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崔永元方舟子为何互诉?

方舟子诉崔永元侵权案败诉崔永元未出庭 法院宣判:相互赔礼道歉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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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崔永元在网上发表了数十条“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等类似内容的微博,方舟子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于2014年1月将崔诉至法院,索赔32万。随后,崔永元提起反诉,并索赔67万。今天上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公开宣判,方舟子败诉。法院认为,崔永元使用“骂战”等用语,虽然对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的社会评价有一定不利影响,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方是民作为公众人物应当适度容忍,故崔永元的上述微博用语未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
方崔大战这一轮结束
海淀法院认定方是民、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双方各自删除几十条侵权微博、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
法院还表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侵权的“挡箭牌”。
法院判决结果
据悉,崔永元因在外地参加慈善活动,未到法院参加庭审。
昨日下午,崔永元的助手告诉记者,崔永元目前在外地参加慈善活动,今天不会到法院参加庭审。其助手表示,目前崔永元对是否胜诉没有预期,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已经能证明方舟子的流氓行为,不存在对其侮辱”,具体的工作都交给了律师,如果败诉会继续上诉。其助手表示从事发至今,崔永元和方舟子都没有再见过面,称没这个必要。 崔永元代理人曾在去年该案庭审时表示,此次两人间的纠纷,缘于双方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观点不同。
(观察者网综合法制晚报、海淀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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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方舟子双方互撕 均称法院偏袒对方
该上诉案在一中院开庭。双方在法庭上均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满,都称法院偏袒了另一方。
崔永元代理人
方舟子代理人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方舟子、崔永元微博互掀骂战,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各打五十大板,认定双方微博均有言论侵犯对方名誉权,判令各自删除侵权微博,公开道歉并互赔4.5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
  今天上午,该上诉案在一中院开庭。双方在法庭上均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满,都称法院偏袒了另一方。
  微博骂战
  对转基因安全存分歧 双方互骂
  方舟子、崔永元微博互掀骂战始于双方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存在分歧。
  2013年12月起,双方由辩论成为“网络骂战”,方舟子称崔永元为“疯狗”、“僵尸主持人”等,崔永元则称方舟子“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等。
  2014年初,方舟子起诉崔永元微博名誉侵权,要求崔永元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30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崔永元以方舟子微博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反诉方舟子赔偿67万元。
  日,海淀法院一审认定两人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双方各自删除几十条侵权微博,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连续24小时)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互赔对方4.5万元。
  上午现场
  方舟子:一审判决偏袒崔永元
  上午9时30分,庭审开始,方舟子(原名方是民)和崔永元都没露面,均委托代理人出庭。
  方舟子代理人称,“一审判决很荒谬,漏写了方舟子的证据,必须改判。一审判决也无法执行,判决方舟子必须删除侵权微博,方舟子无法做到,因为目前方舟子无法登录其腾讯微博,而且当事人只能在报纸的广告版发布致歉声明,但一审法院判决要求在几家媒体上道歉,要求我方删除微博,我们无法做到。”
  该代理人还表示,一审判决支付金额过低,仅判支付方舟子精神损失费3万元,而崔永元称他支付律师费就达7.5万元,可谓财大气粗,这样看来,法院判决给付方舟子的钱太少了。
  方舟子方提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公平,明显偏袒崔永元。
  “凡是对方舟子有利的证据,法院未采用,对崔永元有利的证据法院均采用了。崔永元作为公众人物,其本人做的科普活动以及其发起的基金会应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方舟子发表对其科普活动以及基金会发表正常的监督意见,不应该认定为侵权。”该代理人说。
  崔永元:一审判决未适用相同标准
  对于一审判决,崔永元一方也有意见,“没有适用同样的标准。”
  崔永元的代理人表示,崔永元涉案微博均不构成侵权。“首先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目前在科学界还有争议,崔永元是为了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发布的微博。崔永元提交了80多份证据,没有诽谤方舟子,因此不构成侵权。”
  该代理人表示,方舟子在网上并没有很好的社会评价,崔永元对方舟子的称谓都是网友对方舟子的称谓,“任何人根据这些称谓都能得出方舟子就是网络流氓的结论,崔永元并没有侵权。”
  代理人说,方舟子的微博更出格,“使用流氓在搞慈善、骗子等言辞,而且这些言论没有任何依据。他的微博全部构成侵权。一审法院仅仅以崔永元是社会公众人物,理应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为由不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延伸阅读 法院逐句解析哪些微博侵权
  海淀法院在一审逐句解析双方互骂语句,并当场判决哪些话语构成侵权。
  ●侵权微博:“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
  法院解析:方舟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崔永元在中美电影节获奖,与中央电视台播出崔永元采访苏彦韬的节目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方舟子称崔永元获得美国影视大奖是“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实质是指称崔永元的这个荣誉是利用央视主持人的便利进行交易获取的,法院认定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构成侵权。
  ●侵权微博:“疯狗”、“僵尸主持人”、“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
  法院解析:方舟子这些话明显超出言论的合理限度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贬低、侮辱了崔永元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侵权微博:“黑基金黑到家了”、“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
  法院解析:这些言论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构成侵权。
  ●侵权微博:“肘子最脏,坑蒙拐骗都干过,可它是三无人员脸皮又奇厚”
  法院解析:即使方舟子的观点不受欢迎或者错误,只要有相对合理可信的依据、理由,仍不能随意指称对方“坑蒙拐骗”、“网络畸骗”等。该言论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构成侵权。
  ●未侵权微博:“暗箱作业”、“脸皮厚”、“死不认错”、“忽悠”、“吓唬人”
  法院解析:这些词汇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未侵犯崔永元的名誉权。
  ●未侵权微博:“肘子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
  法院解析: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崔永元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
  文/记者 洪雪(责编: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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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和崔永元打官司:转基因食品引发的骂战
摘要:方舟子和崔永元打官司,转基因食品引发的骂战。23日9时30分,方舟子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方舟子主张崔永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崔永元则要求方舟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67万元。对战中谁能赢得名誉?方舟子和崔永元打官司:转基因食品引发的骂战网易河北美食频道讯 两位“大V”因“转基因食品能不能吃”而在微博上争论“嘴仗”,最终转至法庭:23日9时30分,方舟子(本名方是民)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方是民主张崔永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崔永元则要求方是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67万元。“对战”中谁能赢得名誉?对方互指侵犯名誉权 自己“正当”清白庭审中,两位当事人并未露面,均由代理人出庭。双方围绕彼此在微博上的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展开激烈的辩论。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列举出对方泼自己的各种“脏水”,力证自己的清白无辜,主张自己的言论是正当的、未侵犯对方名誉权。方是民的代理人称,崔永元自日起先后发表微博,使用“骗子”等词语说方舟子,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方是民代理人还表示,对崔永元参与公益项目、考察转基因纪录片等,任何人均有权质疑。针对侵权说法,崔永元的代理人则称,崔永元是基于公众利益考虑,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质疑、批评、驳斥方是民的言论,没有侵害其名誉权的主观故意。而且公众对某些“网络用语”接受程度较大,不会对其名誉造成实际损害。崔永元的代理人反诉称,自2013年9月起,方是民在其腾讯与搜狐微博发表了大量侵犯崔永元名誉权的言论。双方均要求对方删除微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致歉信。追根溯源:一场转基因食品引发的“骂战”一位是“科普作家、学者”,一位曾是知名主持人并现任教于高校,双方都是有较大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在微博上拥有百万粉丝,何以酿成对簿公堂?两人之间的硝烟缘起日对“转基因食品能不能吃”的争论。崔永元在腾讯微博评论称,“你可以选择吃,我可以选择不吃。你可以说你懂科学,我有理由有权利质疑你懂的科学到底科不科学。你可以说我白痴,我也可以说你白吃。”之后,方舟子发微博称,“你当然可以选择不吃,但是不要传谣阻碍中国农业技术发展。”随后,两人通过微博开展多轮辩论。辩论逐渐升级为骂战,甚至牵扯上对方父母。2014年1月,方舟子告崔永元名誉侵权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崔永元申请反诉,由法院合并审理。庭审成“热点”,人们期待怎样的公众人物庭审双方提交的证据引人关注。在起诉书中,原告方指出“方舟子被某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中国榜样年度人物’”等,证明“原告在社会公众里享有相当良好的声誉”。崔永元方也不甘示弱,提供了相反的证据。谁会赢得名誉?一些网民表示,两位公众人物的争论变成骂战,对双方形象都有损害。公众人物互指侵权案在某种意义不会有赢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邱泽奇认为,公众人物在任何场合都应该注重自身的形象,因为人们会更多关注他们,甚至会影响青少年的道德判断。(据新华社电)来源:燕赵晚报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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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介绍:
崔永元评价方舟子,说的真是大快人心话说方舟子诉崔永元侵权案
稿源:赵虎律师的博客
赵虎&律师&
近日,方舟子表示要起诉崔永元侵害他名誉权。本来是一场网络上的论战,最终还是延伸到了现实之中。这也是网络侵权纠纷的特点之一,行为发生在网络上,最终处理还是要回到现实中。既然涉及到了诉讼,作为律师,自然可以说道说道。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叫做侵害名誉权。
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名誉就是&好名声&。那么简单的说,名誉权就是拥有好名声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侵害名誉权就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使他人名誉受损。这些行为包括: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2、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3、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方舟子如果认为崔永元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应该举证证明崔永元有以上行为。
第二,我们再谈一谈网络上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在网络上侵犯他人权利与在其他情况下侵犯他人权利是一样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不过,因为网络自身的特点,在证据形式上会有不同,许多情况下需要对网页进行公证。
另外,虽然方舟子没有起诉腾讯微博,但是所谓的侵权行为确是发生在腾讯微博上,腾讯微博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根据上面提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方舟子可以要求腾讯微博采取删除、屏蔽崔永元的相关微博段子的措施。如果腾讯微博不采取这些措施,方舟子可以连腾讯微博一起告。当然,是否胜诉是另外一个问题。
本案还涉及到崔永元转发的微博是否属于侵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转发行为引起了侵权损失的扩大,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三,我们谈一下被侵权人的过错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那么这个案件中,作为原告的方舟子有没有过错,其行为是否引起了&骂战&的开始和发展,甚至其是否也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问题?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如果有过错,崔永元的责任可以减轻。如果法院认定双方属于&互骂&,则方舟子可能不能要求崔永元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公众人物的问题。
方舟子与崔永元都属于公众人物,在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尺度上,公众人物与我们这些普通人是否一样呢?
在之前方舟子起诉上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侵害其名誉权一案中,法院的判决就指出:&对于已公开发表的文章及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文章的观点是否成立及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或贬义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但如果文章使用的言辞属于侮辱性的,且系针对相对人的人格,则构成侵犯名誉权。&
即在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尺度上,公众人物与我们这些普通人不一样,公众人物应该更能容忍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和过激言论,应该给社会舆论轻松的空间。
当然,崔永元也是公众人物,这个法院是否应该考虑呢?本文认为法院也应该考虑,因为公众人物应该对自己的言行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通俗的说,崔永元骂方舟子与我等骂方舟子应该适用不同的认定尺度,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刚刚开始,后续如何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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