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能否恢复预备党员资格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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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缓刑的教师,是否取消教师资格,同时能否恢复工作,主要依据是什么?知道的麻烦告诉我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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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以下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首先是禁止前犯罪人取得公职。此种禁止,通常不问前犯罪人以前是否担任公职,所犯何罪,犯罪是否属于滥用职务或利用职务之方便。可以说,此种禁止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职的严肃性。担任公职,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公众服务,理应有较好品行。让有前犯罪人充任公职,可能引起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不信任。而且,普通人获得公职已属不易,前犯罪人当然也就无法被考虑。但是,犯罪毕竟是在过去,曾经犯罪的人难道就不会重新有良好的品行?更何况某些前犯罪人主观上并不&坏&。说到底,禁止前犯罪人担任公职是基于对他们人格的不信任。对没有担任过公职的前犯罪人来说,不能取得公职并没有失去什么,至多感觉到不受信任的委屈,而对曾经担任公职的前犯罪人来说,不能重新获得公职,不啻于受到另一种惩罚。从实际效果看,此种惩罚和资格刑的公职禁止是一样的,只是说起来不叫刑罚罢了。不过话又说回来,国家也确实难以用公职给予前犯罪人证明自己也有良好品行的机会。总的来看,禁止前犯罪人在刑罚结束后取得公职,社会是认可的。第二类职业禁止适用于准公职职业,例如律师、教师、医生。这些职业或维护正义,或教书育人,或救死扶伤,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且其兴旺发达必须建筑在公信基础之上,因而执业者也需有良好品行。这些职业在一些国家也被纳入广义的公职之中,至少是其中领取国家工资的那部分人被归入公职人员。各国各法对准公职职业的禁止宽严不一。一是表现在把哪些职业纳入禁止范围方面。有些职业,有的国家通过立法加以规范,而在有的国家行业自律即可。二是表现在是否考察前犯罪人所犯之罪与其职业的关系。有的职业资格法只是禁止曾经利用该职业进行犯罪的人重操旧业。这既有个别预防之意,也有维护职业声誉之意。而有的职业资格法则拒绝所有前犯罪人,不论他以前做什么,犯罪与其职业是否有关。例如,犯重婚罪的医学院教授在刑满后,既不能在再当教师,也不能到医院当医生,尽管他重婚与教师和医生的职业都无关。三是表现在是否考虑犯罪的性质和刑罚的性质。例如,是否区分特殊犯罪和一般犯罪,是否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否区分缓刑与否。另外,各个职业对前犯罪人的禁止也宽严不一。有的职业非常严格,例如终身禁止,有的职业比较宽松,有期限禁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或者是由于立法者考虑到各种职业的特点而区别对待,或者是由于部门立法,缺少通盘考虑。第三类职业禁止存在于一些特殊职业&&大多是经济领域的职业如银行、证券业。这类职业禁止一般都针对产生于职业内部并曾利用其职业进行犯罪的人。在中国,已经颁布的有关职业资格的法律都有禁止前犯罪人终身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职业的规定。《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警察法》分别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或者检察官或者警察。《律师法》稍微宽松一点,&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律师,但过失犯罪的除外。《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这项规定在文字上不够讲究,&受到&不行,&受过&行不行?《会计师法》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不予注册。《医师法》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会计师法》和《医师法》的禁止都是有期限的。最近通过的《公务员法》和《公证法》也排除了前犯罪人任职的可能。《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证法》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总的看,《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警察法》规定最为严厉,不分犯罪性质,也没有期限。《公证法》和《律师法》次之。《律师法》对过失犯罪网开一面。这比日本律师法宽松。日本律师法没有排除过失犯罪。《公证法》对一般过失犯罪也是网开一面,但职务过失犯罪除外。《教师法》又次之,但强调了&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任职禁止。《会计师法》和《医师法》的禁止是有期限的,而《医师法》最为宽松。还有一些法律也有职业禁止的规定,但其禁止的前提是曾经违反该法律,至于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没有明确规定。例如,《证券法》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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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2018年会计从业资格还会恢复考试吗?
转眼8月上旬又要过去,不少考生在小编的督促和计划下,已经开始进入初级会计2018年的预习状态当中。但因为会计从业是否取消问题,众多准备奋战从业证的考生还在左右观望之中。今天,小编就“2017年会计从业停考,2018年会计从业是否会恢复考试”给大家做一个解答,以下文件均为官方文件,仅供参考。
(一)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信件处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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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6月初安徽财政厅在咨询回复中就有提到,会计证将在《会计法》修订后正式取消,7月份依然有人咨询,回答依然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在《会计法》修订后正式取消,从业证也许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必要条件了。初级专业技术考试条件也会作相应调整,具体请关注每年的考试通知”。
(二)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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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意见稿中也说到,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即将在《会计法》修订后正式取消,会计从业作为基础,取消后,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面临转型升级。此处的转型升级暂时不能确定是考试难度方面的升级,但是会计从业资格许可证取消已经确定。
(三)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部分地区公告取消持有会计证限制
早在中级会计报考时期,部分地区取消会计证限制后就有一批先知们搭上了第一批改革计划前往中级会计战场的列车。但是小编还是提醒大家,如果自身基础知识储备和自身精力等条件不是特别充分,小编建议大家还是踏实备考初级会计师考试,一步一步来。2018初级会计报考条件:http://m.233.com/chuji/zhuanti/bmtiaojianyc/
最后,虽然正式取消会计从业的官方文件暂未下达,但从第一、第二个官网回复和官方文件中看来,会计从业资格证取消是势在必行;因此,大家也不必在等待中浪费备考时机,初级会计备考的这条路,会计证尚未拿下,便已经是输在起跑线上,抢先备考,才能让自己追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军。祝大家备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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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型国有企业的幼儿教师,92年毕业后一直在幼儿园工作,有国家认可的教师资格证请问怎样才能恢复我们的教师身份?
我是一名大型国有企业的幼儿教师,92年毕业后一直在幼儿园工作,有国家认可的教师资格证。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后来企业破产失业。但我们一起的小学教师被当地政府接收成为事业单位教师,享受国家待遇,独独我们几名幼儿教师被宣布和工人一样失业,我从教20年至今在外打工,请问我们是否享有和小学教师一样的待遇?我们评职称是一样的,我现在是小教高级职称,教师法有规定,幼儿教师应享受和小学教师一样的待遇,为什么我们几名幼教去不被社会接收?请问怎样才能恢复我们的教师身份?谢谢!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有教师资格证的幼儿教师单位不给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合法吗?你好,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回复律师:黑龙江-哈尔滨回复时间: 09:19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我是一名幼儿园教师,请问如果辞工,有没有暑假工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回复律师:河北-张家口回复时间: 09:19问题我们幼儿园9名教师都没有教师资格证,甚至幼师证都没有,请问合法吗我们是民办幼儿园,园长也没有园长证,每次教育局来检查,园长都是从别的幼儿园里借来教师资格证和园长证,消防也没通过回复律师:山西-太原回复时间: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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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除非下个赛季,或者可以向官方解释可以恢复参赛.1.游戏内一点枪王排位,立马掉线但是我还是有段位,而且信用是6星,季前赛结束你就能满血复活了.2.官方现在能取消挂比枪王排位的参赛资格了.只有到封号时间才行。排位是不可能恢复。3. &枪王排位赛模式自开启以来,深受广大CFer的喜爱。为了进一步保障CFer们在正式赛中更为公平的竞技环境,安全运营团队决定对至今存在过严重作弊行为的用户进行永久禁止参加枪王排位赛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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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公司由于经营纠纷一直在打官司,有两年没有年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经过三年的诉讼,经济损失有望弥补,可法院判决要弥补损失,必须延用原公司的营业执照。请问,这种有特殊原因的吊销可以恢复吗?如果不能恢复如何才能让我们的权力义务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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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被吊销是不能恢复的。也有部分省市交纳了罚金以后恢复的情况,你可以到本地工商局咨询以下。&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资料拓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参考资料:
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企业法人立即消灭的程序,企业经营权的再行恢复不是没有法律可能,且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正因为如此,吊销并没有剥夺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只是剥夺了其生产经营权,实质上是对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是将其经营范围限制在清算活动之内,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只不过此时的公司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正如自然人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死亡前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被剥夺一样,企业法人在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同样不能被剥夺。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必然要经过行政权才能消灭,但消灭的最终方法是"注销"而不是"吊销"。当这个程序依法经过清算,进行注销登记并经公告后,企业的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企业法人的注销是我国法定消灭法人主体资格的最终方法。未被注销之前,企业法人对其债务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主体资格内涵内容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义务,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现在就要看看公司是否注销?若没有注销可能还要好些。建议到工商局去了解一下是否注销及如何恢复。
可以恢复。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企业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终结。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法人由设立到终结定出了一套严密的法律程序。法律规定,各类企业法人解散到终结都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解散程序从开始到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要经过下列程序:(1)成立清算组;(2)依法严格清算;(3)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要报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4)注销登记;(5)公告。这五项法律程序全部进行终结后,解散程序才告结束,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2、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形并不当然的产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的结果。因为,吊销只是企业解散的一个事由,企业在没有经过必需的清算、注销、公告就没有根本消灭。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隐含一种可以在特殊条件下"恢复"的潜在意义。比如:最常见的企业因两年未参加年检这一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由之一,但是,当下年企业法人又参加年检并符合年检条件时,该企业法人的经营权自行恢复,不需要进行重新登记,这一点也可以说明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企业法人立即消灭的程序,企业经营权的再行恢复不是没有法律可能,且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正因为如此,吊销并没有剥夺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只是剥夺了其生产经营权,实质上是对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是将其经营范围限制在清算活动之内,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只不过此时的公司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正如自然人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死亡前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被剥夺一样,企业法人在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同样不能被剥夺。  3、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23号司法解释也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是适格的原告,如成立有清算组,清算组为原告,如未成立,则企业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作被告时,如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则列其投资人、合伙人、法人开办者为被告。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成立有清算组,则清算组为被告。否则,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一般来说,不可恢复。但是你所说的情况有恢复的先例。2,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恢复经营资格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全国不统一,地区差异性比较大。有的地区对企业法人因逾期年检,且没有具体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吊销营业执照的可恢复。有的则不可。3,无论什么情形下,关键是工商局的态度,工商局点头与不点头均可,所以还是看个人的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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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你这不属于有特殊原因的吊销,大多情况下即使有经营纠纷也不是不年检的理由,尤其已经两年了!但是具体还得看你是因为哪种经营纠纷了!但是你这种情况的话,可以拿法院的判决书到工商局说明情况,如果属于合理理由未年检的话,可以给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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