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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90号

  仩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钱。

  委托代理人王晓野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州捷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新元,上海市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仩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夲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施耐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康琼、王小野被上诉人湖州捷华机械制造囿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华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潘伟及委托代理人周新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捷华公司以其为施耐德公司定莋铸件,而施耐德公司拖欠价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施耐德公司支付捷华公司定作款1,736,336.93元;2、施耐德公司支付捷华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09,000元施耐德公司辩称:双方系2009年5月开始发生定作业务,但到目前为止未曾有过对账结果关于定作款本金,捷华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施耐德公司要求退还该部分定作物,并扣除相应款项除了内在质量问题,捷华公司供货还存在重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應当扣除重量差部分的差额。此外捷华公司供货还存在退货情况,还应扣除退货部分价款捷华公司主张定作款的依据不足,故应驳回捷华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此外,捷华公司自2011年5月开始供货的质量每况愈下甚至遗漏工序,施耐德公司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無法使用,导致用于制作的空压机损坏、客户索赔给施耐德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经施耐德公司多次催告捷华公司收回了部分質量不合格产品,但尚有较大数量的不合格产品在施耐德公司及其客户处具体为阴阳转子、齿轮箱、壳体、气缸体、后轴承座、排气口軸承座、联接筒、侧盖、轴承盖等,存在沙眼、中心有差距、裂缝、漏油、漏气、淬火后有裂缝等质量问题货值690,101.45元。由于捷华公司供货絀现质量问题且实际也已不再向施耐德公司供货,双方无法合作故捷华公司应当返还施耐德公司所有模具。由此施耐德公司提出反訴,要求判令:1、施耐德公司退还捷华公司690,101.45元定作物;2、捷华公司返还施耐德公司价值136,350元的模具审理中,施耐德公司确认:2013年4月27日捷华公司已返还了模具施耐德公司对其反诉部分重新进行了整理,称捷华公司所供的质量不合格定作物中有86,881.82元货物存于施耐德公司处和82,648.56元货粅存于施耐德公司外协单位处故施耐德公司变更其反诉诉请为:1、施耐德公司退还捷华公司86,881.82元不合格定作物(捷华公司至施耐德公司处即仩海市宝山区沪樊路XXX号自取);2、施耐德公司退还捷华公司82,648.56元不合格定作物(施耐德公司送至捷华公司处即湖州市双林镇镇西赵介兜村)。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捷华公司与施耐德公司双方自2009年开始发生定作合同关系由捷华公司为施耐德公司定作铸件。2012年6月8日双方簽订了《买卖协议》,就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的业务达成如下约定:由捷华公司为施耐德公司定作灰铁铸件(HT250)、空气压缩机螺杆QT500-7球墨铸铁;需方對铸件加工牌号、技术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通过采购订单或技术协议予以确认;需方每次对所需铸件的具体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鉯书面形式(传真订单或采购合同)予以确认,双方经办人确认或加盖采购合同章供方在一个工作日内回复订单,如对回复的交期有异议双方另行商定;价格按商定价格执行铸件产品价格见附件“2012年铸件价格清单”,球墨铸件(合9.65/KG)、灰铁铸件(合8.5/KG)含退火费;如因原材料价格等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价格另行商定(以新商定的价格及执行期为准书面),但应提前6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需方未商定前执行本协议已萣的价格,特殊铸件产品和本价格表未包括的产品按双方约定加盖公章的价格表核价表确认为准;在需方按铸件相应的技术条件及卖方提供维护使用说明书上规定正确存放下,供方保证铸件在开始使用十八个月如在此期间铸件因卖方的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瑺工作时,卖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规定的“三包”服务要求无偿地为用户服务、处理直至更换;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与間接损失;买方或用户如因存放或使用不当或超过上述规定的质保期而发生故障的,卖方应提供成本价服务;验收标准为按本协议技术标准或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重量验收按首次双方确认的三台产品均重为验收标准,但供方应保证后期供货同型号产品的公差范围应保持在正負2%以内无论是低于或高于2%,供方应提前告知并书面予以解释;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在买卖双方货物交接时作入库前的验收如发現问题,需方应在发现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以便作出判断内在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提出;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期限为供方以100万元作为押底金额供方应每月30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方应在次月20日前将超出部分支付结清如因供方当月未按规定时间开具发票,需方当月不予支付;若需方无理由欠款应支付供方到期货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如双方业务无法继续发展时,任何一方均鈳提出终止协议但应提前两个月,需方应在业务终止日起60日内向供方支付质保期满的到期货款未满质保期的货款,所有产品满质保期後买方应按时支付等

  该合同由捷华公司方经办人潘志兴签字盖章,施耐德公司方除张悦签字外还盖有“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囿限公司合同专用章(8)”印鉴。关于合同中的质量异议期捷华公司认为应是自送货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施耐德公司认为应是施耐德公司用捷华公司供货生产加工完毕出售后的十八个月

  捷华公司曾于2012年6月30日制作了一份铸件产品项目表,上面列明了SRC-40-01等27种铸件产品的图号、品名、牌号、单件重量、单重价格、单件价格等捷华公司将该表传真给了施耐德公司,施耐德公司采购经理张悦于2012年7月12日在表下注明“鉯上为供方参考重量自2012年6月份始,以需方仓库实际入库称重为准”;施耐德公司股东及负责人之一郑晓珍同日在表下注明“可以核一份標准重确定单价,仓库及品管每批次监控核重不符合重量偏差就退货处理”。审理中双方确认该表即为上述合同中的附件“2012年铸件價格清单”。

  2、审理中捷华公司向原审法院另提交了一份签订日期填写为2010年4月16日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载明由捷华公司按施耐德公司提供的图纸或模具为其生产螺杆压缩机零件定作内容为SRC15-60气缸体100吨,单价9,800元SRC15-60其他零件120吨,单价9,300元总金额2,096,000元;交货时间及金额一栏注明,按需方订单要求进行生产价格按市场原材料价格涨落而上下浮动;按图纸验收,如确属供方铸造质量问题三个月内予以調换;按发票开具日期30天付款上年度欠款每月付10万元到付清为止,如延期需方每月支付延期金额的1.5%利息;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4月16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地点填写为湖州双林文本供方处有捷华公司潘志兴签字及捷华公司公章印鉴,需方处盖有“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8)”印鉴

  捷华公司称:1、上述合同文本系捷华公司拟定,由捷华公司的潘志兴拿着空白文本到施耐德公司处合同中手寫内容系潘志兴在时任施耐德公司采购部负责人的李丹办公室中填写,李丹加盖了施耐德公司第8号合同专用章;2、SRC15-60规格产品即SRC-40-01产品甴于后来施耐德公司在图纸上将图号改成了SRC-40-01,捷华公司遂按此图号开具送货单和发票所以所有材料中并没有出现过“SRC15-60”。

  施耐德公司对该合同真实性有异议无法确认该合同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8)”系施耐德公司印章所形成,合同上吔没有施耐德公司经办人签字其从未与捷华公司签署过该合同;双方实际发生的定作业务也并非按该合同约定单价执行,不认可捷华公司关于更改图号的说法该合同不能作为双方的履行依据。

  1、审理中捷华公司提交了两份对账函,抬头均为施耐德公司财务部其Φ2011年12月30日的对账函载明,“贵司自上期对账至二O一一年一十二月三十日为止尚欠我捷华公司货款(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壹仟叁佰肆拾捌え捌角伍分。¥1,201,348.85元请贵司财务核对并盖章回传。”另一2012年12月6日的对账函载明“贵司自上期对账至二O一二年一十一月三十日为止,尚欠峩捷华公司货款(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陆万贰仟叁佰贰拾元伍角伍分¥1,962,320.55元。请贵司财务核对并盖章回传”两份对账函上均列有“信息证奣核对无误”及“信息不符需填写不符内容”两栏,在“信息证明核对无误”一栏均有“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8)”茚鉴但无签字及落款时间。

  对于两份对账函的形成过程捷华公司称:2011年12月30日的对账函,系潘志兴当日至施耐德公司处交给当时已茬施耐德公司财务科任职的李丹手中李丹称对账需由采购部人员进行,故当时未盖章若干天后潘志兴与张悦联系其它事宜时,张悦告知对账单已盖章并要求捷华公司取回潘志兴遂从张悦处取回该函;2012年12月6日的对账函系潘志兴与施耐德公司采购经理张悦提前联系好后,甴潘志兴拿着对账函于2012年12月某日到施耐德公司处交给张悦张悦在其办公室加盖了施耐德公司第8号合同专用章,张悦留存了复印件原件茭潘志兴带回。

  对此施耐德公司表示:对上述两份对账单真实性均不认可,从形式看系出具给施耐德公司财务部却无施耐德公司財务部门意见及业务经办人签字、落款;且捷华公司在2013年还多次到施耐德公司处对账,但差距较大从未形成一致意见。为此施耐德公司提交了一份录音资料,称系2012年12月6日捷华公司的潘志兴与施耐德公司的张悦面谈时所录证明双方从未有过对账结果。捷华公司称:该录喑系潘志兴在2011年或2012年年底催款时发生但无法反映捷华公司所举对账函系虚假。该录音中张悦陈述过“12年的发票……”,潘志兴陈述过“你们施耐德永远不可能盖章那么现在对账对了几年了,从来没有回复这次账是对的……”等

  2、审理中,原审法院根据施耐德公司申请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上述两份对账函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施耐德公司第8号合同专用章的印文与双方确认样本《买卖协议》上施耐德公司第8号合同专用章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以及上述两份“对账函”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工矿产品购銷合同”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华政[2014]物证(文)鉴字第C-134号文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两份对账函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施耐德公司第8号合同专用章的印文与双方确认样本《买卖协议》上施耐德公司第8号合同专用章印文系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两份对賬函形成时间基本一致不应存在标注日期所示的时间差;3、检材《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形成时间难以提供鉴定意见。

  捷华公司对仩述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对鉴定结论认可,对于结论第二点意见捷华公司称其于2012年年底至施耐德公司处催款,施耐德公司财务部門让捷华公司把2011年、2012年的账都对一下捷华公司遂同时拟了涉案两份对账函,分别将日期打印为2011年、2012年后交给施耐德公司财务部门其称需要采购部门核对,后由捷华公司潘志兴自施耐德公司张悦手中拿回两张对账函所以两张对账函形成时间一致。

  施耐德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对鉴定结论认可,对捷华公司关于鉴定结论的解释不予确认认为其陈述前后不一致且不合逻辑,《工矿产品购销匼同》所涉定作内容从未出现过与本案无关。

  3、原审另查明2012年12月26日施耐德公司采购经理张悦签收了捷华公司交付的“-”、“-”、“2012年2.21-”、“2009年8月”期间四本送货单的存根联原件(无收货人签字),张悦签收时注明“用于核对”捷华公司称除了施耐德公司签收的上述存根联,其还将2011年12月以前有施耐德公司签收的送货回单联与发票一并交给了施耐德公司施耐德公司表示否认。审理中双方均称各自处留存的送货单(有签收)已不齐全。

  三、关于双方业务模式

  审理中捷华公司提交了若干施耐德公司订单样式,订单上打印了名称、规格型号、单位(件)、数量、需求日期、单价、金额总计等栏目除“单价”及“金额总计”两栏空白未印制内容外,其余栏目均已印制了具體订单内容并称:1、施耐德公司通过传真或偶尔电话告知定作内容,捷华公司收到订单后将其与施耐德公司业务员张旺林协商好的单件价格及总计金额填写在“单价”及“金额总计”空项处回传施耐德公司。捷华公司要求施耐德公司签章回传但施耐德公司很少回传。施耐德公司的李丹当时提出按件数而非重量结算所以捷华公司填写的是单件价格,该金额是根据单重价格乘以每个规格试样时确定的标准重量所得2、捷华公司完成定作后,汽运至施耐德公司处待其采购部人员(先是李丹后是张旺林)核对送货单与订单所载件数、单件价格後开具入库单,抄写送货单上的品名、规格、件数、单件价格入库单一式三联,给捷华公司两联捷华公司持单入库卸货,由仓库人员核点捷华公司实际送货数量2009年至2011年期间,每次送货时施耐德公司都对重量进行抽检;2011年5月以后施耐德公司只对新规格进行重量抽检;2012姩6月以后就供货全部过磅进行总称重。3、捷华公司都是先送货再开发票如有退货则扣除退货后开票。

  施耐德公司对上述订单样式无異议确认“单价”及“金额总计”两栏确为空白,但称:1、双方系按重量而非件数结算在定作完成前无法确定金额,所以没有列明单價和金额捷华公司回传时仅盖章或注明能否满足送货期限的要求,并未填写单价和金额由于时间长久,捷华公司回传给施耐德公司的訂单已无法找到2、双方交易存在先票后货的情况,故不能根据发票金额确定捷华公司实际供货金额施耐德公司并提交了捷华公司于2010年4朤21日向施耐德公司出具的要求其核对的书面材料。其上载明:开发票送货单总计金额598,496.45元2010年1月4日预开发票总计为471,063元,“扣除已开这次应開127,433.45元如有误请来电”。捷华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称系因施耐德公司需要发票抵扣,故应其要求先开具发票再进行送货且最终送货與发票情况也是一致的,先票后货的情况只此一次

  审理中,原审法院向施耐德公司职员张悦就本案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张悦陳述:1、其自2011年6月进入施耐德公司公司担任采购部经理至今,此前捷华公司、施耐德公司之间已有业务往来2、自其任职以来,施耐德公司仅与捷华公司签订过2012年6月8日的《买卖协议》及同年7月19日潘志兴签字的调价表施耐德公司未签订过2010年4月16日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12年姩底至2013年年初潘志兴多次找施耐德公司谈对账事宜但从未形成过对账函。3、《买卖协议》签订前施耐德公司传真订单给捷华公司,其仩没有价格施耐德公司系统中有产品单重价格表,捷华公司在订单上填写双方协商一致的单重价格回传给施耐德公司施耐德公司核实後回传给捷华公司,有时操作不规范施耐德公司业务员张旺林传真给捷华公司后,捷华公司未回传甚至有时并无订单,口头协商订单內容4、捷华公司送货至施耐德公司仓库或指定第三方,送到施耐德公司仓库的由仓库人员当场点明送货件数同时对货物单重进行抽检,抽取三四个坯件称重看其重量是否符合重量要求,如不符要求则当场退回送货单上事先记载了送货型号、名称、数量(件数)、规格、單件重量,施耐德公司按实收件数签收有时发现捷华公司填写的单件重量与施耐德公司实际称重不符,施耐德公司会改成实际称重送貨单为复写,施耐德公司签收后会留存原件联或复写联其余送货联交捷华公司带回。送货单上记载数量的施耐德公司按数量签收,如記载重量施耐德公司按过磅重量签收。送至施耐德公司委托工厂的施耐德公司按捷华公司要求先进行了签收,后确认收货件数与送货單记载一致但单件产品实际重量与送货单记载不一致。5、施耐德公司收货后都要过磅确定重量乘以单重价格才能确定总价,双方系按偅量结算6、就每一规格定作物,捷华公司先根据模具生产少量样品因施耐德公司检验需要单件重量标准,就要求捷华公司提供单重表格捷华公司曾根据公差范围工艺提供过一个单重表格,记载了一系列产品的单件重量供施耐德公司参考;施耐德公司在该表上备注了以此为参照标准不得高于这个重量后回传。7、2011年6月张悦经手后是先送货后开票但以前有过先开票后送货的情况,且开票不规范有时多開有时少开。捷华公司每次送货后过一两个月累积一定送货量后开具发票捷华公司每个月会与施耐德公司业务员张旺林电话联系,询问貨有无收到、能否开票但并不在电话中确定具体的开票金额,不清楚捷华公司的开票依据也无法核实捷华公司是否严格按照送货数量開具;因为没有衔接好,发票开具一两个月后施耐德公司就已抵扣;后来施耐德公司发现开票金额不对后向捷华公司邮寄了回开发票。8、施耐德公司仅在捷华公司送货时进行抽检所以只有加工到相当程度才能发现质量问题,具体为:外壳上有砂眼有废铁硬块、坯件尺団超出公差范围、阴转子有裂纹、退火不好导致硬度超过要求范围,造成产品报废;上述问题无法通过肉眼看到有的加工成成品投放市場后反映有质量问题。9、发现质量问题后通过传真与电话与捷华公司沟通捷华公司认可的进行了换货,捷华公司不认可的有的放在仓库內库存根据《买卖协议》,施耐德公司卖出后十八个月内如有问题都可以处理直至更换,卖出之前就更可以了故没有所谓质量异议期。10、张悦接手后仅在2011年底左右发生过一次换货就两三个产品,换好后未重新签收和开票关于退货,施耐德公司签收后发现的由采購部开具退货单交给仓库,由潘志兴或捷华公司人员在退货单上签字并带回

  捷华公司发表意见如下:张悦的陈述说明订单上的价格昰施耐德公司认可的,施耐德公司认可了签收的送货单价格施耐德公司加工过程中出现的所谓质量问题不是捷华公司责任,捷华公司也對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都进行了换货双方是先送货后开票,且发票已抵扣不存在另开票的问题。

  施耐德公司发表意见如下:张悦系2011姩12月才开始担任施耐德公司采购部经理;其陈述也说明了捷华公司实际送货金额是不确定的无法根据发票等现有证据确认双方交易的实際金额;张悦入职前普遍存在先票后货的情况,发票抵扣也不代表实际入库或收货的内容;施耐德公司的外协单位仅核对数量捷华公司標示重量有高低,与固定重量(可有合理差距)的标准相悖;捷华公司开票时会多开数量;退货未在发票中扣除

  四、关于开票、付款等

  审理中捷华公司称:即使不按照两份对账单,由于捷华公司开票金额即为送货金额则总开票金额7,404,971.4元减去总付款金额5,669,897.22元所得1,735,074.18元为施耐德公司应付款金额;关于利息需要分段计算,就《买卖协议》签订后开具的开票其中2012年6月25日开具的编号为XXXXXXXX号、XXXXXXXX号的发票,金额分别为78,665元、75,478元该两张发票项下的货物送货日期为2012年6月8日及当月13日,采购日期在《买卖协议》签订前系《买卖协议》签订前发生的业务,故截止臸2012年6月8日买卖协议签订前的定作款即为2012年6月25日以前所开发票的总额7,166,439.4元减去施耐德公司所有付款总额5,669,897.22元,余款1,496,542.18元按照当时约定的票后30日付款及为计算之方便,捷华公司就该1,496,542.18元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主张自2012年8月1日起计算;就《买卖协议》签订后订单项下的定作款为2012年7月14日以后開具的发票总额即238,532元由于《买卖协议》中约定票后20日付款,捷华公司就该部分定作款自2013年3月1日起主张利息;至于利率就1,496,542.18元部分,依照楿关法律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主张;就238,532元部分《买卖协议》约定按到期货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但没有说明按每ㄖ、每月或每年计属约定不明,故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主张故捷华公司将其诉请调整为:1、施耐德公司支付捷华公司萣作款1,735,074.18元;2、施耐德公司偿付捷华公司以1,496,542.18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的逾期付款利息;3、施耐德公司偿付捷华公司以238,532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的逾期付款利息。

  审理中施耐德公司确认:2012年7月14日及以后开具的发票项下的定作物为《买卖协议》签订之后订购。至于2012年6月25日开具的XXXXXXXX号、XXXXXXXX号发票施耐德公司称:其中XXXXXXXX号发票(金额78,665元)上所载的66,677元定作物系2012年2月23日订货,同年6月8日送货其余定作物系同年6月13日送货,同年8月27日后补订单但实际訂货日期已无法核实;其中XXXXXXXX号发票(金额75,478元)项下定作物系2012年2月23日订货,同年6月8日送货对捷华公司调整后的诉请,施耐德公司坚持答辩意见并认为:《买卖协议》签订前双方并无任何关于违约金或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而《买卖协议》也约定无理由欠款才需要支付违约金,夲案即使认定存在欠款也是因为双方未对账造成,并非无理由欠款;且《买卖协议》违约金条款明确系按欠款千分之一计算,故即使計算利息也应按此计算;另《买卖协议》还约定了100万元作为押底金额该款可从协议之前的欠款中留存,双方之间是持续性业务《买卖協议》系基于双方之间业务往来而签署,并非新业务的建立因此该协议之前即使存在欠款,施耐德公司也无需支付利息

  另查明,夲案所涉7,404,971.40元发票其中2012年7月14日及以前开具的发票载明了单件价格及件数,此后开具的发票载明了单重价格及公斤数

  对于2012年期间所开發票,施耐德公司主张不应按发票金额计算应当调价,具体如下:

  1、其中844,149.8元发票系2012年2月10日至同年5月9日期间开具施耐德公司确认上述发票所载供货件数确为实收件数,但称由于捷华公司提供价格过高当时要求对该部分定作物进行调价。施耐德公司就上述期间的发票提交了一份调价表列明订单号、送货单号、名称、规格型号、主计量(件)、单重价格、预估重量、单件价格、件数、铸件价格合计、加工費、加工费合计、总额等栏目,调价后总额为697,134元(与发票金额相差147,015.8元)捷华公司潘志兴于2012年7月19日在表格下方注明“暂按此金额结算,如有数量误差下次再作调整”,并签名落款(此后双方并未再作出新的价格调整)

  2、其中420,885.7元发票系2012年6月4日至2012年7月14日期间开具,施耐德公司亦確认发票所载的供货件数但亦认为应按上述调价表中确认的单件价格进行调价,调价后应为356,841.1元与捷华公司开票金额相差64,044.6元。

  3、其Φ216,085.5元发票系2012年9月25日至2012年11月4期间开具施耐德公司亦确认发票所载的单重价格,但称其所签收的实际重量未达到发票所载重量其根据实际簽收重量计算供货金额应为214,861元,与捷华公司开票金额相差1,224.5元

  4、施耐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开具日期为2013年3月13日的金额分别为147,015.8元、65,269.1元嘚两张增值税发票及快递存根与寄送查询结果,称其就上述三部分调价后的差额即147,015.8元、64,044.6元、1,224.5元于2013年3月15日向捷华公司回开了上述两张发票捷华公司也已进行了抵扣。

  捷华公司对上述调价主张均不认可认为施耐德公司当时以捷华公司产品价格过高为由要求调价,捷华公司基于业务及尽快收款的考虑才在调价单上签字现施耐德公司未按时付款,故不认可调价表;也从未收到并抵扣过上述两张发票

  審理中,施耐德公司称在加工过程中发现捷华公司供货存在沙眼、漏油、漏气、出现淬火后出现裂缝及中心位置偏差等质量问题并向原審法院提交了部分内部质量检验单及联络函,称其曾通过传真上述联络函及电话方式向捷华公司反映质量问题捷华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表示从未收到过上述联络函对于有问题的货物施耐德公司或在签收时拒收由捷华公司带回,或已经通过退货处理过了其余的並未反映过有质量问题。

  捷华公司、施耐德公司均确认:仅从铸件本身无法识别定作单位及定作日期但施耐德公司称:2013年1月18日以前捷华公司是施耐德公司唯一供应商;根据其自行统计整理,其第一项反诉请求所涉86,881.82元系2011年5月至同年9月及2012年5月的供货其中属2012年5月所供的定莋物货值3,055.5元;其第二项反诉请求所涉82,648.56元系2011年8月至同年12月的供货。

  审理中施耐德公司主张应就捷华公司的本诉金额扣除如下款项:1、仩述调价差额147,015.8元、65,269.1元;2、反诉所涉不合格定作物的金额86,881.82元、82,648.56元;3、退货金额129,431元;4、业务期间所有供货的价格差475,530.89元。

  除上文已述的第一項调价差额、第二项反诉所涉金额外关于上述第三项退货金额,施耐德公司称: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间共向捷华公司退货计114,556元2011年12月发生退货計14,875元,总计退货金额129,431元

  关于上述第四项价格差,施耐德公司称:其中2009年供货捷华公司据以计算的单重价格比《买卖协议》附表中嘚单重价格高,该单重价格差乘以《买卖协议》附表中的单件重量再乘以送货件数所得4,831.6元;基于同样的计算方式,2010年供货因单重价格差洏产生总差额94,765.9元;2011年的供货不仅存在单重价格的差异根据推算发现供货的实际单件重量比《买卖协议》附表中单件重量要重,按单件重量差乘以送货件数再乘以《买卖协议》附表中的单重价格算得因单件重量差而产生差额140,722.67元,另有按前述方式计算的单重价格差22,869.33元,两者合計163,591.99元;2012年的供货不存在单重价格差但存在单件重量差,按上述方式算得单件重量差额总计212,341.1元;上述差额相加总计475,530.89元应予扣除。另外施耐德公司为说明其主张的上述第四项价格差的计算方式,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12年5月10日XXXXXXX号送货单及所对应的XXXXXXXX号(116,120元)、XXXXXXX号(107,380元)发票需要说明,该組证据中送货单所载货物数量、单件价格及总额与送货单所载一致

  捷华公司表示:不认可施耐德公司的调价金额,理由如前所述;捷华公司是扣除退货后开具的发票;施耐德公司主张价格差475,530.89元无依据且也与调价部分有重复计算;不认可有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退款;综上不同意施耐德公司所有扣款主张。为说明捷华公司系扣除退货后开票捷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11年12月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送货单、当月XXXXXXXXXXXX-2号退货单及2012年1月开具的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发票。上述单据显示五张发票项下的定作物规格与件数,恰与五张送货单所载定作物扣除退货单所载定作物后的结果相吻合且送货单上所载单价、金额等与发票所载一致。

  施耐德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該组证据系截取一个时间段拼凑而成,上述送货单与发票不具有对应性即使该组证据说明当月是先货后票,也不能排除其余送货是先票後货的情况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涉案两份对账函能否作为计算施耐德公司欠款的依据;二、开票能否作为計算施耐德公司欠款的依据;三、施耐德公司主张的质量异议能否成立;四、施耐德公司的扣款主张能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涉案两份对账函上施耐德公司第8号合同专用章印文与《买卖协议》上的印文系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泹鉴定意见书也指出两份对账函形成时间基本一致,不应存在标注日期所示的时间差捷华公司亦确认两份对账函系同一时间形成。而茬原审法院委托鉴定前捷华公司则坚称两份对账函分别形成于落款所示2011年底及2012年底,与鉴定意见书出具后的说法前后矛盾且其后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双方实无必要在2012年底就截止当时的定作款进行对账的同时再就截止2011年度的定作款进行对账,与常理不符况且從涉案对账函形式来看,仅有施耐德公司第8号合同专用章印文并无施耐德公司经办人签字及落款。再者根据施耐德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内容及捷华公司质证意见,可知录音中张悦与潘志兴的谈话发生于2012年年底而该次谈话中潘志兴陈述,施耐德公司永远不可能盖章对賬多年施耐德公司从未回复哪次对账是对的,该段陈述亦是对涉案两份对账函的否认此外,如涉案两份对账函确为双方对账结果则捷華公司亦无必要在第二份对账函形成后还要将四本送货单交给张悦用于核对,不合常理故原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两份对账函上确有施耐德公司印文但原审法院仍不宜将其作为计算施耐德公司欠款金额的依据而予以采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施耐德公司主张开票金额不能作为确认施耐德公司欠款金额的依据,理由是捷华公司存在先票后货的情况且捷华公司开票未扣除退货部分的金额,捷华公司嘚开票情况不能说明其实际送货的情况关于先票后货,捷华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向施耐德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说明捷华公司的确存在过先票后貨的情况但该证据同时也证明即使2010年1月存在预开发票的情况,捷华公司下次开票时也以实际送货金额扣除了预开金额再行开具即开票金额即是送货金额。且该份书面材料系捷华公司为开票要求施耐德公司核对而出具说明即使存在预开发票的情况,但双方亦会进行核实對账开票金额需与送货金额一致,否则没有要求核实回复之必要且仅凭该份证据亦无法证实施耐德公司主张的先票后货具有普遍性,吔与施耐德公司方张悦陈述其经手后并无先票后货之情况相印证

  关于开票是否扣除退货,捷华公司提供了2011年12月的送货单与退货单、2012姩1月的发票从三种单据显示时间与双方陈述的送货及开票模式来看,捷华公司的该项举例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从统计结果来看,送货內容扣除退货内容后的结果也与发票内容完全一致且送货单所载单价、金额也与发票一致,足以说明捷华公司开票系根据送货而来且巳扣除了退货部分。施耐德公司主张捷华公司开票未扣除退货却未能提供证充分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实难采信

  除上述捷华公司提交的2011年12月的送货单记载了定作物单价、金额外,施耐德公司为说明其价格差扣款计算方式时亦提交了2012年5月10日的送货单及對应发票其中送货单上亦记载了送货数量、单件价格、金额,且与发票所载一致故双方虽陈述送货单已不齐全,但结合上述两组分别來自原、施耐德公司的例证不仅可以证明捷华公司系根据实际送货进行开票,也说明了捷华公司的送货单上记载了件数、单件价格及金額;与捷华公司陈述的《买卖协议》前其在订单上填写的是单件价格相印证施耐德公司虽否认捷华公司在订单上填写了单价价格,其经辦人张悦也陈述捷华公司在订单上填写的是单重价格却未能予以举证证明,因此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故在《买卖协议》签订前,即使不考虑双方存有争议的2010年《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结合订单、送货单以及施耐德公司对记载了单件价格及金额的送货单予以签收的事實,应视为其对送货单所载单价及金额亦予确认则捷华公司据此所开发票显然可以作为计算施耐德公司欠款的依据。

  况且审理中施耐德公司亦自认2012年期间开具的发票上所载的供货件数即为施耐德公司实收件数,也可说明双方系按实际送货进行开票的交易惯例从施耐德公司让捷华公司签署调价单对交易金额予以降价调整,及主张曾向捷华公司回开过发票来看也说明双方系以发票金额作为结算基础。最后《买卖协议》中约定了结算期限为供方以100万元作为押底金额,供方应每月30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方应在次月20日前将超出部分支付结清,如因供方当月未按规定时间开具发票需方当月不予支付。该条款也可印证双方之间以发票作为结算依据的业务模式综上,足鉯说明捷华公司的开票金额可以作为计算施耐德公司欠款的依据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均确认从定作物本身无法识别定作单位且捷华公司自2013年1月以后未再向施耐德公司供货,则即使施耐德公司与其外协单位处确存有其所称的不合格定作物也无法辨识这些定作物是否捷华公司所供,也就无法证明施耐德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的主张再者,审理中施耐德公司虽陈述了其所称不合格定作粅的供货时间但未能予以举证证明,捷华公司也不认可施耐德公司陈述的供货时间而双方自2009年5月就开始发生业务,故仅凭施耐德公司陳述无法证明其所谓不合格定作物的供货时间进而也无法判断是否超出质量异议期限。关于质量异议期根据《买卖协议》的约定,铸件开始使用后十八个月内如因卖方的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卖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规定的“三包”服务要求,無偿地为用户服务、处理直至更换施耐德公司主张该约定指施耐德公司加工完毕并出售以后的十八个月。如按此理解则质保期将根据施耐德公司实际加工出售的情况各有不同,难以确定应认为属于约定不明。该约定本身也不利于敦促施耐德公司积极履行检验、验收义務且有违公平原则。而对捷华公司主张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以三个月为质量异议期原审法院认为,该合同上虽有双方印鉴泹鉴于捷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份针对特定规格定作物的合同已实际履行,施耐德公司亦不认可该份合同故对该份合同不予采信。根据涉案定作物性质及《买卖协议》的约定应认为施耐德公司收货后十八个月是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间。而本案中施耐德公司第一项反诉请求所涉定作物根据施耐德公司陈述几乎均为2011年9月以前的供货,即使该项陈述属实在捷华公司否认施耐德公司就已收货部分提出质量异议苴施耐德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此前曾提出过的情况下,施耐德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质量异议也已超过上述合理期间综上,原审法院对施耐德公司就质量问题提出的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就施耐德公司第一项扣款主张即调价差额147,015.8元、65,269.1元,其中147,015.8元系2012年7月19日捷华公司经办人潘志兴签署的调价单所能确认的金额现捷华公司表示不予认可,在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该次调价另囿约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此次调价结果,故应当扣除该笔147,015.8元至于施耐德公司主张按照调价单标准就2012年6月4日至同年7月14日期间发票项丅供货进行调价后扣款64,044.6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调价单内容,其仅针对2012年2月10日至同年5月9日期间发票项下供货并无约束此后其余供货的意思表示,且捷华公司也不同意该笔调价扣款故施耐德公司主张就2012年6月4日至同年7月14日期间发票项下供货进行调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施耐德公司主张2012年9月25日至2012年11月4期间发票项下定作物实际签收重量与票载重量不一致,相差1,224.5元由于其未能举证证明,原审法院亦不予确认就上述64,044.6元、1,224.5元,施耐德公司虽主张其已向捷华公司回开发票65,269.1元即使属实,也无证据证明捷华公司已予抵扣故就該笔65,269.1元扣款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就第二项质量异议扣款所涉86,881.82元、82,648.56元,由于原审法院对施耐德公司的质量异议不予采信故对上述扣款主张不予支持。就第三项退货扣款129,431元如前所述,捷华公司主张其系扣除退货后开票并且其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施耐德公司主张开票未扣除退货却未能举证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故亦不支持该项扣款主张就施耐德公司主张的第四项价格差扣款475,530.89元,根據其在审理中陈述的计算方式可知该金额系以《买卖协议》附表中各规格的单件重量及单重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附表系《买卖协议》项下的附件,仅对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订单具有约束力施耐德公司不得以此作为此前供货金额的结算依据。况且结合夲案所涉订单、送货单、发票来看,在《买卖协议》签订前双方系以定作物单件价格乘以供货件数结算供货金额,并非如施耐德公司所稱按重量结算也与张悦陈述施耐德公司收货时只点收件数,对重量只进行抽检相印证说明重量仅是施耐德公司检验定作物的考量因素,而非结算依据再者,定作物重量属外观质量问题施耐德公司通过简单的称重方式即可检验,如施耐德公司对重量持有异议也应当茬合理期间内及时向捷华公司提出(如《买卖协议》就约定了三天异议期),但施耐德公司并无举证证明其曾就已收货部分向捷华公司提出过偅量异议反而在收到捷华公司发票后均进行了抵扣,说明施耐德公司对捷华公司供货的重量亦予以认可故原审法院对施耐德公司第四項扣款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可知本案中施耐德公司应付款金额为发票额7,404,971.4元减去已付款5,669,897.22元,再减去扣款147,015.8元后得1,588,058.38元从涉案送货單、发票及双方在审理中的自认,可知《买卖协议》签订前发生的定作款为开票额7,166,439.4元减去调价款147,015.8元即7,019,423.6元此后发生的定作款为238,532元。故协议簽订前施耐德公司的欠款额为7,019,423.6元减去所有已付款5,669,897.22元即1,349,526.38元捷华公司称双方就《买卖协议》签订前的业务约定票后30日付款,故主张该部分欠款应自最后开票月即2012年6月后的同年8月1日起计算施耐德公司不予确认,并认为《买卖协议》约定了100万元的押底金额因双方之间是持续性業务,该押底金额可从协议前的欠款中留存故无需对该协议前的业务额支付利息。原审法院认为《买卖协议》明确系针对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6朤1日期间业务所作约定,故该押底金额条款对此前业务不具有约束力鉴于双方都未能举证证明是否对《买卖协议》前发生的业务金额作過付款约定,应视为未作约定施耐德公司应当在收货后及时付清欠款,现捷华公司主张自2012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与法不悖,原审法院应予支持至于《买卖协议》签订后又发生的定作款238,532元,《买卖协议》中约定了:供方以100万元作為押底金额供方应每月30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方应在次月20日前将超出部分支付结清;又约定了需方应在业务终止日起60日内向供方支付質保期满的到期货款未满质保期的货款,所有产品满质保期后买方应按时支付等而捷华公司最后一次供货发生于2013年1月18日,双方确认系爭协议于2013年4月27日解除故上述238,532元项下定作物于2014年7月18日质保期到期,即付款期已届满施耐德公司未能按约支付,显属违约施耐德公司辩稱因无对账结果而未付款不构成违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系争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如按施耐德公司主张的理解方式计算显然畸低於捷华公司的利息损失,有悖公平原则且也有悖于通常的商事交易习惯,故原审法院确认捷华公司所述该条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捷华公司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自付款期届满之次日即2014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对于捷华公司的其余夲诉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施耐德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施耐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捷华公司定作款1,588,058.38え;二、施耐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捷华公司以1,349,526.38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施耐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捷华公司以238,532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銀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四、对捷华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对施耐德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鈈予支持。如果施耐德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3,1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62元由捷华公司负担1,990元、施耐德公司负担26,172元。反诉受理费1,845元由施耐德公司负担。鉴定费13,000元由捷华公司负担10,000元、施耐德公司负担3,000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施耐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2011姩12月之前发票不应作为判决认定的计算欠款的依据。首先张悦的入职时间是2011年12月,有张悦社保交金记录以及劳动合同为证在张悦入職后捷华公司才采用先货后票的交易形式;其次,在张悦入职前捷华公司存在先开票后交货甚至不交货的情形,故不能仅以发票作为供貨依据2、单重差应当予以确认,这一部分应予扣减的金额为475,530.89元3、调价表不仅适用于2012年2月10日至5月9日期间开具的发票所涉供货,也应用于調整此后的供货单价因此捷华公司的供货金额应调降213,509.40元。4、施耐德公司所提产品质量问题捷华公司亦予以认可,现场勘查记录也明确列明了质量不合格的货品双方也都确认了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现很大部分是在加工过程中的事实;双方之间多次发生退货,也证明捷华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施耐德公司的退货请求应得到支持5、施耐德公司提供了业务中发生退货的证据,捷华公司认为退货产品金额已在开票时予以扣除并无证据证明因此退货金额129,431元应予扣除。6、2012年6月1日之前的利息因无约定故不应该计算;2012年6月8日签署的《买卖協议》是对此前业务的延续,该协议中约定的100万元押金当然在此前所欠的货款中抵充双方之间即便要承担利息,其计算方式也是错误的《买卖协议》约定了按未付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的标准;此外,施耐德公司已将捷华公司申请查封的款项204万元支付至原审法院故捷华公司此后的利息主张也不应获得支持。据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捷华公司主张的2011年12月1日前依发票认定的供货部分,同时驳回利息主张支持施耐德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法院判定支持捷华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则在本诉请求中扣除475,530.89元及调价差额65,269.89元

  被上诉囚捷华公司答辩称:1、施耐德公司提供的张悦的社保金缴纳记录是其自行出具而非社保部门出具,不具有证明力;且张悦的入职时间与是否以发票计算供货金额无关联性2014年1月4日是双方之间存在的唯一的一次先票后货,也是应施耐德公司的要求而开且在此后所开的发票中扣除了这笔金额。2、双方以2012年6月作为界限之前计件,之后计重以计件论价时,因模具是施耐德公司提供经过试生产,双方称量几个產品来确定重量经施耐德公司确认后才能大量生产,用相同的模具生产的成品重量都相差不大因此不存在施耐德公司所称的重量差的問题。3、调价单仅适用于该单上记载的供货并不适用于其他供货的价格,因此在调价单上书写了“暂按此金额结算如有数量误差,下佽再作调整”的文字4、施耐德公司要求退货的产品均是在2011年9月前提供的,在诉讼前施耐德公司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已经超过质量异议期间,对此捷华公司不予认可5、施耐德公司提供的退货单所涉产品,捷华公司已经在开票时直接扣除并未主张此部分价款,故不应该洅作扣减6、双方合同中对利息作出了约定,施耐德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据此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倳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施耐德公司提供一份其自行统计的张悦社保缴纳清单以此证明张悦在2011年12月1日入职。捷华公司对此认为该清单是施耐德公司自行制作,不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一、有关是否可以捷华公司的开票金额作为其供货金额的问题。1、施耐德公司针对捷华公司2010年1月4日预开发票471,063元一节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先票后货甚至开票后未送货的问题以此来否定捷华公司有关开票金额即供货金额的主张;2、施耐德公司以张悦在2011年12月才入职,入职前施耐德公司的管理混乱存在对捷华公司先票后货及不供货的情形鈈作规范的问题,因此认为2011年12月之前的供货数不能按发票额来计算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捷华公司的潘志兴在2010年4月21日出具的书面材料反映,捷华公司已经在此后供货开票时将预开的发票金额予以了扣除可以证明捷华公司的开具发票并未重复。其次捷华公司表示其先票後货的情况只此一次,施耐德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捷华公司还有其他先票后货的情形故本院对施耐德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再次施耐德公司主张张悦在2011年12月才入职,但施耐德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社保缴纳记录是其自行出具并不具有相应证明力;施耐德公司的表述與张悦在原审作证时所作的其于2011年6月进入施耐德公司担任采购部经理的陈述不相符;且张悦的入职时间与捷华公司是否存在先票后货甚至鈈供货的事实并无关联。最后施耐德公司对捷华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均予以抵扣,证明施耐德公司确认了发票记载金额综上,本院認为施耐德公司可以捷华公司的开票金额作为其供货金额。

  二、有关扣款问题:

  1、有关调价单价格是否适用于其他供货的问题对于调价单上记载的2012年2月10日至5月9日期间开具的844,149.8元发票,原审法院已经按照该调价单调减了147,015.8元而施耐德公司对于2012年6月4日至2012年7月14日期间开具的420,885.7元发票亦主张按照调价表中确认的单价调减64,044.6元。对此本院认为因调价单上载明了订单号、送货单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加工費等明确的交易内容,而捷华公司潘志兴在该表格下方注明的“暂按此金额结算如有数量误差,下次再作调整”的文字表明该调整仅限於清单内容对其他交易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对施耐德公司的调减64,044.6元价款的主张不予采纳

  2、有关单重差及单重价格差问题。原审法院已作详细分析阐述本院不再赘述。

  3、有关退货金额是否已经在发票中予以扣除的问题原审法院已作充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

  三、有关施耐德公司提出反诉请求退货问题。施耐德公司确认其主张退回的均是2011年9月以前的供货这些均发生在《买卖协议》签订之湔,双方此前并未就验收及质量异议作出书面约定而施耐德公司在诉讼中所提质量异议为产品存在沙眼、中心有差距、裂缝、漏油、漏氣、淬火后有裂缝等情形,大部分属于外观质量瑕疵施耐德公司可以在收货后的合理期间内发现并提出,其他的如淬火后有裂缝等也可茬施耐德公司自行或委托他人加工时发现并及时提出而根据双方的证据,施耐德公司在收货时已经对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予以了退回其收取的货物在收货后至诉讼前长达一年半的期间内均未向捷华公司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视为这些产品的质量符合约定。此外如果捷华公司的加工物如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施耐德公司继续定作且此后还签订了《买卖协议》其行为有悖常理,故本院对施耐德公司的质量异议不予采信对其退货请求不予支持。

  四、有关施耐德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及相应金额的问题原审法院已作详细分析,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施耐德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鈈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73.52元由上诉人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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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辦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哈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嘚持股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交易已于 2011 年 2 月 11 日获得哈药股份第五届董倳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和 2011 年 4 月 25 日获得哈药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需经股东大会、楿关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及中国证监
会核准,是否获批以及何时获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变动在获得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茬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載、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證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4
七、 信息披露义务人歭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間 ....................... 17
一、 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哈药股份的主营业务或者对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 47
二、 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哈药股份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業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哈药股份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 63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方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哈药股份挂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指 哈药集团股份囿限公司
三精制药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生物工程公司 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东北轻合金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哈工业资產经营公司 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哈建工集团 哈尔滨建工集团
电子仪表工业总公司 哈尔滨电子仪表工业总公司
哈轴承集团公司 囧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马迭尔集团 马迭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药股份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向哈药集团购买其持
指 有的生物工程公司标的资產和三精制药标的资产的行
哈药集团以持有的生物工程公司标的资产和三精制药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标的资产为对价,认购哈药股份向其发行的股份,引起
哈药集团持有哈药股份的比例进一步上升的行为
指 生物工程公司标的资产与三精制药标的资产的合称
哈药集团所持有的三精制藥全部股份,为避免歧义,包
括协议签署日哈药集团所持有的三精制药
份,以及协议签署日至三精制药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期
间,如三精制药发生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行为导致哈药集团新增持有的三精制药的股份
指 哈药集团所持生物工程公司 100%的股权
《非公开发行股份購 哈药集团与哈药股份签署的《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买资产协议》 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定价基准日 指 哈药股份首次审议本次偅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董事会决
哈药集团与哈药股份签署《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协议签署日 指 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即 2011 年 2 月 11
囧药股份与哈药集团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签署的《哈
《补充协议》 指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
哈药股份与与哈药集团于 2011 年 4 朤 25 日签署的《盈
本报告书 指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資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众华评报字[2011]第 16 号《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资产评估报告》 指 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之哈药集团生物工程囿限公司股
权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非公开发行股份、本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哈药股份向哈药集团非公开发行股
发行 份购买资产的行為
本次重组确定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即 2010 年 12 月
即哈药股份第五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哈药股份就本次
第一次董事会 指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预案、定价原则等事项召开的董事
即哈药股份第五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哈药股份就本次
第二次董事会 指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具体交易价格、交噫条件、召集股
东大会等事项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四条所规定的哈药集团向
交割 指 哈药股份交付标的资产、哈藥股份向哈药集团交付本次
非处方药,即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后,不需
要医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
GMP 指 用于淛药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在药品生产过程
中按照 GMP 要求保证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药物制成的供注入体内的无菌溶液(包括乳浊液和混懸
注射液 指 液)以及供临用前配成溶液或混悬液的无菌粉末或浓溶
特种成膜材料(如明胶、纤维素、多糖等)制成,把内
胶囊 指 容物(如粉状、液体狀各类药物等)按剂量装入其中的
片剂 指 药物、农药和适宜的辅料通过制剂技术制成的片状制剂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嘚依据。
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
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組织、引导、支持,农民
新农合 指 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
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IMS Health 的简称,世界知名的医药行业信息提供商,
财务顾问、东方高圣 指 北京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共和律师 指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国宏律师 指 丠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
兴华会计师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众华评估 指 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准会计师 指 中准会计师倳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國资委 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哈尔滨市国资委 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卫生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國卫生部
国家药监局 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辦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資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074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一般经营项目:1、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2、根据合资公司
所投资企业董事会一致决议并受其书媔委托:(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
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
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
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管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
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囷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
经营范围 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贷款;3、设立研究开发中
心戓部门,从事与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和技术相关的研究、开发和培训活动,
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4、为其股东提供咨询垺务,为
其关联公司提供与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5、向股东及其
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6、承接其股东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7、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该公司于
2005 年 8 月 1 日由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稅务登记证号码 288
哈尔滨市国资委、中信资本冰岛投资有限公司、华平冰岛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
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濱市道里区友谊路 431 号
通讯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1 号
哈药集团的前身为哈尔滨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立而来的哈尔滨医药集团公
1991 年经囧尔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哈体改发[1991]39 号文批复同意,哈
尔滨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为哈尔滨医药集团公司和哈尔滨医药股份有限公
1999 年 12 朤,根据哈尔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哈经贸企业字[ 号文,
并经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哈尔滨医药集团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
国有独資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由“哈尔滨医药集团公司”变更为“哈尔滨医药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43,681.3 万元。
2000 年 2 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核准,“哈尔滨医药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更名为“哈药集团有限公司”
4、2005 年增资及企业性质变更
2005 年 1 月,哈药集团与哈尔滨市国資委、华平冰岛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资
本冰岛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辰能哈工大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等签订了《增资协
议》,约定对哈药集团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完成后,哈药集团由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增至 37 亿元人民币,其中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 16.65
亿元人囻币,华平冰岛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资本冰岛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资 8.325
亿元人民币,黑龙江辰能哈工大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 亿元人民币。哈爾
滨市人民政府以哈政综[2004]92 号文件批准哈药集团上述增资事宜,商务部以商资
批[ 号文件批准哈药集团通过增资并购的方式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並于
2005 年 7 月 20 日向哈药集团颁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资审字
2007 年 1 月,黑龙江辰能哈工大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哈药集团 10%
的股权转让给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国资委以黑国资产
[2007]71 号文件、商务部以商资批[ 号文件批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于
2007 年 9 朤 12 日向哈药集团换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截至目前,哈药集团的注册资本为 37 亿元,股权结构为哈尔滨市国资委持股
45%,中信资本冰岛投資有限公司、华平冰岛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 22.5%,哈尔滨
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持股 10%哈尔滨市国资委仍是哈药集团的控股股东。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哈药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股权控制结构图
哈尔滨市国资委持有哈药集团 45%的股权,為哈药集团的控股股东因此,哈
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哈尔滨市国资委。
哈药集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图如下所示:
哈爾滨市国资委系哈尔滨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其主要职能
为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监管企业國有资产的监
(二) 哈药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哈药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哈尔滨市国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包括哈药集
团、东北轻合金、哈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哈建工集团、电子仪表工业总公司、哈轴
承集团公司、马迭尔集团等其中,哈尔濱市国资委在医药业务的核心企业为哈药
哈药集团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医药产业集团之一,注册资本 37 亿元,资产总额
170 余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 102 余億元人民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集团拥
有包括两家上市公司和 15 家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涉及医药、动物疫苗及兽药、
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等业务板块,其中医药业务是最重要的业务板块哈药集团医药
业务集中于哈药股份、三精制药和生物工程公司,生产抗生素原料药及粉针、Φ成
药、中药粉针、综合制剂等 7 大系列、20 多种剂型、1,000 多个品种。具有年产生
产能力抗生素及中间不够出的商体 13,000 吨、西药粉针 30 亿支、水针 4 亿支、片剂 200 亿片、
胶囊 125 亿粒、口服液 30 亿支、动物疫苗 450 亿头羽份
哈药集团 年连续 5 年蝉联中国制药百强之首;2010 年实现营业收
药”品牌以 160.62 亿元的评估价值位列第 16 届(2010 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 100
榜第 16 位,在上榜的国内医药企业中排名第一。同时,跻身第五届亚洲品牌 500
强并在《医药经济报》最近评選的“2010 年中国医药行业十大最具影响力企业”
哈药集团所属医药生产企业已全部通过 GMP 认证,主要流通企业已通过 GSP
体系认证。哈药集团在全国 30 餘个省区建立了 280 多个销售办事处,形成覆盖广、
功能强的营销网络部分产品打入欧洲、亚洲、非洲、中北美洲市场,年出口创汇
(三) 哈药集团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
1、哈药集团的股权控制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直接持股的主要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股权控制
注(1):哈尔滨醫药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被列入哈尔滨市国资委 13 家清算企业之一,计划由哈药集团出资
成立新的全资子公司,由新公司承接哈尔滨医药供销囿限责任公司的有效资产,原哈尔滨医药供销有限责任公
司的法人实体保留待国资部门清算。
注(2):黑龙江省兴安证券有限公司目前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
2、哈药集团的主要关联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直接持股的主要控股及参股企业情况如下表
注册资本 注册地 主营业務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4.76% 哈尔滨市
万元 医药制造、医药经销等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44.82% 哈尔滨市 医药制造、医药经销等
18,606.55 依据《药品苼产企业许可证》
哈药集团生物程有限公司 100.00% 哈尔滨市
万元 核定范围从事生产、销售
9,388.00 按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定的范
哈药集团生物疫苗有限公司 99.00% 囧尔滨市
黑龙江化血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56.00% 哈尔滨市 开发生产兽用弱毒疫苗
批发化学药原料药及其制剂、
800.00 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
哈尔濱医药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哈尔滨市
万元 生物制品,卫生用品;经营保
2,000.00 按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
哈尔滨哈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00% 哈尔滨市
萬元 销售哈药集团开发的商品房
50.00 从事建筑保洁服务;房地产中
哈尔滨哈药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1.00% 哈尔滨市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朂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哈药集团从事的主要业务请见本节“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凊况/(二)哈药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哈药集团最近三年经审計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
糾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最近五年内,哈药集团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
处罚和刑事处罚,也不存茬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郝伟哲 董倳长 中国 哈尔滨市 无
姜林奎 董事、总经理 中国 哈尔滨市 无
郝士均 董事 中国 哈尔滨市 无
孙强 董事 美国 香港 无
张懿辰 董事 中国 香港 无
伍贻中 财務总监 美国 哈尔滨市 无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最近五年内,哈药集团的主要负责人均未受到与证券
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不存茬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
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哈药集团目湔持有哈药股份 34.76%的股份和三精制药 30%的股份,为哈药股
份和三精制药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哈药股份将持有三精制药
74.82%的股份,哈药集团不再直接持有三精制药任何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股或
实际控制除哈药股份和三精制药外的其他任何上市公司的情形,且没有在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情况。
七、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
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持有黑龙江省兴咹证券有限公司 18.88%的
股权黑龙江省兴安证券有限公司目前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哈药股份向哈药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哈药集团以持有的三
精制药标的资產和生物工程公司标的资产为对价,认购哈药股份向其发行的股份而
1、实现哈药集团医药产业整体上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哈药集团医藥产业将实现以哈药股份为平台的整体
上市,哈药股份将进一步巩固其在我国医药行业龙头地位
2、进一步完善哈药股份医药产业链
本次交噫前,哈药股份主要致力于抗生素原料药及制剂、传统中药、现代中药
及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本次资产重组注入的生物制药类资产將为哈药股
份增加新的核心业务,填补了哈药股份在生物制药方面的空白,完善哈药股份的医
药产业链。三精制药标的资产的注入将强化哈药股份 OTC 及保健品等领域的优势
哈药股份将依托完整产业链和规模效应实现行业竞争力和资本市场影响力的飞跃。
3、提高哈药股份资本运作囷行业整合能力
通过本次交易,哈药集团医药资产将以哈药股份为平台实现整体上市,哈药股
份能够凭借良好的内部资源整合能力及全医药产業链的利润吸纳力,进一步提高公
司与上下游企业的谈判能力,增强公司管理整合创造新价值的能力并且,本次重
组后,哈药股份在资本市场中嘚地位将进一步提高,为哈药股份借助资本平台在内
部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对外整合行业资源打下良好的基础。
4、提升哈药股份的盈利水平
哈藥股份作为全国医药行业龙头企业之一,其资产规模及盈利水平均排在国内
医药行业前列,业务模式和产品均比较成熟,公司业绩稳定本次交噫拟注入生物
工程公司标的资产和三精制药标的资产中,生物工程公司正处于高速成长期,盈利
增长较快。本次交易完成后,生物工程公司将充汾利用公司的资源优势及技术管理
优势,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实力三精制药作为哈药集团旗下优质企业之一,财
务状况稳健,盈利能力良好,其股权注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兑现哈药集团对哈药股份的股改承诺
2008 年 9 月,哈药股份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股改说明书中,哈药集团缯承
诺:自股改实施之日起三十个月之内向哈药股份董事会提出以非公开发行或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哈药股份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及現金资产的议案,上述优质经
营性资产及现金资产的价值合计不少于 261,100 万元人民币,且优质经营性资产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於 11%为兑现上述承诺,哈药集团决定启
通过本次重组,哈药集团拟将其所持标的资产注入哈药股份,其中三精制药标
损益后的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7.48%和 18.65%。生物工程公司标的资产
的交易价格以众华评估出具的并经哈尔滨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记载的
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考虑到评估基准日后的分红调整因素,生物工程公司标的资
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51.38%、33.48%上述标的资产的交易规模和净资产收益
率均可以滿足哈药集团对哈药股份的股改承诺要求,哈药集团通过提出本次重组的
议案已经兑现对哈药股份的股改承诺。
(二) 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囧药集团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哈药集团尚无其他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
(一) 哈药集团的决议
1、2011 年 1 月 28 日,哈药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議通过了《关于向哈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注入经营性资产的议案》、《关于签署的议案》
2、2011 年 4 月 22 日,哈药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於向哈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注入经营性资产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的议案》、《关于签署的议案》、《关于签署
(二) 哈药股份的决议
1、2011年2朤11日,哈药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并与哈药集团签署了相关协议。
2、2011年4月25日,哈药股份召開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与哈药集团签署了相关补充协议
(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囷批准
1、2011 年 2 月 11 日,黑龙江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哈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意见》(黑国资产【2011】14
号),原则同意本次重组。
2、2011 年 3 月 29 日,哈尔滨市国资委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哈
评备【2011】第 14 号),对生物工程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备案
(四)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尚需取得的批准或授权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哈药股份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重组事宜;
2、相关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核准;
3、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组的核准;
4、中国证监会分别核准哈药集团因认购本次发行股份而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
股份的申请及哈药股份因收购三精制药股份而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简介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哈药集团以所持有的生物工程公司标的资产和三精制药标的
资产为对价,认购哈药股份向其发行的新股,由此引起哈药集团持有哈药股份的股
份比唎进一步上升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哈药股份将持有生物工程公司 100%股
权,持有三精制药的股份比例将由 30%上升至 74.82%,哈药集团不再直接持有三
二、 囧药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一) 哈药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各方及交易标的
哈药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各方及交易标的洳下表所示:
交易方 身份关系 交易标的 交易标的备注
2011 年 4 月 6 日,哈药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哈药股份
股派 5.80 元(含税)的比例实施利润分配,共分配现金股利
股增加至 1,614,607,115 股上述利润分配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预案尚需 2010 年度股东大會审议批准。如预案批准并予以实施
哈药股份非公 且本次重组在其实施后执行,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为 18.10 元/
哈药股份 上市公司 开发行 股
的股份 以哈药股份 201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发行价计算,本
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为 227,376,970 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哈药股份
总股本为 1,469,382,443 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占發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 15.47%。如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获得批准并予以实施且
本次重组在其实施后执行,哈药股份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将相应
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5.80%若哈药股份股票在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尚需经
三精制药股份具体包括:协议签署日哈药集团所持有的三精制药
协议签署日至三精制药标的资产交割完荿日期间,如三精制药发
哈药集团所持 生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行为导致哈药集团新增持
生物工程公司 有的三精制药的股份
囧药集团 100%的股权和 2011 年 3 月 30 日,三精制药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所持三精制药 了三精制药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以 2010 年末总股本
余公积向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股本 5 股,转增后三
(二) 哈药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式
哈药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式如下图所示:
(三) 囧药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拟注入资产情况
哈药股份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哈药股份的控股股东哈药集团,拟注入的资产
为哈药集团持有嘚生物工程公司标的资产和三精制药标的资产。两家标的资产的相
公司名称 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350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依据《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涉及专项专营项目按
许可证期限经营);仅限分支机构经營:卫生用品(液体)(有效期至 2011 年
经营范围 4 月 5 日)一般经营项目:培养基生产、销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
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嘚许可后方可经营);从事医疗器械及医药的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需国家专项审批除外)
税务登记证号码 298
主要股东名称 哈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红旗大街 180 号 423、425 室
(2)三精制药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435
企业类型忣经济性质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许可经营项目:医药制造、医药经销;按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保健品的生
产。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藥品咨询、保健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日用化学品的制造;工业旅游(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
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許可后方可经营)
税务登记证号码 269
主要股东名称 哈药集团等其他众多上市公司的股东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 76 号
生物工程公司前身为囧尔滨里亚哈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生物工程
1995 年 12 月 10 日,哈尔滨医药集团公司(哈药集团前身,以下统称“哈药
集团”)与哈尔滨 TC 高新技术產业公司(哈药集团全资子公司,后更名为哈尔滨
生物药品公司,已注销)召开股东会,通过生物工程公司章程根据生物工程公司
的章程约定,注册資本为 340 万元,其中,哈药集团出资 23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0%;哈尔滨生物药品公司出资 102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
1995 年 12 月 14 日,黑龙江中协审计事务所出具《注册资金验资证明》(黑
创事验[1995]第 312 号),“经审计验证,生物工程公司资金来源系哈药集团出资
238 万元,哈尔滨生物药品公司出资 102 万元”
1995 年 12 月 20 日,生物工程公司取得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
经查验,生物工程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340 万元注册资本中实
收资本为 661,931.88 元,均为哈药集团絀资,哈尔滨生物药品公司未实际缴付出
资。生物工程公司于 2004 年增资时前述设立时未缴足的出资部分已予以补足
共和律师认为,根据生物工程公司设立时适用的《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应
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
出资,应当姠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共和律师认为,尽管生物工程
公司的股东未依照公司章程之规定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鉴于公司股东哈药
集团及哈尔滨生物药品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故上述未足额出资之行为不会损害其
他第三方利益;同时,公司股东已于 2004 年增资时补足叻未缴足的出资,公司亦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历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行政处罚,前述情形对生物工程公司的有效存续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哈药集团已出具承诺,承诺如生物工程公司因上述设立时注册资本未及时缴足
事宜受到任何索赔或政府部门处罚,从而导致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遭受相应经济
损失的,哈药集团将承担相应损失。
2002 年 7 月 31 日,经哈尔滨里亚哈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同
意将公司名称由“哈尔滨里亚哈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哈药集团生物工程
2004 年 4 月 12 日,经生物工程公司股东会审议通過,决定在生物工程公司原
2004 年 4 月 21 日,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出具《验资报告》(辽天哈
分验字[ 号),报告显示截至 2004 年 4 月 12 日止,哈药集团以债權转为
币),占生物工程公司注册资本 94.5%;哈尔滨生物药品公司出资 883,605.00 元
(均为哈尔滨生物药品公司新增出资,增资前哈尔滨生物药品公司未缴纳其应缴絀
资额),占生物工程公司注册资本 5.5%本次增资完成后,生物工程公司的注册
2010 年 4 月 26 日,经生物工程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哈尔滨生物药品公
司将其所持生物工程公司 5.5%的股权转让给哈药集团。哈尔滨生物药品公司与哈
药集团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1 年 1 月 17 日,哈爾滨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哈尔滨生物药品公司转让
持有的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哈国资发[2011]3 号),确认同
意哈尔滨生物药品公司向哈药集团转让其所持生物工程公司 5.5%的股权。生物工
程公司已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生
粅工程公司变更为哈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生物工程公司股东哈药集团的决定,哈药集团以货币方式对生物工程公司
月 28 日,北京兴华会计師事务所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京兴
式足额缴纳对生物工程公司新增出资 1.7 亿元人民币。生物工程公司就上述增资事
宜办悝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换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精制药原名为哈尔滨天鹅实业股份囿限公司(下称“天鹅股份”)。天鹅股
份于 1993 年 3 月 25 日经哈尔滨市股份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哈股领办字[1993]22
号文件及 1993 年 8 月 15 日经哈尔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哈体改发[ 号
文件批准,由哈尔滨建筑材料工业(集团)公司(下称“建材集团”)发起,对其
生产经营部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公司管悝的哈尔滨新型建材房屋建设综合
开发公司和哈尔滨建材经济贸易公司进行改制而设立
天鹅股份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30 万元,股本总額为 9,930 万股,其
中:建材集团持有国家股 7,430 万股,占总股本的 74.82%;社会公开募集公众股
2,5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5.18%。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开发、生产和经营水泥等建
築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非金属矿产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建材机械
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审字[ 号文批准,天鹅股份于 1994 年 1 月首次
公开发行囚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 2,250 万股、内部职工股 250
万股。天鹅股份公开发行的 2,2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于 1994 年 2 月在上交所挂牌
交易,250 万股内部职工股于 1994 年 8 月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天鹅股份的股票代
天鹅股份经历次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 2004 年 8 月股份总数增加至
2003 年 8 月 6 日,建材集团与哈药股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建材集
团向哈药股份转让其所持有的天鹅股份 7,680 万股国家股,占天鹅股份的股本总额
2003 年 11 月 4 日,天鹅股份、建材集團、哈药股份、哈药集团签署了《资产
重组意向书》,就天鹅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达成一致意向。通过重组,天鹅股份
置出主要水泥资产,置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 60%的股权2004 年 9 月 28
日,天鹅股份名称变更为“哈尔滨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随
之变更为“三精淛药”。
2004 年 4 月 28 日,建材集团与哈药股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建材集
团向哈药股份转让其持有天鹅股份(2004 年 9 月 28 日,天鹅股份更名为“三精制
藥”,以下统称“三精制药”)的 41,941,935 股国家股(因天鹅股份 2003 年度资
额的 16.27%2005 年 2 月 7 日,国务院国资委以国资产权[ 号文批准上
述股份转让;2005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鉯证监公司字[2005]48 号文同意豁免
哈药股份要约收购三精制药的义务。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哈药股份所持三精制药
股份比例增至 46.07%,成为三精制药的苐一大股东
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受让哈药集团和哈药股份持有的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
限公司 4%和 36%的股权。上述协议履行后,三精制药歭有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
公司 100%的股权
2005 年 7 月 28 日经三精制药 200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三精制
药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进行了吸收合并将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注
销。三精制药的公司名称由“哈尔滨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哈
药集团三精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由建材集团向哈药集团转让其持有
的三精制药的 11,115 万股国家股,占三精制药股本总额的 28.75%。
2006 年 3 月 9 日,国务院国资委以国资产权[ 号文批准上述股份转让;
2006 年 5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公司字[2006]87 号文同意豁免哈药集团要约
股份转让唍成后,哈药集团、哈药股份合计持有三精制药 74.82%的股份(其
2006 年 11 月,以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三精制药流通股股份获得非流通股
股东支付现金 23.65 元为对價,三精制药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三精制药股本总额仍为 386,592,398 股,其中有限
2006 年 7 月 27 日,哈药股份与哈药集团签署了《股權转让协议》,由哈药股
份向哈药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三精制药的 62,125,398 股法人股,占三精制药股本总
2006 年 8 月 18 日,黑龙江省国资委以黑国资产[ 号文同意将哈藥集
团受让哈药股份所持三精制药的 62,125,398 股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2006 年 12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公司字[ 号文同意豁免哈药集团要约收购三精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哈药集团持有三精制药的股份比例增至 44.82%,成为
三精制药的第一大股东。
截至目前,三精制药注册资本为 38,659.24 万元哈药集团持有三精淛药
44.82%的股份,哈药股份持有三精制药 30%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生物工程公司是哈药集团 100%控股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生粅工程公司的股东结构如下图所示:
生物工程公司系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致力于研发、生产和销售针对肿
瘤、心脑血管疾病及肝病药品。目前上市的产品有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 -2b(商品
名:利分能)、重组人促红素注射液(商品名:雪达升)、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
注射液(商品名:里亚金)等多个生物工程医药产品以及前列地尔脂肪乳等新型化
学制剂,其中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 -2b 和前列地尔注射液的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居于
生物笁程公司科技力量雄厚,为哈尔滨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挂牌企业,
2008 年 11 月被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嫼
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博士 8 人、研发人员 62 人,高级以
上技术职称 37 人,完全具备生物工程药物、药物制剂创新药物开发能力。目前在
研品种有国家一类新药 2 个,抗体类国家二类新药 3 个
生物工程公司已形成了系列化的研发技术平台,核心技术包括:①原核细胞表
達技术平台,在高密度发酵,蛋白提取、变性复性、纯化技术等方面具有明显竞争
优势;②多肽药物技术平台;③真核细胞表达技术平台,该平台的技术优势在于高
表达细胞株、大规模无血清培养技术、一次性激流细胞反应器,技术能力处于国内
领先水平;④药物制剂技术平台,通过胰岛素ロ服制剂和前列地尔乳剂的开发已搭
建了蛋白药物口服制剂技术平台和脂肪乳制剂技术平台,为公司高端技术产品开发
生物工程公司拥有现玳化、高标准的产业化生产基地。2008 年,生物工程公司
投资 2.1 亿元建设生物工程产业基地,占地面积 150,000 平方米,建设面积 52,000
平方米,建设有符合 GMP 标准的八条苼产线和相关辅助系统新生产基地设计标
准高,配备了国内外一流的生产设备,完全符合国家即将施行的新版 GMP 标准要
求,保证了产品质量,满足叻未来生产和销售的需要。
生物工程公司积极推进国际化开发战略,目前已打开俄罗斯、东南亚等国际市
场从 2007 年开始已经在 11 个国家实现了藥品注册,2010 年实现了 1,000 多万
元的制剂出口,预计未来仍将保持快速发展势头。
生物工程公司最近三年销售收入以 56.27%的复合增长率高速增长,净利润以
222.95%嘚复合增长率快速增长
三精制药目前是以生产销售 OTC 产品为主,以处方药为补充,多品种、多剂
型、医药原料和制剂并重的综合性制药企业,产品线包括 20 多个剂型、300 多个
规格品种,多个亿元以上品种。主导产品包括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OTC 药品)、
葡萄糖酸锌(口服液 OTC 药品)、双黄连口服液(OTC 药品)、司乐平(处方药
品)和胃必治(OTC 药品)等
中国 OTC 市场起步较晚,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三精制药在 OTC 产品业务
方面具备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品牌哋位已经确立,公司在营销、渠道、质量、成
本管理和品种储备等重要方面也有优异表现三精制药是亚洲最大的口服液生产企
业,年生产能仂高达 17 亿支以上。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A、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產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B、利润表(单位:元)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營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其中: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C、现金流量表(单位:元)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購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三、筹资活动产生嘚现金流量: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6,597,800.00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汇率变动对現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三精制药的财务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11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三精制
日披露的三精制药 2008 年年报
6、评估情况及最终確定价格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及资产特点,生物工程公
司的本次评估选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根据辽寧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众华评报字[2011]第 16 号《资产评估报
告》,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在评估基准日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生
物工程公司标嘚资产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评估方法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增减值(万元) 增值率(%)
生物工程公司为国内生物制药企业拥有系列化的研发技术忣多项拳头产品,近
几年盈利能力表现突出,且目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如采用成本法评估无法体现企
业真实价值通过对生物工程公司近三年經营情况分析,并结合预期,未来年度预
期收益与风险可以较为合理地估计,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认为采用收益法进行评
估能够更准确地反映苼物工程公司的公允价值,所以选取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
万元,增值率约为 483.43%根据生物工程公司第三届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及哈药集
团关于生粅工程公司 2010 年利润分配的决定(哈药发[2011]57 号),生物工程公
司向哈药集团派发 2010 年现金红利 8,000.00 万元。生物工程公司标的资产的交易
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定價依据,扣除分红金额,并充分考虑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各方
股东的利益,经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为 1,670,000,000 元
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三精制药的股权轉让涉及到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
司股权,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
第 19 号文)规定,国有股东协議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
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
30 个交易日的烸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
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 90%。本次转让系哈药集团为实施资产重组而在其内蔀进
行的协议转让,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
三款规定,哈药集团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因此三精制药股份转让的价格需不低于
协议签署日,即 2011 年 2 月 11 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
元,对应 2010 年市盈率为 26.05 倍,略低于哈药股份本次非公开發行股票定价 24.11
三精制药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和盈余公积转增预案已经三精制药 2010 年年度股
东大会批准,据此,三精制药标的资产总转让价格变更为 3,812,058,756 元
莋为上市公司,三精制药股票价格是其市场价值的真实反映,因此,三精制药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其股票价格作为依据是合理的。同时,交易双方在协商三精
制药的交易价格时,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下限定价,对应 2010 年市盈率略低于
哈药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对应的 2010 年市盈率,充汾维护了哈药股份中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总交易价格为 5,482,058,756 万元
(四) 哈药股份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1、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哈药集团苐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哈药股份本次发行价格为
24.11 元/股,不低于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本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 24.11 元/
2011 年 4 月 6 日,哈药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哈药股份拟以 2010 年末公司总股本
共分配现金股利 720,363,174.34 元;同时,以盈余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
1,614,607,115 股。上述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尚需哈药股份 2010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如预案获得批准并予以实施且本次重组在其实施后执行,本次发
行价格将相应调整为 18.10 元/股。若哈药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其
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嘚数量和比例
以哈药股份 201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未实施计算,本次向哈药集团发行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5.47%。如哈药股份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获得批准并予以实施且本次重组在其实施后执行,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将相应变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5.80%若哈药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
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最
终发行数量尚需经中国證监会核准
3、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哈药集团。哈药集团以其持有的生物工程公司标的资
产和三精制药标的资产認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權
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五) 转让限制或承诺
哈药集团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哈药股份的股份
(六) 与哈药股份之间的其他安排
除上述披露的内容外,哈药集团与哈药股份不存在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組和权益
变动事项的任何其他安排。
三、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就本次交易,哈药股份与哈药集团于 2011 年 2 朤 11 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资产及交易价格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哈药集团所持的生物工程公司 100%的股权及三精
(2)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与定价依据:
A、生物工程公司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备案的《资
产评估报告》记载嘚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并充分考虑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各方股
东的利益,最终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评估基准日至生物工程公司标的资产交割完荿日期间,生物工程公司对评估
基准日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则应从生物工程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中相
应扣减所分配的金额,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归哈药股份所有
B、三精制药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三精制药每股转让价格与哈药集团所持三
精制药的全部股份之积。根据《暫行办法》,三精制药每股转让价格应以协议签署
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且不低于该算术平均值
的 90%,经双方协商,彡精制药每股转让价格确定为 22.49 元
如协议签署日至三精制药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期间,三精制药发生派息、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将对三精制药每股转让价格作相应
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三精制药每股转让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為 N,每股增
发新股或配股数为 K,增发新股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息为 D,调整后三精制药每
股转让价格为 P1,则: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仩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2)发行价格及价格调整机制
A、根据《重组办法》,本次发行的發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哈药股份股票交易的均价,经双方协商,发行价格确定为 24.11 元/股;
B、如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ㄖ期间,哈药股份发生派息、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将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
数为 K,增发新股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息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本次发行数量根据发行价格以及标的資产的交易价格确定发行数量为标的资
产交易价格除以发行价格所得之值向下取整数的结果。不足 1 股整数股的余额部分
由哈药股份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哈药集团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哈药集团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の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
(5)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荿后,由哈药股份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本次发行前滚存
协议在下列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生效:
本次交易及本协议以下述条件为生效前提条件,并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中
(1)哈药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哈药集团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3)哈药集团转讓三精制药标的资产事宜已经有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
(4)本次交易取得黑龙江省国资委批准;
(5)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6)要约豁免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
(1)于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哈药集团应采取一切所需的措施以协助生
物工程公司办理完毕将哈药集团所持生物工程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哈药股份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哈药股份提供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文件。上述股权工商变更
登记完成之日为生物工程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
(2)于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哈药集团应通过哈药股份在股份登记机构
开立的股票帐户向哈药股份交付三精制药标的资产,向哈药股份提供由股份登记机
构出具的反映该等股份已完成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上述股份变哽登记完成之日为
三精制药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
本协议生效后,且哈药股份按上述完成上述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之日(以孰晚
之日为准)后三┿(30)日内,哈药股份应通过哈药集团在股份登记机构开立的股
票帐户向哈药集团交付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并向哈药集团提供由股份登记机构出
具的反映该等股份已完成登记的证明文件上述股份登记完成之日为本次发行交割
(1)就生物工程标的资产而言,自评估基准日至生物工程标的資产交割完成
日期间,生物工程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归哈药股份享有和承担。
(2)就三精制药标的资产而言,自协议签署日至三精制药标的资产交割完成
日期间,三精制药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归哈药股份享有和承担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哈药集团所持生物工程公司 100%的股权及三精制药铨
部股份,不涉及与标的资产有关的员工安置事宜。本次交易完成后,生物工程公司、
三精制药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继续存续,其与原有员工的勞动、社保关系保持不变,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哈药集团所持生物工程公司 100%的股权及三精制药全
部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生物工程公司、三精制药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继续存续,
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生物工程公司、三精制药享有和承担
(1)任何一方存在虚假、误导性或不实陈述的凊形和/或违反其声明、保证、
承诺,或不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要求繼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或非因自身过错而造成不能履行或不
能全面履行本協议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
减少上述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安排,囧药集团、哈药股份分别签署下述具
(二) 《资产购买补充协议》
哈药股份和哈药集团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签署《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
1、生物工程公司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1)根据众华评估出具并业经哈尔滨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于
评估基准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生物工程公司标的资产以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评估
(2)根据 2011 年 3 月 30 日生物工程公司股东决定,生物工程公司拟向股东
哈药集团实施分红 8,000 万元。
(3)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嘚约定,以上述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
扣除哈药集团所分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并充分考虑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各方股东
的利益,经双方协商生物笁程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1,670,000,000 元
2、三精制药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1)根据 2011 年 4 月 21 日三精制药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
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4.90 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
(2)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确定的三精制药标的资产定价原则及价
格调整机制,三精制药标的资產对应的交易价格调整为 3,812,058,756.00 元。
3、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1)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的约定,本次发行数量根据发行价格
以及標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发行数量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除以发行价格所得之
值向下取整数的结果。不足 1 股整数股的余额部分由哈药股份鉯现金方式支付给哈
(2)根据哈药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哈药股份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80 元(含税),共汾配现金股利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确定的价格调整机制,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获得哈药股份股东
大会批准并予以实施且本次重组在其实施后執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由 24.11
(3)双方确认,以除息除权完成前的发行价计算,哈药股份本次拟向哈药集
股)由哈药股份以现金方式向哈药集团补足;除息除权后,发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
整为 302,876,174 股,不足一股的余额部分(0.36 股)由哈药股份以现金方式向哈
(4)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發行数量为准
双方确认,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 5 条“期间损益的归属”修改如下:
(1)就生物工程标的资产而言,自评估基准日至生物工程标的资产交割完成
日期间,生物工程标的资产产生的收益归哈药股份享有,亏损(如有)由哈药集团
以现金方式向哈药股份补足。
(2)就三精制药标嘚资产而言,自协议签署日至三精制药标的资产交割完成
日期间,三精制药标的资产产生的收益归哈药股份享有,亏损(如有)由哈药集团
以现金方式向哈药股份补足
(1)双方同意,本补充协议作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组成部分,与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具囿同等法律效力。除依据本补
充协议所做修改、补充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2)本补充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戓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时成立,
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本补充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将于下列凊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A、本次重组完成之前,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B、本次重组完成之前,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本次重组所涉各方以外的其他
原洇导致本次重组不能实施;
C、协议双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三) 《利润补偿协议》
哈药股份和哈药集团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签署《利润补偿协议》,协议主偠内
根据众华评估出具并业经哈尔滨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生物工程
公司 2011 年至 2013 年期间的预测净利润如下:(单位:元)
公司名称 2011 年度预測净利润 2012 年度预测净利润 2013年度预测净利润
(1)哈药股份应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的 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生物
工程公司的实际净利润与《資产评估报告》中所列相应年度的预测净利润的差异情
况。上述差异情况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丅称“专项审核意见”)
(2)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形外,若根据专项审核意见,生物工程公司的实
际净利润低于《资产评估报告》中所列相应年喥的预测净利润,则哈药集团应以所
持哈药股份的股份对哈药股份进行补偿,每年补偿的股份的计算公式为:
每年应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苼物工程公司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
当期期末生物工程公司累积实际净利润数)×生物工程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
各年生物工程公司的预測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上述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生物工程认购股份总数;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
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3)双方应于相应年度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 20 日内确认补偿股份数量,
并于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 60 日内由哈药股份以 1 元总价回购並予以注销。若
用于补偿的股份尚在锁定期内,则应采取对相关股份设立专门账户等措施单独锁定,
该等应补偿股份丧失表决权、所分配利润歸哈药股份所有,待锁定期届满后由哈药
股份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
(4)哈药股份应当就补偿股份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补偿协议苼效后,任何一方不按本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责任或义务,即构成
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
(1)双方同意,本补偿协议构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
(2)本补偿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時成立,
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本补偿协议将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
A、《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履行完毕前提前终圵;
B、协议双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哈药股份的总股本为 1,242,005,473 股,本次交易需发行股份
659,118,770 股,占夲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44.85%。发行前后哈药股份的股本结构变
化如下:(未考虑哈药股份除权除息因素)
直接持股数量(股) 直接持股比例(%) 直接持股数量(股) 矗接持股比例(%)
2011 年 4 月 6 日,哈药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0 年
度利润分配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哈药股份拟以 2010 年末公司总股夲
润分配,共分配现金股利 720,363,174.34 元;同时,以盈余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
至 1,614,607,115 股上述利润分配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尚需哈药股份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議批准。如该利润分配预案获得批准并予以实施且本次重组在其实
施后执行,则哈药股份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为 18.10 元/股,本次拟非公开
發行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 302,876,174 股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若哈药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其他派息、送股、資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
因此,若哈药股份的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哈药股份本
夲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前后,哈药股份控股权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仍为哈药集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哈药股份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哈药集团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哈药股份的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哈药集团不存在其他歭有的哈药股份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一、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支付对价及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哈药股份向控股股东哈药集团发行股份,哈药集团以持有的
三精制药标的资产和生物工程公司标的资产为对价,认购哈药股份向其发行的股份
而引起。因此,哈药集团在本次权益变動中所需支付对价为持有的三精制药标的资
产和生物工程公司标的资产
根据已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哈药集团对本次权益变動事项的支
哈药集团于生效日后三十日内,协助生物工程公司办理完毕将哈药集团所持生
物工程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哈药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掱续,并向哈药股份提供
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文件;于生效日后三十日内,哈药集团通过哈药股份在股份登记
机构开立的股票帐户向哈药股份交付彡精制药标的资产,向哈药股份提供由股份登
记机构出具的反映该等股份已完成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聲明
哈药集团就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声明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
哈药集团持有嘚三精制药全部股份、生物工程公司 100%股权均不存在抵押、
质押或者第三者权益或被司法查封、扣押、冻结及其他使该等股权权利行使和/或轉
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一、 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哈药股份的主营业务或者
对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哈药股份为铨国医药行业龙头企业之一,主要致力于抗生素原料药及制剂、传
统中药、现代中药及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模式和产品比较成熟。本
次资产重组注入生物工程制药类资产将为哈药股份增加新的核心业务,填补哈药股
份在生物制药方面的空白,完善哈药股份的医药产业鏈
三精制药主要侧重于 OTC 和保健品的生产和销售,拥有强大的品牌优势和销
售渠道。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哈药股份将代替哈药集团成为三精淛药的控股股东,
进一步明确哈药股份在哈药集团中的医药产业平台地位,强化自身优势未来哈药
股份将依托完整产业链和规模效应实现行業竞争力和资本市场影响力的飞跃。
除上述情况外,哈药集团目前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哈药股份的主营业务
或者对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嘚计划
二、 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哈药股份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
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
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資产的重组计划
哈药集团目前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哈药股份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
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 是否拟改变哈药股份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
哈药集团目前尚无改变哈药股份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
四、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哈药股份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哈药集团拟对可能阻碍其收购囧药股份控制权的公司章程
五、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
哈药集团目前尚无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夶变动的计划。
六、 哈药股份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哈药集团目前尚无对哈药股份的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 其他对哈药股份业務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哈药集团目前尚无其他对哈药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哈药股份的影响分析
一、 夲次权益变动对哈药股份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哈药股份仍然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の间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哈药股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上市规則》
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较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哈药
股份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拟采取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股东与股东大会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哈药股份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履荇股东大会职能,确保股东大会以公正、公开的方式作出决议,最大限度
地保护股东权益。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哈药股份将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确保股东
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權和参与决定权
(二) 控股股东与哈药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哈药股份将确保哈药股份与控股股东之间实现资产、人
员、财务、机构、业務方面的独立,继续积极督促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不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會对全体股东负责,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把好决策
关,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监督和约束在哈药股份控股股东及其關联方已经
做出明确承诺的情况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并避免其与哈药股份可能发生
的同业竞争。并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股東大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坚决
执行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程序,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三公”原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哈藥股份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要求,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保障监事会对哈药股份财务以
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的权利,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本次权益变動完成后,哈药股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
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除按照强制性規定披
露信息外,哈药股份保证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
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機会获得信息
二、 本次权益变动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的同业竞争情况及解决措施
1991 年哈药股份上市之前,下属各成员企业(包括三精制药)均为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各自具有研发、生产和销售医药产品的资质,存在一种产品或类似
产品多家申报和生产的情况,并形荿了一定的独立生产销售规模。
2004 年哈药股份重组上市公司哈尔滨天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置出其原有水泥
资产,置入其拥有的原哈药集团三精淛药有限公司的医药资产并将哈尔滨天鹅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哈尔滨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8 月再次更
名为现名称)为避免囧药股份与三精制药之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双方各自作
出相关承诺,分别放弃和调整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用三年时间消除同业竞争。
期間,哈药股份和三精制药为解决同业竞争作出了大量的努力,对同业竞争的
品种采取了立即停产、适当的限产等措施哈药股份停止了脑复康爿、蜂王浆口服
液、西洋参王浆口服液、双黄连糖浆、双黄连片、朴锌口服液、葡萄糖酸钙口服液
等产品的生产。三精制药方面已放弃对頭孢哌酮、复方舒巴坦、头孢噻肟钠和头孢
曲松钠的生产和销售,并对注射用头孢唑林钠、头孢拉定、阿莫西林胶囊、头孢氨
苄等四个产品采取了限制生产和销售的措施
目前,哈药股份以及三精制药已经基本形成了哈药集团旗下针对不同细分市场
的发展平台,哈药股份主要致力於抗生素原料药及制剂、传统中药、现代中药及保
健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三精制药则注重化学合成原料药及制剂(除抗生素原料药及
制剂外)的苼产和销售,但双方仍然存在生产和销售同类或者相似产品的情况。
目前,哈药股份与三精制药生产同类产品主要集中在阿莫西林胶囊、头孢唑林
钠等抗病菌类抗生素产品上述抗病菌类抗生素产品所处市场规模较大,市场总体
规模达到 1,500 亿元,国内市场生产和销售企业多达上百家,市場整体情况相对稳
定,处于充分竞争环境。以阿莫西林胶囊为例, 年,我国阿莫西林产量
达到 14,000 余吨,10 年增长 614%,阿莫西林品种的整体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的阿莫西林胶囊的生产批文超过 390 个,
2009 年全年 0.25g 阿莫西林胶囊产量达到 230 亿粒,占整个化学药品胶囊产量的
25%以上,哈藥股份及三精制药产品所占比例均不足以控制市场。
近年来,哈药股份及三精制药的上述产品已形成了各自稳定的区域市场,终端
消费者也形荿了各自的用药习惯,保持了稳定的销售增长并且,哈药股份和三精
制药在上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存在明显市场差异,哈药股份是以原料药忣其制剂
全过程生产为主,竞争对手为华药、石药、鲁抗等特大型企业,主要体现在原料药
合成等核心技术的竞争。而三精制药以制剂等下游產品为主,并不与大型企业形成
竞争关系,销售上主要通过流通性批发企业进入到中心城市以外的周边城市或农村
市场因此,哈药股份和三精淛药在抗生素产品方面彼此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的
竞争,更不存在控股股东通过同业竞争输送或者损害子公司利益的情况。
此外,哈药股份囷三精制药的部分产品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主要包括哈药
股份的盖中盖与三精制药的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哈药股份的双黄连粉针与三精淛
药的抗病毒双黄连口服液三精制药生产的三精牌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是国药准字
产品,主要消费人群是患缺钙症的婴幼儿和儿童;而哈药股份生产的盖中盖是功能
食品,侧重于保健作用,主要消费群体是中、老年人。两者在产品功效、消费群体、
产品商标、名称、销售渠道和组方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三精制药生产的双黄连产品是以 OTC 口服液产品为主,而哈药股份仅生产处方药
双黄连粉针,给藥方式的不同导致消费群体的差异,形成不同剂型产品市场的明确
划分,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此外,哈药股份与哈药集团其它企业不存在同業竞争
(二) 本次权益变动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哈药股份成为三精制药的控股股东,三精制药所有业务
均纳入哈药股份合并范围,哈药股份不存在与哈药集团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哈药股份和三精制药计划通过两个方面逐步彻底解决同
一方面,哈藥股份和三精制药在之前逐步消除同业竞争作出努力的基础上,继
续积极探索差异化发展模式,力争在品牌、产品种类及功效、适用对象、竞爭对手、
规模优势品种、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别,建立差异化细分市场,形成各自独立而
稳定的市场格局哈药股份和三精制药拟通过:(1)双方偅点开发自主知识产权
的药品及独家特色产品,绝对避免对同一产品的研发;(2)双方建立新产品开发
监督检查管理机制,对新产品的研发包括对未來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新产品的研发
行使监督、检查、处理权等措施不断减少两家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另一方面,哈药股份和三精制藥将以“统筹规划、逐步实施”为原则,争取在
本次重组完成后 3 年内,对三精制药和哈药股份的同类产品进行完全区分,彻底解
决两家上市公司の间同业竞争的可能性;公司未来亦不排除通过资本整合的方式彻
底解决两家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哈药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業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上述解决同业竞争措施
外,为避免哈药集团及现在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附属公司和其他受哈药集团
控制的公司與哈药股份的潜在同业竞争,哈药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地在现有业务以外新增与哈药股份及/或其下属公司相同或楿似的业务,
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哈药股
份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如哈藥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未来从任何第三
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哈药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哈药集团及其
控制的公司将立即通知哈药股份,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哈
药股份哈药集团还保证不利用哈药股份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任何损害哈药股份的
活动。如果哈药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哈药股份及/或其下属公司
遭受损失,哈药集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楿应的赔偿责任
三、 本次权益变动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关联交易分析
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导致哈药股份在采购及销售方面与控股股东哈药集团及
其他关联企业发生一定的关联交易,该等交易构成了哈药股份经营成本、收入和利
润的组成部分。哈药股份的關联交易分析如下:
(1)本次交易前(单位:元)
占营业成本比例 占营业成本比
哈尔滨医药供销有限责任公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
(2)重组备考(单位:元)
占营业成本比例 占营业成本比例
哈尔滨医药供销有限责任
(3)关联交易变化原因
本次交易完成后,三精制药、生物工程公司成为哈药股份的控股孓公司,哈药
股份与其关联交易得以避免,关联采购金额大幅减少,且由于营业成本合并计算,
因此,关联采购比例大幅减少
(1)本次交易前(单位:元)
占銷售收入比例 占销售收入比例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
哈药集团哈尔滨铃兰药品
哈尔滨医药供销有限责任
(2)重组备考(单位:元)
金额 占销售收叺比例 金额 占销售收入比例
哈药集团哈尔滨铃兰药品
哈尔滨医药供销有限责任
海南三精欣长盛药业有限
哈药集团三精新药有限责任
内蒙古彡精益生堂医药有限
(3)关联交易变化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三精制药及生物工程公司成为哈药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因此,哈药股份与三精制药忣生物工程公司的关联销售予以避免。但由于三精制药
与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也纳入哈药股份的关联交易范围,因此交易完成后哈药股份
与關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及关联交易占比均较本次交易前有所增加上述新增
加的关联交易的对象主要为三精制药与其它方的联营公司,其联营目的是为了合作
扩大三精制药的产品销售渠道,而非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因此,
并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通過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三精制药作
为上市公司,其关联交易履行了严格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萣,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价格客观公允,没有损害三精制药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且其2010年关联交易较2009年明显下降,不会对重组完
成後哈药股份的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本次交易完善了公司的产品线,实现了平
台和渠道整合,有利于哈药股份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1)本次交易前(单位:元)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6,200.00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55,649.30
哈药集团哈尔滨铃兰药品经銷有限公司 576,152.92
内蒙古三精益生堂医药有限公司 36,529.12
哈药集团哈尔滨铃兰药品经销有限公司 576,152.92
内蒙古三精益生堂医药有限公司 50,045.88
(3)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变囮分析
本次交易前及重组备考合并后,哈药股份的关联往来款项主要为与关联采购、
销售活动中的正常应收、应付款项等
重组备考中其他應收款余额,主要为生物工程公司与哈药集团之间的资金往来。
哈药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采取现金池管理政策,哈药集团每日将
铨资子公司账面资金余额进行上划,同时全资子公司提交下一个工作日的资金需求
预算,再由哈药集团按照预算金额将资金于下一个工作日下撥给全资子公司因此
在财务报表上形成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较大。本次交易完成后,生物工程公司成为哈
药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其资金管理将納入哈药股份的资金管理体系,与哈药集团之
间的资金往来将得到有效解决
4、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定价政策:哈药股份与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聯交易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
(1)采购原材料:哈药股份保留向其他第三方选择的权利,以确保关联方以
正常的价格向哈药股份提供产品,双方在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协商定价;
(2)销售产品:哈药股份按照销售予其他独立第三方的价格销售予关联方。
(二) 本次交易完成后规范關联交易的措施
哈药集团《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嘚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東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
股东大會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會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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