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官网上出示的公司规章制度度,有可能只是虚设吗?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遵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遵循《哈尔滨工程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在学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对学校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工作要求、办事规程、行为准则等,是学校依法治校、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学校规章制度分为基本规章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具体规章制度。

基本规章制度是指学校为落实依法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等需要制定的、明确学校权力边界及运行规则的规章制度,名称中含有“章程”“规程”“规则”“规定”等用语。

重要规章制度是指学校为落实基本规章制度和办学目标等需要制定的、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师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包含重要党内规章制度和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名称中含有“规则”“规定”“办法”等用语。

具体规章制度是指学校为落实党委决定和相关政策等需要制定的有关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包含具体党内规章制度和具体行政规章制度,名称中含有“办法”“细则”等用语。

第四条“章程”是指经特定程序制定的组织规程、办事规则、基本规范;“规程”是指某种组织的权责边界、运行程序、行为规范;“规则”是指对某方面工作所做出的执行标准、操作原则、工作程序;“规定”是指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执行原则、操作办法;“办法”是指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细则”是指为有效执行相关政策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

第五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遵循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原则、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原则、文本条款的规范性原则、实施执行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原则。

第六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等。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统筹规划、草案审核、印制发布、清理汇编、督办落实等。

第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和实际需要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向学校提出规章制度的立项、修改、废止。

党政办公室对职能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等进行汇总,编制学校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立项。

第九条 根据工作职能和实际需要,由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党政办公室确定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

第十条 起草部门在起草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对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及时将草拟的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以及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法规文件、原始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党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审核是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必需环节,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按照党政办公室审核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形成会议审议稿,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由相应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拟订基本规章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行政规章制度;党委常委会决定基本规章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和具体党内规章制度;党委全委会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和专门委员会规程等;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学校提出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学校相关会议意见对规章制度审议稿进行修改,经党政办公室审核、主要校领导签发后,按照学校公文处理程序和要求,以“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文件”或“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或“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文件”的名义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 学校规章制度符合公开要求的,应在全校范围公开。其中,规章制度标准文本由党政办公室在学校办公系统和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其他单位网页转发的规章制度应与其文本一致。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校内其他单位或组织不得以学校名义发布规章制度。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办事流程等不属于学校规章制度,对其他单位和师生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规章制度清理机制。规章制度中载明的解释部门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清理和文本汇编,党政办公室统筹全校规章制度的管理,定期公布有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目录。

第二十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须由其中载明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未载明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规章制度的解释部门应及时对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规章制度涉及的管理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认为应该进行修改和废止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规章制度名称中可含有“试行”或“暂行”。“试行”规章制度满2年时由其解释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暂行”规章制度应标明有效期限。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其解释部门说明情况,经学校相应会议审定后予以保留。

第二十二条 校内外各单位、组织等提出的规章制度清理建议和申请由党政办公室受理,按继续适用、修改或废止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学校以决定、决议、意见、通知、批复等公文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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