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後的促进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就业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就业税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
嗯,过程是这样的
1、发工资时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成本转入
借:库存商品
貸:生产成本
3、销售后结算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收益类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等
贷:本年利润
上面的工资就扣了一次
最后在所得所汇算时税法允许残疾职工扣除工资,所以所得税汇算时就是残疾职工第二次扣除工资,所以就直接扣除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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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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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有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员,囲支付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员工资10000元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扣除10000元的基础上,再扣除1%=10000元即可以扣除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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