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神州数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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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致: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
码”)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适用
意见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神州数码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
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神州数码于2018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886
号)。根据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本所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
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八)》(康达股重字[2017]第0037-8号,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涵
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交易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
启行教育股东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股份)筹划重大
资产重组停牌前六个月内增资入股启行教育,且该次增资入股资金用于启行教育
教育股东的关联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股东之
间的关联关系,以及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
行动关系。2)结合四通股份、神州数码历任股东和控制权关系情况,补充披露
本次交易与前次四通股份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启行教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一)纳合诚投资不参与本次交易与启行教育其他股东不存在构成一致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纳合诚投资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参与
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纳合诚投资不会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根据《收购管
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
者事实”。纳合诚投资不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中所述的投资者。纳
合诚投资与启行教育其他股东不存在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述的一
(二)启德同仁、林机、吕俊、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嘉逸投资、德正
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不因对启行教育增资而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
2016年1月3日,经协商一致,CVC将其持有和控制的启德教育集团出售
后基于价格调整条款,实际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45,379.77万元,启行教育本次股
权转让资金来源为李朱、李冬梅、启德同仁、林机、吕俊、纳合诚投资、至善投
资、嘉逸投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2016年
1月增资及补缴注册资本款。
根据上述约定,李朱、李冬梅、启德同仁、林机、吕俊、纳合诚投资、至善
投资、嘉逸投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于2016
年1月14日签署《关于广东启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修订及重述的增资协议》
并对启行教育进行增资。
经核查,启德同仁、林机、吕俊、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嘉逸投资、德正
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基于各自对市场独立的判断
以及决策,对启行教育进行增资,不存在签署任何私下的协议或缔结其他利益安
排的情况。前次增资时启行教育的上述股东中,启德同仁,林机、吕俊、纳合诚
投资、德正嘉成、吾湾投资、澜亭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不因为对启行教育
增资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
(三)启行教育部分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1、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仁投资四方系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仁投资四方
经核查,2016年4月,李朱与启德同仁用于对启行教育出资的银行账户之
间存在资金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李朱、启德同仁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2016年4月21日与2016年4
月22日期间,李朱与启德同仁发生的资金往来为李朱代垫启德同仁用于对启行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
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
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
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为一致行动人”,李朱与启德同仁发生的资金往来行为系李朱代垫启德同
仁用于对启行教育的出资款,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
排”,启德同仁与同仁投资经穿透后间接持有启行教育股权的出资人一致,且同
仁投资与启德同仁最终出资人持有同仁投资及启德同仁的权益比例一致,所以李
朱、李冬梅、同仁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同仁投资、启仁投资系启行教育的主要管理团队,为了有效保证上市公司与
启行教育未来的协同整合,2017年12月11日,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
仁投资四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并约定如下:
“1、同仁投资、启仁投资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神州数码的股东大会按
照李朱、李冬梅意见行使股东权利,与李朱、李冬梅保持一致行动,上述股东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2)召集股东大会;(3)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4)
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和监事人选及投票;(5)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6)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7)就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监事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他人侵犯
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依法提请监事会、董事会或自行提起诉
讼;(8)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提起诉讼;(9)其他股东权利。”
2、同仁投资、启仁投资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神州数码的股东大会行使
表决权与李朱、李冬梅保持一致,即指在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时同仁投资、启仁投
资的投票结果与李朱、李冬梅所投的“赞同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保持一致。
3、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仁投资承诺不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声明在
本协议中的承诺是不可撤销的。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其他各方遭受的经济
5、一致行动协议自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仁投资签字之日起生效。
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仁投资在协议签署后至交易完成后李朱、李冬梅、
同仁投资、启仁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期间均有效。”
综上所述,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仁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至善投资、嘉逸投资系一致行动关系
经核查,嘉逸投资实际控制人李枝在报告期内曾在至尚投资(至尚投资系至
善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处兼任财务人员,出于谨慎考虑并经嘉逸投资与至善投资
确认,至善投资与嘉逸投资于2017年12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
“1、嘉逸投资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神州数码的股东大会按照至善投资
意见行使股东权利,与至善投资保持一致行动,上述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内容:(1)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2)
召集股东大会;(3)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4)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和监
事人选及投票;(5)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6)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
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7)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情况,依法提请监事会、董事会或自行提起诉讼;(8)就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提
起诉讼;(9)其他股东权利。
2、嘉逸投资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神州数码的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与至
善投资保持一致,即指在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时嘉逸投资的投票结果与至善投资所
投的“赞同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保持一致。
3、至善投资、嘉逸投资承诺不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声明在本协议中的承诺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其他各方遭受的经济
5、一致行动协议自至善投资、嘉逸投资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善投资、嘉逸
投资在协议签署后至交易完成后至善投资、嘉逸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期间均
综上所述,至善投资、嘉逸投资系一致行动关系。
(四)其他关联关系情况
1、启行教育部分股东的合伙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启行教育股东关联方之间存在合
伙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启行教育部分股东的关联方
合伙人与启行教育股东的
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
深圳市聚兰德股权投资基金
深圳市纳兰凤凰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至尚投资管理合伙企
深圳市金海纳兰德股权投资
佛山市金俊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情况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六)投资者之间存在
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但其彼此之间相互独立,不构
成一致行动人,具体原因如下:
纳合诚投资是专业投资机构,其管理人系纳兰德投资,纳兰德投资成立于
2010年,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实际控制人杨时青拥有多年的投资
至善投资是专业投资机构,其管理人系至尚投资,至尚投资成立于2011年,
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实际控制人为刘书林,拥有多年的投
金俊投资是专业投资机构,其管理人系金海资产,金海资产创立于2010年,
主营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并于2016年5月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金俊投资
实际控制人劳俊豪拥有多年投资经验。
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人员独立
经核查,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投资的管理人及管理人的主要备案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高管人员
②私募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独立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办公地点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区侨香路智慧广场A栋901A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91号商业广场A1栋第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佛山新城裕和路142
号金海文化创意中心2004号、2005号
③启行教育股东的基金管理人穿透后的主要股东或合伙人独立
启行教育股东的穿透后股东是否存在交叉
根据纳合诚投资的产权控制关系图,纳兰德投资的股东或
合伙人与至善投资、金俊投资穿透后的股东或合伙人不存
根据至善投资的产权控制关系图,至尚投资的股东或合伙
人与纳合诚投资、金俊投资穿透后的股东或合伙人不存在
根据金俊投资的产权控制关系图,金海资产的股东或合伙
人与至善投资、纳合诚投资穿透后的股东或合伙人不存在
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投资均为独立的专业投资机构,具备独立的投
资决策流程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其包括投资于启行教育在内的对外投资均系其依
照自主投资决策而进行,不存在一方可向另一方施加影响及其他可能导致构成一
致行动人的情形。并且,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投资各自之间的合伙人均
存在较大程度的差异,各自反映和代表不同利益相关方的诉求。
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投资参与本次交易的投资决定,是各方在充分
履行尽职调查、立项等工作的前提下,基于其对本次交易事宜作出的独立判断,
不存在对本次交易达成一致行动的协议或安排。
(3)行使股东权利独立
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投资均依照启行教育章程规定按其各自持股比
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其仅为启行教育的部分权益持有人,与启行教
育其他股东不存在权利义务上的差异。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投资均具备
独立募集资金的能力,并独立履行了对启行教育的出资义务。
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投资作为启行教育股东,在参与启行教育的经
营决策中,均独立行使表决权和决策权,各自或单独委派股东代表出席会议并独
立行使表决权,在股东会上按各自意愿表示投票表决,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相
互征求决策意见或其他可能导致被认定为一致行动的情形。
(4)部分股东关联方之间的合伙关系不构成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
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投资的关联方之间存在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情形,但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投资本身
不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情形,且纳合诚投资、
至善投资、金俊投资的关联之间的合伙关系并不影响其独立性,具体原因如下:
①存在合伙关系的主体均系备案的私募基金
经核查,本次重组中部分启行教育股东的关联方存在合伙关系的被投资主体
均系备案的私募基金,详情如下:
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聚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纳兰凤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至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金海纳兰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②前述合伙关系并不影响本次交易的独立性
1)金俊投资的关联方作为上述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运
营与管理,不影响其日后的投资决策。
存在合伙关系的主体均系有效运作并实际运营的私募基金,经核查上述基金
的合伙协议以及投资决策文件,上述各基金各合伙权利义务及投资决策流程如
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经营决策权限
1、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由普通合伙人纳兰德投资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
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
营、决策的全力全部归属于纳兰德投资,由其直
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2、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经营
活动的监督权,由纳兰德投资制定详细的管理规
1、纳兰德投资为深圳市聚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纳兰德
投资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参与执行
2、纳兰德投资负责组建本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
会,具体的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1、纳兰德投资及广东凤凰源股权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
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1、至尚投资是共青城至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
具体执行合伙事务,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本
1、纳兰德投资为深圳市金海纳兰德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
伙人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负责对合伙企业进
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本
经核查上述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及投资决策文件,金俊投资关联方作为上述
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仅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购买者以认
缴的出资比例承担上述私募基金的收益与亏损。金俊投资的关联方无法通过自身
的影响控制上述基金的投资决策,也不会通过该产品购买关系而与纳合诚投资或
至善投资达成潜在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2)金俊投资在本次交易中独立决策,独立运营。
金俊投资的管理人金海资产,拥有丰富的投资管理决策经验。除金俊投资外,
金海资产经营管理着8家已经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与
独立的决策和经营能力。金俊投资对于本次启行教育的投资经过独立的立项、表
决,并且在作为启行教育股东期间及本次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独立
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投资的关联方之间存在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情形,但主要系金俊投资关联方购买私募产品的
购买行为,金俊投资关联方作为私募产品的购买方并不参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也并未与其他相关方构成相应的合作经营、联营的利益关系,并不对纳合诚投资、
至善投资、金俊投资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且并非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投
资机构之间自身存在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情形,
因此不应仅因其关联方之间存在上述关系而推定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投
资在本次交易中构成一致行动。
(5)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投资出具承诺与说明不构成一致行动关
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投资针对于关联方存在私募产品购买的关系行
为分别出具了声明与承诺:
承诺人的关联方纳兰德投资在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市聚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纳兰凤
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海纳兰德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中,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该等合伙企
业的治理安排和日常经营管理中独立行使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权利,不存在
委托其他合伙人委托投票或者决策的情形。金俊投资的关联方在上述共同
投资的企业中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仅作为私募基金
产品的购买者以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上述私募基金的收益与亏损,金俊投
资的关联方无法通过自身的影响控制上述基金的投资决策。承诺人的关联
方与金俊投资的关联方不存在因前述基金产品的购买关系达成现实的或
潜在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承诺人与金俊投资之间也不存在因前
述关系达成现实的或潜在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与金俊投资、至善投资相互之间机构独立,人员独立,
在本次交易前不存在通过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承诺或其他安排,
以谋求共同扩大对启行教育及/或上市公司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本
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以相互达成一致行动的合意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
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
承诺人的关联方至尚投资在共青城至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该合伙企业的治理安排和日常经营
管理中独立行使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权利,不存在委托其他合伙人委托投票
或者决策的情形。金俊投资的关联方在上述共同投资的企业中作为有限合
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仅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购买者以认缴的出
资比例承担上述私募基金的收益与亏损,金俊投资的关联方无法通过自身
的影响控制上述基金的投资决策。承诺人的关联方与金俊投资的关联方不
存在因前述基金产品的购买关系达成现实的或潜在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承诺人与金俊投资之间也不存在因前述关系达成现实的或潜在
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与纳合诚投资、金俊投资相互之间机构独立,人员独
立,在本次交易前不存在通过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承诺或其他安
排,以谋求共同扩大对启行教育及/或上市公司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本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以相互达成一致行动的合意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或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
在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聚兰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纳兰凤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共青城至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海纳兰
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由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负
责合伙事务的执行,承诺人的关联方在上述企业中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
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仅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购买者以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
上述私募基金的收益与亏损,承诺人的关联方无法通过自身的影响控制上
述基金的投资决策。承诺人的关联方与纳合诚投资的关联方或者至善投资
关联方不存在因前述基金产品的购买关系达成现实的或潜在的一致行动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承诺人与纳合诚投资或者至善投资之间也不存在因前
述关系达成现实的或潜在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与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相互之间机构独立,人员独
立,在本次交易前不存在通过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承诺或其他安
排,以谋求共同扩大对启行教育及/或上市公司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本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以相互达成一致行动的合意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或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
根据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投资出具的说明承诺,上述三方彼此之间
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在本次交易前不存在通过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承
诺或其他安排,以谋求共同扩大对启行教育及/或上市公司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
事实,本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会相互达成一致行动的合意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
他安排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
综上所述,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金俊投资不会因其关联方之间的合伙关
系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李朱与林机的往来情况
经核查,李朱与林机用于对启行教育出资的银行账户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具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
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因此,李朱与林机的资金往来的情况符
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情形,但根据李朱与林机出具的《林机、李朱关于双方资金往来情况的说明及
相关承诺》,二人并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具体原因如下:
(1)2016年4月8日,李朱向林机汇款人民币1,000,000.00元,该笔汇款
系用于冲抵前期李朱请林机亲属代为采购家俬而形成的债务,与李朱及林机二人
对启行教育的出资不存在任何关系。
(2)2016年4月21日,林机向李朱汇款人民币2,032,037.00元,该笔汇款
系林机请李朱协助其在境外购置房产办理兑换外汇所需,与李朱及林机二人对启
行教育的出资不存在任何关系。
(3)林机与李朱承诺并保证,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并非为各自取得启行教
育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同时林机与李朱承诺并保证,除上述两笔资金往来外,林
机及其近亲属与李朱及其近亲属之间不存在其他与启行教育以及神州数码相关
的任何资金往来及经济利益关系。
(4)林机承诺并保证,对启行教育的出资真实,所持启行教育的股权清晰,
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启行教育其他股东之
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李朱承诺并保证,对启行教育的出资真实,
所持启行教育的股权清晰,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因此,虽然李朱、林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情况,但并未因此构成一致行动。
林机对启行教育增资系基于其独立的判断决策,且本次交易林机只获取现金对
价,不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因此,林机与李朱不存在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基础。
3、部分启行教育股东中有限合伙人持有其他启行教育股东出资份额的情况
持有德正嘉成6.00%的出资额
持有至善投资3.90%的出资额
持有嘉逸投资2.93%的出资额
持有吾湾投资10.47%的出资额
持有吾湾投资28.63%的出资额
持有澜亭投资投资3.27%的出资额
经访谈确认,黄平的上述投资行为系独立决策。黄平作为德正嘉成、至善投
资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仅作为财务投资人获取投资回报。经访
谈确认,黄平的上述投资行为均系独立决策,其投资行为不构成相应启行教育股
马晓萍系嘉逸投资的合伙人,其本人系出于对启行教育的看好,马晓萍与潘
健勇于2018年5月28日签署了《深圳吾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份额转让
协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20日核准了本次变更,马晓萍
受让潘健勇合伙份额的行为不构成相应启行教育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
周志勇出于对启行教育的看好,经协商,与潘健勇于2018年5月22日签署
了《深圳吾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份额转让协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于2018年6月20日核准了吾湾投资合伙人变更事项。经周志勇与潘健勇协商,
周志勇与潘健勇于2018年5月22日签署了《潘健勇先生与周志勇关于上海澜亭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份额转让协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年7月17日核准了澜亭投资合伙人变更事项。周志勇受让潘健勇所持有吾
湾投资、澜亭投资的合伙份额的行为不构成相应启行教育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
(五)启行教育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情况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
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一致行动人”,经核查,除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外,启行教育股东之间
是否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形,逐条对比说明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经核查启仁投资、同仁投资、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嘉逸投资、德正嘉成、
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的产权控制关系图并经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复核,对比上述企业的产权控制关系及控制企业情况以及李朱、李
冬梅、林机、吕俊的控制企业情况后,认为李朱及一致行动人、至善投资和嘉逸
投资、林机、吕俊、纳合诚投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
乾亨投资相互之间不存在相互控制的情况。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经核查启仁投资、同仁投资、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嘉逸投资、德正嘉成、
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的产权控制关系图并经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复核,对比上述企业的产权控制关系及控制企业情况以及李朱、李
冬梅、林机、吕俊控制的企业情况后,认为李朱及一致行动人、至善投资和嘉逸
投资、林机、吕俊、纳合诚投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
乾亨投资之间不存在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
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李朱及一致行动人与至善投资、嘉逸投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
湾投资、金俊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乾亨投资的主要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情况如下: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波、陈颖慧、袁玉洁、戴思勤
经核查,李朱及一致行动人、至善投资和嘉逸投资、林机、吕俊、德正嘉成、
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之间不存在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主要成员交叉任职的情况。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经核查,除启行教育外,李朱及一致行动人、至善投资和嘉逸投资、林机、
吕俊、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广东启仁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启仁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共青城道铭投资管理合伙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铭月教育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上海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从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稳盛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上海从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从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从容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从容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喜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喜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亚商轻奢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和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从容阿法(天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10%以上的对外投资)
经核查,李朱及一致行动人、至善投资和嘉逸投资、林机、吕俊、纳合诚投
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之间不存在相互参股
且可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
经核查启行教育股东对启行教育的出资账户,除李朱为启德同仁取得标的公
司股权提供垫资情形外,李朱及一致行动人、至善投资和嘉逸投资、林机、吕俊、
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之间不存在取得相关股份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经核查,除启行教育外,李朱及一致行动人、至善投资和嘉逸投资、林机、
吕俊、纳合诚投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的主
要外投资情况(详情请参见本节回复之“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
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李朱及一致行动人、至善投资和嘉逸投资、
林机、吕俊、纳合诚投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
资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的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经核查启仁投资、同仁投资、至善投资、纳合诚投资、嘉逸投资、德正嘉成、
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的产权控制关系图并经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复核,对比上述企业的产权控制关系及对外投资情况以及
李朱、李冬梅、林机、吕俊的对外投资企业情况后,认为李朱、李冬梅、林机、
吕俊不存在参股于启仁投资、同仁投资、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嘉逸投资、德
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的情况。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
经核查,李朱及一致行动人与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嘉逸投资、德正嘉成、
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及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情况(详情请参见本节回复之“3、投资者的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李朱、李冬梅、林机和吕俊不存在于同仁投资、启仁
投资、至善投资、嘉逸投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
投资任职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经核查,启行教育自然人股东李朱、李冬梅、林机和吕俊不存在参股于启仁
投资、同仁投资、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嘉逸投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
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及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或董事、监事、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经核查,启行教育自然人股东李朱、李冬梅、林机和吕俊不存在于上市公司
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经核查,李朱及一致行动人、至善投资和嘉逸投资与林机、吕俊、德正嘉成、
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本次交启行教育股东之间存在的其他关系及该等关系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的原因及分析请参见本节回复本节之“一、启行教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
行动关系”之“(四)其他关联关系情况”。
综上所述,除李朱及一致行动人、至善投资和嘉逸投资系一致行动关系外,
启行教育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李朱、李冬梅系夫妻关系,及已在本
节回复之“一、启行教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之“四、其
他关联关系情况”披露的关联关系外,启行教育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本次交易与四通股份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一)神州数码与四通股份是各自独立的上市公司
经核查,神州数码与四通股份彼此独立,不存在相互参股的情况、合营关系、
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神州数码历任的主要股东与四通股份历任的主要股东彼此独立
经核查,神州数码、四通股份历年控制权变更情况、发起人股东名单及自设
立以来各年末持股5%的持股人名单如下:
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权变更情况
四通股份与启行教育重组
神州数码发起人股东名单
四通股份发起人股东名单
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贸易(集团)公司
神州数码与四通股份成立至今各年末持股5%以上的股东名单
潮州市枫溪槐山岗四通陶瓷制作厂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贸易(集团)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公司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润江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汕头市龙湖区富祥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神州数码、四通股份历年控制权变更情况、发起人股东名单及自设立以
来各年末持股5%的持股人统计分析,神州数码与四通股份不存在由同一股东控
股或参股的情况。神州数码历任的主要股东与四通股份历任的主要股彼此独立。
(三)本次交易与四通股份重组决策人员不同
经核查,参与四通股份重组的决策人员与本次交易的决策参与人员对比如
2017年12月11日,上市公司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2016年6月30日,广东四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方案的议案》、《关于
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
2017年12月11日,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出具了《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
见》以及《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于2016年6月30日出具的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7年12月26日,上市公司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神州数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的补充协议一>》等相关议案。
2016年8月10日,广东四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
2017年12月26日,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出具了《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以及《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2016年10月14日,广东四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
2018年5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纳合诚投
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交易
构成重大调整,公司继续推进交易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于2016年10月14日出具的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8年5月15日,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出具了《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
立董事意见》以及《神州数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的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的独立意见》、《广东四
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
2018年5月24日,上市公司召开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
2018年5月24日,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出具了《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
见》以及《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8年6月11日,上市公司召开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经对比本次交易、四通股份重组的决议和人员,本次交易与四通股份重组不
存在由同一决策人员主导或者参与重组决策的情形,本次交易与四通股份重组在
鉴于神州数码与四通股份系相互独立的上市公司、彼此主要股东独立、本次
交易与四通股份重组决策程序及人员独立,本次交易与四通股份重组不存在关联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仁投资系一致行
动关系及至善投资、嘉逸投资系一致行动关系外,启行教育股东之间不存在构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鉴于神州数码与四
通股份系相互独立的上市公司、彼此主要股东独立、本次交易与四通股份重组决
策程序及人员独立,本次交易与四通股份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郭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下降至22.65%,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王晓岩及中国希格玛
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17.79%,本次交易对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9.65%,持股比例较为接近。请你公司:1)论证本次交易完成后郭为及其一致
行动人能否有效控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存在变更风险。2)结合郭
为与中信建投基金定增16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一致行动协议安排,以及中信建投
基金定增16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补充披露郭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维持控
制权稳定所采取的措施和可行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郭为能有效控制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郭为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然能够控制上市公司,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郭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神州数码董事会共有八名董事,其中非独
立董事四名,独立董事四名,上述八名董事均由郭为提名。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获得股
份对价的交易对方有权向神州数码提名不超过一名董事,前述提名董事人选须经
神州数码股东大会选举后任职。”神州数码《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七到九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因此,前述提名董事人选经过神州
数码股东大会通过后,神州数码董事会人员将变为九名。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获得股份的交易对方提名的董事获得神州数码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则神州数码董事提名情况如下:
本次获得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完成后,郭为及其提名董事将超过神州数码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因此,郭为能够控制神州数码董事会。
(二)郭为对神州数码日常运作及公司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
神州数码自2016年通过重组上市登陆A股以来,上市公司的重要战略规划、
业务管理及拓展、对外投资、增资扩股以及关键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人选等重大
事项,均是首先由郭为提出总的思路和原则,并得到其一致行动人的支持。再由
郭为作为上市公司最高决策人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制订具体方案,最后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确定并实施的。根据神州数码重组上市以来的历次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资料,神州数码历次董事会各议案均获得该等议案的非关联董事全
票通过,郭为的一致行动人在历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均与郭为保持一致,自神
州数码重组上市以来,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中,表决同意的股份数
至少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并且未回避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以上。此外,
神州数码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郭为提名,因此,郭为对神州数码日常运作及经
营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
自神州数码通过重组上市以来,郭为一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并兼任公司法
定代表人,神州数码核心管理团队大多为其一致行动人,并且神州数码核心管理
团队均与郭为共事多年。自神州数码通过重组上市以来,上市公司管理层未发生
重大变更,郭为对于神州数码的实际控制一直处于稳定状态。同时,在郭为领导
下上市公司收入规模与利润水平稳步增长,郭为的管理能力及其对神州数码的发
展战略也得到其管理团队成员的认同。
因此,郭为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神州数码日常运作及公司经营决策
此外,本次交易中,启仁投资及同仁投资均为启行教育管理团队持股平台,
主要为保障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稳定、长期地投入工作,并将其自身利益与
启行教育及上市公司利益紧密结合,以保持现有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稳定
性。其余合伙企业交易对方均为财务投资者,其目的为获得投资回报。因此,本
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并无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此外,启行教育2016年,
2017年及2018年1-5月营业收入较上市公司同期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2.49%,
1.81%及1.55%,业务规模占比较小,因此,本次交易对郭为对上市公司日常运
营以及经营生 无法产生影响。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郭为仍将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及决策具有决定性影
(三)王晓岩出具了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王晓岩及其控制的中国希格玛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比例为17.79%,低于郭为控制的股权比例4.86%,且王晓岩无谋求上市控制权
的计划。2016年,神州数码完成了重大资产购买(构成重组上市)暨非公开发
行股票,该交易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晓岩变更为郭为。为保证郭为对上
市公司的控制权,王晓岩出具了在其持有神州数码股份期间,永不谋求上市公司
控制权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在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将
仅依据公司、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不
会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上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协议受让上市
公司股份、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股东形成一
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四)本次交易对方中,除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仁投资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以及至善投资、嘉逸投资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仁投资四方系一致行
动关系。至善投资、嘉逸投资两方系一致行动关系。其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一
致行动关系和关联关系,具体分析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之“二、
交易对方其他事项说明”之“(一)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仁投资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64%股份,至善投资及嘉逸投资合计上市公司7.27%股份,其他交易对方
持股比例均低于3%,与郭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相差较大,不会影响郭为
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五)郭为出具了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本次交易对方也承诺不谋
1、郭为出具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为维持及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为于2017
年12月12日出具了《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六十个月控制权和主
营业务调整等事项的说明》,承诺本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未来60个月内,
无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计划。
为保障上述承诺顺利执行,郭为于2018年5月15日出具了《关于未来60
个月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以及保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做出的承诺顺利执
“本人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
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如任何其他第三方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等方式谋
求神州数码的控制权,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以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
就本次交易,除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外,
本人所作出的所有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均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亦不可通
过神州数码股东大会豁免。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承诺,若违反有关承诺或拒不履行有关承诺事
项,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接受相关监管机构处罚,
并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交易对方承诺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为保证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就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及60个月内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事项,签署了《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各交易对方承诺不增持神州数码的股份,
包括不通过直接方式、间接方式、与他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增持神州数码
的股份。各交易对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对神州数码的实际
控制权,包括不通过增持神州数码股份、与他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增加向神州
数码委派董事数量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对神州数码的实际控制权”。
上述协议为交易各方真实意思表述,对签署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交易各
方签署的交易协议,“本协议经各方签署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及本协议另有
约定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
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守约方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赔偿给守约
此外,为保证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交易对方针对上述60个
月内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事项,出具了《不通过股东大会豁免的承诺》,“上
述承诺不可撤销,不通过请求神州数码股东大会豁免上述承诺”。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郭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并且对上市公司
日常经营及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进而能够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并且郭为出具了
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出具了保障上述承诺顺利执行的承诺。此外,王晓
岩出具了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也承诺不谋求上市
公司控制权,并签署了相关保障机制的承诺。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郭为能够
有效控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存在变更风险。
二、郭为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措施及可行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2018年6月30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不考虑募集
配套资金的影响,郭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22.65%,仍为控
股股东;在董事席位构成方面,郭为及其提名的董事占上市公司董事数量超过三
分之二,郭为能够通过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而控制上市公司。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16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9日,存续
届满后,如资产管理计划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存在导致郭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下降的情形,根据郭为《关于未来60个月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
以及保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做出的承诺顺利执行的承诺》,为维持上市公司
控制权的稳定,郭为将采取积极措施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以维持其控制权。同时,
王晓岩承诺其在持有神州数码股票期间,永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另外,中信
建投基金定增16号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股份限售期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相关要求,并根据叶海强等十人的安排对资管计划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适
当安排,如中信建投基金定增16号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时,该资产管理计划仍未
减持完毕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则需要通过延期或其他方式维持资管计划的存续。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16号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根据郭为与叶海强等十人及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中信建投基
金定增16号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将继续保持与郭为的一致行动关系。
为维持郭为对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交易采取了以下措施及保证机制: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股东持股比例较郭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
股权比例差距较大,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2018年6月30日股权结构,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的情况下,本次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情况如下: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16号资产管理计划
郭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王晓岩及中国希格玛有限公司合计
至善投资和嘉逸投资合计
李朱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由上表可以看出,本次交易新增持股比例5.00%以上的股东为李朱及其一致
行动人、至善投资和嘉逸投资两方。上述两方持有的股权比例远低于郭为控制的
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结构的稳定性。
(二)郭为对神州数码日常运作及公司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交易各
方出具保障郭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承诺
根据前述分析,神州数码核心管理团队均与郭为共事多年,自神州数码通过
重组上市以来,郭为对于神州数码的实际控制一直处于稳定状态。郭为作为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神州数码日常运作及公司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
为维持及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为出具了
《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六十个月控制权和主营业务调整等事项
的说明》。此外,为保障上述承诺顺利执行,郭为出具了《关于未来60个月不
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以及保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做出的承诺顺利执行的承
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承诺了本
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并且交易对方针对上述
事项出具了《不通过股东大会豁免的承诺》,“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不通过请求
神州数码股东大会豁免上述承诺”。王晓岩在2016年神州数码完成了重大资产购
买(构成重组上市)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中,亦出具了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郭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有效控
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存在变更风险。郭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维持控制
权稳定采取的措施具有可行性,有利于郭为维持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申请文件显示,启行教育从事留学咨询业务的下属机构共计39家,其中正
在实际经营留学业务的下属机构34家,5家已经不再实际经营。正在实际经营
留学咨询业务的机构中有20家取得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14家下属机
构在报告期内未办理资质。请你公司:1)结合14家下属机构的成立时间、开展
经营时间、资质办理的决策和申请过程,逐一披露14家下属机构未及时取得自
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14家下属机构未取得自
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即开展经营的合规性和法律后果;是否存在因此受到行
政处罚的风险以及风险应对措施;结合报告期内14家下属机构收入、利润在标
的资产中的占比,说明14家下属机构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法律风险对本次交易的
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启行教育从事留学咨询业务已无需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的规定出自于1999年8月24日实施的《自费出
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作为行政许可
事项应当取得教育部的审批。
2012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决定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审批实施部门由教育部调整
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2013年7月9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做好自费
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明
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
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并抄送教育部。自前述规定颁发后,只
有部分省份陆续出台当地管理办法,其他省份则并始终未出台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颁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教
育部令第38号),决定废止1999年8月24日实施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2017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
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决定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
格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综上所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已于2017年1
月取消,启行教育从事留学咨询业务已无需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
二、报告期早期启行教育部分下属机构未取得留学资质系由法规过渡的客
观原因造成,且对经营影响较小
如前所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已于2017年1
月取消,启行教育下属机构从事留学咨询业务已无需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取消之前,启行教育从事留学咨询业务的主要
主体广东启德及大部分下属机构均取得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部分下属
机构未取得留学中介资质系由地方性法规落地时间不统一的客观原因造成,而非
主观意愿,且启行教育已在该等地区积极沟通进行资质的申请办理,具体情况如
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
由于当地无政策出台,无法进行留
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
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
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
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
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
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教
当地政策要求由子公司申请资质,
相关业务转入已经取得留学资质
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
当地政策要求由子公司申请资质,
相关业务转入已经取得留学资质
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
当地政策要求由子公司申请资质,
相关业务转入已经取得留学资质
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
当地政策要求由子公司申请资质,
计划将相关业务转入子公司,在相
关子公司申请留学资质的过程中
国务院决定取消自费留学中介服
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
当地政策要求由子公司申请资质,
计划将相关业务转入子公司,在相
关子公司申请留学资质的过程中
国务院决定取消自费留学中介服
沈阳启德教育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
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
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
由上表看出,启行教育部分下属机构未取得留学资质的原因系由于各地留学
中介资质办理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落地时间不统一,其中序号1-6的分公司因当
地未出台管理办法无法提交申请,序号7-11的分公司当地政策要求由子公司形
式申请资质,于是将分公司业务转入取得资质的子公司(序号7-9)或者子公司
申请资质过程中行政审批已取消(序号10-11),序号12-14的子公司/分公司在
2017年1月留学中介资质取消之前未实际经营或未成立。在2017年1月之后,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已经取消,前述主体均无需取得该等资质。
关于2017年1月之前,未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开展经营的法律
后果,对于当地未出台管理办法的公司,主要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
规定》,该规定已于2015年11月10日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为两年,自2015年11月10日废止至今已超过两
年追诉时效。对于当地出台管理办法的公司,主要法规依据为当地管理办法,考
虑到7-11项其中三项已在规定出台后将业务转入取得资质的主体,另外两项未
取得资质系因法规落地过渡期的客观原因而非主观原因。综上所述,启行教育部
分机构未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即开展经营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对于启行教育下属14家未取得留学咨询中介资质的主体,除去当地未出台
管理办法无法提交申请的(序号1-6,已过追诉时效),以及在2017年1月之前
未实际经营/未成立的(序号12-14),还有五家当地已出台管理办法的分公司(序
号7-11),上述主体2016年的收入、利润在标的资产中的占比情况为:
序号7-11对应的公司
占启行教育净利润的比例
序号7-11对应的公司
从上表数据看出,2016年上述主体的收入、利润占启行教育合并业务收入
的比例较小。另经核查,报告期内启行教育下属机构不存在因未取得自费出国留
学中介服务资质即开展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
的36个月内,启行教育及其下属机构发生或遭受基于本次交易交割日前既存的
事实和状态引起的损失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保、公积金及其他方面
受到主管机关追究责任或者被第三方要求赔偿的,该等损失和赔偿包括补缴的款
项、滞纳金、罚款等,均由损失承担方照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对价占
损失承担方合计取得的股份对价的比例分别承担该等损失。”因此,如在交割完
成后的36个月内,启行教育下属14家未取得留学咨询中介资质的主体因未取得
留学咨询中介资质而受到处罚,由损失承担方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
已于2017年1月取消,启行教育下属公司从事留学咨询业务已无需取得自费出
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对于报告期内2017年1月之前,启行教育部分下属
机构未取得留学中介资质系由地方性法规落地时间不统一的客观原因造成而非
主观故意,并且当地出台管理办法的5家分公司在2016年所占收入、利润比重
较小,同时交易对手中的损失承担方对行政处罚风险进行承诺。前述情形不存在
重大法律风险,亦不会对启行教育及其下属机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损失承担方、
启行教育股东、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方/获得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的释义如下:
依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对启行教
育及其控制的关联主体发生的损失和赔偿承担补偿责任的
主体,包括李朱、吕俊、至善投资、嘉逸投资、德正嘉成、
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共八方
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仁投资、林机、吕俊、纳合
诚投资、至善投资、嘉逸投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
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共十四方
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仁投资、林机、吕俊、至善
投资、嘉逸投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
投资、乾亨投资共十三方
李朱、同仁投资、启仁投资、吕俊、至善投资、嘉逸投资、
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共十方
申请文件显示,启行教育下属机构包含8家从事民办教育的非企业单位(以
下简称民非学校)。其中北京市朝阳区启德学府出国培训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证书已过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补充披露民非学校的招生、办学经营
模式。2)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
规则,补充披露民非学校进行营利性登记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民非学校进行营利性登记是否需要进行财务清算,如是,补充披露清算过程的合
规性。3)结合民非学校营利性登记后税收、土地、政府补贴等相关政策可能发
生的变化,补充披露对启行教育经营的影响,是否可能面临其他税收、土地相关
合规问题,有无具体应对措施。4)补充披露启行教育多家民非学校因所在地区
尚未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配套实施细则而未完成营利性登记,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5)补充
披露北京市朝阳区启德学府出国培训学校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进展。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启行教育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招生、办学经营模式
启行教育从事考试培训业务的主体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司制法人两种
形式,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有8家,具体情况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注:山东学府外语培训学校正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续展,且将按照当地要
求办理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
启行教育旗下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均为考培事业部下属区域分校,主要从事
语言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由启行教育考培事业部统一管理。此类民办非企业
单位作为考培事业部一线业务部门,设有校长一名,负责教学培训的日常运营,
并设立有综合管理部对日常运营进行基本的管控与支持,与其业务相关的产品研
发、运营管理、营销推广等事务由其所属的考培事业部专设职能部门统一规划并
负责,其财务与人力由集团总部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启行教育下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招生模式主要有线上宣传投放、线下宣传两
种方式。线上宣传投放由集团考培事业部整合营销中心负责制定宣传方案并进行
广告投放,线下推广宣传由集团考培事业部整合营销中心负责制定宣传计划,下
属考培分校包括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协助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