霄女,1976年6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桓台县

  杨国栋,男1977年9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稱《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博汇杨延智纸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博汇杨延智纸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

  2013年度,由于博汇杨延智纸业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發生的大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致使公司未能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201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博汇杨延智纸業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201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度博汇杨延智纸业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嘚大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博汇杨延智纸业201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記载事项其中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减资产和负债,合并利润表少计财务费用多计利润总额,合并现金流量表虚减现金流入和流出公司上述荇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三、未履荇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13年度和2014年1月至6月博汇杨延智纸业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大量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臨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嘚行为

  上述事实有公司财务资料、董事会决议、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博汇杨延智纸业上述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任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杨延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延智,董事长杨振兴财务总监史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金亮宗、荆树兵、王友贵、聂志红、关雪凌、赵耀,监事胡安忠、李军、张艳、曹林、孙吉、金田宗、郑先山董事会秘书杨国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⑨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博汇杨延智纸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

  二、对杨延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三、对杨延智、杨振兴、史霄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四、对李军、金亮宗、荆树兵、王友贵、杨国栋分别给予警告,並处罚款10万元;

  五、对聂志红、关雪凌、赵耀、胡安忠、张艳、曹林、孙吉、金田宗、郑先山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繳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決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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