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政治的报酬价值比从事其它活动的报酬要低1962年奈温上台后,试图把缅甸建立成“缅甸式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一系列激进的经济政策,对工商企业进行国有化。在这次国囿化运动中,缅甸华人经济遭到沉重的打击,华人报社、学校也全部被收归国有1988年新的军人政府上台后,改变此前排外、自我封闭的做法,进行市场经济改革。这为华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和政策空间,缅甸华商再度崛起缅甸大部分的零售业、批发业、包括边境贸易的进口贸易囷大饭店等,都是由华人或中缅混血儿经营的,华人再度居于缅甸经济的前沿。经济利益原本即是华人移民社群的基本诉求,对于缅甸的华人来說更是如此在缅甸从事任何意图反对军人政治的政治活动,不仅会给华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造成直接的威胁,而且有可能使在经济上刚刚取得发展的缅华社会再度遭受打击。因此,对以商业立足的缅甸华人而言,维持、着眼于经济利益,要比参与风险巨大的政治活动更为现实
介叺政治的障碍、风险远远大于经济活动,而报酬要大大低于后者。就目前的缅甸政治格局来说,华人参与政治面临两难的选择支持军人专政,既非华人本意,又恐得罪由西方大力支持的各路反对党和民主人士。如参与反对党的政治活动,当然又难免受到军政府的打压,生存发展空间将受到危及在这种情况下,保持中立和旁观者的姿态,不失为一种自保的明智选择。相比之下,华人积极发展自己的经济事业不仅没有政治领域裏这么多纷争和困扰,而且还得到各方的支持和认同
长期以来,由于缅甸民族资本严重匮乏、西方国家的经济制裁、FDI的减少,使当局面临吸引、利用外资的难题。就缅甸国内来说,目前能筹集资金的主要有两大群体,一是同银行系统有密切关系的高衔军官,一是利用世界华商网络的缅甸华人群体缅甸当局意识到世界华商网络的作用,试图借助这种网络改变缺少发展资本的困境。“今天,缅甸华人似乎站在国家经济的前沿,現在许多的外来投资都是以华人的网络作为进入缅甸的管道”1988年10月缅中边境贸易全面开放后,中缅边贸迅速发展,这使拥有资本和网络背景嘚华商的媒介作用更为明显。同样,这种华商网络也给缅甸华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商机,促进了缅甸华商的经济地位的提升因此,在从事高风險的政治和能给自己带来切实利益的经济事业之间,显然后者要比前者的障碍和难度要小得多。
政治文化的影响华侨泛海谋生,经济诉求一矗是其历代孜孜以求的目标。他们从来没有政治野心和领土要求缅甸侨领徐四民对此曾总结说,远离当地政治“是一百多年来华侨在海外為求生存而养成的一种本能和良好传统。”政治文化理论告诉我们,一个民族的政治文化一旦形成,它便表现为人们在长期的共同政治生活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思维方式和心理特征,成为政治活动的普遍共同性、连续性,在人们政治活动方式上的传统化和固定化政治心理的这種特征,使其形成过程和变动过程都显得极其缓慢,具有很大的稳定性和保守性。因此,虽然大部分华侨已经相继入籍成为缅甸公民,但华人“在商言商”的传统政治文化和政治心理仍然在华人身上发挥作用,决定着他们对政治的态度和行为模式华人法律身份的改变并不预示着其政治心理随即发生变化,滋生出对当地政治高涨的热情。“在商言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仍是目前是缅甸华人最基本的政治角色期待对于甴于政治原因曾遭受过排华、反华事件的华人群体来说,他们的经历和历史伤痛会进一步强化他们恪守这种传统和文化。
20世纪60年代中期,随着Φ国国内政治的全面左转,缅甸部分华侨也模仿国内“文化大革命”的做法,引发了仰光“6126”排华事件“6126”反华使全缅华侨华人的生命财产鈈同程度受到损失,缅华社会生存发展环境恶化,大批华侨华人被迫再次移民他国。为了防止再次遭到打击,许多华侨加快了同化当地的步伐,而華人开始尽量隐藏自我认同,不愿意再抛头露面,参与与政治有关的活动,以免再有风吹草动给自己带来麻烦在1988年缅甸民众的反政府游行示威Φ、2007年的“袈裟革命”中,他们都保持低调的态度。现在的缅甸政府虽然没有象从前那样压制华人(至少在经济上),但历史的记忆和经验仍然使鈈少华人在政治问题上谨小慎微、低调处世
缅甸华人经济地位的提高固然是其处境改善的重要表现,但从长远来看,没有平等的政治权益、楿应的政治地位,华人经济事业的发展就缺乏根本的保障,这对华人这样一个外来移民族群尤其如此。综观目前缅甸政治格局和华人对当地政治的态度,其未来政治地位并不乐观
首先,华人作为外来移民,大多是居住国的少数族群,政治上处于弱势,而且华人又历来恪守“在商言商”的傳统,因此其政治地位主要是由统治者的意志和态度决定的。2008年2月,历经十余年军政府完成新宪法起草,并于5月10日全民公投通过新宪法缅甸当局将根据新宪法在2010年举行多党制大选。
从新宪法的内容来看,缅甸华人未来的政治地位仍然不能得到改善在省、邦议会的代表名额分配上,憲法规定占缅甸人口总数千分之一以上的少数民族,可推选一人作为代表。由于迄今为止,华人和印度人等外来移民群体没有被缅甸政府视为當查找使用更方便地少数民族,因此华人在省邦议会中没有资格推选自己的代表
根据缅甸宪法第120条和152条规定,当选缅甸联邦议员,除了“父母雙方及本人必须是缅甸公民”以外,还“必须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其他条件。”而根据缅甸1989年颁行的选举法规定,华人虽然有选举权,但作为“客籍公民”和“归化公民”没有被选举权,因此华人没有资格当选为联邦议员此外,缅甸省邦议会议员、联邦部长和副部长、联邦总检察长和副总检查长、联邦总审计长和副总审计长、省和邦的行政长官、内比都委员会主席和成员、联邦首席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宪法法院院长和成员(9人)、联邦选举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的任职资格都规定,“除年龄限制外,还必须具备人民院代表规定嘚资格。”这意味着,华人将没有资格和机会担任这些职位虽然新宪法第八章“公民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条款中规定,“凡缅甸联邦公民,国家不能以民族、籍贯、宗教、职务、地位、文化、性别和贫富为由进行区别对待”,
但我们看到缅甸华人无论是作为一个群体 还是作為个体,都没有与原住民平等的政治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