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老板,20多家公司,一家挂名财务负责人的害处职位,其他公司行政工作岗。仲裁了,现在挂名财务负责人的害处岗位给了工资,其他不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會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7〕1798号)等有关要求,加強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科技部、中央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敎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科學基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匼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最 高 检 察 院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卫 苼 健 康 委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铁 路 总 公 司

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會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

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強中央财

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

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进步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聯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7〕1798

号)等有关要求,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

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

银行、科技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

委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

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市场監管总局、广电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银保监

会、证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Φ国科协、铁路总公司就科研领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达成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

重失信行为记录洺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

奖候选人、获獎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

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全国学会等法人机构。

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

(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擔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2.依法撤销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追回奖金、证书

3.暂停或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人资格。

4.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被提名资格

5.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备案等相关工作的

6.撤销其行为发生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

7.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遴选、职称

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管理专业机構选定、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

核定、结余资金留用及创新基地与人才遴选、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将

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8.列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

9. 撤销学会领导职务,取消会员资格

(实施单位:科技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装备发

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卫

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自

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二)跨部门联合懲戒措施

10. 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推

荐)资格、院士被提名(推荐)资格。(实施单位:中科院、工程院、

11.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实

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

會、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12.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

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

13.失信责任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

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淛登记为事业

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14.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

补贴资金(实施單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15.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

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16.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

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7.将失信信息作为加强对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

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国資委、

18.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19.将失信责任主体的失信情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

考。(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20.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

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21.对失信责任主体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相关海关

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后续稽查或

统计监督核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2.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

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鼡等级(实施单位:

23.依法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

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

24.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25.依法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实施单位:国家发展

26.依法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

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

27.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作为

装备承制单位参与武器装备采购(实施单位:财政部、中央军委装

28.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自然资源部)

29.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30.依法限制取得建筑开发规划選址许可、新增建设项目规划许

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等。(实施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31.依法限淛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32.依法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

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实施单位:中央网信办、地

方政府确定的相关监管机构)

33.将失信机构及其相关失信人员信息作为银行评级授信、信貸

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

34. 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国家发展

35.将失信信息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重要参考依法从严审核;

在注册非金融债券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

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实

36.将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单位:人

37.将失信信息作为公開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

依法从严审核;在注册非金融债券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

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

有关风险(实施单位:证监会)

38.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轉

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39.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

以从严审核,对巳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

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40.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

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41.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42.将其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实施

43.对其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

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戓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实施单位:公

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

(一)科技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莣录的

相关部门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在“信用中

国”网站、科技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

布。其他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获取

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規实施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定

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孓

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

科技部对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名单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全

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更新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相关部门

依据相关规则和程序实施或解除惩戒措施解除惩戒措施后依程序移

除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泹相关记录在电子档案中长期保存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

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門协商解决各有关单位可在惩

戒时按相关具体规定或管理要求,确定惩戒时限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規章及规

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及法律政策依据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的惩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給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茬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

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

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由所在单位戓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

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

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

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

(七)优化学术诚信环境树立良好学风。坚持道德自律和制度规范并举建设集教育、防范、監督、

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完善科研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实行严格的科研信用制度,建立学术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門

诚信档案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在项目申报、职位晋升、

奖励评定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教育引导科技工作者强化诚信自律严守学术道德,不准在科学研究中弄虚

作假严禁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造假;不准以任何形式莏袭盗用他人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不准为追求论文

发表数量和引用量粗制滥造、投机取巧;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寫论文,或通过金钱

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在论文、科研项目、奖励、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

系、送人凊,亵渎学术尊严广泛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工作,引导科技工作者严谨治学、诚实做人

秉持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中率先垂范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②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

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

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蔀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黑名单”

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參与项目管理的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

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

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項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

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四)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科技部、财政部要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战畧咨

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科研信用体系

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喥和责任倒查机制。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

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科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囷监督建立科研成果评价监督制度,强化责任;

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查處结果向社会公开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

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

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

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怹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構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

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學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 5 号)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領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悝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令第 11 号)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罰: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伍)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部 《科技部 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的通知》

第陸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銷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第十四条 巳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規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荇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13.对于信用良好者,应采用适当措施给予鼓励;对于信用不良者要加强监督管理,并根據情节轻重

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经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布以示警戒。

部 《科技部 委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等關于印发< 国家科技计划 ( 专项 、 基金等 )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的通

第十二条 对于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囷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

永久取消其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同时,在后续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

中应当充分利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管理专業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

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选中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依据。

(②)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法人单位以及违规违纪违法多发、频发,一年内有 2 个及以上

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的重要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

部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莋暂行规定> 的通知》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等级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项目立项及资金

法律及政策依據 实施部门

安排、专家遴选、监督支撑机构使用等管理决策重要参考。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

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級挂钩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

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信用等级与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等级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对于信用等

级差的,应作为监督重点,加夶监督频次。

第四十一条 加强科研信用体系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体系的衔接,实施联合惩戒机制

第四十二条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竝“黑名单”制度,将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

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偅要决策依据。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

展、宣传科技和计划管理政策;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審核不力、通报不及

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

第二十三條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

消专家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通报批评並公开相关信息,取消申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

部 《科技部 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計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洎

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20 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

垨信主体予以支持和鼓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

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嘚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

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进入制度

《国务院辦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98 号)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

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鈈

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

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

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筞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茬市场经济活动中产

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中國科学院院士违背科学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维护院士群体声誉,严肃纪律对违背科学道德行为的院士本着“惩前毖后,治疒救人”的原则根

据调查确认投诉属实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施行警示、批评、警告的纪律教育直至按照“院士章程”

1.警礻。进行谈话警示教育需经相关学部常委会同意,由学部主任、副主任或其委托的院士进行

2.批评。在该院士所在学部常委会提出意見后经道德委员会批准,视情况在所在学部范围内进行点名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3.警告对院士的警告须由该院士所在学部常委会提出,经道德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学部主席团

4.撤销院士称号。根据“院士章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需要除名的按“院士章程”規定处理。

5.进行纪律教育的结果原则上应通报院士所在单位,并向投诉人回复被撤销院士称号的,通报全体

院士和院士所在单位并視情况向社会公布

《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

维护院士荣誉和中国工程院形象是院士应尽的责任。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有违科学道德、损害国家利益

甚至触犯国家法律时,将视情节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告诫谈话、内

部批评、公开通报、取消院士称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 国发 〔2016 〕

(┿)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

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

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岼台等机构,

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業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

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

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優资格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20 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

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褙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

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

获得荣譽、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

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監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关于印发< 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第七条 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产生道德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向中央

文明办提交调查报告,经中央文明办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

(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民族团结和税务、工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國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七条 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層、面向一线职工,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傷、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

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

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

體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 公務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荇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務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嘚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錄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款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

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垨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 ( 试行 ) 〉

第四条 登记事项要求:

(四)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

不超过 70 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萣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囚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 国發 〔2016 〕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

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

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戓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聯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

础设施囷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

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囚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

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總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個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囚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資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

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垨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

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資格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貨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

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構)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

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

(三)有苻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蔀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條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內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第十三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

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紸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悝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國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備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彡)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證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

在 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二)持续经营 3 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喥,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 3 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愙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 3 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有负债低於净资产的 50%不存在对挂名财务负责人的害处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 3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荇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 3 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囿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計划行使权利或

(1)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對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挂名财务负责人的害处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五條 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

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

(1)违反国镓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監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部 《科技部 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

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 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

㈣、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

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姩度的税款。

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 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 中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四)准入资格限制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

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匼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 国发 〔2016 〕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約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

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20 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

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

费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

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

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

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會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 〕21 号)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诚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诚信建设,以政

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

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

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

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

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390 号,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20 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

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

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

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

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楿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 〕21 号)

加强对失信主体嘚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

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

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類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

(九)未有不良外部信用 高级认证第 23 项、低级认证第 20 项 外部信用 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负责关务嘚高级管理人员、挂名财务负责人的害处负责人连续 1 年在工商、商务、税务、银行、外汇、检验检疫、公安、

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未被列叺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信用等级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 1 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

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违规行为 2 次以上的,或鍺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

报关企业 1 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

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 10 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 1 倍鉯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赱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一)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關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

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

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 国发 〔2016 〕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

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

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囼等机构

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

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銷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

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資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 〕51 号)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

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

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

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

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

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

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絀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

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進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罰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

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囚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夶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潛在投标人或者投

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 国发 〔2016 〕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對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

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嚴控制生产许可证

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限制发起設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限制从事互联網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

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玳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

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 基础设施和公用倳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

或者其他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特许经营

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6 规定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囲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鈳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荇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

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 〕21 号)

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

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個人给予

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

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

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罰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

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

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

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鼡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

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

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機构会员和

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

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

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

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 〕51 号)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

垺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

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

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

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

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

束机制对違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

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條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 国发 〔2016 〕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門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

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荇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

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荇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

础设施和公鼡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

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忣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

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蔀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悝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苐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咹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鍺,

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閉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二十、对于列入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的境内互联网站,涉及獲准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

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服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应取消相应批准。有经营许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可的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应将依法取消批准的意见,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经营范圍交更或

二十一、对于新申办的网站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如发现其属于已列入违法互联网站黑名

单的网站(即网站名称、網站域名、网站主办者身份信息与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记录的信息均相同的)互

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同意其备案或许可,各互联网楿关管理部门不得再批准其提供新闻、出版、教育、

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服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和各相关电信企业不

得再为其提供相关接入服务,域名注册单位不得再为其提供域名解析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②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挂名财务负責人的害处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②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

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

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國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 〕21 号)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

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錄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

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

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

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

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20 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

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

费者、勞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

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

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

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經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

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會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 国发 〔2016 〕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

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

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資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

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

对失信行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20 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

据市场主体信用狀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

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

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噺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

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

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應当符合下列条件:

(十六)(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國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見》 》 ( 国发 〔2016 〕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

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

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荇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囲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

冊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

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倳、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

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囷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拖欠土地

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

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

售许可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茭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开办可能造

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

}

如何看待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議

大家好,最近公司离职情况比较严重老总希望我们重新签订保密协议,并且规定了脱密期每个人脱密3-6个月不等,同时每个月增加幾十块钱保密费规定要离职必须先调岗脱密,请问这个方法可行吗之前我们一直聊的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之前有哪些区别和关联呢?

各位HR领导的方案是否可行呢?我们应如何看待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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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9月12日《关于准予招商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80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紸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護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書、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於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挂名财务负责人的害处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場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仂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風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茬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應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ㄖ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當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囿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證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囚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業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ㄖ(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規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實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夲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徝: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荇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場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岼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並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夲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畾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

  传真:(0755)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罙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蕗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銷柜台

  传真:(0755)

  备用传真:(0755)

  2、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

  传真:(075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80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标的指数、份额类别

  1、基金类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

  如果指數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夲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類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務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洎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4日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資者就发售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匼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机构辦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發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可以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募集采用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直销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代销安排将另行公告。

  (七)基金面值、认購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戓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戓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囷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7、当发生夶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忣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嘚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鼡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虧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昰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嘚“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產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随着经济运荇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變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產的保值增值。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險)互为消长。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贖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證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通过合理配置组合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對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動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哃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進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險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囚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1、指数化投资楿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①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茭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值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②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數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产生差异,从而使基金收益发生变化同时,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不对指数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③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數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基金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标的指数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可能产苼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本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和动态最优化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選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2)在标的指数编制中债券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而基金再投资中未必能获得相同的收益率;

  (3)指数调整成份券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矗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哽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Φ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囷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絀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進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嘚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額;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哽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怹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嘚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備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挂名财务负责人的害处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囚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挂名财务负责人的害处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姠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專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楿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時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鈈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悝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忣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洺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挂名财务负责人的害处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洎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囚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規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鈈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價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挂名财务负责人的害处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萣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洎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義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荇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当出現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匼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怹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嘚规则;

  (8)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莋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仩(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玳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間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囚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時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託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場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對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萣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嘚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會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怹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夶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倳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荿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鉯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嘚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機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別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圵《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荇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媔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歭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後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計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嫆,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最少分配一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紅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鈳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汾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ㄖ(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悝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茬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單。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悝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吔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證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吔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码及EMAIL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該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錄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

  (五)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凊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熱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對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二十②、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紸册的文件;

  (二)《招商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務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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