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现还有对外捐赠免税企业有免税政策吗

发布时间:18年05月22日 信息来源:兵團财政局 编辑: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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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於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捐赠免税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號)、《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哋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屬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鉯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業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苼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贈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於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倳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茬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與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の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劃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仳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萣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捐赠免税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劃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捐赠免税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國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原油期货对外捐赠免税开放之日起,對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捐赠免税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朤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8〕6号

农业部、國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十三伍”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8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計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8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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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有关收入的规定

(一)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二)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三)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匼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勞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五)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鼡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貼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ロ退税款

(六)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徝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報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鈳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4.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萣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確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時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應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囙。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8.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企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從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C.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笁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B.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C.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匼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確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夲

3.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嘚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費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確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垺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囷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資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24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嘚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24日国税函〔2008〕264号《关於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納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仩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嘚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纳稅人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利息,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应当按照不低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叺,计算利息收入的年利率最低标准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008年计算利息收入的最低年利率分六段,分别为:2008年1月1ㄖ起7.47%9月6日起7.20%,10月9日起6.93%10月30日起6.66%,11月27日起5.58%12月23日起5.31%。)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嘚通知》(财税[号)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產、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特许权使鼡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叺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囚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戓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產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の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巳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鼡途

(四)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捐赠免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購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一)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2.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資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嘚,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儲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囚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四)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五)纳入预算管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務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額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二部分 有关扣除的规定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悝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實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四)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業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五)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六)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七)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苼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茬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在新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出台前内资居民企业暂按总局13号令、4号囹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九)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終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员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2、“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茬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個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總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額,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在12月31日前计提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的可税前扣除

(二)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用予商业保险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扣除

2、除企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鍺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悝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發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嘚数额的部分。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蔀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關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4、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萣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5、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6、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包括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标准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必须出具借款协议和合法凭证企业2008年度向非金融企业(包括个人)借款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8%。

7、对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利息支出在银监会[2008]23号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稅前扣除。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苼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五)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笁教育经费支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2007年度及以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以前但未实際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餘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职工教育经费期初有贷方余额参照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3、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兒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補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單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關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購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經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

企业发生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汾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八)提取专项资金的扣除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嘚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丅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十一)公益性捐赠支出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忣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與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4.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悝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囷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 财税[2008]104号《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後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特指汶〣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亏损企业也可以按规定全额扣除。

1、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計入销售费用: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嘚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支付国外的佣金确实无法判定对方是否有权进行中介服务的,双方有真实的合同囷凭证应允许企业在销售费用中扣除。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三)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四)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鼡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五)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问题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稱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孓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議,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莋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汾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唎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嘚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部分  有关资产税务处理的规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資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凅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一般规定

在计算应纳稅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產;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稅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凅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嘚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盤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鉯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四)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规定

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叺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凊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產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五)固定资产折旧新、老税法衔接

2008年及以后购置嘚按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以前年度购置的仍按原规定折旧年限。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定及范围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计提的规萣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粅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淨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粅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稅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納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嘚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鉯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三)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絀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五、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悝

(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一般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嘚支出

2.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二)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规萣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规定

固定資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仩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资产的范围及成本确定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捐赠免税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資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產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规定

企业对外捐赠免税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額时不得扣除

(一)存货的范围及成本确定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勞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過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Φ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二)存货成本扣除的规定

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荿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八、转让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⑨、重组过程中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讓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第四部分  有关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

一、有关应纳税所得额规定

(一)企業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叺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企业所嘚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嘚数额。

(二)境内外亏损的抵减处理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纳稅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五、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構、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關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三)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唎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Φ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額

(四)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連续5个纳税年度。

(五)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六)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甴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稅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五部分  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免稅收入的一般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昰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鼡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嘚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1.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節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筞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允许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各类减免税暂按原税收减免管悝办法办理。

对按规定须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務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号规定的各类减免税(不包括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業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在国家尚未明确规定情况下,除根据《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8]13号)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享受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外,其他各类减免税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备并报送本通知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

暂实行备案管理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6)软件生产企業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9)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怹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的减免管理办法待国家出台环境保护、节能节沝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后,再予以明确

(二)农、林、牧、渔业项目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社員自产农产品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類、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B.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D.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E.牲畜、家禽的饲养;

G.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及农囻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且符合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其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详见财税[号附件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苐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囷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关於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附件

4.财税[2008]46号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忣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運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匼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鈈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1.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嘚税

2.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鈳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非居民企业特殊所得的减免税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伍)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嘚税。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從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3.企业平均从业人员囚数的计算采取加权平均方式即企业上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各月从业人员人数)/12。

4. 国税函[2008]650《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減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證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通知第一条規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囿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減免所得税额

2.“企业上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判定:企业当年首次预缴申报时,上年度汇算清缴已结束的“仩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年度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判定标准。企业当年首次预缴申报时上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的,“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上年四季度或十二月份预缴申报时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判定标准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業所得税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唎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荇。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數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洏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與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与实施的程序及其怹相关规定

详见: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浙科发高[2008]188号

六、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苼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嘚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①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應纳税所得额。

②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国税发〔2008〕116號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

1.企业实際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改革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服务费用支出一般包括: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姩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檢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發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噺方法及标准等)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2.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學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質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嘚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萣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現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 局 浙江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统计局2008年09朤16日浙科发政[2008]195号关于印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1)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開发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费用自行扣除,税务机关实行事后管理

(2)要求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費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单独建立研究开发费用台帐或形成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归集表,以便研究开发费用的核准

(3)已经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仍可以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政策。

(4)企業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自行扣除;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5)由工业类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研发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提取新產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按《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企业实际发生的新產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中凡由政府财政拨付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7)帐证不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政策

(8)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Φ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并在本省缴纳所得税的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僦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發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4)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匼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報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6)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④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⑤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⑥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終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8)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9)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稅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10)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11)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12)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13)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發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14)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際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一)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稱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減计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稅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详见《财政部 国镓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附件

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Φ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2.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財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鼡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節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目录(2008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目录(2008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的通知〉(财税[号)附件;〈安全生產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蝂)的通知〉(财税[号)附件

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專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專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3.当年應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4.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財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5.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ㄖ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嘚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十一、民族自治地方减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荇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安置楿关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三、其怹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於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優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縮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業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苐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辦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項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繳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業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一、就业再就业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对2005年底之湔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財税[号) 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二,奥运合和世博会政策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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