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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办代课教师,也称原民代幼教师,是指在公立中小学(含小学附属学前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代课人员。1984年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之前的相继“民转公”。1985年开始,为“提高基础教育师资质量”,按照国办[1997](32)号文件精神,“辞退”了不在1984年年底以内的民办教师,但是不少偏远,贫困的山区中小学因招又不到公办教师或公办教师不愿意去,这些教师的空缺就让被退了的民办教师来填补,称为代课教师。

可现实在现实中,大部分省分给被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男60岁,女55岁)有退休养老补助。即教龄乘以8元(国家规定教龄津贴最高是10元),这实际是教龄补贴,而不是养老金。养老金应该是基础养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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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证明,这名老民办教师在70年代就开始任教。

朱丙华在2011年退休之前,一直在这里从事着教师的工作。

补助的教龄年限却只有11年。

  6月23日讯 民办教师在几十年之前,活跃在很多乡镇和农村的小学、初中,工资水平低,退休后没有保障,是这一人群面临的最大生活困境,教育部门也多次出台各种政策,保障这一人群退休之后的生活问题,但依然有不少人,生存在这些政策之外。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报道,陶昌孟,是德州市齐河县胡官屯镇大耿村的一位普通村民。他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两个孩子都在北京工作,妻子退休之前也是一名民办教师。最近,年过半百的他为了妻子的生活补助的问题,回到了齐河老家。
  陶昌孟说,他的妻子1974年就在当地的学校参加了工作,并且一直从事教育工作,直到2011年身体不适才退的休,教龄长达37年。
  陶昌孟通过各种关系,终于给妻子朱丙华办下来了生活补助,但办理的这块补助的教龄年限却只有11年,按照政策的相关规定,每个月能拿到220元的补助,离朱丙华的实际教龄37年差距甚远。
  2014年1月9日,山东省教育厅等4个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补助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了2002年以前在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原民办代课老师的补助发放。当陶昌孟拿到这份文件时,决定为妻子讨个说法。
  陶昌孟说,像他妻子这样情况的,在胡官屯镇有五六个,都是一直到退休,都没有转正式民办教师,但那几个人目前却都已经按照政策的规定办完了所有的手续,领到了和实际教龄相符的生活补助。
  陶昌孟说,“没有转正领工资的,没有转正式民办教师领工资的,她这属于一直任教,一直等个好政策,没等到这一些,没落实她这个工资。”
  事情真如真如陶昌孟说的那样呢?到底是政策没有落实,还是他的妻子教龄没有那么长呢?眼前的这些证书,奖状都是朱丙华在教学期间获得的,这一个最早的任教证书,显示朱丙华参加任教的时间是1977年8月。
  事情真如陶昌孟说的那样吗?记者来到了朱丙华最后工作的地方——齐河县刘坡头学区小学,找到了她当年工作时的同事。在记者采访的时候,正巧碰到了刘坡头学区小学的现任校长,他也证实了朱丙华在2011年退休之前,一直在这里从事着教师的工作。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朱丙华享受的生活补贴缩水了20多年呢?记者来到了胡官屯镇教委了解情况。胡官屯镇教委工作人员说,“因为这个材料的把关是镇上把关的,我只负责收材料和整理档案,这事我不能和你说行不行。”
  这位教委的工作人员说,朱丙华的情况他也了解,但不清楚具体的原因,具体负责的是胡官屯镇分管教育的副镇长王守军,随后记者也来到了胡官屯镇镇政府,由于王副镇长不在,记者拨通了王副镇长的电话了解情况。
  齐河县胡官屯镇副镇长王守军说,“那个事我说了不算,县里不执行,我报白搭,现在协调来着,你还没听懂是怎么着,好了,我这开着会。”
  记者了解到,2014年5月26日,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也明确规定了发放的范围以及相关的细则。
  记者在了解到齐河县政府办公室转发的这个文件后,曾多次试图联系王副镇长,但电话却始终无法接通,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民办代课老师的补助缩水20年,《民生直通车》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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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即墨师范1995、1996、1997、1998级民师班上学、工作情况调查

和职称教龄认定政策解释的考察与反思

即墨师范1995-1998级民师班是在“20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大背景下出现的,他们名义上是上学,而根据当时教育局的安排,实际上全部是在学校教学,真正到即墨师范上学的时间仅仅只有两个星期。

因为在这两年他们仍旧在学校教学,所以“上学期间不计教龄”的政策并不适用这种情况,在职称教龄认定中给他们扣除这两年教龄,于实情不符。教育局当年安排民师教学于先,职称办如今扣除民师教龄于后,是没有注意政策的关联性,易引发矛盾。

山东教育厅在执行教育部【80】教计字267号文件时,也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把一部分特殊年份的上学时间定为工龄。职称办对我市民办教师这一段特殊时间的特殊情况,没有从实际出发,而是只认毕业证书上的字样,不顾现实情况,对民师们已经完成了的工作予以抹杀,是不合情理的。

希望教体局领导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即墨师范1995-1998级民师班的上学、工作情况予以调查,搞清楚这两年他们到底是在即墨师范上学还是在自己学校里教学。

如果这两年民师确实是在自己学校教学,离岗上学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根据职称文件,他们这两年的教龄就不应该扣除。

这4届“特殊的民师”,是在改革开放后民师待遇最低的时候踏上教学岗位的,他们用卑微的身躯支撑起了当时的农村教育。实事求是地评价他们,不抹杀他们已经完成了的工作,是社会的良心,也是我们的责任。

1994年6月,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后,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让民办教师通过考学的方式转为公办教师,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之一:即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五字方针“关、转、招、辞、退”中的“招”。

在这之后的1995、1996、1997、1998这4年中,即墨市绝大部分年轻的民办教师考取了即墨师范,2年以后转成了公办教师。他们是民办教师中的一个特殊的群体,特殊之处有以下几点:

1、与七十年代参加工作的老民师相比,考学是当时唯一“转公”的途径。这些人是最年轻的民师,他们参加工作时间集中在1983-1986年间。在1998年以前,所有能够直接“转公”的都是七十年代参加工作的老民师。这些年轻民师只能通过考取师范转为公办教师。考学是给他们的政策出路,也是当时他们唯一的“转公”途径。

2、与为提高学历而上学的相比,他们考学并非是提高学历,获得文凭。在1995-1998年间考取师范学校的时候,他们无一例外地早已经取得了中师函授文凭,有一些甚至在1990年就已经取得了大专文凭。这次考学只是国家“民转公”的一种政策手段。这一次获得的文凭,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学历教育,除了“转公”,对他们没有任何用处――包括职称评定。

3、与以前考师范转正的民师相比,他们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在即墨师范上学的时间只有短短两个星期――还不如中师函授时间长;当时根据教育局的安排,他们除去在师范上了两周课外,其余时间他们全在学校教学。

4、与同时期参加工作但没有考上师范,到2000年直接“转公”的老师相比,他们的知识水平相对更高,在学校担任的教学任务和工作量,没有因为“上学”而减少,甚至更多。下文调查表中的F老师有位同事,也是1983年参加工作的,民师班没考上,我把他的工作情况列在表的最后一行,作为比较。请参见下文图表。

二、继续教学――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

在这两年中,他们名义上是即墨师范民师班的学生,可是实际上他们仍和以前一样在学校教学。这不是民师们自己的选择,而是教育局当时的统一安排,这种安排在当时是符合即墨教育的实际情况的:首先如果让他们到师范去学习两年,农村学校的教师会出现巨大的空缺;其次他们这些人早已拥有了中师函授学历,不需要再学一遍;最后当时即墨师范的师资和校舍情况也不允许。

在这批民师“上学”期间,我和许多人曾经是同事,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据我调查,在金口镇,这批民师没有一个脱离了教学一线,全部在学校教学,当时他们不到四十岁,是学校的骨干力量,很多人还担任班主任。他们每月由乡镇教委发150元(当时民师工资是200元)的代课费维持生活。这期间,他们很多人还获得过镇优秀教师,甚至有的还获得过即墨市优秀教师、即墨市教学能手!由此可见,不但乡镇教育办没有把他们当作学生对待,教育局也没有把他们当作学生对待。他们当年的工资档案和工作档案历历可查。即使把他们算做顶编代课,也不应该扣除这2年的教龄。

下面是我对一处小学1995-1998级民师班人员不完全的调查统计,列表如下:(隐去姓名,以字母编号代替)

综上所述,即墨师范在1995、1996、1997、1998年招收的民师,是国家“民转公”的政策的实现方式之一。在这两年间,除了短暂的两个星期时间上学外,他们并没有脱离过教师岗位,根据上级的统一安排,全部在学校教学。

职称办在即墨政务网的答复中用“上学期间不算教龄,这是文件政策硬性规定”,给这一批人强行减去这两年教龄,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他们在这期间的情况是不适用这一政策的,因为他们一直在教学而不是坐在师范的教室中上学。

安排他们教学于先,给他们扣去教龄于后,这显然有失公允,不注意政策前后的关联性,容易失信于民。

教体局职称办在即墨政务网答复教师咨询时说:“教体局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80】教计字267号)之规定:‘二、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报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上学期间不算教龄,这是文件政策硬性规定……”

我仔细查了职称办下发的文件,没有找到这个“[80]教计字267号”。不但今年的文件中没有,以前也没发过。我再到青岛教育局人事处、山东省教育厅人事处网站、教育部网站查找,仍旧没有这个文件。下面是我在“百度”中搜到的这个文件全文: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厅):

最近,接到一些单位来信,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的规定中,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范围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得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中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二、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首先我们应该清楚这个文件是在什么情况下出台的:1979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全国136个边境县的8万余名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因为这是第一次民转公,所以对民师教龄教育部专门下文做出了界定。

其中的第二条:明确了任民办教师的年限和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为连续教龄。那么中间上学的年限算不算教龄呢?根据职称办引用这一条后的答复是:“上学期间不算教龄,这是文件政策硬性规定。”

既然是硬性规定,就是没有例外的,真的没例外吗?

四、山东省教育厅文件中的例外

在《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民办教师连续工龄计算的答复》川劳人险[1985]27号中说:“关于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现答复如下:……中小学民办教师在一九七○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可参照教育部 [80]教计字279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同样是引用教育部 [80]教计字279号文,四川劳动厅得出的结论却是: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四川的,不是山东的,那么我们看看山东教育厅的:

关于转发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地教育局(教委)、省属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号文件关于民办教师计算参加工作时间的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商得省人事局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民办教师在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一九七九年以后推荐或考入上述学校的,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二、民办教师被推荐或考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以及由民办教师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最后一次民办教师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这里,山东教育厅把民办教师在1970年至1978年期间在学校学习的习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1979年以后在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工龄。这就是分别不同的年份,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哪里是职称办所谓的硬性规定一刀切!

虽然为什么1970-1978年间上学期间可算作工龄,79以后不算作工龄,文件中没有说明。但却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即墨师范1995-1998级的特殊情况,也应该针对实情区别对待。

教龄计算的标准是看是否在工作,因此教育部此后下发的文件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

五、只扣在校学习时间,不能扣工作时间。

我们看教育部1986年《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说得更加清楚,全文如下: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86)教计字179号

你委鄂教人[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个(86)教计字179号和(80)教计字279号相比,有三个特点:一是把代课教师也纳入范围,代课也算教龄。二是确定了民师工作的时间起点:由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时开始计算。三是由原来的“任民办教师的时间”改成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突出了“工作”二字。教育部的这两个文件把三个问题说的十分清楚,这三个问题是:①如何计算民办教师的教龄年限,②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③以什么为标准(工作)计算。

因此,在《人民教育》1992年05期31页“教师咨询”栏目《再谈民办教师转公后的工龄问题》一文中,国家教委人事司劳资处在引用(87)教计字160号、(86)教计字179号和(80)教计字279号三份文件后,明确答复:“民办教师进入学校学习,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在计算他们的连续工龄时应扣除其在校学习的时间。”

在这个答复中请注意扣除教龄的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在地点上要“进入学校”;二是在行为上要“在校学习”。即墨师范1995-1998级民师班除了两周时间外,一没“进入学校”,二没“在校学习”。

因为教育部(86)教计字179号和(80)教计字279号出台的时间比较早,他们没有预计到十几年后会出现名义上在上学,实际上在工作的情况。但是即便如此,这两份文件的立法精神还是十分的明确:把“工作”做为计算教龄的标准,把“在校学习”作为扣除教龄的标准。只有把握住立法精神,才能不违背政策,也才能更好地执行政策。

从教育部(86)教计字179号、(80)教计字279号,山东教育厅[87]鲁教人字111号和《人民教育》国家教委人事司劳资处的答复中,我们可以得到结论:一、山东省教育厅在上学期间是否计教龄是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二、在连续工龄中要扣除的只是“在校学习的时间”,学了多长时间就从连续工龄中扣多长时间。在学校工作的时间是不能扣除的――不管是民办教师还是代课教师――何况在学校工作还是上级安排的!

1995-1998年考学的民师,只“进入学校”学习了两周,其他时间都在教学,即使算代课,也应该算作教龄。

六、职称文件中的三条规定

我们再看一看职称文件在扣除教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在职称办下发的《2013年中专、中小学、幼儿园职称认定推荐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中,关于教龄的第(3)、第(7)、第(8)条涉及这一问题(这三条与以前的职称文件完全一致):

⑶民办教师和顶编教师考入各级各类学校前的任教时间与毕业后的任教时间合并计算为教龄。

⑺民办教师和长期顶编教师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或顶编代课教师的时间与转为公办教师后的任教时间合并计算为教龄。

⑻经组织批准离职带薪到各类学校学习的教师,凡进修时间超过半年的,其学习期间不计教龄。

读了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第(3)条是来源于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文件,第(7)条是来源于教育部(86)教计字179号(注意:这里漏掉了原文件中重要的“工作”二字)。这两条内容粗看差不多,其实作用各不相同。第(3)条是说“任民师的工作年限+任公办教师的工作年限=教龄。”第(7)条是说连续教龄应该从哪个时间点开始计算。

这两条都没有说“上学的时间如何扣除”,法律不禁止的应该视为允许,我们不能根据这一条做“有罪推论”――文件没说的就是要扣的!

扣除教龄要看第(8)条:离职学习的教师,进修时间超过半年的,其学习期间不计教龄,计算的方法就是从第(7)条规定的连续教龄的中扣除。

按照职称办的说法第(3)条已经是“上学期间不计教龄”的硬性规定了,那么重复来个第(8)条,岂不是画蛇添足!其实这三条各有各的用处,互相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第(3)条是说你应该得到哪些;第(7)条是说你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得到;第(8)条是说哪些是你不应该得到,是要扣掉的。

1995-1998年考学的民师,在校学习时间仅有两个周,根本没有超过三个月,其余时间仍在教学,他们是不应扣掉教龄的。

七、正视事实,摒弃懒人政策

职称办在政务网的答复中说:“可能前几年,个别基层单位在此问题上把关不严,标准控制不一,引起教师的不满和意见。从2013年开始教体局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核定民师上学期间的教龄问题。”

在2011年和以前的职称文件中,对于脱产上学有一个很细致的规定,如2011年职称文件规定:“自任教至2011年9月,公、民办教师脱产上学期间,任职年限、教龄和学历不积分。脱产时间长短应以教委办存的原始工资单和足以证明当时任教的原始证件(如备课本、教学计划、教学成绩、毕业合影照等)为准,原始工资单和原始证件须同时具备。”

这个规定非常细致, 1995-2000年间的档案现在还都保留完好,不难找到,当时的学校领导和同事们还都健在,也不难核实。

在职称评定的具体操作程序上也很简单:先不计算民师上学期间的教龄,然后去查档案,有档案就再加上,最后向全体教师公示,接受监督。虽然这样做比较麻烦一点,但实事求是,既符合教师工作的实情,也符合文件规定。不看实际情况,搞一刀切不是严格执行文件,而是在抹杀事实和违背文件政策。

和2011年以前的政策相对比,反观现在枉顾事实搞一刀切的政策,抹杀了教师的工作年限和成绩,反而引发了教师的强烈不满,造成了激烈的矛盾,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自2013年开始,年龄达到男58岁、女53岁,教龄满30年的教师,积分可以加28分。这一政策一方面让一些老教师能够有机会晋升一级教师,但同时也推迟了其他教师晋升的时间。1995-1998年考学的女民师如果扣掉这2年教龄,很多人即使到退休,教龄也不够30年了,不能加28分,她们就永远晋不了一级教师,她们真的可以现在甩手不干了!而她们直到现在仍旧是农村教师中的骨干力量,担任主要学科的教学工作!这样的政策到底是要促进工作呢?还是要促退工作呢?

对这一个问题,职称办不能闭眼不看事实,只看毕业证书上的字样,采用一棒子打倒的懒人政策。职称办看到他们的毕业证书上写着“自1997年8月至1999年6月在我校两年制民师班进修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就想当然的认为他们去师范上了两年学!试问:在这两年间,他们到底是在即墨师范的课堂里当学生呢?还是在自己单位的课堂里当老师呢?试问:如果他们把这个证书丢失了,你凭什么说他们上过学?(这个证书他们根本用不到,因为他们早已有了中师函授文件,甚至大专文凭)

正视1995――1998年间考学民师的这种特殊情况,像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那样,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承认他们这两年仍在工作的事实,并将这两年算作他们的教龄,才是实事求是,才合情、合理、公正、公平。

八、认真调查,据实认定。

要做到实事求是并不难,下面的做法可以参考:

由教体局职称办牵头调查一下:他们上学的具体时间到底是哪年哪月,上了多长时间,到即墨师范查找档案,调查当时民师班的班主任,按入学年份一一列出,这不难做到(和职称办把全市每个学校按城市、乡镇、农村一一列举一样)。

由乡镇教育办牵头调查一下:除了上学的两周时间外,他们是在学校里教学还是呆在家里没上班,查一下乡镇教育办和学校的档案,再调查一下当时的学校领导即可。

按照职称文件规定:他们到师范上学的时间如果没有超过三个月,而仍旧是在单位教学,那么他们这两年的教龄就不应该扣除!

1995、1996、1997、1998年通过考学民转公的这批“特殊的民师”,是在改革开放后民师待遇最低的时候踏上教学岗位的,他们和其他的民师一样,用他们卑微的身躯和并不渊博的知识支撑起了过去的农村教育。岁月老去,风华不再,现在最小的民师也已经五十岁了,仍旧是农村学校的主力军。再有十年,民师就会彻底退出教师队伍而成为历史。民师曾经是我们的老师,也曾经是我们的同事,实事求是地评价他们,不抹杀他们已经完成了的工作,是社会的良心,也是我们的责任。

 晨2点初稿  晨1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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