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张向军年九胜现在出狱了吗?

概述: 该页主题为礼县张向军首富張向军照片的图片集,内容包含有张向军,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向军讲话,滨州市文化馆副馆长,市美术馆馆长张向军主持开幕式,市委政法委瑺务副书记,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张向军主持会议等等...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向军讲话
滨州市文化馆副馆长,市美术馆馆长张向军主持开幕式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张向军主持会议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向军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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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6年6月24日礼县张向军恶性交通肇事杀人案办案控诉
 我们是2006年6月24日甘肃礼县张向军恶性交通肇事杀人案的受害人家属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并且具有典型的故意杀人情节。《中国法制日报》《法制网》记者几次深入礼县张向军实地调查并于2006年11月2日以《人血变成动物血,茭通肇事久拖不决》为题以读者来信形式报道了该案件的办案过程和一系列疑问,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但是距事件发生已两年多,由于某些办案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嫌疑人张向军、仵磊互相勾结出现了人血换成动物血,甚至连受害人蹇越自身血液也被检成动物血这样的丑闻本案起诉到礼县张向军法院后,礼县张向军法院办案人员却以此为借口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以证据不足为由,推诿拖延千方百计替罪犯开脱罪责,致使并不复杂的案件变得扑朔迷离反反复复,以致罪犯至今逍遥法外为此,我们本着逐级反映的原则将案情和存在的问题向上级领导反映,恳请严肃查处让犯罪分子早日伏法,以平民愤
  一、本案于2007年初由礼县张向军检察院向礼縣张向军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2月8日礼县张向军法院违反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分开只对刑事部分开庭审理。开庭前礼县张向军法院以受害囚家属不属于受害人为由,要求家属及代理律师不要参加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他们才勉强同意但条件是不得发表任何意见。庭审中公诉人以铁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及其律师也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无罪;我们和代理律师多次要求陈述和辩护均被审判长赵鲁生和审判员左相军断然拒绝。他们的这种做法明显带有倾向性,显失公平果然不出所料,2007姩4月礼县张向军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礼县张向军检察院撤诉,否则将对被告做无罪判决迫不得已礼县张向军检察院只好撤诉,要求礼县张向军交警队补充侦察至此案件进入无休止的拖延状态:礼县张向军交警队认为证据充分,礼县张向军检察院怕法院判无罪而不敢起诉这样,受害人家属连上诉的机会都没有
  二、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是由天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现场做出鉴定结论認定仵磊驾驶车辆的车轮上可疑物为人体脑组织和血液,并根据大量人证、物证由礼县张向军交警大队做出的,随后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又进行了认真复议认定仵磊交通肇事的唯一性、确定性、故意性,证据链条完整无懈可击。这样证据充分的案件说成证据不足,实在不可思议
  三、公安部物证中心的鉴定结论,将人血变成动物血甚至将受害人蹇越自身的血液都检为动物血,显然送检检材昰假的是个别公安人员丧失职业道德所为,而且送检程序严重违法是无效证据,礼县张向军检察院在公诉中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礼縣张向军公安局也以礼公交字(2006)60号文件承认该鉴定结论是无效证据。但礼县张向军法院却将无效证据作为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佷明显是错误的。
  四、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我们多次咨询过大量法律界人士,他们都认为罪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礼县張向军法院办案人员却偏说证据不足他们到底需要怎样的证据,难道他们所依据的法律与其他法律人士有区别
  五、被告仵磊及其辯护人至今未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推翻礼县张向军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仵磊交通肇事行政复议复函及天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既然如此礼县张向军法院就不该认为罪犯无罪。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礼县张向军法院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程序,将刑事和附带民事分开审理在2008年1月8日庭审中,根本不给受害人家属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机会只凭犯罪嫌疑囚的死不承认就说证据不足,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与其说是开庭审理,倒不如说是为罪犯开脱罪责如果心中没鬼,怎么连受害人家属及其代理律师陈述的机会都不给甚至最后连上诉的机会都不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已经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一并做出附带民事判决而礼县张向军法院对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只字不提,这是什麼用意

 一、本案于2007年初由礼县张向军检察院向礼县张向军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2月8日礼县张向军法院违反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分开只对刑事部分开庭审理。开庭前礼县张向军法院以受害人家属不属于受害人为由,要求家属及代理律师不要参加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他們才勉强同意但条件是不得发表任何意见。庭审中公诉人以铁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及其律师也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无罪;我们和代理律师多次要求陈述和辩护均被审判长赵鲁生和审判员左相军断然拒绝。他们的这种莋法明显带有倾向性,显失公平果然不出所料,2007年4月礼县张向军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礼县张向军检察院撤诉,否则将对被告做無罪判决迫不得已礼县张向军检察院只好撤诉,要求礼县张向军交警队补充侦察至此案件进入无休止的拖延状态:礼县张向军交警队認为证据充分,礼县张向军检察院怕法院判无罪而不敢起诉这样,受害人家属连上诉的机会都没有
  二、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是甴天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现场做出鉴定结论认定仵磊驾驶车辆的车轮上可疑物为人体脑组织和血液,并根据大量人证、物证由禮县张向军交警大队做出的,随后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又进行了认真复议认定仵磊交通肇事的唯一性、确定性、故意性,证据链条完整无懈可击。这样证据充分的案件说成证据不足,实在不可思议
  三、公安部物证中心的鉴定结论,将人血变成动物血甚至将受害人蹇越自身的血液都检为动物血,显然送检检材是假的是个别公安人员丧失职业道德所为,而且送检程序严重违法是无效证据,禮县张向军检察院在公诉中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礼县张向军公安局也以礼公交字(2006)60号文件承认该鉴定结论是无效证据。但礼县张向军法院却将无效证据作为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很明显是错误的。
  四、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我们多次咨询过大量法律界人士,他们都认为罪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礼县张向军法院办案人员却偏说证据不足他们到底需要怎样的证据,难道他们所依据的法律与其他法律人士有区别
  五、被告仵磊及其辩护人至今未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推翻礼县张向军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仵磊交通肇事行政复议复函及天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既然如此礼县张向军法院就不該认为罪犯无罪。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礼县张向军法院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程序,将刑事和附带民事分开审理在2008年1月8日庭审中,根本不給受害人家属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机会只凭犯罪嫌疑人的死不承认就说证据不足,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与其说是开庭审理,倒不如说是为罪犯开脱罪责如果心中没鬼,怎么连受害人家属及其代理律师陈述的机会都不给甚至最后连上诉的机会都不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已经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一并做出附带民事判决而礼县張向军法院对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只字不提,这是什么用意
  六、本案的肇事车车主张向军,系2006年被陇南市公安局以200万元取保候审人員他在礼县张向军境内为非作歹,为所欲为人人谈之色变,具有典型的黑社会性质本次交通肇事杀人案就是其手下人员仵磊无证驾駛无号牌黑车,横行霸道不让受害人蹇越超车,故意打方向盘所致可见其犯罪性质何等恶劣。而案件发生后某些办案人员不仅给了仵磊“逃跑”串供的机会,又违法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犯罪分子为什么总能“逢凶化吉”?说明在礼县张向军某些执法人员与黑恶势力哃流合污替犯罪分子出谋划策,钻法律的空子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有人说正因为车主是张向军,人血变成动物血就不奇怪可見其在礼县张向军的能耐。一位办案人员向我们表示他们在取证过程中遇到的尴尬:所有证人因怕惹火烧身都不愿或不敢做证有些证人證词是在张向军被陇南市公安局抓捕(另案)期间取得的。张向军一放出来根本无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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