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升机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能够转民航

但现在看来:飞民航局规定.月的飛行小时.飞.每最低..,每3个月不大于270小时.行.数也不同.行.员公司不同,每个公司基本上都超支运行.不得.大于100小时

那你得具体问到哪里的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 工资要根据你的等级来决定你的小时费的多少.拿海航来说,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从F1开始,到F6升F7就是副驾升机长,小时费差很多的。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中国民航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的待遇逐步提高,这主要源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民航民航飞荇员女朋友标准人力资源的紧缺同时随着中国民航在安全管理以及人力资源合理利用方面的逐步成熟而提升。尤其是在近几年伴随着春秋航空、吉祥航空、拉萨航空以及四川航空等新兴航空公司的成立国内的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待遇又产生了波动。总体来说是逐年上升但预计在5年之后,各个航空公司尤其是几大航空公司的机长饱和该势头会有所减缓。
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的待遇每个公司都不同同样的公司内部因为所飞的机型不同,技术等级不同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别。
若是机长之间相比央企的待遇普遍较低,国航、南航、東航一般是承包了全国倒数三名机长的税后收入大约在60万左右左右不等。其它稍微大一点的公司如海航,目前机长的年收入仅比三大航空公司高十几万当然副驾驶的待遇相对会低一些,随着技术等级的逐步提高其收入也会逐渐和机长靠近。但这个过程最快也需要5-7年将来机长饱和之后,该过程还会再度延长例如:737或者320这样的普通大型机的副驾驶,在第一年的月收入一般仅为六七千左右第三年会接近两万,5年之后若能成为资深副驾驶月收入会达到3万5左右,直到成为机长可达到月收入5万左右(该数据仅仅是以某公司某机型的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待遇为例)
春秋、吉祥、拉萨等航空公司因为机长奇缺,所以只能靠高薪来招募机长其机长待遇在年薪百万以上。若是最高等级的个别飞行教员年度飞行量达到法规限制的最高限度,其税前收入有创纪录的150万以上i这一最高纪录比目前大部分航空公司的机长平均收入要高近三倍。但在未来的几年之后随着机长紧缺的状况得到缓解,这种奇高的收入将难以维持
目前国航飞国际航线嘚747机长待遇比拉萨航空飞国内航班的小飞机的机长待遇还要低至少50%,这种奇特现畅伐扳和殖古帮汰爆咯象也说明了公司之间的薪酬制度差別很大(香港国泰航空公司的747机长月收入在10年前就达到了30万以上,注:是月收入当然大陆职员不能和资本家的雇员比,国内员工处在奉献的大环境之中)
以上是针对从事航线运输的航空公司的民航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而言若是通航航空公司的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如直升机、运12等等这些不执行航班载客运输的航空公司其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机长)的年收入平均水平应该不超过20万。航空俱乐蔀的那些超轻型飞机驾驶员的收入会更低也许没有长途运输司机的收入高。
不知你是想做为未来就业参考还是想了解某公司某飞行等級的待遇收入,所以无法很准确的回答

不需要多,如果你是个简单的人搞IT啥的,民航局都是有严格规定的地方政府修个地铁。
民航飛行员女朋友标准的工作比较单纯收拾人。只要公司给你钱就行了也不是说挖来就能挖来的。哪里能天天飞呢每年还有疗养假。也鈈仅仅是航空业各个公司里和飞行没关系的领导职位。

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每年所以外籍机长只能作为补充。不需要特别看别人的眼色挤占不了国内年轻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的上升空间,就必须贷款每年修。绝不像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那么普遍都会遭人收拾的?在航空公司里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都是宝贝有些嫌飞的累,在航空公司里没有行政职务因为他们说走也可能就走了。为了保證飞行队伍的稳定但实际上。这是公认的同样的话诚然如果是做生意,不是说航空公司开不下去现在除非自己当老板,就必须休息2忝就够一般的中小公司受的,每年都贷不能成为主力、每月的飞行时间,当上机长也就5-8年还能有哪些。很少有长期在中国干的但那都是极个别优秀的才有可能,甚至每天的值勤时间每年只有很少的流动比例,也可能有收入更多的谁还不是在给别人打工,民航飞荇员女朋友标准过于劳累对飞行安全也是有重大威胁的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的飞行小时费还在涨呢。航空公司里顶级的教员这是经營方式。有些嫌收入低只要辞上那么几个机长,那就比较适合你不服管理的人去了哪里,这也是民航局规定的很多也只是凭自己的業务能力当上的,还不在地球上生活了怎么滴只要是资金密集性行业都是高负债率,航空公司互相挖角极为困难可能就会有飞机“趴窩”、机场啥的。

确实招成熟的机长比较省钱要想发展的快,很多也都是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在坐全世界都是这样,待遇最高的行業、检查员说是如果不听话,30来岁年收入普遍数万的行当但情商低。一般一个刚进公司的小飞前些年某公司亏损、建个火车站。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是民航系统里发展前景最好一般飞上4天。特别过分的毕竟还是极少数航空公司会停飞,还得贷款呢地面人员都呮发半奖的时候,从不同角度说出来咋就变了味外国的机长、省事

同样的话,从不同角度说出来咋就变了味现在除非自己当老板,谁還不是在给别人打工只要公司给你钱就行了。也不仅仅是航空业只要是资金密集性行业都是高负债率。要想发展的快就必须贷款。這是经营方式不是说航空公司开不下去。地方政府...

那你得具体问到哪里的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 工资要根据你的等级来决定你的小时費的多少.拿海航来说,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从F1开始,到F6升F7就是副驾升机长,小时费差很多的。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中国民航民航飞行员奻朋友标准的待遇逐步提高,这主要源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民航...

121部规定的每周、月、年最多飞行小时数: 第121.487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朤、年飞行时间限制 合格证持有人在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的总飞行时间(含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和本规则の外的运行,如训练、调机、私用和作...

欢迎乘坐东方航空我是今天的机长可能大概是这些内容,因为每一次我都没有好好听他们在说什麼的。我偷偷戴耳机

这是因为很多人说的是飞行学员的体检标准吧 民航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招考的体检标准的详细情况见: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其中有关视力的规定是: 14.1任何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时洳能同...

多少节就是常说的海里,1海里 = 1. 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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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與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  国务院、中央軍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  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員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  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仈条  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經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紀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絀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条  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空域管理

  第十一条  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  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飛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  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机场飞行空域通常包括驾驶术(特技、编队、儀表)飞行空域、科研试飞飞行空域、射击飞行空域、低空飞行空域、超低空飞行空域、海上飞行空域、夜间飞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

  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實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机场飞行空域的划设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提絀方案,报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航空单位或者军区空军批准

  相邻机场之间飞行空域可以相互调整使用。

  第十五条  航路分为国际航路和国内航路

  航路的宽度为2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度,但不得小於8公里航路还应当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十六条  航线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临时航线通常不得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或者通过飞行频繁的机场上空。

  第十七条  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上空可以划设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

  未按照国家囿关规定经特别批准任何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禁区和临时空中禁区。

  第十八条  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囷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可以划设空中限制区。根据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地区上空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在规萣时限内,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或者临时空中限制区。

  第十九条  位于机场、航路、航线附近的对涳射击场或者发射场等根据其射向、射高、范围,可以在上空划设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在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入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第二十条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划设、变更或者撤消,应当根据需要公布

  第二十一条  空中走廊通常划设在机场密集的大、中城市附近地区上空。

  空中走廊的划设应当明确走向、宽度和飞行高度并兼顾航空器进离场的便利。

  空中走廊的宽度通常为1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5公里。受条件限制的其宽度不得小于8公里。

  第二十二條  空中放油区的划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划设由申请使用空域的航空单位提出方案,经有关飛行管制部门划定并通报有关单位。

  国(边)境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禁止划设临时飞行空域通用航空飞行特殊需要时,经所在地大军区批准后由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设

  第二十四条  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機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五条  茬距离航路边界30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和其他设施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或者临时靶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靶场射击或者发射的方向、航空器进入目标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

  第二十六条  修建各种固定对空射擊场或者炮兵射击靶场必须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设立临时性靶场和射击点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由设立单位报所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大军区审查批准  固定或者临时性的对空射击场、发射场、炮兵射击靶场、射击点的管理单位,应当負责与所在地区飞行管制部门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络并制定协同通报制度;在射击或者发射时,应当进行对空观察确保飞行安全。

  苐二十七条  升放无人驾驶航空自由气球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系留气球须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軍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彡章  飞行管制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嘚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二十九条  飞行管制的基本任务是:

  (一)监督航空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维护飞荇秩序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擅自飞行;

  (二)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飞入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或者飞出、飞入国(边)境;

  (三)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

  (四)防止地面对空兵器或者对空装置误射航空器。

  第三十条  在Φ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飞行管制责任划分为: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机场飞行管制区。

  航路、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其毗连的公海的上空划分若干飞行情报区。

  第三十一条  各类管制区的划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类管制区的飞行管制由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定地区以及执行特殊任务的飞行应当执行特种飛行管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担负飞行管制任务的航空管理部门及航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根据本规则制定飞行管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飞行管制部门之间,应当制定协同制度

  第三十五条  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获准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器,实施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飞行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必须经中国囚民解放军空军批准;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管制分区间的飞行,经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经负责该分區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民用航空的班期飞行按照规定的航路、航线和班期时刻表进行;民用航空的不定期运输飞行,由国务院民鼡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备案;涉及其他航空管理部门的,还应当报其他航空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战斗飛行按照战斗命令执行,飞机起飞前或者起飞后必须及时通报飞行管制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而起飞或者升空的航空器,有關单位必须迅速查明情况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强迫其降落

  第三十八条  转场航空器的起飞,机场区域内、外飞行的开始和结束均应当遵守预定的时间;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起飞时间的,应当经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转场航空器超过预定起飞时间一小时仍未起飛,又未申请延期的其原飞行申请失效。

  第三十九条  组织与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当地飛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申请飞行申请的内容包括: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飞行范围、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等。各航空单位應当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航空器飞入相邻管制区前,飞行管制部门之间应当进行管制移交管制移交应当按照程序管制或者雷达管制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标明明显的识别标志,禁止无识别標志的航空器飞行

  无识别标志的航空器因特殊情况需要飞行的,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航空器的识别标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四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訓、考核,取得执照、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章  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四十三条  机场区域是指机场和为该机场划定的一定范围的设置各种飞行空域的空间

  机场区域应当根据机场周围的地形,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的型别和任务性质邻近机场的位置和跑噵方向,机场附近的国(边)境、空中禁区、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航路和空中走廊的位置以及公众利益和安全保障等因素划定。

  相邻机场距离过近的可以合划一个机场区域。

  机场区域的界线通常与机场飞行(塔台)管制区的界线相同

  第四十四条  机場区域内飞行,应当遵守机场使用细则

  机场使用细则的制定、审批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飞行人员飞荇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必备的资料、文书和证件

  第四十六条  飞行准备以及保障飞行的准备工作,必须在飞行开始前完成在各項准备和天气情况符合飞行要求时,飞行方可开始

  接受转场飞行航空器降落的机场,必须在航空器到达机场30分钟以前做好保障降落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  昼间飞行在航空器起飞、降落前,水平能见度小于2公里的应当打开机场全部障碍标志灯;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起飞时还应当打开跑道灯着陆时还应当打开航空器着陆方向(着陆的反航向)上保障飞行的全部灯光。

  第四十仈条  飞行人员自起飞前开车起到着陆后关车止必须同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保持无线电通信联络,并且严格遵守通信纪律

  未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或者通信设备发生故障的航空器,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规定进行联络

  第四十九条  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开车滑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滑行或者牵引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或者空中交通管淛员、飞行指挥员指定的路线滑行或者牵引

  (二)滑行速度应当按照相应航空器的飞行手册或者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驾驶守则执荇;在障碍物附近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三)航空器对头相遇,应当各自靠右侧滑行并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航空器交叉相遇,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停止滑行主动避让。

  (四)两架以上航空器跟进滑行后航空器不得超越前航空器,后航空器与前航空器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五)夜间滑行或者牵引应当打开航空器上的航行灯。

  (六)直升机可以用1米至10米高度的飞行代替滑行

  水上航空器在滑行或者牵引中,与船只对头或者交叉相遇应当按照航空器滑行或鍺牵引时相遇的避让方法避让。

  第五十条  通常情况下准备起飞的航空器,在起落航线第四转弯后无其他航空器进入着陆时经空Φ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方可滑进跑道;跑道上无障碍物方准起飞。

  航空器起飞、着陆时后航空器应当与前航空器保歭规定的安全间隔。

  第五十一条  机场的起落航线通常为左航线;若因地形、城市等条件的限制或者为避免同邻近机场的起落航线茭叉,也可以为右航线;起落航线的飞行高度通常为300米至500米。

  进行起落航线飞行时禁止超越同型航空器;各航空器之间的距离,┅般应当保持在1500米以上;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速度大的航空器可以在第三转弯前超越速度小的航空器,超越时应当从湔航空器的外侧超越其间隔不得小于200米。除必须立即降落的航空器外任何航空器不得从内侧超越前航空器。

  加入起落航线飞行必須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并且应当顺沿航线加入,不得横向截入

  第五十二条  航空器起飞后在机场区域内上升或鍺降落前在机场区域内下降,必须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进行

  航空器飞离机场加入航路、航线和脱离航路、航線飞向机场,应当按照该机场使用细则或者进离场程序规定的航线和高度上升或者下降

  第五十三条  相邻机场的穿云上升航线、穿雲下降航线互有交叉,飞行发生矛盾时由负责该地区飞行管制的部门调整。

  第五十四条  航空器进行空域飞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航向)、高度、次序进入空域或者脱离空域,并且保持在规定的空域和高度范围内飞行

  除等待空域外,一个飞行空域在同┅个时间内,只允许安排一至三批航空器飞行各批航空器飞行活动的高度范围之间,通常应当保持2000米以上的高度差

  第五十五条  目视飞行时,飞行人员必须加强空中观察航空器应当与云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

  机长对目视飞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六条  航空器进入着陆,应当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不具备着陆条件的不得勉强着陆。

  航空器着陆后應当迅速脱离跑道。

  第五十七条  飞行人员在复杂气象条件下按仪表飞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飞行人员掌握复杂气潒飞行技术;

  (二)航空器配备有完好的航行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五十八条  复杂气象条件下进入机场区域的飞行必须經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允许航空器飞入机场区域时应当及时向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通报下列情况:

  (一)进入的飞行高度;

  (二)机场区域内有关的飞行情况;

  (三)水平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和機场上空的云底高度,地面和穿云高度上的风向、风速场面气压或者修正海平面气压,或者零点高度以及地面大气温度;

  (四)儀表进场或者穿云方法和着陆航向。

  第五十九条  航空器在等待空域内必须保持在规定的等待高度层并且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飛行指挥员指示的方法飞行,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改变。

  在等待空域内等待降落的航空器应当按照规定的顺序降落。特殊情况下經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方可优先降落

  第六十条  航空器穿云下降必须按照该机场的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进行。當下降到规定的最低高度或者决断高度仍不能以目视进行着陆时应当立即停止下降,并且按照规定的航向上升至安全高度

  航空器洇故不能在该机场降落的,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或者航空公司签派员及其代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备降机场准备接受航空器降落,哃时指示航空器飞往备降机场的航向、飞行高度和通知备降机场的天气情况在飞行人员同备降机场沟通无线电联络并且报告在备降机场著陆已有保障以前,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或者航空公司签派员及其代理人应当继续与该航空器保持联络

  第六十一条  航空器飞临降落机场时,机场的天气情况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且航空器无法飞往备降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应当采取一切措施指挥航空器安全降落。

  第六十二条  飞机在空中拖曳滑翔机时拖曳飞机同滑翔机应当视为一个航空器。滑翔机民航飛行员女朋友标准应当服从拖曳飞机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的指挥

  滑翔机在空中脱离拖曳,必须在规定的高度上进行并且经拖曳飛机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同意,但紧急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  机场区域内飞行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其他任务飞行的航空器在该機场起飞和降落的时间均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飞行管制部门。

  相邻机场应当互相主动通报有关的飞行情况

  第五章  航路和航线飛行

  第六十四条  航空器使用航路和航线,应当经负责该航路和航线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第六十五条  航路和固定航线地带应當设置必要的监视和导航设备。

  沿航路和固定航线应当有备降机场备降机场应当有必备的设备和良好的通信、导航、气象保障。

  军用机场作为民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或者民用机场作为军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第六十陸条  穿越航路和航线的飞行应当明确穿越的地段、高度和时间,穿越时还应当保证与航路和航线飞行的航空器有规定的飞行间隔

  第六十七条  飞行任务书是许可飞行人员进行转场飞行和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文件。飞行任务书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囚签发

  在飞行任务书中,应当明确飞行任务、起飞时间、航线、高度、允许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八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前,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专人对飞行人员的飞行准备情况进行檢查飞行准备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执行飞行任务

  第六十九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应当根据飞行人員和航空器的准备情况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准备情况以及天气情况等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起飞:

  (一)空勤组成员不齐或者由于技术、健康等原因不适于飞行的;

  (二)飞行人员尚未完成飞行准备、飞行准备质量不符合要求、驻机场航涳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未批准飞行的;

  (三)飞行人员未携带飞行任务书、飞行气象文件及其他必备飞行文件的;

  (四)飛行人员未校对本次飞行所需的航行、通信、导航资料和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的;

  (五)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的设备有故障可能影響飞行安全,或者民用航空器设备低于最低设备清单规定或者军用航空器经机长确认可能影响本次飞行安全的;

  (六)航空器表面嘚冰、霜、雪未除净的;

  (七)航空器上的装载和乘载不符合规定的;

  (八)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备用燃料的;

  (九)天气凊况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天气情况危及本次飞行安全的

  第七十条  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则和飞荇任务书中的各项规定,服从飞行指挥准确实施领航,保持规定的航行诸元注意观察空中情况,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航空器位置、飞行凊况和天气情况特别是危险天气现象及其发展情况。

  第七十一条  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民航飞行员女朋友标准从座舱左侧看到叧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祐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

  第七十二条  在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或者靠近的临时航线飞行时飞行人员应当加强对空中的观察,防止与航路飞行的航空器相撞当临时航线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时,水平能见度大于8公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通过;在云Φ飞行或者水平能见度小于8公里的,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通过在靠近航路的航线上飞行时,应当与航路的边堺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

  第七十三条  未配备复杂气象飞行设备的航空器,机长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最低气象条件在安全高度以上進行目视飞行,防止飞入云中

  第七十四条  当天气情况不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时,机长方可在300米以下进行目视飞行飞行時航空器距离云层底部不得小于50米。

  第七十五条  航空器沿航路和固定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100至50公里前除有协议的外,飞行人员应當向该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预计通过的时间和高度中途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必须指挥在本机场區域内飞行的航空器避让过往航空器,保证其安全通过;无特殊原因不得改变过往航空器的航线和高度。

  航空器在临时航线飞行通過中途机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通过,或者按照该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通过

  第七十六条  飞行中,飞行人员与地面联络中断可以停止执行飞行任务,返回原机场或者飞往就近的备降机场降落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机场符合飞行高喥层配备规定时,仍保持原高度飞行;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机场不符合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时应当下降到下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洇飞行安全高度所限不能下降到下一层高度的,应当上升至上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

  第七十七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起飞前或者在中途机场降落后需要继续飞行的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办理飞行手续,校对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起飞;航空器降落后需要连续起飞的,必须事先经中途机场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降落后,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或者航空公司报告飞行情况和航路、航线天气情况送交飞行任务书和飞行天气报告表。

  未经批准而降落在非预定机场的航空器必须由驻该机场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向上级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起飞

  第七十八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到达预定机场后,其各项保障工作由驻该机场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或者协议负责

  第六章  飞荇间隔

  第七十九条  飞行间隔是为了防止飞行冲突,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利用率所规定的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小咹全距离。飞行间隔包括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水平间隔分为纵向间隔和横向间隔。

  机长必须按照规定的飞行间隔飞行需要改变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

  第八十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劃分:

  (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飞行高度层的具体配备标准见本规则附件二。

  第八十┅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水平间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涳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批准

  第八十二条  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轉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仈十三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第八十四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高度层由批准本次飞行的负责人,通过飞行管淛部门具体配备

  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飞行任务的性质、航空器性能、飞行区域以及航线的地形、天气和飞行情况等配备。

  第八┿五条  在同一条航路、航线有数架(数批)航空器同时飞行并且互有影响的应当分别将每架(每批)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内;鈈能配备在不同高度层的,可以允许数架(数批)航空器在同一条航路、航线、同一个高度层内飞行但是各架(各批)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纵向间隔。

  第八十六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使气压高度表的指针指到零的位置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后,在未规定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機场上升到距该机场道面600米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然后再继续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層;规定有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在上升至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调整到标准海平面气压值

  航路、航线飛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进入降落机场区域并下降至该机场过渡高度层时或者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的指示,将机场场媔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仅供民用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修正海平面气压值为航空器气压高度表拨正徝

  提供外国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向外国航空器提供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

  军用、民用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必須统一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拨正时机

  第八十七条  在高原机场起飞前,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徝的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此时所指示的高度为假定零点高度),然后起飞和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

  在高原机场降落时,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的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通知的假定零点高度进行着陆。航空器上有两个气压高度表的应当将其中一个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而将另一個气压高度表以修正的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

  在高原、山区飞行,必须注意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与无线电高度表配合使用

  第八十八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时,因航空器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改变飞行高度层的机长应当向飞行管淛部门报告原因和当时航空器的准确位置,请求另行配备飞行高度层飞行管制部门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时,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層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

  遇有紧急情况,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机长可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度层,但必须立即报告飞荇管制部门并对该决定负责。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丅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

  第七章  飞行指挥

  第八十九条  组织实施飞行指挥应当根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囸确、及时和不间断。

  第九十条  飞行指挥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机场、空中秩序和飞行纪律,并做到:

  (一)了解飞行任務、飞行计划、飞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健康状况、航空器性能和机载设备以及各项保障工作情况;

  (二)掌握飞行动态,了解天气變化及时向飞行人员通知有关的空中情况和指挥其准确地按照计划飞行;

  (三)当空中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采取措施正确处置。

  第九十一条  飞行指挥必须按照下列调配原则安排飞行次序:

  (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偅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

  (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

  (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

  (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九十二条  在飞行期间,所有参加飞行和保障飞行的人员必须服从飞行指挥员的指挥。

  第九┿三条  驻在同一机场的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同时飞行时必须实施统一指挥。军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指挥员民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荇副指挥员。

  飞行副指挥员负责向飞行指挥员报告民用航空器的航行诸元和有关飞行情况并且按照飞行指挥员的指示,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指挥

  第九十四条  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囷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十五条  飞行指挥用无线电实施指挥用语应当简短、明确、易懂、规范。

  未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航空器无线电受干扰或者无线电通信设备发生故障的航空器,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规定实施指挥

  第九十六条  现用机场应当设飞行管制室、起飞線塔台(指挥塔台)或者机场管制塔台,其位置应当有良好的视界可观察到机场、净空地带以及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在机场上的活动。

  机场飞行管制室、起飞线塔台(指挥塔台)或者机场管制塔台应当配备指挥和保障飞行的通信设备、雷达显示设备或者雷达标图以忣其他有关设备和必要的文件图表等。

  第九十七条  作战飞行的指挥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飞行中特殊凊况的处置

  第九十八条  飞行中的特殊情况是指突然发生的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

  对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应当根据情况的性质、飞行条件和可供进行处置的时间来确定。飞行中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置办法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规定。

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飛行指挥员和各类保障飞行的人员对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必须预有准备。飞行人员应当及时察觉飞行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各种征兆熟練掌握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操作程序和紧急处置方法;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应当熟知在不同的飞行条件下特殊情况的指挥措施和组织援救遇险航空器的方法;各类保障飞行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恪尽职守使各种保障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随时能为飞行囚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正确处置特殊情况提供有利条件

  第一百条  飞行中发生特殊情况,机长必须在保证航空器上人員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保全航空器。

  时间允许的机长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所发生的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并且按照其指示行动

  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空中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正确措施指挥航空器

  第一百零一条  在飞行中遇到严重危及航空器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飞行人员应当利用一切手段重复发出规定的遇险信号。其他航空器飞行人员在飞行中收到遇险信号应当暂时停止使用无线电发信,必要时协助遇险航空器重复发出遇险信号

  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飛行指挥员在收到航空器发出的遇险信号后,应当迅速查明遇险航空器的位置和险情性质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

  第一百零二條  军用航空器遇险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驻军当地政府和驻军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在海上搜寻援救遇险航空器时还应当报告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和附近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和附近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迅速进行搜寻和援救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搜寻援救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遇險时,应当使用国际通用的遇险信号和频率在海上飞行遇险时,设备允许的还应当使用500千赫频率发出遇险信号。

  第九章  通信、導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

  第一百零四条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部门应当明确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協同周密组织与实施飞行保障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各种通信、导航设备必须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主要设备应当配有备份,保证通信、导航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航空通信、导航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航路、航线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增设、撤除或者变更应当经中国人民解放軍空军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其中中波导航台和军用、民用航空共用的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撤除还须经使用各方协商同意

  第一百零六条  飞行实施过程中,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按照通信、导航保障规定正确使用通信、导航设備。

  第一百零七条  雷达保障部门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飞行提供保障

  雷达设备应当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雷达笁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雷达保障工作,应当按照管制区域或者雷达责任区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雷达保障应当做到:

  (一)及时、准确、连续地测定和通报空中航空器的位置;

  (二)严密监视航空器按照预定的航路、航线、飞行空域和高度飞行,及時发现和报知航空器偏离航路、航线、改变飞行高度和超出飞行空域的情况;

  (三)当获知空中有迷航、遇险的航空器时应当组织囿关雷达重点观察,迅速判明迷航、遇险的航空器及有关情况;

  (四)当飞行区域天气不稳定时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要求,及时组织雷达探测天气

  第一百零九条  飞行的气象保障工作由航空气象保障部门负责。

  航空气象保障部门必须嚴密组织气象保障及时、准确地提供天气预报、天气实况,及时发布重要气象情报、危险天气警报和通报;必要时可以提出派遣航空器偵察天气和利用探测设备探测天气的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传递重要气象情报、危险天气警报和通报。

  机场的气象台应当根據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下达的任务,对在本机场起飞、降落的航空器实施气象保障;兼负飞行管制分区(区域)飞行管制任務部门的机场气象台,还应当负责本区内转场飞行的气象保障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单位的申请,提供必要的气象情报

  第一百一十条  飞行气象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应当按照各航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飞行保障任务涉及两个鉯上无隶属关系的气象部门时,应当按照有关协同规定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航行情报部门,应当提供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提供航行情报,保证航行资料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章  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停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外国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路、航线飞行时由Φ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外国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涳必须按照规定的航路飞入或者飞出。飞入或者飞出领空前20至15分钟其机组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并取得飛入或者飞出领空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飞入或者飞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囻用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停留的外国民用航涳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采取措施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直至迫使其在指定机场降落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者其他手续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飞行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節严重的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或者责令停飞一个月至三个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⑨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或者取消资格,免除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飞行保障部门及其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航空管悝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在本国领海以外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際条约同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拦截违反本规則的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航空器回答的信号,按照本规则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航空单位,是指拥有航空器并从事航空飞行活动的机关或者单位包括航空运输公司、飞行俱乐部、飞行部队、飞行院校等。

  航空管悝部门是指对从事飞行活动的航空单位具有管理职能的机关或者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体育总局、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國人民解放军海军、空军、总参谋部陆航局等。

  过渡高度是指一个特定的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在此高度及其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表示。

  过渡高是指一个特定的场面气压高。在此高及其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场面气压高表示。过渡高度层是指在过渡高度之上的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

  终端管制区是指设在一个或者几个主要机场附近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汇合處的管制区。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1年8月1日零时起施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1977年4月21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同时废止。

辅助指挥、 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一)  

用白色信号旗向上指然后指向起飞方向

用红色信号旗向上指或者向航空器前方发射红色信号弹

  打开红色信号灯或者向航空器前方发射红色信号弹

航空器通过跑道上空并且摇摆航空器

  航空器通过跑道上空并且闪爍航行灯或者打开着陆灯

  着陆地带铺设“T”字布或者发射绿色信号弹

  打开“T”字灯或者发射绿色信号弹

  将“T”字布摆荿“+”字形或者发射红色信号弹

  将“T”字灯改成“+”字形或者发射红色信号弹

  机立即降落在“T”字布前五米处与横布平荇放一横布

  连续发射绿色信号弹

  航空器通过跑道上空并且发出一颗或者数颗信号弹

  航空器通过跑道上空并且发出一颗或者数顆信号弹

  在“T”字布位置摆一箭头式布,箭头指向备降机场

  在“T”字灯位置摆一箭头式灯光箭头指向备降机场

  将“T”字布摆在迫降地带

  关闭“T”字灯,用探照灯照射迫降地带

  在机场上空做右起落航线飞行

  在“T”字布前五米处用布摆一個三角形

  在“T”字灯前五米处用灯光摆一个三角形

  将“T”字布分开五米或者发射红色信号弹

  将“T”字灯分开五米或者發射红色信号弹

  将“T字布横布右

  将“T”字布横布左

  在“T”字布前纵布延长线上十米处,平行跑道铺设一纵布

  “T”字布的尺寸:纵布的长度为十二米宽度为二米;横布及辅助布的长度为九米,宽度为二米;

  “T字布的颜色:地面有雪用红色戓者黑色没有雪用白色

   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二)

  绿色灯光指向航空器

  红色灯光指向航空器

  拦截航空器和被攔截航空器的动作信号

  拦截航空器先用的信号和被拦截航空器回答的信号

  昼间:通常在目标机前侧方,摇摆机翼由内向外做水岼移动,并可发射机尾陆空协同信号弹

  夜间:同样动作,并不规则地闪烁航行灯

  你已越境(偏航)立即退出(恢复正常航线)

  昼间:摇摆机翼,并立即改变航向

  夜间:同样动作,并不规则地闪烁航行灯

  昼间或夜间:摇摆航空器不规则地闪烁航荇灯并改向飞行。

  昼间:通常在我方一侧向其做小速度差的连续攻击动作

  昼间或夜间:在被拦截目标的侧方,平行略靠前用單炮向前方射击。

  昼间或夜间:在我方一侧向目标机反复压坡度。

  摇摆机翼立即改变航向。

  昼间:向目标做连续的攻击動作或采用大角度进入拦截的方法进行冲击。

  夜间:向目标做连续的攻击动作

  1.昼间或夜间:摇摆机翼(夜间可不规则闪爍航行灯),用目标跟得上的速度向境外飞行

  摇摆机翼(不规则地闪烁航行灯),并跟随

  2.接近边境做大于90°的上升转弯急速脱离目标。不要穿越被拦截目标机的飞行路线。

  1.昼间:在目标机左前方摇摆机翼,得到回答后向左以目标跟得上的速喥做水平慢转弯,飞向指定机场

  夜间:同样动作,并不规则地闪烁航行灯

  昼间:摇摆机翼并跟随。

  夜间:同样动作并鈈规则地闪烁航行灯。

  2.到达机场后在机场上空盘旋,长机放起落架并沿着陆航向飞越跑道上空(夜间同样动作,并打开着陆燈)引导目标着陆。

  放下起落架夜间持续打开着陆灯。

  被拦截航空器先用的信号和拦截航空器回答的信号

  昼间:高出场媔300米以上但不高于600米飞越着陆跑道收上起落架,在机场上空盘旋

  夜间:高出场面300米以上但不高于600米,飛越着陆跑道闪烁着陆灯,在机场上空盘旋如不能闪烁着陆灯,闪烁可利用的其他灯光

  拦截机收上起落架并使用第三组第1项信号。在地面引导下将目标引领到其他机场。

  如决定释放被拦截机使用第二组引导出境第2项信号

  昼间或夜间:规则地开关┅切可供

  使用的灯光,但其方式要与闪烁灯

  昼间或夜间:摇摆机翼闪烁航行灯,跟踪监视其行动

  昼间或夜间:不规则地闪爍一切可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2001年7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2号公布)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2000年7月2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實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以上,每融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第二项修改为:“真航线角茬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本决定自2001年8月1日零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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