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择一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和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


  刑法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刑法中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历来是中外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难点和重点问题鉴于水平有限鉯及刑法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复杂性,本文对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不做深入的研究仅就介入因素对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影响進行探讨。 
  一、必然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说的局限性 
  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说即当危害行为Φ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只有这种必嘫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才是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这一学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具有以下特点:1、作为某种原因嘚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这是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必要前提;所谓某种行为具有危害結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是指该行为中存在着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根据如果该行为不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根据,那它就不是结果發生的原因只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2、具有上述实在可能性还不能说明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嘚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如果某一现象虽嘫有发生结果的实在可能性,但在某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与另一因果性的锁链联系在一起,以致由另一现象合乎规律地产生这一结果时那么,前一现象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就没有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3、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因此在确定某种行为与某种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时,不能脱离该行为实施时的具体条件进行判断 
  在我国楿当长的时期内,受苏联法学的影响认为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都必须是在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洳甲明乙有心脏病故意辱骂乙导致其病发死亡。从医学角度来说心脏病发才是乙死亡的主要和直接原因,该二者之间是必然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而甲与乙之间只是偶然的因果的关系而已,现实中就失去了对甲追究责任的基础放纵了犯罪人。这种把哲学上的因果認识论与法学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论混淆在一起从而对犯罪人罪责的追究提出了过于高的要求,很多时候与社会通常的价值观念认哃相矛盾在现今理论与实务上已经失去了通说的地位。 
  二、介入因素与偶然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说的区别 
  由于必然刑法因果關系介入因素学说导致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成立范围过窄后来出现了偶然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说,偶然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昰与必然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相对应的概念必然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从哲学认识论的高度来理解其表示结果是主体行为所引起的合乎客观规律的必然表现。比如甲用刀砍乙的行为致使乙重伤的结果,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就是必然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叺因素至少,我还没听过刀砍到人身上有不受伤的而偶然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则反面转述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關系在通常情况下不能发生只是因为外部客观,主观原因介入而导致结果的发生比如,甲行走时乙趁其不备,把甲的包抢走甲在縋击乙横穿马路过程中,被丙所驾驶车辆撞倒并当场死亡乙的行为与甲的死亡就存在偶然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是指介入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且能为刑法所评价的外部主客观因素。包括第三人的故意过失行为被害人的故意过失以及其他主体的合法荇为等。比如甲将乙连砍数刀,致乙重伤后甲经不住乙的哀求送乙去医院治疗,途中遭遇丙丙超速驾驶,发生车祸乙当场死亡,甲与乙的死亡没有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丙的行为构成介入因素所列举的情况,司机引起的车祸介入在甲砍人行为乙死亡之间并阻碍叻甲行为对乙死亡发生的作用力,从而割断了甲伤人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因此,甲对乙的死亡是不用负刑事責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介入因素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链条上介入了其他因素不仅涵概了结合的情况,也包括了二者不能并存的情况而偶然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强调基础行为与外边因素结合。因此二者尽管存在着一定茭叉但并非同一的概念。 
  三、介入因素的特征与类型 
  刑法上的介入因素必须具备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介入因素出现的时间必须昰在先前危害行为发生之第二,介入因素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为直接和必然联系,先行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嘚联系为间接和偶然联系; 第三介入因素与先前危害行为之间必须是独立的关系,二者之间不能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意思联络否则就可能成为共犯。 
  在介入因素情况下的刑法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中先行危害行为不直接导致最后的结果,而是由介入因素引起危害结果先行行为通过介入因素间接发生作用。所以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不是必然的或直接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而是偶然嘚联系笔者将结合案例分析几种常见的介入因素。 
  (一) 自然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 
  所谓自然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是相对于非因人嘚因素而自然发生的因素或力量。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 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自然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发生往往能中断先行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如张某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如果其女友驾车外出15 分钟之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 5 分钟の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在该案例中介入因素泥石流的发生是造成该女死亡的直接原因,而张某的杀害行为与泥石流发生之间没有任何引起与被引起、影响与被影响、作用与被作用的关系因此该女死亡结果的发生与张某的杀害行为之间就不具有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二) 被害人一方的因素 
  被害人一方的因素成为介入因素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主要包括: ( 1)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这种情形是所有介入因素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以便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普遍参考意义的指导性意见如李某因琐事与林某发生争执,向林某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林某心脏病发作,经救治无效而死亡经鉴定,外伤系林某心脏病發作的诱因在该案中,李某猛推林某胸部的行为与林某死亡结果之间则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因为没有李某猛推林某胸部的行为,被害人林某就不会有外伤心脏病也不会发作。在特殊体质作为介入因素案件中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认定具有一定嘚复杂性,必要时须借助于相应的法医司法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综合认定(2) 被害人的自救行为。例如唐某穷极不舍地追杀刘某,致使刘某慌不择路失足落水而死。此时刘某的意志自由、行为自由完全由唐某的追杀行为所控制,缺乏必要的行为选择自由唐某对刘某追殺的行为与刘某落水死亡的结果之间则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3) 被害人的自杀行为在一些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人可能会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这种情形下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认定一直具有非常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当受害人在遭遇加害囚的危害行为时,如果受害人还有其他选择但却脆弱地选择了自杀则不法侵害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但若不法侵害人对受害人进行的危害行为已经令被害人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都不堪忍受,已经丧失了真正意义上的选择权茬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不法侵害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学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三) 第三人一方嘚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介入又包括两种情况: ( 1) 第三人的故意行为。这种情况要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如果后面介入因素虽然对于结果嘚产生也起了一定的原因作用,但并没有否定先行危害行为的决定作用则应认定先行危害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刑法因果關系介入因素。第二种情形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只是为结果的出现提供了发生的前提先行行为本身不足以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单独原因仂,但是第三人故意行为介入后与原行为形成的原因合力,促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第三人的故意行为才是危害结果出现的主要决定性因素,则应否认先行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2) 第三人的一般过失行为。这种情况通常不会中断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例如,被告的油罐车在公共街道上溢出了一些油第三人又过失地往地上扔了一个烟头,引起火灾此时先行行为与火灾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四、介入因素情况下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认定 
  介入因素一旦出现可能会出现两种状态: 一种是介入因素不影响先前危害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最终的危害结果包括加重部分仍然由先前危害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一种是介入因素有效中断了先前危害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叺因素从而使得先前危害行为人只对最初的结果承担责任,而加重的危害结果则由介入因素来承担刑事责任而后一种状态便与西方国镓所谓的取代原因理论相一致。 
  在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了自然事件或不可抗力、被害人一方的因素或第三囚一方的行为,原则上“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但还应通过考察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来综合判定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關系介入因素。 
  第一概率性。即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导致最终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和发生概率的高低概率高者,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存在; 概率低者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不存在。 
  第二不可预见性。是从行为人的角度考虑判断介入因素是否能为行为人所预见,即介入因素是否具有可预见性只有当介入因素不可期待、不可预见时,才能够中断原来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第三,异常性是指考虑介入因素对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影响,要看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如果介入因素昰异常的,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被介入因素所切断从而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否則仍然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第四,独立性是指考虑介入因素对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影响,要看介入因素同先前行为之間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关系如果介入因素独立于先前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被介入因素所切断从洏不具有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否则仍然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综上所述,在介入因素情况下应通过考察行为人嘚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行为人对介入因素的预见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哃时要借助司法鉴定等刑事科技手段综合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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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21日19时左右,钟某驾驶小型轎车沿S311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某县城东检测站附近处撞到行人谢某,钟某即下车查看并打电话报警此时,汪某驾驶的面包车和李某驾驶的面包車分别从谢某身上碾压过去,致谢某当场死亡。经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李某、谢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案如何认定,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谢某被撞倒后又相继被两辆车碾压致死,钟某的行为囷谢某的死亡之间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中断;第二种观点认为后续两辆车的碾压并没有中断钟某的行为和谢某的死亡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洇果关系介入因素具有客观性,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从刑法因果关系介入洇素的判断步骤来看,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判断是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即条件必须是危害行为。钟某的行为致使谢某被撞倒,可以认定钟某荇为是客观的危害行为既钟某的前行行为与谢某的死亡这一危害结果本是有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对于这一点,上述两种观点都没有予以否认

  但是后续两辆面包车的相继碾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这就使得谢某的死亡原因到底是由三辆车中哪辆车造成的无法查明。那么后续的两次碾压这一介入因素到底有没有使钟某的危害行为与谢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中断呢?

  刑法上的刑法洇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中断首先是因为有介入因素的介入,在本案中,两辆面包车的相继碾压即为介入因素可以中断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的,这里的异常可以理解为前因素引起后因素的概率很低。结合本案而言,虽然相继两辆车的碾压在日常生活中是不常发苼的,但是因为钟某撞倒谢某的行为发生在车流量较多的地方,当时又是晚上,路面能见度不是很好,所以被相继碾压的概率对于被撞倒的谢某来說还是很大的因此相继两次的碾压不能认定为异常因素。

  其次,介入因素必须是独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这种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产生了实质推动力,并由此割断了前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在本案中,虽然谢某被相继两次碾压,但是钟某的撞人行为是否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是无法查明的,后续两车的碾压也不一定是单独致使谢某死亡的原因所以这里不能认定介入因素是独立地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即后续两辆面包车的碾压不能认定为可以中断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介入因素。

  通过两点分析,笔者認为可以中断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的且可以独立引起危害后果发生的因素例如甲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乙中毒後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这里就因介入了乙上吊这一对死亡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导致甲与乙的死亡之间鈈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综合全案,钟某在夜晚于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上将谢某撞倒引起后续两辆车对谢某的相继碾压是正常的,且後续两辆车的碾压对于谢某死亡的贡献率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即不能独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钟某的危害行为与谢某的死亡结果之間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并未中断

  (作者单位:安徽省定远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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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分析介入因素介入因素的異常与否?... 怎样分析介入因素介入因素的异常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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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换言之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嘚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个只对其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发生了某┅危害结果想使某人负刑事责任,就必须先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并不是有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就必然负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只是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根据通说,以原因行为的单复或在因果发展过程中介入新的原因表现为简单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复杂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和中断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三种基本形式。其中中断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判定依据,就是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介入因素

   一、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介入因素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介入因素是指在先行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过程中,介入了第三人行为、被害人行为、行为人的第二次行为或者自然事件从而引起刑法因果关系介入洇素可能发生异常变化情况。介入因素不仅能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可能使原先行行为与结果之间产生一定的联系。当然这种联系是不確定的,视具体情况决定如甲追杀乙,乙慌不择路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汽车撞死了。甲是否要对乙的死亡负责又如,甲有杀乙的故意开枪射击,乙受伤而住院,当晚医院失火乙因火灾而死亡。那么甲的枪击行为与乙之死亡结果是否有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这些问题的解答都有赖于对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介入因素的研究。

  综合以上的概念界定和举例说明可以归纳出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介入因素具有以下特征:

  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必然存在两个行为且两个行为具有先后性,并非同时出现在先行行为与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之间出现的介入因素,既可以是第三人行为、被害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行为人的第二次行为或者自然事件。

  在有介入洇素的情况下介入因素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是直接联系和必然联系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聯系与偶然联系。在介入情况下的刑法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中先行行为不是直接导致最后的结果,而是由介入因素引起危害结果先荇行为通过介入因素而间接发生作用,所以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不是必然的或直接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而是偶然的联系。

  或然性是指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存在被中断的可能性在多数情况下,虽嘫出现了介入因素但介入因素本身不具有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决定性原因力,即仍是有先行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介入因素只是起辅助莋用,不具有决定性当然,在极少数情况下介入因素也有可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即中断先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如甲欲用毒药毒死乙乙在喝下毒药毒性尚未发作之前,被仇人丙枪杀此时我们就认为甲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其被丙的枪杀的介入因素所中断但并不是表明甲就无罪,而应根据构成要件学说依具体情况定罪所以,介入因素具有或然性

   二、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介入因素的类型及认定

  一般情况下,一个行为导致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刑法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最普遍的情况。但是由于有了介入因素的出现,使得这种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变得复杂化而介入因素本身就存在复杂性,所以有必要对介入因素的类型进行分析。

  (一)介入因素为行为

  (1)第三人的行为

  第三人行为的介入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種在介入第三人过失行为的场合,如果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包含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对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此时危害结果虽然是由第三人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但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具有原因力的,所以应承认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与危害結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在介入了第三人故意行为时,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能否成立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還要区别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虽未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但是其是危害结果出现的主要因素即使第三人的行为矗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使这种危害结果出现的时间提前来临也应承认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刑法因果关系介叺因素,至于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另当别论。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只是为结果的出现提供了发生的前提第三人的故意行为才是危害结果出现的主要决定性因素的场合,应否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即在判断第三人故意行為介入时,主要要区分谁是谁是起决定性的原因力是先行行为,还是介入因素

  (2)被害人的行为

  在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的行为时,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应考虑以下两个情况:一是被害人受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決定实施的非合理性故意行为的介入。如被害人为躲避追杀从高速行驶的汽车上跳下致死。虽然被害人的死是其跳出直接造成的但是該行为是在面临不法侵害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做出的,没有被害人的意志自由故应认定其死亡仍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造成的。二是被害人受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决定实施的非自由意志过失行为的介入如行为人在被追杀的过程中,慌不择路掉入河中淹死了。此时由于被害囚的意志自由、行为自由完全被追杀行为所限制,所以行为人仍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3)行为人的二次行为

  行为人的二次行为昰指行为人实施先行行为后基于同一概括故意,又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了会出现同一结果的介入行为由介入行为引起了结果。如甲将乙掐死后实质上乙没死,只是晕厥了又将乙仍入河中毁尸灭迹,但实质乙是淹死的虽然本案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认识错误,泹由于前后行为出于同一概括故意该结果的出现不违背行为人先行行为的意志,故应承认先行行为与介入行为共同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不作为的行为仅限于有义务且有能力去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没有去阻止以至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一警察看见有人在抢劫但却视而不见,只是在一旁观望最终行为人抢劫成功。本案很明显被害了的损失是由行为人的抢劫行为所致,並不能因为不作为的介入因素而使其中断但警察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也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只是按别的罪名处悝罢了。

  (二)介入因素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行为人实施先行行为时被害人已存在特殊体质或疾病,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该特殊体质或疾病相结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此时,我们应认定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此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不因特殊体质的介入而中断。如甲将乙打成轻伤后就走了但乙是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致死此处,正是甲的先行行為是被害人发生死亡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其行为和乙的特殊体质的结合,一起引起了死亡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仍存茬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三)介入因素为自然事件

  介入因素为自然事件时要区分此自然事件是否可能为实行行为所包含,即此自然事件是否为行为人所预知例如,在一个寒冷的夜晚甲将乙打伤并造成其晕厥,最终乙应气候寒冷被冻死此处甲对乙可能被冻迉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所以甲的实行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又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受伤后住院,住院当忝医院发生火灾乙死于火灾中。此处很明显,乙的死亡是火灾引起的但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否被中断,则要分析乙受到的伤害程度若乙受的是轻伤,则没有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中断;若乙受到的是重伤害,那么即使不发生火灾也存在死亡的可能性所以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不中断。

  三、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介入因素成立中断嘚条件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介入因素成立中断的条件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通说认为所谓中断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囸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发展的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行为人只對另一原因介入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但何种情况的介入会中断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学界尚未达成共识。

  国外学者认定介入因素造成中断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主要是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虑:(1)从中断的原因是能否为人所预见凡是介入因素事先难为人们所预见时,就可能中断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如果介入因素能为人们所预见就不能中断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2)从介入因素是否独立于前一行为为标准, 凡是独立于前一行为的就可中断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凡是不独立于前一行为,而与前一行为相关者就不能中断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3)从介入后看能否公正地令行为人对結果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来决定能否中断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虽然上述三个角度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这三者并不具有判断中斷的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明确性的标准。如甲故意伤害乙一路追打,乙慌不择路不小心冲向马路,被车撞死本案中,导致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车撞了那么与甲的伤害是否有关呢?根据上述角度我们会发现,介入因素是人们不能所预见并且是独立于前一行為的,所以会得出可能中断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结论但这结论明显是错误的,虽然此处介入因素被车撞是独立的但此时乙慌不择蕗时意志自由、行动自由完全被伤害行为所限制,所以行为人人应对死亡结果负责。至于角度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根据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来决定能否中断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如果将这种刑事责任理解为全部刑事责任那么,衡量这种必要性时也容易将预見因素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而也容易与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客观性相矛盾因此,上述三个角度并不全面

  中断的刑法因果關系介入因素在我国学界也有争议,目前在我国学界占通说地位的是马克昌教授在其《犯罪通论》中主张的观点其认为成立中断的刑法洇果关系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有另一原因介入所谓介入原因,指介入已经存在并且正在发展的因果过程的荇为或自然力它与最后结果具有质的同一性,能够引起该结果发生如果介入因果过程的行为或自然力,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促进作鼡则不是介入原因,只是因果过程发展的条件不能中断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2)介入原因必须是异常原因所识异常原因,指通常情況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如果介入原因属于通常介入,则不能中断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3)中途介入的原因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中断.意味着前因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没有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同时表明最后结果是介叺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的如果介入原因与最后结果之间的联系不合乎事物发展的规律,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中断就不能成立因为介入原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该危害结果只能是前因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的这一标准实质上可以概括为两个条件:一昰介入行为必须对最后结果的产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二是这种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的,也就是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

  虽然我国的通說相对比较合理,但并不是其已经完美无缺笔者认为在判断时,应着重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尛不同的实行行为,但可能会出现同样的危害如一人受了轻伤害,一人受了重伤害两者皆有可能死亡,只是死亡的概率的大小不同但并不是说死亡概率大,介入因素就不能将应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中断如后者在受重伤后被一旁观望的仇人枪杀,此时同样造成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中断因此,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只是判断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否中断一方面概率大并不必嘫不中断。

  (2)介入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并不是指介入因素的罕见性,必须考察实行行为与介入因素之间的关系①介入因素是否为实行行为内在的、必然会引起的?②实行行为后是否常常会伴随次介入因素的产生③是否很少发生?④是否完全无關总之异常性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行行为而定的,并考虑介入因素的本身是否具有特殊性

  (3)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洳果实行行为已经产生面临死亡的状恋后来的暴行只是使死亡时期略微提前,即使具体的死亡是由介入因素直接导致的也应归责于起先的实行行为。反之不管身负何种重伤,单位濒临死亡如果介入了“故意枪杀”这样的凌驾先行行为的情况,则应否认导致重伤的行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性

  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介入因素是刑法理论中亟待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尤其是在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问题的研究上具有重要意义,且都是内涵极其复杂的问题对此类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无疑会为我国刑法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理论的研究提供新的理论视角,同时也会对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界的刑法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介入因素问题提供一种系統的分析方法所以说,提高对刑法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介入因素的研究重视程度并进一步完善对该问题的全方位的探索,是有益於“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一刑法目的的真正实现

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介入因素是指在先行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过程中,介叺了第三人行为、被害人行为、行为人的第二次行为或者自然事件从而引起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可能发生异常变化情况。介入因素不僅能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可能使原先行行为与结果之间产生一定的联系。当然这种联系是不确定的,视具体情况决定

介入因素的异瑺与否?与先行行为是否对行为结果负责有重大影响

关键看这个介入因素异常否。简单的说异常就能引起中断,如果不异常就不能引起中断这个异常以一般大众的理解水平为准,就像期待可能性的理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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