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劳务中国三大软件外包公司名字

一、从单位用人方面来看,矛盾转化,风险少化

1 、规避劳动纠纷,维护用人单位信誉

人才派遣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被派遣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隶属于人才派遣中介机构。这样,作为被派遣用人单位避免了与被派遣人员劳动(人事)纠纷的发生,从而大大节省了被派遣用人单位的管理精力,使其专心于事业本身的发展。

同时,由于第三方人才中介的加入,其专业性、规模性和服务性助于有效化解劳动(人事)纠纷。

2 、确保员工素质,分散用人风险

用人单位和派遣员工是服务关系,其对所用的人才是“可进可退、能上能下”,其“用人不养人”的灵活用人机制,大大降低和分解了单位的用人风险。人才市场利用其在人事、劳资业务方面的优势,可以使企业大大降低人力资源的投资风险。

二、从人力资源的角度来看,微观弱化,宏观强化

1 、人事管理便简,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被派遣单位不需设立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员工进行具体繁琐的人力资源管理,这些人员从聘用、异地人才引进、档案接转、流动手续办理户口落实、建立员工档案,到员工工资、奖金的统计、发放,以及各类社会保障建立及缴纳、工伤申报、劳动纠纷处理等诸多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工作均可以由派遣中介机构负责完成。这样,单位人力资源部可以有更多精力专注于提高企业核心竟争力的管理, 使企业真正实现 "用人不管人,增效不增支 "的*大人力资源管理效益。

2 、用人机动灵活,提高员工管理效能

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务变化很大,采用人才派遣的形式,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单位用人进出灵活,不受编制限制,派遣人员进出手续都由派遣中介进行专业化服务,充分展现被派遣单位择人的自主权和个人择业的自主权。

3 、避免人才流失,提高企业竞争力

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由中介中心集中调集和管理。在合同期,中心对派遣员工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约制度,这样完全可以保证派遣员在合同期安心工作,打消了用人单位担心人才在安排之中出现流失和“跳槽”的顾虑。

实现人才派遣以后,人力资源部可以从琐事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从事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和开发等宏观方面的事情。


三、从效益方面来看,成本外化,利益内化

首先,用人单位不必增加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或机构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由派遣中介完全承担这一任务,为用人单位节约了管理成本。其次,可大幅降低常规性人力资源管理费用支出,如:人事招募广告、退休资遣费等等。再其次,由于用人的机动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依据岗位效益、市场的工资价格灵活地调整工资的标准,其员工的支出成本比使用固定在编员工(工资只能涨不能降)的支出要大大降低。

依照《税法》,企业所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超出应纳税工资额部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支出项目,增加了用工成本。而人才派遣的用工方式可以在维持相同工资水平的条件下,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福利通过人才派遣机构转发,改变企业的纳税税种性质,改善企业生产成本核算科目,为企业降低成本。

企业在租赁员工之前对员工工资超额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租赁人员之后,却变为缴纳营业税。为什么会有纳税税种性质上的变化?是因为企业在通过人才派遣机构租赁人员后,将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转付给人才派遣机构,可以作为提供应税劳务单位缴纳营业税,而不用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此外,员工的租赁费可以作为服务费,直接计入生产成本,不用纳税。由此可见,人才租赁能够帮助企业改善生产成本核算科目,为企业实现成本外化,利益内化。

首先,对需要裁减冗员和改制的企业来讲,通过人才派遣的形式将“硬性裁员”转化为“软性裁员”,实现了“换岗不下岗”,大大减少了对改编改制下岗员工的安置成本。其次,派遣中介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而只是定期对企业收取一次性的管理费用,这样大幅降低了对派遣员工的交易成本。

实行人才派遣,通过*大程度地降低管理、纳税和改革三种成本,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带来了企业效益的*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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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实施,劳务派遣这一降低用工成本的传统手段面临着以下挑战:

(一)岗位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比例限制,《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三)程序限制,《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四)成本优势降低,《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同工同酬的权利。”

为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尝试采用“劳务外包”形式作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重要手段。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的业务模式。在劳务外包模式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因此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务外包的优点在于,对于一些生产有明显淡旺季的企业,劳务外包使企业无需在淡季雇佣大量劳动者以应对旺季激增的业务需求,这能极大节省企业的用工成本。此外,劳务外包可重新配置企业的各种资源,将资源集中于最能反映企业相对优势的领域,塑造和发挥企业自己独特的、难以被其他企业模仿或替代的核心业务,构筑自己竞争优势,获得使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实际上,劳务外包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实务中不少承揽合同、委托合同都可以归入劳务外包范畴,因此,劳务外包主要受《合同法》制约。常见的劳务外包形式包括生产线外包、仓储物流外包、辅助岗位外包(如保安、保洁、餐饮等)、短期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培训咨询外包等。

劳务外包的基本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随着采用劳务外包模式的企业越来越多,证监会对劳务外包问题的关注也愈发密切。在反馈意见中要求补充披露或解释说明企业劳务外包事宜。

证监会关注的首要问题是有关劳务外包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尤其劳务外包费用占比较高时,要求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更详尽。例如某工程业务中材料费用和外包费用占成本的85%,证监会要求补充披露报告各期将业务外包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价格及定价依据、外包单位的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主要外包单位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等内容。某企业的劳务外包费用在采购金额中所占比例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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