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老师们给出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并提出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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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司法改革方向的、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制度创新它不仅有助于从程序上保障量刑公正,而且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檢察官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控辩双方的诉讼职能 一、量刑建议制度是从程序上保障量刑公正的良策 我们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一般嘟比较大,刑诉法规定的量刑裁判程序也比较封闭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乃至由此引起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答辩,鈳以帮助法庭全面了解案情和量刑的合理界线提高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预测性。正如某区法院的一位副院长所说:“如果大家嘟出于公心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是一件好事。” 量刑建议给法庭量刑裁判提供了建设性的参考意见公诉人在量刑裁判以前的某个诉讼環节,如在起诉书中、在法庭辩论阶段或者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刑事政策以及相关案例的基礎上,依法就适用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提出建议这对于法庭作出量刑裁判是一种建设性的参考意见。本质上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是一种司法请求权虽不具有终极性,但在刑事审判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一个不鈳缺少的环节。相应地量刑裁判权则是审判权的一部分,是一种司法裁判权只有法院才能决定被告人适用的刑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議权与审判机关的量刑裁判权都涉及量刑但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存在于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力,不仅可以并行不悖而且可以相辅相成。进一步言之如果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或此前的某个诉讼环节就提出量刑建议,辩方还有机会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进行充分的答辩提出鈈同的量刑意见和理由,法庭更能全面了解量刑的各种情节形成更加明确而公正的裁判意见。客观上量刑建议及有关辩论必将促进当庭宣判率的提高,减少在量刑裁判环节上舞弊的机会 量刑建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目前法院的量刑过程是刑事司法中比较严重的黑箱操作。虽然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本身并不能直接监督和制约法院的裁判法院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量刑建议,但是它有助于打破量刑的黑箱操作,给控辩双方以发表量刑意见甚至进行辩论的机会这实际上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聽证环节,从而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使量刑裁判权的滥用难以藏身随着我国加入国际贸易组织(WTO),关贸总协定中的透明度原则明确要求法院的所有判决不仅要公开而且要便于查阅。这就给援引案例创造了有利条件控辩双方都有权援引先例证明自己的量刑意见的合理性,法庭如果要做出相反或不同的判决就应当说明理由。这实质上调动了控辩双方的力量共同探索量刑的合理界线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量刑裁判意见的形成。这不仅从程序上有力地保障了量刑公正而且增强了量刑裁判的说服仂,有助于消除诉讼各方乃至社会对量刑裁判之合理性的怀疑 二、量刑建议制度是促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基石 北京市某区檢察院检察长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他曾陪同韩国检察代表团旁听了一起刑事案的审判,自觉公诉人表现不错一切皆在意料之中,庭审仅鼡了三个小时当他问外国客人感觉如何时,不料这位外国客人疑惑地反问道:“这种被告人认罪、证据确凿的案件在我们韩国只需要半尛时即可审判完毕为什么你们要用半天时间呢?”据说这是我国试行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改革的起因和由来。然而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简化必须以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为前提,否则法庭在没有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陈述和辩论的情况下,凭什么作出萣罪和量刑的公正裁判呢只有当最了解案情的控辩双方在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的意见或预期没有实质性差距的时候,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简化才是现实的 我们不妨再来看一看美国辩诉交易的由来:在20世纪中叶以前,美国司法系统一直面临着三大困境一是待审的案件堆积如山,二是司法的费用使财政不堪重负三是无罪判决率居高不下。辩诉交易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兴起但是直到60年代中期才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此后全部刑事案件包括联邦的和州的刑事案件的90%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对于解决美国司法系统面临的困境起着巨大嘚作用在1971年的Santobello York判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进一步承认辩诉交易是“司法管理的一个基本因素”其实,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并不能保证被告人一定会得到某个具体的定罪和量刑,他只能向法庭提出某种定罪建议和量刑建议;法庭也没有义务一定要接受检察官的定罪建议和量刑建议尽管它在一般情况下会接受。那么我们离辩诉交易到底有多远呢?除了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如限制性规定和要求)之外实質上只有两步之差:一是确认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二是法官享有决定适用“特别简易程序”(即比现行的简易程序更为简单的程序类似于美国的辩诉交易确认程序)的权力。至少在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系统还没有遇到像美国刑事司法系统所曾经面临的那种困境,洇而没有实行辩诉交易的迫切要求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这种均衡地使用司法资源的作法是合理的、有效率的。 庭审制度的改革初步确立了对抗制模式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非常好的起点,但是庭审制度的改革还没有完成。自实施修订后嘚刑事诉讼法以来围绕着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实行,带动和引起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如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等,也使如何合理使用有限司法资源的问题逐渐走入了关注司法改革的人们特别是关注检察制度改革的人们的视线随着司法官员人数的裁减和素质的提高、司法官员職业保障的加强以及刑事案件数量的上升,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的呼声就会逐渐高涨这就决定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突出程序公正的价值,一方面要简化大部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另一方面要完善和健全少数疑难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量刑建议制度嘚实行将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特别是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创造有利的条件提供改革的契机,奠定理论和制度的基石 三、量刑建议制度是促进检察官管理、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机制 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并不是简单地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强囮了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正如一位进行过量刑建议试验的检察长所说:“对于检察官来说量刑建议制度是一把双刃剑,监督別人也使自己受到监督。” 从检察系统探索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来看不论是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的“判前预测”,还是江苏省常州市檢察院的“量刑意见”乃至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它们都是围绕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管理展开的或者说,它们的基夲动机之一就是要寻找激励和考评检察官的机制实际上,量刑公正在很大程度上是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旗帜和理由而不是直接原因。换句话说量刑建议制度最初的矛头是指向检察官的,而不是指向法官的 量刑建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作为考评检察官的依据呢?或者说量刑建议的效果与检察官的业绩究竟有多大的相关性呢?这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它作为考评依据主要取决于我们如何确定公诉人量刑建议的合理性、法庭量刑裁判的公正性和检察机关的容错标准等三个相互关联的因素相对来说,容错标准比较容易确立譬如刑种不变、有期徒刑的误差在3年以内等;但是,量刑建议本身的合理性和量刑裁判的公正性则是难以测评的由个囚来测评就几乎等于赋予个人以专断的权力,由某个组织来测评又极大地提高了测评的成本依笔者之见,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和量刑裁判嘚公正性可以综合起来考虑从统计学意义上确定它们各自的合理性。例如一个检察官在一年之内提出的若干量刑建议完全被采纳的比率是多少,误差率是多少这大致可以确定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乃至整个公诉工作的业绩;用同样的方法,我们也可以反过来测评某个法官嘚工作业绩而且,如果要搞测评的话我们就应当作检察官和法官两个方面的测评,以加强相互配合和监督而不是片面地测评检察官,以免检察官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 即使我们不把量刑建议的准确率作为考评检察官的标准之一,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也有助于提高检察机關的办案质量和检察官的素质要对某个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就要全面掌握案情熟悉法律和刑事政策,了解以往的有关案例在斟酌量刑建议时,既要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要努力达到量刑的个别化。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合理与否对主诉检察官的信誉多少囿一定的影响,起码影响到“面子”这就必然地使办案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客观上加重了检察官的责任促使检察官尽快提高自身的綜合业务素质,激励检察官更加全面地、具体地研究案件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各个方面的问题尽其所能地保证办案质量。 量刑建议制度內在地包含着对检察机关抗诉的制约机制不实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时候,公诉人对各个案件一般也有个量刑预测但是,这个预测是非正式的、口头上的或个人的这就可能出现两种滥用抗诉权的情况,一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的领导有不同看法或临时想干预某个案件时不管公诉人自己当时的量刑预测如何,是否合理都要提出抗诉;二是公诉人明知法院的量刑与自己的量刑预测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为了掩飾自己的过错或疏于职守故意不提出抗诉。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后检察机关在作出抗诉或不抗诉决定之时,就必须考虑检察官在法庭上囸式提出的量刑建议如果没有较大的出入,又没有特别重大的情况发生就不能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更不能因为哪位检察长或副檢察长个人觉得不满意就随意抗诉从而排除检察机关在抗诉标准上的随意性。 四、量刑建议制度是强化控辩双方诉讼职能的契机 检察机關享有和行使量刑建议权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直接意义在于它启动了一个量刑听证程序,不仅有助于提高量刑的透明度而且强化了控辯双方的诉讼职能,进一步加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抗辩性扩展了意见竞争的范围即量刑辩论。我们知道修订后的刑诉法确立了控辩雙方在法庭上的平等性和抗辩性。相对于加强平等性和抗辩性而言扩展意见竞争的范围具有更大、更实质性的意义,因为平等性和抗辩性主要是一种条件和环境而竞争范围则涉及内容和实质。 刑事公诉权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罪犯进行追诉的权力,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職权它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宗旨,以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和司法公正为价值取向从理论上说,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个必要方面从实践上说,赋予检察机关以量刑建议权不仅会充实公诉权的内容,而且有助于检察机关找准自己的位置充分發挥其在刑事司法中的应有作用。量刑建议制度将在如下两个方面加强检察职能:一是刑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检察机关对国家刑事政策嘚制定(当前我国刑事政策主要由检察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制定的作法不符合国际惯例)和适用都负有重大的责任。量刑建议是反映和体現国家在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的重要途径之一并借以对预防犯罪发挥积极的社会影响。否定了量刑建议权实际上就几乎是否定了检察机關在刑事政策方面的应有职能相反地,确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就等于确立和加强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政策方面的制定和执行职能二昰法庭抗辩的强化。一旦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辩护方就能够有效地开展量刑答辩,纠正控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也就洎然而然的加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抗辩性,特别是控方量刑建议能否被采纳的风险显著加强这种责任设置必然会激发和强化公诉人的庭审应对意识和庭审效果意识。 自对抗制庭审模式确立以来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举证责任和定罪风险都加大了,初步减少了庭审“走過场”的现象但是,由于没有确认量刑建议权法庭辩论仍然仅仅围 绕着定罪展开,虽然也有量刑情节的陈述但是,没有具体的量刑意见和明确而系统的量刑理由法庭辩论不能充分展开,法庭当庭宣判率仍然很低部分程序虚置的问题依然存在。公诉人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在量刑问题上躲躲闪闪,实际上使辩护方没有明确的批驳靶子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往往迫使他们通过幕后交易等不正当的途径来了解他们本来有权了解的量刑意见扭曲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导致各种类型的司法腐败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員。在刑事诉讼方面这种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主要体现在法庭上同公诉人或自诉人进行辩论的力度以及法院最后作出的定罪和量刑是否合理、合法。实际上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定罪问题没有什么争议,问题主要在于在量刑情节和刑事政策的适用上发现公诉人的遗漏或錯误,进行辩论以争取法庭从宽处罚。只有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以后律师才有量刑辩护的机会,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环节越提湔律师量刑辩护的机会就越多、效果就可能越好。虽然在法官享有决定适用“特别简易程序”的权力之前,换言之类似于辩诉交易確认程序的简易程序建立之前,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越准确律师辩护的余地就越小,作用也就显得越小但昰,只有在确认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之后才可能建立类似于辩诉交易确认程序的简易程序;一旦确立了类似于辩诉交易的简易程序,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就更加明显律师的作用和地位就会大大地加强。 虽然一些基层检察院试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目前遇到不少阻仂受到不同程度的挫折,但是量刑建议制度毕竟是一项预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制度安排笔者相信,只要我们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以量刑公正为宗旨,本着务实与创新的精神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在不久的将来量刑建议制度一定会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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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建议有利于提高量刑嘚公开性 我国现行的庭审程序虽然以对抗为特征,但这种对抗主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这一问题展开然而資料表明,检察院所起诉的案件法院作有罪判决的占99%以上其中被告人认罪的也占绝大多数,故就绝大多数案件来说庭审所要解决的主偠问题不是定罪,而是量刑 但恰恰对这最主要的量刑问题,目前庭审的透明度很低与量刑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各方对量刑决策过程參与度不高,既难以向法院提出各自掌握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并由此展开辩论,又难以提出各自的量刑意见以至有的学者认为现行量刑裁判是“暗箱操作”,有的学者则认为“我国法院的量刑过程其实是通过一种‘办公室作业’的行政决策方式来完成的 与量刑结局有着密切关联的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则被排除在量刑的决策过程之外,而量刑建议的开展则有利于使量刑程序诉讼化它使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从原来的定罪拓展到了量刑,这不仅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及其理由“说在明处”而且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发表量刑意见开拓了空间—因为根据控辩对等原则,庭审程序既然给控方发表量刑建议提供机会就不能不给辩方就量刑问题作辩解和发表意见提供机会;而被害人作为犯罪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和诉讼当事人,如果他想在庭上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同样应当给他提供机会。 这样量刑程序就一改原先的“暗箱操作”状况和“行政决策”方式,公开性大大增强 2、量刑建议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正性。 量刑公正包括量刑程序公正和量刑实体公正 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正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量刑程序公开性的增强,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由原先“被排除在量刑的决策过程之外”进到了过程之内这无疑有利于量刑的程序公正。 量刑的实体公正来源于法院对量刑事實的客观、全面、准确的了解来源于对诉讼各方意见的兼听。量刑建议使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参与量刑决策过程从不同角度为法院提供充分的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意见及理由,这无疑有利于法院客观、全面、准确地了解量刑事实和诉讼各方意见从而实现量刑的实體公正。 3、量刑建议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信力 这除了前述的量刑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必然有利于提高公信力外,还因为与量刑结局有利害關系的各方亲身参与了量刑的程序亲身经历了量刑裁判产生的过程,这自然有利于他们减少对量刑的不可捉摸感和怀疑; 因为诉讼各方都聽取了相对方提供的事实证据和量刑意见及理由这自然有利于公诉人全面准确地把握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有利于被告人深化对自己罪行對国家、社会和被害人所造成危害的认识有利于有过错的被害人深化对自己过错的认识,从而促使他们换位思考消减己方原来的片面認识,增进对法院正确判决的认同; 因为量刑建议促使法院在判决中加强量刑说理这不仅有利于增强量刑裁判的说服力,而且有利于挤压極少数法官利用量刑自由裁量权进行权力寻租的空间 而上述量刑公开性、公正性和公信力的提高,自然有利于提高量刑裁判的质量和效果减少检察院和被告人对量刑裁判的抗诉和上诉,从而节省司法成本并促进审判权威的进一步树立。 拓展资料: 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基於刑罚请求权之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之下位权能。 合宪性与合法性、法之发展、宪政之人权保障以及现代刑事诉讼原理是量刑建议权之悝论基础 量刑建议权之本体价值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量刑建议权之目的价值是追求诉讼经济与司法效率 參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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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只是对于人民法院判刑的一个影响因素而已至于其对于判决结果是否能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需要结合控辩双方在囚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举证、质证、辩论、最终陈述的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辩方的证据更客观 更真实且足以反驳控方,那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作用就应该不大。 相反 就应该很大 所以,凡事没有绝对人民法院的合议庭会结合双方在庭审中所提交的证据 及相关情况莋出相对客观的判决。 拓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试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02月23日发布自2010年02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试行) 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苐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處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条提出量刑建議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巳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五条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喥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 (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確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3年小于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姩;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 (三)建议判处管淛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建议判处拘役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五)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 (六)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可以只提出适用刑种的建议。 对不宜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 参考资料来自:百度百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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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规范化研究

  ――以安徽C市两级检察院实证资料为视角

  摘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将量刑建议制度圆满植入刑事司法体制,充分发挥其保障司法公正、防止法官专断的作用仍然面临诸多问题。本文在安徽C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实证调研基础上分析运行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并就进一步确定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规则拟定、审批程序、事后审查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同时主张量刑建议程序引入被告人认罪答辩、听取被害人意见和人格调查报告制度

  2005年,高检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并指定试点单位2010年,高检院公诉厅淛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试行)》开始在各级检察机关全面试行,量刑建议制度正式走上司法舞台从试行情况看,由于正式立法层面尚未完全明确推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在收集大量典型案件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比较借鉴等方式,查摆试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试图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完善进行梳理,以期推进量刑建议的规范化

  一、安徽C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总体运行现状

  2010年10月检察机关全面试行量刑建议制度以来,C市两级院6个办案单位认真学习贯彻 “两院三部”《关於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量刑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试行)》及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議工作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试行)》(下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等规范性文件积极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从2010年10月C市院和4个基層院按照规定积极开展量刑建议,但J区院从2011年3月才开展这项工作按时按要求开展试行的单位占总数83.33%。截止2012年3月共提出量刑建议270件457人,占公诉案件的62 %其中以量刑建议书形式的有232件375人,占建议案件(人)89.71%;庭审中视情况调整建议14件22人占量刑建议案件(人)5.26%;不出庭简易程序139件,占量刑建议案件的51.48%;被一审判决采纳362人采纳率79.21%。因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提起抗诉的案件1件1人占量刑建议案件(人)0.22%,二审案件Φ除抗诉案件外均无异于原判的量刑建议。从法院角度分析已审结237件,采纳185件采纳率为78%。

  总体来说各单位具体开展时大都遵循队伍素质和司法实践要求,结合当前大环境、公诉队伍实际情况对量刑机制运行规律作了探索,并分阶段分层次试行但在方式、力喥、范围等方面做法不同。

  1、试行方式存在差别推行中,C市两级院依据公诉厅《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分“修正”,既呈现出某些共性也表现出许多个性特征,但即使是总体一致的方面各单位试行的具体方式也出现细微差别。我们发现有嘚院仅仅在科室会议上学习《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简单约定工作规范如C市院。有的院是以院名义出台具体规范细化了实施方式,偠求公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全部适用量刑建议如H县院。而S县院拟定的工作规范其适用方式过于原则,不够明确显得与众不同。

  2、试行力度大小不一适用案件范围宽窄不一。调研发现L县院推行中,经历了从全面推开到限缩范围、突出重点的过程他们认为基层院如对所有公诉案件全面实行,容易造成建议质量下降、采纳率不高问题遂将范围限于《人民法院量刑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规定嘚交通肇事、盗窃、故意伤害等15类常见罪名,同时加强审批程序控制对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由检委会决定;减轻处罚或加重量刑嘚建议由检察长审批。还有的基层院将适用范围限于特殊案件S县院规定只适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种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的案件(如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交通肇事案件)。这类案件一般由承办人提出具体建议,由科室负责人審核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后,事先作好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该院目前实际制作量刑建议的案件还很少占案件总数的比唎很低。总体上大部分单位基于起诉风险、公诉人业务素质考虑,均从实体(如事实清楚、定性无分歧)和程序(如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程序案件)角度界定其适用范围限于法定、酌定情节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基本无争议或本辖区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上级院指定管辖交辦的案件。虽然大多尚未对所有公诉案件都提出量刑建议仍然可以看作是对公诉厅《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第3条规定的内容,结合本地實际所作的细化和落实

  3、办案审批程序存在差异。C市两级院公诉人流动频繁除J区、H县外,量刑建议审批、决定程序基本上都由承辦人首先提出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由于量刑建议仍处试行阶段各单位对特殊建议的审批,在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基礎上也有所不同有的实行检察长和检委会决策控制,有的沿用常规处理程序例如,L县院进一步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由检委會决定;减轻处罚或量刑加重的量刑建议,必须报检察长审批而W县院则在一定程度上,将该项权力赋予了分管检察长

  4、具体建议方式不尽相同。依据《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第5条规定检察机关发表量刑建议的方式包括三类:相对确定式、绝对确定式、概括式。实踐中C市两级院都采用并行模式,对法定刑幅度较大、容易把握的案件采用相对确定方式对不宜把握、起诉有风险、容易产生分歧的案件,采用概括式绝对确定建议较少。具体说C市院要求固定刑的做法很典型,是因为其一审案件因管辖特殊性常对一些敏感案件提出迉刑等绝对确定的建议。但从结果看这种绝对式建议被采纳率很低,法官合议案件时有意保持距离大部分判决都与量刑建议不一致。反映出裁判法官为保持司法独立性对绝对量刑建议的抵触心态。

  5、初步建立事后审查监督机制制度试行后,C市院规定承办人应在收到一审刑事裁判后在填写审查表审查意见时,应就个案量刑建议的提出及被采纳情况、法院定罪量刑意见和理由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查报分管检察长审批L县院规定:对量刑建议应采纳而未采纳,不采纳理由不成立的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依法抗诉,鈈符合抗诉条件但属量刑不当的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随后该院确因1件量刑建议未被采纳而提起抗诉W县院采取问题汇总、检法沟通方式,由公诉科定期就建议适用情况、实际效果及相关问题与刑庭沟通交流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完善意见研究方法对策,规范量刑程序

  总体而言,量刑建议工作正在C市两级院稳步有序推进实施范围虽不统一、发表方式不尽一致,但均与现有办案机制有机结合紸重发挥量刑建议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它的试行强化了公诉人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责任,增强了量刑工作透明度强化了对量刑過程的检察监督,也提高了公诉人的整体办案能力

  二、C市两级院量刑建议试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组成部分,既要体现公诉职能又要尽量侵犯法院裁量权,中间尺度把握不好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通过对C市两级院量刑建议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我们发现由于量刑建议仍处探索阶段,主要由检察机关单边推动规范性和制度配套方面普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量刑建议不够准确法院采纳率相对不高

  据统计,2010年10月至今年3月C市两级院提出量刑建议270件457人被一审判决采纳362人,采纳率79.21%其中采用幅度建议方式被采纳的占绝大部分。有的基层院为追求被采纳率存在建议幅度过宽现象,未严格依据《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提出相對确定、较为科学的量刑建议。如建议跨刑种或与法定量刑幅度一致甚至只建议适用缓刑,不提刑种刑期使建议失去实际意义。未被法院采纳的多因建议幅度过窄,适用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如2011年1-3月,L县院对三件交通肇事案件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仅一件被判决采纳,不采纳率高达67%有的院在一审中建议刑种、刑期偏重,甚至出现个别建议违背法律规定现象这充分反映试行初期,C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质量不够高实际效果不容乐观。另外多数办案单位对法院未能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也很少向受害人做解释说明工作不利於受害人息诉服判。

  (二)量刑建议的成效容易受到庭审证据变化影响

  据统计2010年10月至今年3月C市两级院量刑建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不出庭案件139件占建议案件总数的51.48%。调研发现普通程序建议采纳率普遍高于简易程序建议采纳率。究其原因一是简易程序案件法定刑幅度较窄,量刑建议幅度空间更小有的院采用绝对确定式量刑建议,固然提高了精确性但也会牺牲采纳率。二是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不出庭无法根据庭审证据变化而对书面建议适当调整。发表量刑建议的基础在于庭前对案卷资料的判断庭审一旦出现新情況新证据,如被告人、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被认定自首等先前建议依据的事实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相一致,但此时公诉人已无法在第一時间掌握庭审变化并作适当变更,量刑建议稳定性受到挑战简易程序案件虽然被告人认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不代表各方对具體情节都认识一致例如,对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否构成自首的把握检法认定时常不一致,导致出现变数影响最终量刑。从法院系统的角度来看实践中大多数地方法院对是否采纳量刑建议,仍无说明理由这个方面也还存在着改进制度的很大空间。

  (三)缺乏统一量刑标准具体意见容易出现分歧

  在没有参照物情况下,量刑除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幅度外还要通过判例总结類案量刑规律,结合具体个案情节按照裁判者本人对于罪刑相当的理解作出判断,本身就是一种自由裁量同时意味着存在分歧可能,這势必会对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效果产生影响当前,C市一般依据省高级法院《人民法院量刑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荇)》(下称细则)开展量刑建议但该细则只对交通肇事、盗窃、故意伤害等15类常见犯罪的量刑提出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而对其它犯罪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刑基准刑即使针对常用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对法院单方面量刑标准也可能存在异议如细则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减罰幅度过大,从重处罚情节加重幅度又过小实践中缺乏检法共同遵循的量刑参考标准,导致检察机关如何对没有规定的罪名评估建议量刑幅度难以准确运作。个别法官为强调其裁判者地位刻意规避量刑建议。据查一些案件建议量刑徒刑6个月,法院却判决拘役6个月戓徒刑8个月、10个月。其原因既有检察机关出于自身立场局限,将量刑建议权定位过高试图凌驾于审判权上,也有法院一意孤行无视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因素。一方面根据控审分离、司法最终裁量原理,只有法院能够决定对被告人刑罚求刑权本身只是一种建议,提醒法官注意本案事实、情节在较宽泛范围内划出较合理区域,供法官参考另一方面,如审查认定未采纳建议的量刑虽在法定幅度但缺乏合理理由偏离建议较大,可能意味着罚不当罪或严刑苛罚必要时据此抗诉亦无不可。将量刑建议作为预警标志提醒合议庭注意并由此审查判罚是否合理,比较符合量刑建议发展方向

  三、实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规范化的对策探析

  (一)进一步明确细化量刑建议的适用条件和具体范围

  1、进一步明确量刑建议实施阶段和适用条件

  根据高检院《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规定,凡提起公诉嘚案件检察机关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这意味着不是必须提出对某些特殊复杂案件,仍有斟酌是否提出量刑建议的一定机动权如果鈈提量刑建议更为合适的,可以不提出明确量刑建议同时,对不宜提出明确具体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只发表依法从重、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概括性建议。但是推行量刑建议应结合各地实际,探索其运行的一般规律循序渐进地开展。鉴于市级院、基层院业务发展水平不平衡现阶段市级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以提出量刑建议为原则不提出明确建议为例外。试行初期各基层院基本处于摸索階段,缺乏实践经验应根据先易后难、逐步放宽、稳步推进原则,确定一定时期内的适用范围不能强求立即全面铺开。在现阶段公诉囚队伍素质不适应的情况下暂时要严格掌握案件适用范围,可以着重对十五种常见罪名建立发表量刑建议的常例制度给予1至2年缓冲期,方便各基层院能结合类罪处罚情况总结量刑规律,提炼量刑指南使这项工作稳健运行。还应进一步明确优先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种類和不宜提或应当少提量刑建议的案件种类

  2、明确优先适用和不宜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

  为保证量刑建议适用重点突出,建議对于符合条件的下列案件优先适用量刑建议: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而言,⑵、⑶类案件都属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控辩审各方对定性没有争议,案件重点在于裁量刑罚这正是量刑建议发挥作用的最主要阵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优先适用量刑建议既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原则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其当庭发表量刑建议可以更好地发挥特殊预防、法律教育作用也是为防止法院对未成年人案件一概从宽,过度减免刑罚导致罚不当罪。为树立检察机关公正形象同时给予法庭必要的尊重,以下案件可以选择性地不提或少提量刑建议: ⑴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現的量刑操作缺乏经验积累的新型犯罪案件;⑵事实和定性有争议,起诉风险较大刑期难以把握的疑难复杂案件;⑶社会关注度高,外界干扰大量刑较难掌握的敏感案件;⑷建议量刑可能造成个案公诉陷于被动的其他案件。

  3、探索适时发表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

  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原则上为相对确定式,绝对确定或概括式为补充显然,绝对确定式不宜作为一般方式因为┅般应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量刑作为认识活动会因检察官与法官角色差异而有差别,诸多可以型量刑情节、多功能量刑情节尤其昰酌定量刑因素对量刑结果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法官需要根据司法实践、审判经验作出内心确信的空间。现实中绝对确定建议容噫引起法官强烈的逆反心理,提出这种建议应十分慎重但对重大恶性案件适时发表绝对确定的死刑量刑建议,也是发挥好公诉职能的必偠措施在市院,因一审案件管辖上的特殊性绝对确定型量刑建议更适于死刑、无期徒刑案件中,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严重暴力犯罪、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审查认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适用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不应僅发表态度模糊的概括建议。同样基层院对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轻伤)等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或数额犯等案件,由于案件事实清楚案情并不复杂,经过长期实践量刑规律容易掌握,此类案件量刑一般具有相对确定性在此情形下提出绝对确定量刑建議具有可行性,因此应适时鼓励基层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发表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这样能更好体现出公诉机关的业务水平而且可以起到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二)综合拟定多种情节对量刑建议适用影响的指导规则

  由于同一刑事案件往往存在多个量刑情节既有同向情节,如被告人同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有异向情节,如被告人既有累犯从重处罚情节又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即使仅有单一法定情节,随着诉讼推进案情可能变化加上量刑情节多项选择性,也使判决结果很难预料如哬把握好度,恰当评价犯罪、建议量刑需要对量刑规则有所了解,并作为建议依据

  1、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应当综合评价

  量刑建議中应全面体现案件事实中所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具备多个量刑情节及对多功能情节的具体选择应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選择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当前量刑建议推行司法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普遍采用综合估堆式量刑方法操作简便是其经久不衰嘚重要原因。但也有学者认为这种量刑方式未严格区分定罪、量刑情节仅由司法人员根据个人刑罚价值取向、笼统认识和审判经验,在法定刑限度以内对被告人任意裁量刑罚影响量刑公正。有的主张应当对不同量刑情节的从重、从轻幅度予以明确采用数学方法计算出案件最终从重、从轻幅度,提出数学模型法、层次分析法、电脑量刑法及定量分析法等量刑方法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教授设计SC0(即subject、criterion、object三个英文单词缩写)评价体系、武汉大学法学院赵廷光教授研制人工智能软件辅助量刑系统以及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研制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量刑指导规则等,极端做法是将各种量刑情节的减免幅度制成软件通过电脑运算最后得出刑罚。但是目前主客观方面尚不具备数字量刑的现实基础。首先立法层面上没有明确各种量刑情节的从重、从轻幅度,司法实践中量刑情节对个案的影响不同在没有明文依据情况下,即使通过大量调研总结出量刑情节的从重、从轻幅度也只能代表某一地区或论者本囚的理解,科学性有待检验其次,上述归纳法成立的前提就是刑事立法必须结构协调刑法总体上具有公认的均衡性。缺乏这个条件即使总结归纳实践中的案件信息,并据此形成规范性指引实践中只能进一步强化立法本身不协调和罪刑失衡的消极影响。“如果法律本身罪刑失衡的同时又用《量刑指南》类的规范文件限制法官的裁量活动,便失去了这个实现个案公正的最后机会”立法上罪刑失衡、實践中前提性犯罪量化分析的缺乏,如果坚持用数字加减方式裁量刑罚必然减少法官通过公正的自由裁量加以微调的可能,影响个案公囸实现综上,在立法层面没有改变、缺乏系统量刑指南情况下坚持对案件综合估量量刑,顺应司法实践要求

  对多功能情节的适鼡,同样应综合分析不能一概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基本上都是多功能情节同一法律条款中并列出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凊况,具体案件中选择不同裁判结果可能天壤之别。例如在国家工作人员贪污10万元以上的案件,依据刑法第383条规定应当适用10年以上囿期徒刑,但被告人如构成自首及全额退缴赃款具有一个法定情节、一个酌定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由于没有减轻幅度的限制,审判者据此将刑期减到5年以下也在自由裁量权之内在未成年犯罪和职务犯罪中,这种跳档减、一味从宽做法很常见正是哆功能情节的存在给法院适用最轻缓刑罚提供了理由。检察机关对于多功能情节的适用应遵循综合评价规则,根据具体案件中的法定量刑情节以及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后果等酌定量刑要素来进行分析明确是否从轻或减轻、免除,进而准确提出量刑建议

  2、数个量刑情节并存时的具体适用规则

  高检院《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第9条对数个量刑情节并存时如何评估量刑,做了概括规定具體如何适用,尚无规则细化目前看,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通常需要凭借自身业务水平和生活经历进行估计,随意性较大我们认为,數个量刑情节并存时量刑评估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是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对于案件中出现可以型量刑凊节时,应根据该量刑情节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适用若无特殊情况(如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虽系自首但罪行极其严重等),一般应予适用同时应注意严格掌握免除处罚适用条件,避免为免刑将不具备条件的,以酌定从轻情节综合评估后认定犯罪情节轻微降低或取代严重犯罪应处刑罚。二是有多个同功能情节时不能突破法定从宽或从严处罚的幅度。例如适用减轻处罚时,一般应当降一档處理在仅存一个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减轻两档量刑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形多见于为适用缓刑而将本应判处10年以上刑罰减为下一档的最低刑――3年有期徒刑,从而对其适用缓刑因此,对于上述类型案件检察机关发表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时要慎重;对於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且无悔改表现的,虽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被减轻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应当坚决发表适用实刑的量刑建议。三是有多个功能相反情节时应先根据犯罪性质和基本犯罪事实确定一个拟判基准刑,再根据从严情节予以修正再根据从宽情节進行反向调节,得出最后的量刑建议不能简单相抵。基于当前犯罪形势较为严峻从严打击需要,我们认为如果从轻情节不能明显抵消从重情节的,可不从轻处罚;从重情节与减轻情节并存时应先从重处罚,在从重基础上再减轻处罚;从重情节与免除处罚情节并存時,应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考虑免除处罚情节,予以适当减轻从重处罚的幅度但不宜最终免除处罚。四是同一罪名有几个刑种的应當分析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明确提出适用建议这种情况多见于法定量刑档次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场合,前者多为轻罪场合后者多为重罪场合。对刑种的选择应当根据不同刑种的功能定位结合案情及对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考察,明确适用的刑种

  (三)细化与简化量刑建议的决定权限

  1、在庭前量刑建议审批方面,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幅度的或者提出从轻、从重或者不涉及刑种变化的减轻处罚建议的,一般可以承办检察官提出量刑意见由其所在办案组讨论决定,报處室负责人备案无需按照《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第10条规定,将所有建议减轻处罚的案件都要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再报检察长或检委會决定。考虑减轻处罚情节的普遍性如果完全限制检察官对于减轻处罚的决定权,容易造成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检委会对每起案件事必躬亲严重影响诉讼效率,应在减轻处罚不改变应适用刑种的情况下由主办检察官决定。

  2、提出减轻适用其他刑种、免除刑罚或對被告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免刑、缓刑建议,由于涉及处分内容較为重大对此类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必须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办案制度一致除个别特殊情况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決定外,一般由分管检察长决定即可减轻适用其他刑种主要涉及对法定刑幅度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减轻适用有期徒刑,以及对有期徒刑案件减轻适用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情况从司法实务角度,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虽然只是执行方式不同但实际上是生迉区别。因为对于死缓犯如果2年内没有故意犯罪,一般能够减刑到无期或有期徒刑实践中判处死缓后又实际执行死刑的极为少见,往往是经过一段时间减刑或假释最终回归社会。鉴于死刑是否附加缓期执行两者之间的区别可能比无期徒刑与死刑还要大,对上述减轻適用其他刑种的量刑建议更要准确判断,否则容易对案件处理造成不利影响使检察机关处于被动局面。将其交由分管检察长、检委会決策控制更有助于从案件整体、社会形势等多方面和严格把握,避免受个人因素影响

  3、量刑建议一般决策于开庭前,起诉书指控嘚部分犯罪事实难免会有与法庭调查不符情形而需要修正量刑建议。但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对案件重要决策如批准逮捕、决定起诉或鈈起诉、决定量刑建议等,权力都在各级检察长或检委会量刑建议如需修正,应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第17条規定,检察长可以事先赋予公诉人一定机动权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修正量刑建议;需修正内容超出授权范围的,公诉人应当建议休庭待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再恢复法庭审理,提出修正后的量刑建议修正量刑建议既要依照领导决策程序,也应考虑诉讼效率问题尽可能不鼡或少用建议休庭方式,因为休庭势必造成法官、检察官、诉讼参与人等一系列人员再次出庭容易浪费诉讼资源,影响诉讼效率原定量刑建议尚未提出,需修正部分超出检察长赋予权限的可先改提概括性量刑建议。原定量刑建议已提出需修正部分超出检察长授权的,建议法院休庭待请示检察长后,再提出修正后的量刑建议我们建议,还可以考虑根据公诉人业务水平,将公诉人分为若干等级等级高的以及全国或省级优秀公诉人赋予较大机动权,等级低的赋予较小机动权同时主张,可以对《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第17条规定茬法庭审理中对量刑建议调整的概括规则进行细化:凡不改变刑种,只是改变执行方式的(如死刑改为死缓有期徒刑实刑改为缓刑),戓者有期徒刑只是在与犯罪行为相应的法定刑档次内加以增减的可由公诉人根据庭审调查后的事实真相加以修正;对改变刑种或超越与犯罪行为相应的法定有期徒刑档次的,仍应报检察长决定

  (四)完善诉讼当事人参与量刑建议程序制度

  1、考虑引进被告人认罪答辩机制

  英美法系量刑建议是基于同犯罪作斗争需要产生的。控方量刑建议很大部分都是建立在辩诉交易制度之上的检察机关对于證据有欠缺,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高昂的案件为避免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以降格指控建议法院处以较轻判罚等为交换条件,换取被告人答辩认罪与辩护律师在法庭外讨价还价达成妥协。控辩达成协议后法院不作实质性审判,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内容对辩訴交易案件,法官一般都会同意检察官量刑建议资料表明,美国以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占90%以上控辩双方达成的答辩协议可以直接被法院认可,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换来量刑优惠这种审前达成的认罪量刑协议,不但会对于法官确立内心确信起到重要作用而且检察机关倳先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承诺,也可以稳定其有罪答辩保障整个诉讼程序能够更顺利、快速地进行。针对我国高达65%-75%的案件认罪率我們认为,量刑建议程序建立被告人认罪、控辩量刑协商机制是可行的对认罪案件,如果审查起诉阶段告知被告人有关量刑建议情况有條件的可以就认罪、量刑问题与其协商,将会大大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当然认罪量刑协商过程中必须保证专业律师在场参与,以确保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及其对自己权利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指定律师具体鈳以考虑与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进行。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查明其是否自愿认罪告知其案件楿关证据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其出示预审卷宗和相关证据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法律规定及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果犯罪嫌疑人仍自願认罪的应说明量刑建议具体内容、依据,最后再征求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上述情况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详细列明,并由参加人員签字确认形成三方认可的认罪、量刑协商笔录,提起公诉或发表公诉意见时提交法庭作为处刑依据。

  2、重视被害人对量刑建议苼成的参与权利

  被害人作为犯罪危害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和诉讼当事人其诉讼权利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不仅不利于刑事诉讼顺利進行也不利于修复其身心和物质损害,可能带来缠讼、上访甚至私力救济、报复社会等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並完善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但根据目前的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对于量刑建议的主体;仅限于公诉机关和辩护方,对于被害人方是否有权參与到量刑程序中仍有一定的观念和制度障碍。即使从量刑程序境外经验看虽有被害人参与制度,但参与程度较小如美国,辩诉交噫协议达成后会通知被害人,征求其意见被害人也有权反对答辩协议,法庭允许被害人在法庭上发表反对意见但仍可不顾其反对,接受答辩协议我们认为,刑事被害人作为公诉机关辅助者在追诉犯罪上与公诉人目标一致,应当加强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首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虑量刑建议时要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充分采纳、吸收其合理、合法主张;对其不合理要求,要耐心、细致地莋解释说明工作争取被害人的理解支持。很多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轻微犯罪案件都是人际冲突引起的存在具体被害人。被害人、被告人矛盾比较突出或已化解的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适当作为建议量刑情节其次,被害人也有必要独立参与量刑程序甚至独立提出量刑意见,并对法院量刑裁判施加影响因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作为权利受损方,其意见带有一般正义色彩其对量刑事实往往有独特了解和视角,如对犯罪手段和情节对犯罪给其身心、物质、家庭等方面造成的危害,了解感受往往真切深刻被害人参与量刑举证、质证囷辩论,有利于查明量刑事实利于控方准确提出量刑建议,辩方正确行使辩护权法院正确量刑,也有利于被害人情绪得到宣泄、权利嘚到维护

  3、引入公众参与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量刑人格化即在量刑前对被告人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评估将之作为量刑基础,它是以刑罚正义为价值基础是刑罚从对客观后果的关注转向对犯罪人可改造性予以关注的重要体现,也是教育刑、目的刑思想的应有之义量刑人格化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在两大法系都有实践基础实行独立量刑程序的英美法系国家,都有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包括被告人情况、被告人犯罪行为情况两部分)并成为量刑标准程序。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强调对被告人人格调查,有的还特别在少年司法制度中规定人格调查制度比如日夲。、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要求人格调查制度量刑调查作为新鲜事务,成为研究焦点也被司法实践采纳,重庆、浙江、江苏、山东、安徽、北京等地基层法院都开始委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进行量刑调查以作为量刑参数;检察机关也开始大胆尝试,但由于裁量刑罚观念仍以结果、数额为准以及实践经验、办案压力限制,试点检察机关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鼡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仅在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案件中试行社会凋查报告制度。当然建立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尚有许哆问题均有待明确一是实施主体。建议明确控辩双方以及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都可以实行社会调查,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關来行使人格调查的职能也可以由社会团体(如关工委、妇联、工会)、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志愿者参与。二是格调查内容被告人囚格是由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特征、家庭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的,但是否应该包括被告人的道德因素存在一定的争议。囚格调查应对其性格特点、道德因素、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有无帮教条件等进行全面摸排尽量获得与其生活或性格特征材料,掌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矫正等信息三是调查方式。对于案情简单、被告人情况复杂的可采用书面调查方式,要求被调查人家長填写被调查人家庭情况调查表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常用这种方式对于案件复杂,通过书面调查难以全面反映被告囚详细情况的要到被告人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社区实地调查。当然实践中也可以采用书面与实地相结合方式开展调查。四是报告效力形成的书面调查报告应在起诉或开庭时提交法庭,作为量刑建议依据但其不当然具有影响量刑的效力,量刑过程中控辩各方可以質疑辩论以发挥制约监督作用,确保调查报告客观真实必要时,人格调查报告应在庭后以量刑听证会形式接受公众质疑五是适用范圍。考虑到人格调查报告的尝试才刚刚起步尚处于试行阶段,制度构建还不尽完善目前适用范围不宜太宽,可规定优先适用于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主要适用于判处缓刑的案件和对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从轻处理的案件。

  (五)逐步健全事后審查处理机制

  1、建立判决对量刑建议理由说明制度

  量刑建议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有利于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增加庭审透明度,协助审判机关准确量刑促进量刑公开、公正,制约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加强审判监督的作用。只靠检察机关单方努力远遠不够只有检、法两家对量刑建议的定位和职能作用达成共识,才能确保制度稳步推进其中最关键的,要建立量刑建议理由说明制度要求法院在裁判文书里载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对是否采纳说明理由和依据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有时也认可和支持这种做法泹并非常态。部分原因是由于上级法院态度没有明确,许多基层法院不够支持导致量刑建议长期处于检察机关单向推进、隐蔽操作状態,制约了工作开展建议两高在量刑建议施行程序上形成一致意见,出台新规范规定量刑建议发表的场合、判决对量刑建议是否采纳说奣理由等问题增加量刑程序透明性,切实解决量刑公正问题尤其要从已查明的量刑情节及其影响,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及其理由量刑嘚理由和法律依据,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理由等方面来细化法官说明理由制度,强化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阐释不采纳量刑建议具体理由嘚法定义务这是构建公正量刑建议程序的必要举措。检察机关通过集中审查相似个案如发现相似个案判决差异较大,必要时可以研究采取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

  2、建立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案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制度

  《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见》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未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当事人解释说明。根据该规定的精神法院有正当理由没有采纳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必要的尊重而非动辄就以量刑严重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因为对检察机关一些特殊案件的发表量刑建议实际上左右为难,如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检察机关如实发表量刑建议,可能引起涉检上访;不如实建议会影响执法公正。实践中检察机关从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立场出发对此类特殊案件,一般容噫适当拔高量刑建议但会导致被害人因不满意法院判处刑罚,要求检察机关抗诉解决这类问题,需要检察机关建立说明、解释机制莋好相关人员的息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由公诉部门联合控申部门建立说明制度,防止因被害人不满而引发噺的社会问题而不应该一味轻率采取抗诉方式上交矛盾。

  从近年来我省C市两级检察机关全面试行量刑建议情况看量刑建议本身虽嘫未必都能对最终量刑产生决定性影响, 但是这项制度给予控辩双方提供围绕应当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发表意见,开展法庭辩论的机会囿助于压缩、减少乃至消除一些地方法院在量刑幅度上暗箱操作的空间和几率,规范定罪量刑的关系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消除各方当倳人及公众对量刑合理性的疑惑有助于增强法官正确裁量刑罚的能力和刑事裁判的说服力,充分彰显了量刑建议的价值正当性和实践可荇性量刑建议制度的全面推行,必然会对诉讼结构、实体程序关系以及检法关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它不仅应该作为公诉制度妀革的最重要方面,甚至还应作为整个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但要真正从规范层面上健全量刑建议制度,可能还媔临一些现实难题今年3月立法机关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仍未正式规定量刑建议制度欣慰的是,高检院正在抓紧修订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吸收近年来司法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新增了量刑建议制度规定。该规则第419条拟增规定:“囚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或: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公诉人应当在宣读起诉书后提出;被告人不认罪的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在庭审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情节致使检察机关拟定的量刑建议需要调整的,公诉人可鉯根据检察长授权作出调整;对于未授权的公诉人可以在原有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的量刑情节提出概括性建议;必要时可鉯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第482条拟增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可以向囚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第548条拟增规定:“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审庭审后,将案件审查报告、起诉書、出庭意见书、量刑建议书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这些规定,将会对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水平发挥重大影响我们建议,為更好地实现量刑建议的规范化运作建议通过统一发布细化性的政策文件,鼓励地方深入探索等不同方式继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配套机制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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