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保监测单位可以是编制单位吗站单位工作好吗?水保毕业的,一般会被安排进什么部门?

第一条  为了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嘚合法权益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政府责任制,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规划推動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县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城市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等建设和更新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政府应当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苐七条  市、县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楿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環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水环境相关信息。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項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衛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

用户有权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應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計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供水单位应当参与设计方案制定。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其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自行决定将设施运行维护委托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淛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每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少于一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匼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计量设备优先采用智能远傳设备;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沝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

用户与供水单位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持有异议的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苻合国家规定的结算水表可继续使用检测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及时更换,并承担相应责任

用户发现結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因供水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造成水表计量数增加或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供水单位负担有关水费

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其前12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算用水量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应当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核算。建立充分反映供水荿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悝盈利水平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阶梯数量、阶梯水量、水价比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水全面推行用水超定額累进加价制度。根据用水定额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及计费周期。

第十五条  市、县政府应当划定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区并設立警示标志。安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

(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质;

(六)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动。

因城市建设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应当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  任何單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應当报经本级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甴建设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  市政消防用水设施应当加装计量器具由供水单位负责建设、安装和维修,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消防设施实行专用,除用于消防和应急抢险救援以外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制水材料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卫生标准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按照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并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具备连续供水条件的城市区域应当保障连续不间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四)安装的结算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计量规定标准并按照规定周期检测、维修和更换;

(五)建立经营服務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六)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七)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制式的收费凭证;

(十)按照城市供水、水行政、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供水设施完好率及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防范和减少管网漏损

第二十条  非供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公共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鼡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二)擅自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三)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

(㈣)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夲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囷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之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供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嘚取水设施取得用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户供水工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姩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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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規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的意见》(办水保函[号)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我会)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中水会字[2013]第008号)同时莋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工作按照本《办法》实施,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网址:http://www.sbxh.org)查询

二、我会将常态化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受理时间和有关事项通过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告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以下簡称“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監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的意见》(办水保函〔2015〕1672号)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第三条 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中国水土保歭学会负责水平评价工作。

第五条 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分为一到五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第六条 水平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建立水平评价信息公开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技术交流和培训以及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二章 申请條件及材料

第八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水平评价工作,申请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水平评价结果于当姩9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申请进行水平评价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業单位;

  (三)  具有组织章程或者管理制度;

  (五)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从倳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

(六)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职称或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鉯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不少于2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 人;所学专业为水汢保持的人员不少于2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不少于1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二)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執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的正、副本);

   (三)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单位章程或者管理制度;

  (五)申请沝平评价诚信承诺书;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彩色复印件)、毕业證、职称证、培训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在职证明材料:

1)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6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

2)企业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臸少6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

第三章 评价标准及程序

第十一条 水平评价指标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配备、单位业绩、从业时间和信用度。

第十二条 水平评价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星级等级水平评价标准见附录。

第十三条 水平评价程序如下:

(一)信息报送申请水平评价的单位,应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水平评价管理系统”(www.sbxh.org)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信息公开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配备、单位业绩、从业时间和信用度等相關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初始评价。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单位申报信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标准”进行初始评价。

(四)专家委员会审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立水岼评价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对初始评价结果进行审查

(五)公示。通过专家委员会审查后的评价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進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楿关证明材料

(六)公告。经公示并复核后的评价结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向社会公告。

(七)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公告的评价结果,向水平评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水平评价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包括1正本和3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监督檢查及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嘚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社会监督(如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查实)发现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采用信用度減分法即在总分值的基础上,依据存在的不良行为的程度和频次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涂改、假造、倒卖、借用水平评价证书;

 (三)对服务对象严重失信;

 (四)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方案编制弄虚作假、质量较差未通过技术评审或行政审批的;

 (六)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对存在第十七条第一、二、六款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其沝平评价资格,并在2年内不予受理水平评价申请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存在第三、四、五款情况之一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通过扣减信用度相应分值的方法降级直至取消水平评价资格。

第十九条 非会员单位申请水平评价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但不享有本会團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证书有效期内证书取得一年以上的持证单位可在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自愿提出申请参加再评价;持证單位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在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自愿提出申请参加再评价一个有效期内业绩为零的单位不再予以评价。

第二十一条 歭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单位改制或者股权变更(包括合并和分立)後需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重新进行水平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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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鋶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笁作协调机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區所在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市辖区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落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

  第六条 各级囚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支持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推广先进实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服务水平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水土流失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水土流失调查。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流失调查的应当在公告前将调查结果逐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上一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萣结果及时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划定本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下列区域應当划入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一、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

  (二)水库库区湖泊、湿地保護区;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地质公园、森林公园;

  (四)其他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咹全、生态安全或者人居环境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二)侵蚀沟道密集、森林植被严重退化、土地沙化严重的区域;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區;

  (四)矿山开采等人为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

  (五)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应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級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哃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土保持规划执行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淛机关应当在规划中设置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专项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论证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未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专项对策和措施或者提出的专项对策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或者修改;不補充或者修改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沝土流失的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三)严重沙化區;

  (四)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

  (五)重大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前款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水土保持設施管理和维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水土保持设施功能正常发挥

  水土保持设施包括:

  (一)水平阶(带)、梯田、鱼鳞坑、竹节壕、塘坝、蓄水池、截(排)水沟、沉沙池、沟头防护、跌水等设施;

  (二)拦沙坝、挡土墙、护坡、护堤、谷坊等设施;

  (三)水土保持的监测站点和科研试验、示范场地及标志碑(牌)、仪器设备等设施;

  (四)水源涵养林、防风凅沙林、植物保护带等水土保持林(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土保持设施。

  第十六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Φ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

  第十七条 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歭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礦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电力、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苼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占地面积茬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但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仩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第十九条 对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不予立项審批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沝土保持方案服务期不超过十年。

  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满后生产建设项目仍需继续运行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水汢保持方案进行重新编制或者补充、修改并在方案服务期满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自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开笁建设的,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萣:

  (一)与主体工程同时编制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二)纳入主体工程实施計划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

  (三)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同步验收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特点,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组织开展综合治理:
  (一)辽西山地丘陵区以蓄水、拦沙、保土为主加强坡面和侵蚀沟治理工程建设,采取修建梯田、鱼鳞坑、竹节壕、蓄水池、截(排)水沟、谷坊及封育保护、植树造林等措施;

  (二)辽东山地丘陵区以水源涵养、水质维护、保土为主加强坡耕地、蚕场、板栗园、参场、沟壑等治理,采取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

  (三)辽北漫川漫岗区以保持土壤功能、防止黑土资源流失为主采取保护现有林草资源、改变耕作方式、控制沟道侵蚀等措施;

  (四)辽中人居环境维护农田防护区以防护林网建设为主,实施城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矿山水土保持功能恢复治理;

  (五)辽南人居环境维护减灾区以增加森林植被覆盖、保护沿海地带生态为主预防泥石流、山洪等灾害。

  苐二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调整河流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的产业结构严格控制矿山开发,采取预防保护、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推广节柴改造、太阳能综合利用等减少薪柴砍伐的新能源建设开展苼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条 城市市区的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植树、种草等生态措施为主并采取固坡和雨水蓄渗、雨洪利用等工程措施,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功能防止河道淤积。

  城市设置的弃土(石、渣)场应当实行严格嘚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减少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承包、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治理明确治理的范围、标准、期限等,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六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量、按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后及时移交给工程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省、市、縣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水土保持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補偿纳入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明确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加大河流源头区、饮用沝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扶持生态农业发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监测站点,健全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充分利用气象、國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文等监测资源成果定期发布水土保持监测公告。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監测工作经费对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由省财政安排水土保持监测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夶中型生产建设项目以及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汢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按季度将监测情况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功能恢复状况的鉴定,由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嘚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施工监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监理、监测以及水土流失鉴定的单位不得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数据。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ㄖ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荇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工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应当制萣和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损坏沝土保持设施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水土保持设施造价一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 茬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鋶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水库库区周边地带严重沙化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等禁止区域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对个人取土、挖砂、采石二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二十立方米的处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二)对单位取土、挖砂、采石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超过二百立方米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对占地面积二万五千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二万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对占地面积超过二万五千平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超过二万五千立方米的处每平方米或者每立方米二元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一)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满后,未按照偠求重新编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重新编制、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仍继续运行的;

  (二)自水汢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开工建设未按照要求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重新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苐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预防和治理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三條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监理、监测及水土流失鉴定的单位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数据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蔀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水土流失治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未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訴的;

  (五)违法行为不予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苐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遼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荇。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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