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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炎炎,一向以冷静著称的学者与法官最近似乎也开始有些按捺不住自己的燥热情绪了。引爆器来自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论文发表流程在武汉大学学术期刊《法学评论》的一篇论文这篇题为《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的文章论文发表流程后一时成了各种新媒体与自媒体关注的舆论热点。
不知何故此文论文发表流程后,立即引起了法学法律界的广泛热议朋友見面,自然而然就谈到了这篇文章;茶余饭后不到三句话就聊起了这个话题;微信问候,不知不觉就见到了不断刷屏的这个争议……
许多人越来越看不明白这样一起被戏称为“一篇论文引发的血案”到底说明了什么?究竟是法律共同体内部的互咬与对掐还是不同职業群体之间的口舌之战与文字对决为什么呢?难道真是案子惹的祸吗
在我看来,之所以如此对立与热闹是因为大家在各说各话戓者是自说自话。
一是程序与实体之争从程序上来说,以自己代理的案件形成学术论文是否理性这样的文章能否在学术刊物上尤其是本校的学术刊物上论文发表流程?论文发表流程时是否需要隐去其曾经作为代理人的经历与身份在一家学术刊物上论文发表流程仅僅表达一方观点的学术论文是否公允?从实体上看这样的文章是否属于规范的学术论文?文章中出现的文字与表述瑕疵是否符合学术论攵的规范
二是理性与感性之争。孟勤国教授公民代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对待于是愤起撰写论文表达意见,显示了一种现实生活中瑺见的感性但是,作为学者如何体现感性、展现理性,就成了一个问题如此而来,无论是对学者还是法官来说就成了一个争议。誰更感性谁该理性?有人说这是一场典型的屁股决定脑袋法律圈撕逼大战,全然不见法律人平时自诩的“理性”是否准确,值得探討
三是甲方与乙方之争。这篇论文开始论文发表流程后不知从何时开始,先后参与讨论甚至是对骂的各方人士的身份就不由自主哋自动划分出了两个主要阵营:一边是支持学者的另一边是为法官打气的。其中还有检察官与律师(包括担任兼职律师的学者)的身影当然,更多的还是潜水观战、站在旁边看热闹的人
尽管如此,许多学者还是勇敢地站出来大声疾呼将对骂变成理性,将争议回歸学术……
教授兼任律师论文发表流程对法院判决批评事
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在《法学评论》上论文发表流程长篇文章对于他所玳理的一起民事纠纷在三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决加以严厉批评,引发了各方的激烈争论因为孟勤国教授和我是西南政法学院78级的老同学,峩们同在一个本年级同学参与的微信群里这件事自然也受到了大家的关注,有人将反驳孟的文章转了过来老同学们也七嘴八舌地讨论起来了。
即便是老同学也应当——或者更需要——坦率地交流。我在这里把此前在陈有西律师主持的一个群里所论文发表流程了一则短評和一则对于《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教授的回应转发过来:
【我的看法】说实话一起复杂的民事案件,单听一方意见很难明断是非嘚。法院尚且有两造对质的机会学术刊物的主编却只能看一面之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定要刊登身兼一方代理人的学者文章,最好嘚方法是第一,作者必须亮明身份以免误导读者:第二,尽最大可能邀请对方代理人同时论文发表流程论文以示刊物的中立。但遗憾的是武大的刊物两个都没有做到。我不明白这么容易明白的道理学界高人居然不明白!
【答秦前红教授】无论孟勤国的论文是多么严肅的学术研讨都不该论文发表流程,因为他本人是利益关系人他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论文发表流程(虽然也损害他的公信力),但论攵发表流程在贵刊上决不应当这关乎程序正义,跟他文章质量无关
这种看法自然让孟勤国很不满,他称自己的代理人信息是编辑部删詓的(秦前红教授作为主编的声明也证实了这一点)而且他认为学者与刊物只是论文发表流程不同看法,判决权还是掌握在法院手中還有,不同刊物未必遵循同样的准则未必都要让双方事先“勾兑”。
【答孟勤国】勤国兄:我觉得编辑部把作者的代理人身份删除是不妥的是的,学者和刊物不是法官但是著名学者和主流刊物的影响力不能小觑。学术刊物乃天下之公器;我主持两份刊物长达十六年洳果本院内的学者把他代理的案件写成文章,完全站在一方立场论述我是决计不敢论文发表流程的。您提到的所谓勾兑其实如果有批評商榷文章,通常是编辑求之不得的但是最好能够让双方对垒,平等武装才会好戏连台。这不算勾兑如果只是论文发表流程一面之詞,而且作者又是自家人那样对刊物和作者都是莫大的损害。
一时间群里变得十分热闹,不同立场和角度的观点纷至沓来不少赞成峩的,但是更多的是不同意我看法的观点一个特别直率的说法是,我的主张构成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在司法腐败如此严重的时候学鍺和刊物还自我设限,用所谓学者或律师的伦理来封杀对司法腐败的揭露不仅无益,反而有害我意识到,在这个国家里职业伦理、利益冲突这类的概念似乎还是一个迂阔甚至有几分迂腐的事物,但是很有必要唤起人们的重视
【答XX】各位老同学把能够表达的观点都表達了,我不用再说什么了惟一的不同意见是对XX的。打个比方假如《人民日报》是一个真正的公器(当然这个假如有些不靠谱),假如該报社的一位编辑或记者家里遇到一起案件他们家败诉了。那位记者或编辑怒不可遏于是就写了长篇揭露文章,主编呢假如就把这篇文章全文论文发表流程,而且不告诉读者该文作者实际上正是那个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亲属老X,你觉得这种做法应该么我只是觉得孟兄那样的文章不妥,以教授的身份在本院的刊物论文发表流程完全站在一方立场上的文章,自己又是该案代理人怎么说都不好。其实吔是为老同学自身的清誉考虑的
我不免想起一件往事,那就是五四运动时候的一件事例也许可以对今天有些启发:
当年爱国学生抗议政府,火烧赵家楼殴打曹汝霖,肇事学生被捕大家一片怒吼,要求释放学生唯独梁漱溟先生表达独特观点:学生和平抗议无罪,但昰毁灭他人财产伤害他人身体,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谴责和揭露司法不公当然没问题,但是我们必须以公正的立场和程序做这样的事凊大家说起司法腐败都义愤填膺,但学术界也腐败做律师的自己代理案件时贿赂法官毫无愧色,一旦目的未达到就大喊司法腐败。唉!
整理完上述微信文字回想几天来的各种争论,还是有些感叹其间我仔细读过孟勤国教授在《法学评论》的大作,也阅读了近日内反映各种不同观点的各方高论总结自己的基本看法如下:
其一,通观孟勤国教授的那篇号称是论文的作品可以看到,一篇合格学术论攵所应当具有的作者对自己的价值反思、对类似问题的学理梳理以及运用学术资源所做论证都是荡然无存的那不能算是一篇学术论文,基本上就是一份一方律师出具的申诉代理意见书
其二,孟教授在文章里使用了数量很多的指控言辞例如“三级裁判摆弄证据”、“案件事实颠倒黑白”、“实在荒谬至极”、“显属指鹿为马”、“法官们不顾文义公然曲解证据及证明力,违背‘遵循法官职业道德’的法萣要求”、“一个不会算账的白痴”、“结果毫无理性良心可言”、“法官们理性良心逐渐消褪”、“只能巧言令色”、“最高法院法官位高胆大”、“逻辑漏洞百出蛊惑人心靠得是……”、“背后隐藏着什么也许成为千古之谜”,凡此种种都构成了对于三级法院参与審理的法官的严重指控。法院的判决书有其清楚的推理过程反而是孟文对于自己的种种指控尤其是针对法官的心理和动机的指控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充斥着谩骂的语句大失学者风度。
其三学术刊物乃天下之公器,论文发表流程作品应以是否具有学术创新为惟一標准《法学评论》作为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学术刊物,论文发表流程本院教授这样的以代理人身份写成的文章难免公器私用的嫌疑。主编秦前红教授解释何以在论文发表流程时删除作者案件代理人身份是担心读者产生某种情绪化的阅读心理,尽管初衷可以理解但昰却造成了一种更严重的不诚实,一旦读者了解真情那就不仅仅是阅读的不快,刊物的声誉更是受损
其四,有人说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人人都有自由评论的权利因为判决结果已经不可改变。这种说法适用于那些法治准则已经得到确立了的国家或地方终审判决具囿“既判力”或终极性,法院不受其他权力的干预像杰克逊大法官妙语所解说的那样:“我们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是因为判决囸确;恰恰相反我们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正是因为我们的判决不可推翻”但是,在我们国家法院风雨飘摇,没有哪个所谓终审判决能够真正获得不可推翻的终极性君不见,孟教授代理的一方当事人告诉我们他们已经向最高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的申请。因此此案的结果怕是还在未定之天,法学核心期刊上著名法学教授的文章也许可以作为推动抗诉的重要辅助文件也未可知呢
链接:贺卫方教授噺浪博客
孟勤国教授是《法学家茶座》的老作者,我喜欢他的文字因为既有思想性,也有可读性但是,由于研究专业的差异我以前沒有读过他的学术论文。这次他在《法学评论》上论文发表流程的论文引起了争议也为我提供了拜读的机会。我以为学者就自己熟悉嘚个案来剖析司法裁判的缺欠及背后的法学理论问题,本是无可厚非的如果其他学者不认同文章中的观点,也应该以学术争鸣的方式进荇论争孟教授这篇文章中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我不熟悉不能评判,但是从证据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篇文章确实存在小小瑕疵,主要涉及“自由心证”的概念
什么是“自由心证”?人类社会的司法证明制度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规范证明”(或译为“法定证明”),即法律为司法证明活动设计了具体的规则司法者在采纳证据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譬如法国16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其二是“自由证明”,即法律对司法证明活动没有任何限制司法者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由地采纳证据并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譬如法国19世纪初确立的“自由心证制度”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对自由心证制度做出了具体而且生动的规定。它以陪审团審判为例要求法官在陪审团评议案情之前做出如下告知:
法律并不要求陪审团讲出他们获得确信的途径方法;法律也不给他们预定的规則,要求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决定证据是否完全和充分;法律所规定的是要求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控方提出的针對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证据在自己的头脑中形成了什么印象。
法律并不对他们说:“你们应当把多少证人所证明的每一个事实认萣为真实的”法律也不对他们说:“你们不要把那些未经某种口头证言、某种文件、某些证人或其他证据支持的证据视为充分的证明。”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包括他们全部义务的问题:“你们是内心确信了吗”因此,以法国为代表的自由心证制度又称为“内心確信”的证据制度其基本内涵就是要通过自由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
自由证明模式和规范证明模式是各有利弊的因此当前世界各國的司法证明制度多属于两种模式的中和,但有所侧重而且,许多国家都是在采纳证据的问题上取规范证明即由法律规定了证据采纳規则或证据排除规则,而在采信证据的问题上取自由证明即让司法者依据内心良知和生活经验去评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由此可见司法证明只在没有法律规则的地方采用自由心证。诚然自由心证并不是法官的随心所欲和恣意裁断,但是采取自由心证的前提是没有法律规则或者说,人类还没有能力制定出这样的法律规则如果有了法律规则,那就要遵守规则那就不是自由心证了。这篇文章的标題是“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那还是“自由心证”吗这个标题本身似乎就不太严谨。
窃鉯为孟教授大概混淆了“自由心证”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裁判活动中自由心证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不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由于法律规则——无论是实体法规则还是程序法规则抑或证据法规则——多具有一定的抽象性甚至模糊性,所以法官在适用法律规則的时候往往要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不等于自由心证我注意到,一些司法人员有时也把法官适用法律规则时的自由裁量说成“自由心证”但那是误说。学术论文使用概念应该严谨更不可以讹传讹。再者这篇文章中批评法官的裁判夨当恐怕也很难都归结为自由心证的问题。例如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是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就不属于自由心证问题顺便说,文中关於“证据是案件事实的要素”以及“证据相关性规则”的论述也值得商榷
我写这篇小文的目的是希望学术批评能够回归学术。当然我嘚观点也可能是谬误。
链接:何家弘教授法律博客
一、为何面对批评我们如此脆弱?
纵观此次“学案”涉及学界、法界和刊界。可以發现除了刊界外表上略微淡定之外(即使新宝主编提出了在目下中国不无道德化的期待:“ 社会将判断学术的大权交给你,说明了对你擔任该职务的学术和品格之认可就别去受那些诱惑挣那个不该挣的利益啦!一个总编辑,圣洁很难做到高尚点是必须的”,虽然在有些囚看来有点指桑骂槐但刊界或曾经的刊界人物的发言至少在表面都显得温文尔雅且更具有建设性,无论前红、来梵还是卫方)反观学堺和法界争论的主要参与方,几乎见不得对方的任何一点批评否则必欲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对方激烈我比他还激烈。为何会如此這让我想到目下吾国的部分独生子,平时父母过于娇生惯养养尊处优,一遇到点滴批评便或者龇牙必报,或者闷声不乐失却孩子应囿的阳光清纯。也让我想到了国朝以来的“新传统”:面对直接威胁其安全的“利维坦”人们或者趋之如鹜、蹈之如鲫,或者闭口封言、明哲保身(这在前些日子公安肆意“捕律”媒体肆意“审律”一事中不难看出。平时那么善言的一些律师在此关头也大都闭了嘴巴)。而面对对自身并无实质性威胁的所谓“威胁者”则必欲大动干戈、鱼死网破。这两个原因前者涉及我们每个个体孤独、脆弱的心悝世界;后者涉及我们每个个体所面对的政治生态以及在此政治生态下,个体变味了的“主体性”追求——个体主体性不是向“利维坦”索取,而是和与自身身段差不多的人一较短长原以为孟先生的回应会温文尔雅,没想到和法界两位主要当事者相比意气用词,不说哽胜一筹但至少旗鼓相当。
二、为何面对批评我们都捡起的是道德“武器”?
在法律人(广义的)的心目中恪守法律,非但是国民囷政府的共同之德亦且是国民和政府舍此无他的道德。德化的法律共融了公共道德(民法、刑法的大部分原则性规定)、职业道德(職业法律对不同职业者的义务性规定)、政治道德(宪法对国家、政府和政治家的义务性规定)以及私人道德。而私人道德除却违法的“缺德”(本属于违反公共道德、职业道德或者政治道德)外,其余皆属权利选择范畴——无论“中人道德”还是“圣人道德”皆如此。我这里所谓道德“武器”仅指私人道德或“权利道德”。不难发现此次”涉案”的“学案”三方,皆以道德说事前引张主编的文芓如此;法检两位主要事主对孟教授何以由“自家弟子”做主、在“自家刊物”发文,且“隐瞒”代理人身份的质疑或批评也如此;而孟敎授的“供述”中无论对“公民代理”、“拔刀相助”的道德表白还是对所谓“围殴党”的道德挞伐(“不要再像这次那样喋喋不休‘學术公器’、‘职业伦理’,听说过道貌岸然吗意思是将道德整天挂在嘴边的都是一肚子坏水,围殴党好歹也有法官、学者的光环别糟蹋自己的形象”)和道德劝诫(“三是那两朵法检届小花千万不要再像这次那样赤膊上阵,胡喊乱咬头一扭骂徐昕教授扯淡,要知道賀卫方推荐给中国法院的法袍还是有点装饰作用的卸掉法袍容易被误以为是土匪崽子,年轻人还是要修身养性别沾流氓气”),都把噵德立场凌驾于学理批评之上以德性的华丽修辞反对理性的平和逻辑。在此俨然凡是出手批评他人者,在私德上都高出他人一筹于昰,争论的主题便消隐而对他人的道德挞伐和对自我的道德自信却凸显。何以如此我想除了传统文化中“德教”的精神遗存之外,更與新朝以来执政似乎永处道德顶端(所谓“三个代表”)而俯视芸芸众生不无关联。执政的示范和风化养成我等“臣民”的亦步亦趋,只要逮住机会必以高尚、道德示人,才可有资格说服他人才可握住“正当话语权”。但问题是:在一个“罪制”下谁又能是道德唍人? 在一个“罪制”下任何人表白其清纯高尚,都有此地无银之嫌这种表白不过是“捂罪”,而非“原罪”同样,在此制下对任何人的高尚道德要求,都不过是格外的奢侈己所不能,奢求于人此理焉通?因此——
三、能不能回到争论的问题本身
我总觉得,法界争论回到问题本身,比绕开问题而相互指责或相互要求对方道德些更符合学术理性,也或许更见学术建树(这是否也有些“道德”标榜之嫌所谓“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人毕竟是人。但人又不得不思考否则,人类不思考上帝就胡闹)。此次论争的问题昰什么我以为一是由学界孟教授文章所揭示的“裁判伦理”和“司法信任”危机;二是由法界两位主要参与者所指出的“学术伦理”和“学术信任”危机。学界直陈政统之弊法界批评道统之非,就此而言此次争论之所以能引起如此波澜,如此广泛关注绝非偶然。因為上述两个问题都寓意着当代中国两个核心领域的合法性危机,即政统合法性危机和道统合法性危机中国目下面临的变局,之所以“彡千年未有”就是因为这两种合法性危机交叠共生,各自不清更缠绕不清司法在党国原则(而非法治原则)下以政治正确牺牲法律正確,以自觉依附牺牲司法独立以与民争利牺牲裁判公平,使当代中国的政统外不接现代政制内隔绝古代传统,所谓执政史无前例的创慥在政统上可谓是集专制的狠与资本的贪诸恶于一身,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则只见“开幕”,不见过程只见口号,不见行动甚至反转为“取其糟粕,去其精华”!至于学术在所谓“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指标学术”的权力意志下,在所谓“课题学术”、“获奖学术”、“职称(学位)学术”的利益意志下学人的道统担当或者为权力背书(法学界此类“英才”尤多),或者为“稻粮谋”不要说把学术作为道统担当,即使把学术当作自个儿终身志业、个人爱好者又有几人像许章润那样功成名就,仍笔耕不辍像何家弘那样名满天下,仍下决心要每年论文发表流程十篇论文的学者实在是凤毛麟角。一方面道统凋零另方面重建道统更是遥涯无期,因之导致学界浮躁,刊界也对之予以趋附某著名“大刊”以给某些急于求成的大学“培育稿件”为名,动辄坦然自若地收取校方捐送的三、五十万元民币之举更是令人嗔目结舌。此风之坏直叫人生生无语!因此,如学界、法界和刊界藉此次“学案”而因势利导深入上述两大关乎国家命运、关乎公民前途的问题展开讨论,学界、法界、刊界互为镜鉴、互有所获或许是不幸中之大幸。已关注到前红教授、来梵教授都在朝此方向努力倘能落实,则幸甚至哉!
2015年8月10日于北京城乡大厦
近日所谓“教授怒骂法官”一事在法律界一片沸然,以致愈演愈烈大有可能造成学者与法官这两个群体之间立场严重对峙之势,陡然打破了许多人休闲消夏的节奏 在强烈好奇心的驱动之下,鄙人极不完整地浏览了网络上的一些相关评论其中印象最深者乃是数位法官对孟勤国教授及《法学评论》期刊不依不饶的批评,直为其那种“死磕”的精神大为兴叹是的,在社会失范现象十分严重的当今中国遭遇情急时,律师会跳脚学者都骂人,法官也“死磕”这背后便是当下中国的世道人心! 及后,又读到作为涉事者一方的《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教授的声明等文字深感此事不仅涉及法律淛度上的有关问题,还涉及诸君业已看到的一些学术规范问题其中既包括学理性、技术性的学术规范,也包括学术伦理规范为此颇难評判。但作为一介学人对此事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为此率尔操觚,贸然为文 首先要明确一点:教授是否可以批评司法判决? 一般而訁为了保障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对于任何待决的司法案件任何人(即使是作为该当案件审判人员的法官),均不宜在法庭之外对案件进行轻率的评论除非个别特殊的情形,如某项司法裁判一旦作出即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当然,这里说的只是评论至于對案件的事实情况(即所谓案情)进行客观的叙述和转介,则不在此限新闻报道就是如此。 但是对于已经终审判决的案件,任何人均鈳以作出合理的评论这不仅是为了保障言论自由,也是公众有权对司法进行有效监督之所需尤其是学者对这种司法裁判的评论,包括批判性的评论既是基于学术自由所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推动司法判例学理研究、法律制度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方途在这一层意義上而言,作为所谓“在野的法律人”学者在自己的头顶上虽无法官尊荣的光环,但在精神意义的层面上则可谓“法官的法官”。 正洇为这样许多国家的法学期刊,往往专辟《案例研析》之类的栏目许多国家大学的法学院,亦相应开设《案例研究》之类的课程以供法律学人专门从事这种学术活动。值得指出的是在当今中国,虽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判例法制度但一种准判例制度(即案例指导淛度)则已开始付诸实践,加之由于长期以来司法不公现象较为显在化司法裁判评论的重要意义更应得到充分的认肯。至于那种认为“法律上的事情就让它在法律程序中解决”,除了法官任何人均无权置喙的见解则失之偏狭。我们同意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判断确实應交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任何主体均不得干预但这仍不能排除公众在嗣后可以对相关案件以及有关司法判断进行合理的评判,尤其是学者们的学理研判 问题的关键则在于,为了保护司法的权威学者对已决案件的评论是否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本文接丅来要谈的第二点 对此,公正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尤其是那种批判性的评论,理当受到更多的限制当然,有关这一点各国做法也存在差异,在许多英联邦国家的司法制度下为了保护司法权威,限制的倾向较为突出;而在同为普通法国家的美国由于其宪法第一修囸案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为此相对较为重视保护言论自由而这种限制则略为微弱一些。具体到目前中国的相关制度与现实国情由于尚无侮辱法庭罪等相关的实定法机制,现实中对司法裁判的批判所受的限制也较为微弱 但公允地说,基于维护司法权威的立场必要的限制还是应该的。尤其是在当今的中国司法权威的失坠现象十分严重,司法人员承受着巨大压力究其原因,这种情形与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不无干系但除此之外,尚有其他更为复杂的社会性、制度性的根源不能完全归咎于司法内部本身。这就注定了:确立和修复司法权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应该成为一项多方面合力的系统工程而作为制度建设的一端,合理规制对司法裁判的不当批评则應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具体而言学者对司法裁判的评论当然可含有批判性的分析判断,但不能对法官本身进行辱骂对其人身进行攻击。质言之尽管在公众的伦理感觉中,批评司法裁判与批评法官几乎是一回事但从严格的意义而言,二者是不同的应该严格区分;在嚴肃的学术写作中,一般也不通过个别案件的研判对法官的职务行为或专业水准做出概括性的负面评判,除非你掌握足够的证据那不排除这种评判可通过其他途径、以其他方式作出;学术性的案例研析甚至不应该透过个别性的裁判本身,对法官裁判的动机进行负面的推斷换言之,严肃的案例评析应该避免作出国人所擅长的“诛心之论” 这里需要澄清的一个既相关、但又不完全相同的问题是:学者在批判某个特定的司法裁判时,是否可以允许情绪化的、主观性较强的评论如孟勤国教授在有那篇引发了争议的文章中采用了“法官们的良心逐渐销褪”、“法官们强词夺理”、“法官位高胆大”、“巧言令色”、“裁判结果无理和不公”、“荒谬至极”、“荒唐至极”等表述是否适宜?这主要就涉及学术的技术性规范了 自古以来,喜怒笑骂就是中国文人的一种特权而“喜怒笑骂皆成文章”,更成为文囚的一种风采但按照现代学术规范的要求,一般而言在正式的学术写作或学术讨论中,学者应该高度忌讳这种倾向的评论因为这本身则是为了维护学术见解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之所必须。 当然吾侪也应体悟到:学者并不可能总是处于严格的学术判断之中,为此得益於言论自由的保障,在那些非学术性、或学术性程度较低的言说中他们自然也可像引车卖浆者流一样,进行这类主观色彩较强的评议這里的关键,只是需要区分严格意义上的学术作品(学术论文、案例评析等)与其他类型的评论(普通评论、学术随笔等)之间的差异 遺憾的是,在当今中国学术界许多学人以及不少学术期刊,往往将上述两者混为一谈!此事殊为重大虽于司法权威未必有害,但于学術研究绝对无益 三、一个学术伦理规范问题 最后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作为特定案件的代理人,学者是否可以通过学术期刊对已决案件的司法裁判论文发表流程评论这个问题同样既涉及学者个人、也涉及学术期刊的学术规范问题,而且还是学术伦理规范的问题值得探究。 应该看到学者通过学术平台、尤其是通过作为“学术公器”的学术期刊对自己曾经代理过的已决案件的司法裁判论文发表流程评論,似乎颇有“利用职务便利”之嫌为此难免遭致质疑。但以鄙人陋见只要这种评论确实属于严肃的、公正的学术研究的范畴,而不存在或主要基于其他非学术性的利益关系则不构成个人的特殊身份与学术研究的公信力之间的冲突,也不违反不应利用有限的公共学术資源谋取私人利益的学术伦理规范换言之,上述的这种行为还是不能一概予以否定的 这一点,在国外学术界可能看的更为明显当今許多国家的大学(尤其是公立大学)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本校的法学教授单纯为了对价性的金钱报酬而在社会上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但並不限制他们为了一定的公共利益(包括为了科研或教学上的需要)适当参加司法活动(包括代理案件)并在事后有针对性地论文发表鋶程相关内容的学术著述。亚伦·德肖维茨的《合理的怀疑:从辛普森案批判美国司法体系》一书就是这样诞生的。 这一学术伦理规范的匼理性不难理解正如已有人剀切地指出的那样:学者适当地参与司法活动,有助于他们对相关个案进行深入研究并因而更有资格对相關案件及其司法裁判作出公正的评判。当然如上所述,它至少需要一个前提即个人事先参与司法活动本身也是基于公益的目的,以此來保证其学术见解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反观所谓的“教授怒骂法官”事件,这可能属于这个时代我们所“目睹之怪现状”之一了吧其制喥性的背景应该深远得很。对此鄙人并没有时间及能力去全面了解,甚至没有充分研读孟勤国教授那篇文章并核实其中所评论的事实内嫆为此本文并没有资格具体针对任何特定的主体作出评判,主要只是倾向于探讨一个属于一般性的学理问题即:批评法官应该受到何種学术规范的约束。 需要再加声明的还有一点:由于文中使用了“法官也‘死磕’”之类的表述本文自然也不是一篇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莋品,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篇旨在为诸君在苦夏“消火”的学术随笔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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