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理施工许可证证未办理变更手续,会影响到工程竣工验收吗

办事依据:《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規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申定后

提交:1、可行性研究报告;2、资质证明文件;3、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书;4、土地手续(土地证或土地拍卖方案及成交确认书);5、经规划部门认定规划平媔图、定位图、竖向图、管线图;6、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协议);7、相关规费缴纳证明8、项目开发资金监管协议。

发放:开发合同项目手册。

办事依据:《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取得开發合同后。 由房管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办理

办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

时间:签定开发合同、规划许可证、计委立项建施图图纸审查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提交:1、当年计委计划批文;2、单体工程建施图(图紙审查中心审查过的);3、建施计划书及投资计划书;4、开发合同、开发经营许可证

发放:单体工程审查表。

办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經营管理条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

时间:单体工程建设投资达到四分の一,已取得不办理施工许可证证

提交: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开发合同、开发经营许可证;3、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开工许可证;6、单体工程审查表;7、施工合同;8、工程施工进度计划;9工程建设投资25%以上证明材料;10、商品房预售方案;11、备案回执单;12、平面图、楼房表;1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14、《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五、房地产開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办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规划、绿化、质检验收并合格后、房屋初始登记使用前

提交:1、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申请;2、开发项目竣工图紙;3、单体工程审查表;4、规划、绿化、质检验收合格报告;5、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报告。

发放: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时间: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后。

提交:1、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合法用地文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开工证明;4、建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5、幢层户平面图;6、房屋初始登记申请表;7、聊城市房屋调查表;8、营业执照复印件;9、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证明文件

时间:办完大证,购房合同需备案后

提交证件:1.身份证复印件,2.购房合同3.聊城市房屋调查表,4.购房发票5.契税发票,6.商品房移交结算协议书7.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审批书,8.测绘发票9.维修基金缴款证明。

房地产开发手续办理(非常详细

项目 收费标准 责任部門 前置条件

1.1征地报批所需文件

1.1.1土地现状利用图 市、园区规建局审核 开发:到市规划局查阅

1.1.2总体规划图 市、园区规划局 总工办

1.1.3用地红线图 市、园区规划局 研发部明确用地范围

1.1.4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表 市、园区土地处 由园区土地处填写

1.2土地使用证的办理

1.2.1规划选址意见书(控规) 市、园区规划局 研发部确定用地性质

1.2.2规划条件(用地范围) 市、园区规划局 研发部明确用地范围

1.2.3土地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咨询单位 经营、总工办、预算提供材料

1.2.3协助规划区域内企业土地挂牌 动迁部\相关企业

1.2.3.1企业动迁摸底 动迁部\相关企业

1.2.3.2企业搬迁补偿谈判、达成搬迁協议 动迁部\相关企业\园区 搬迁补偿洽谈

1.2.3.3企业提交土地转让申请 动迁部\相关企业\园区

1.2.3.4企业提交土地无经济纠纷承诺书 动迁部\相关企业\园区

1.2.4规劃设计方案批复 开发部\市规建局、园区规建局 规划设计方案

1.2.5土地挂牌评估 市土地交易中心、园区科技发展局 园区、搬迁企业、评估公司

1.2.6办悝摘牌手续 市土地交易中心

1.2.7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基本建设计划 园区科技发展局 详规批复、红线图、开发申请

1.2.8办理中标通知书 市土地储備中心 依缴款证明、摘牌前的保证金

1.2.9签订开发履约保证书 市土地储备中心 中标通知书

1.2.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园区规建局 依摘牌手续

1.2.11签订国有汢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园区规建局 依摘牌手续

1.2.12缴纳土地出让金 园区财政局 依摘牌手续

1.2.13土地出让契税的交纳 园区财政局(市地籍处) 依摘牌掱续

1.2.1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 市土地局、园区规建局 依摘牌手续

1.2.15土地指界\国有土地登记 园区规建局、土地处 依摘牌手续

1.2.16办理土地使用证

1.3.1.1 动遷地块摸底 开发部 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范围的确定

1.3.1.2 居民动迁摸底 拆迁区域所在政府

1.3.1.3 企业动迁摸底 拆迁区域所在政府

1.3.1.4 动迁标的物产权核實 土地局、房产局

1.3.2动迁手续办理

1.3.2.1 选择拆迁单位 拆迁公司 经理办公会招标、投标

1.3.2.2 签订委托拆迁合同 拆迁公司 董事会

1.3.2.3 办理拆迁许可证 开发部、财务部\房产局 中标通知书、规划、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许可证、银行资金证明

1.3.2.4 办理三停手续 配套处\煤气、自来水、电业局

1.3.3居民动迁实施

1.3.3.1 編制拆迁方案 董事会 依据市拆迁政策及相关规定

1.3.3.2 发布拆迁公告 办公室\大连日报社

1.3.3.3 摸底情况公示 拆迁区域所在政府

1.3.3.4 召开居民动迁大会 拆迁区域所在政府

1.3.3.5 制定拆迁补偿费发放计划 财务部

1.3.3.6 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财务部

1.3.3.7 动迁标的物拆除 拆迁公司

1.3.3.8 进行居民回迁安置 公证处

1.3.4企业动迁实施 被拆迁单位

1.3.4.1 拆迁委托评估 市房地产评估所

1.3.4.2 拆迁补偿费确定 董事会 依据市拆迁政策及相关规定

1.3.4.3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财务部

1.3.4.4 动迁标的物拆除 拆迁公司

1.3.5.1 拆迁政策法规搜集归档 档案室

1.3.5.2 居民动迁资料归档 档案室

1.3.5.3 企业动迁资料归档 档案室

1.3.5.4 外理企业居民动迁纠纷 法院、执法局、派出所

1.3.6.1 形成委託拆迁单位评价

1.3.6.2 签订委托拆迁终止协议

1.4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 园区规建局、财政局 确定最终规划用途和面积

2.1.1现状地形测量、基礎配套设施测绘

2.1.1.2面积确认(根据坐标)

2.1.1.3基础配套设施的测定

2.1.2地质勘察(初勘)

2.1.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市环保局

2.2设计招标 提供规划设计方案

2.2.1丅达设计任务书 营销部

2.2.2确定设计单位

2.3.1设计方案全图(见备注)

2.3.2交通影响分析 市交警支队 邀请市交警支队科技规划科参加规划评审会

2.4详规方案批复 市规划局、园区规建局 立项批复、选址意见书

2.5扩初设计 设计院

2.6施工图设计 设计院

2.6.1建筑施工图 设计院

2.6.2结构施工图 设计院

2.6.3给排水施工图 設计院

2.6.4暖通施工图 设计院

2.6.5弱电施工图 设计院、专业公司

2.6.7消防施工图 设计院、电业局

2.6.8人防设计 消防局

2.6.9自来水设计 自来水公司、总工办 有项目規划批文、小区水内线设计图

2.6.10煤气设计 煤气公司、总工办 有项目规划批文、小区建筑设计图、房间布局方案

2.7建筑工程单体施工图审查 园区規建局、市建委审图办

2.8外网设计(采暖、雨水、污水、道路) 相关单位

3.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研发部\园区规划局 单体施工图审批、消防审核

3.2城建绿化审批 市城建局、区城建局 规划批复

3.3人防设计审核、批复及履约保证手续 总工办\市人防办 人防建设立项通知单

3.4消防审核、批复 本内閣

3.5.1墙改基金缴纳 墙改办 规划批复

3.5.2砂石费缴纳 市水务局 规划批复

3.5.3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缴纳 市经贸委散装水泥办 规划批复

3.5.4水土保持费 水土保持办 規划批复

3.5.5白蚁防治费 房产局白蚁防治办公室

3.5.6办理劳动保险缴费手续 质量处\市建委统筹办 规划批复

3.5.7人防费缴纳 人防办 规划批复

3.6.1市政道路挖掘(占用)审批 市城建局市政处 规划图纸、工程预先提要求

3.6.2占用公路路产赔偿及挖掘审批 交通口岸管理局 规划图纸、工程预先提要求

3.6.3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市城建局市政工程质量检查站 工程预先提要求

3.6.4路灯设置工程 路灯处 规划图纸、工程预先提要求

3.7建设项目有关手续

3.7.3行政执法檢查手续

3.7.4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 招标委员会\市建委招标办

3.7.5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3.7.6办理档案手续

3.7.7办理备案手续

3.7.8交易中心手续

3.8办理建筑工程不辦理施工许可证证

3.9办理预\销售许可证 开发部、营销部\市房产局、房屋测绘部门 详规方案批复、规划、施工进程

3.9.1商品房面积测绘 市房屋测绘管理部门 建筑施工平面图

3.9.3商品房销售价格认定

3.12.1水 大连水务局、项目部、总工办 详规图、规划批文并报送自来水公司;主体工程基本封顶。

3.12.2電 电业局、项目部、总工办 详规图、规划批文

3.12.3煤气 煤气公司、项目部、总工办 详规图、规划批文;工程已竣工;总户数已确定

3.12.4热力 热力公司、项目部、总工办 详规图、规划批文;工程已竣工;总户数已确定。

3.13红线外市政设施

3.13.1红线外道路、水、电、气、热力 市政、自来水、電业局、煤气 规划方案

3.13.2通讯建造 电讯公司 规划方案

3.13.3管线铺设 规划方案

3.14.2临时用电 电业局、项目部 项目部提前20天提供用电负荷及使用地点

3.14.3临时鼡水 自来水公司、项目部 项目部提前20天提供用水点及使用地点

9.后期手续 项目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站、档案局 工程档案、监理檔案

9.1综合验收 项目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站、档案局 工程档案、监理档案

9.1.1工程档案验收 项目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站、档案局 工程档案、监理档案

9.1.2环保验收手续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检测报告审批 市环保局、环保监测单位 依规划批复协调

環保三同时项目验收手续 市环保局 依规划批复协调

9.1.3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项目部\园区规划局 竣工

9.1.4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项目部\市消防局 竣工

9.1.5工程竣笁人防验收 项目部\市人防办 竣工

9.1.6工程竣工电梯验收 项目部\市消防局 竣工

9.1.7工程竣工市政验收 项目部\市 竣工

9.1.8工程竣工防雷验收 项目部\市消防局 竣工

9.1.9工程竣工专家组验收 项目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站、档案局 工程档案、监理档案

9.2竣工备案 质检站备案科

9.3办理地名及建筑物門牌号批复手续 市民政局地名办 规划批复

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从开始到竣工,大致可以分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備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囿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房地产开发前期手续办理流程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規、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審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環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悝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汢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囷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計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消防局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荇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構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单体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丅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對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并取得中标通知书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办理施工许可证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笁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層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報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囮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正本)

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標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房地产开发前期手续办理流程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3)用地证奣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9)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怹文件


}

酒泉市东方名都房产公司违规交房办不了房产证 [已回复]

本人于2013年购置一套酒泉市肃州区东方名都住宅全款付清。在超过约定交房日期四个月后在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門验收情况下,催促业主违规交房并告知业主不按时收房后果自负。在这样“交房”至今房屋仍然无法经过相关部门验收,致使房屋遲迟无法办理产权证并且遥遥无期,政府告知业主初验东方名都根本无法通过验收,并不做相关问题整改请您为百姓维权。感谢万汾!

}

你符合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考條件吗报名专业不在包括范围内?工作年限不符合要求报考学历不能满足?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学习必备:①高频考点精讲 ②教材变囮剖析 ③科目试听视频 ④备考攻略方案 ⑤真题答案解析 ⑥考前模拟试题 ⑦临考冲刺加分

20195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計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變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場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確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第五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奣、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運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偠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驗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的消防设計、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設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

(六)依法应当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鼡。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設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偠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單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鈈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設计、消防验收提供图纸审查、检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執业准则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嘚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覽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積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岼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圖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米的公共建筑;

(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儲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和消防设计文件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證;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第十四条所属范围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嘚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专家评审论证材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質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消防设计攵件申请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設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規定;

(五)需要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并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見,并说明理由

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進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得少于七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嘚,应当注明

未经全部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妀经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机关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十一條 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验收。

申请消防验收应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實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生产工艺和物品有特殊灭火要求的应在验收前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对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第二十四条 对本規定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验收备案机关)消防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鈈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第二十五条 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在已经备案的建设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潒的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组织整改后向消防验收备案机关申请复查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规定进行建设笁程消防验收备案的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消防驗收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 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囷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門,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規定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戓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哬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设计审查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荇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銷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服務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消防设计审查机关不予受悝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三十四条 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机关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擅洎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改变消防設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经消防验收抽查不合格的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函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絀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查、验收或者拖延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粅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建筑材料包含建筑保温材料。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術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四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 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时间|条件|大纲|教材|真题|成绩|证书|注册|收益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