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155.。4。12又规定可以贴邻!!到底用哪条?

【干货分享】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应该执行哪些规定?
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应该执行哪些规定?
首先应该执行GB 5《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中与通风有关的条文主要有两条。
15.3.2条: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15.3.7条: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对上述两条规定的理解为:第一,独立建造或贴邻民用建筑布置的地上锅炉房,可以采用自然通风,但应该是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第二,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或虽然是独立建造或贴邻民用建筑布置的地下和半地下燃油、燃气锅炉房,都不能采用自然通风,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同时,应该执行GB 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与通风有关的条文主要也有两条。
10.5.7条所规定的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中,包括“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和“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10.5.3条要求”。 
而10.5.3条对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通风的要求是,“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对通风量有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对上述两条规定的理解为:第一,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设置在地上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房间时,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但并没有限制一定要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没有《锅炉房设计规范》那样严格;第二,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这和《锅炉房设计规范》一致,但换气次数一律规定为正常工作时的不应小于6 h-1,而没有区分为“半地下或半地下室”和“地下或地下室”,对地下或地下室,没有《锅炉房设计规范》那样严格;第三,提出了“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比《锅炉房设计规范》只强调正常换气次数,更着眼于燃气安全,因此通风系统的设计,也应考虑锅炉停止运行期间的不间断连续通风。
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o动力》4.4.4条对“锅炉房、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简称直燃机房)的通风”要求:
1.锅炉间、直燃机房、水泵间、油泵间等有散发热量的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与自然补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当设置在地下或其他原因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2.锅炉房、直燃机房以及与之配套的油库、日用油箱间、油泵间、燃气调压和计量间,宜设置各自独立的通风系统,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应由消防电源供电,通风设施应安装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锅炉房、直燃机房及配套用房的通风量应按以下确定:
1)当设置在首层时,燃气锅炉间、燃气直燃机房的正常通风量应≥6次/h换气,事故通风量应≥12次/h换气;
2)当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锅炉房、直燃机房的正常通风量应≥6次/h换气,事故通风量应≥12次/h换气;
3)当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锅炉房、直燃机房的通风量应≥12次/h换气;
4)锅炉间、直燃机房的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燃烧所需空气量之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o动力》,基本上是对《锅炉房设计规范》的引用,仅有少量的补充。因此,仍应以《锅炉房设计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作为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的基本依据。
资料来源:现代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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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2017消防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全知道!2017消防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全知道!壹壹玖教育百家号编者按:2017年就这样接近尾声,2018伴随着希望飞奔而来,年关将近,我们将在微信平台做系列盘点。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有机组成之一,完善的消防法规体系是消防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今年,我国推出了很多与消防相关的政策法规,今日推出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供大家借鉴参考。为切实加强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农家乐(民宿)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2月27日,三部门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旅游委(局)等相关部门印发了《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并请各地遵照执行,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第二条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农家乐(民宿)。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本导则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已经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导则要求的,应按本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第四条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第五条 本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第六条 文物建筑改造为农家乐(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章消防基础设施要求第七条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第八条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3,当村镇内的农家乐(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第九条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第三章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第十条农家乐(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1.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2.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3.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农家乐(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4.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每25m2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6.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7.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第十一条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第十二条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1.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h;2.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第十三条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2.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h;3.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4.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第十四条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3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2.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m2,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第十五条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第十六条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1.0m,净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第十七条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二层以上客房、餐厅设置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十九条具备条件的砖木结构、木结构农家乐(民宿)建筑可适当进行阻燃处理,以提高主要建筑构件耐火能力。第二十条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第二十一条禁止采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建筑外墙不得采用可燃易燃保温材料和可燃易燃外墙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二条应当在可燃气体或液体储罐、可燃物堆放场地、停车场等场所。以及临近山林、草场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警示标志。在消防设施设置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或防火公约。第四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第二十四条每日昼夜应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检,确保消防安全。第二十五条不应在燃煤燃柴炉灶周围2m范围内堆放柴草等可燃物。严禁在卧室使用燃气灶具。严禁卧床吸烟。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建筑内严禁吸烟。第二十六条农家乐(民宿)的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在其它场所使用明火加热、取暖,或使用明火照明、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第二十七条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禁止在农家乐(民宿)建筑周边30m范围内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竹,并严格遵守当地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农家乐(民宿)临近山区、林场、农场、牧场、风景名胜区时,禁止燃放孔明灯。第二十八条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当必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第二十九条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更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客房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厨房内使用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加热设备电源插头。用电取暖时,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第三十条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W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第三十一条严禁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停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或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应具备充电完成后自动断电的功能,并具备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充电装置附近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第三十二条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第三十三条严禁超量灌装、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第三十四条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客房、餐厅内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第五章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施工时应指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在进场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使用、维护方法,扑救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报警程序和方法等。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室外临时存放的材料应分类成垛堆放,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2m,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剩料。在室内使用油漆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时,应保持通风、严禁明火、采用防静电措施。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严禁动火作业:1.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2.周围的可燃易燃杂物未清除;3.附近固定可燃物未采取防护措施;4.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彻底;5.受热膨胀、变形或破损的容器、管道,有爆炸危险;6.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排除火灾爆炸危险;7.高空焊接或焊割前,附近及下方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8.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第四十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做到以下要求:1.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2.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3.发现有火灾危险,应立即停止动火;4.风力达到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5.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及时扑救并疏散人员。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完全熄灭,施工人员应留守现场至少30分钟。第四十二条施工中,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并应及时更换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60W以下的普通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3m,高热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5m。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第四十三条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动用明火时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等内容。施工现场应做好临时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日常维护工作,及时维修和更换失效、损坏的消防设施。第四十四条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第六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农民合作组、农家乐(民宿)行业协会应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四十六条农家乐(民宿)的业主(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2.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3.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4.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5.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6.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第四十七条农家乐(民宿)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第四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或经营管理农家乐(民宿)的行业协会应建立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地区,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有固定场所,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吸水管、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消防装备,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有志愿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应组织队员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消防技能训练、1次消防业务学习。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壹壹玖教育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为打造更多的社会消防类人才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您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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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公 安 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自 20 15
年5月1 日起实施。
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
(2 )、3.3.8、
3.3.9、3.4.1、3.4.2、3.4.4、3.4.9、3.5.1、3.5.2、3.6.2 、3.6.6、3.6.8、3.6.11、3.6.12、3.7.2、3.7.3、
3.7.6、3.8.2、3.8.3、3.8.7、4.1.2 、4.1.3、4.2.1 、4.2.2 、4.2.3 、4.2.5 (3、4 、5、6 )、4.3.1、4.3.2、
4.3.3 、4.3.8 、4.4.1 、4.4.2 、4.4.5 、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
5.4.4 (1、2 、3、4 )、5.4.5、5.4.6、5.4.9
(1、4 、5、6 )、5.4.10
(1、2 )、5.4.11、5.4.12、5.4.13
(2 、3、4 、5、6 )、5.4.15
(1、2 )、5.4.17
(1、2 、3、4 、5 )、5.5.8、5.5.12、5.5.13、5.5.15、5.5.16
(1)、5.5.17、5.5.18、5.5.21
(1、2 、3、4 )、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
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
(1、2 、3 )、6.3.5、6.4.1
4 、5、6 )、6.4.2、6.4.3
(1、3、4 、5、6 )、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
6.7.6、7.1.2、7.1.3、7.1.8 (1、2 、3 )、7.2.1、7.2.2 (1、2 、3 )、7.2.3、7.2.4、7.3.1、7.3.2、7.3.5
(2 、3、4 )、7.3.6、8.1.2、8.1.3、8.1.6、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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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pyright & 2017 www.xue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住建部通知:《防火规范》和《养老规范》又改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公安局、民政局,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要求,落实“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及“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修订完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等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GB)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进行了修订。现将两项标准征求意见稿(下载网址:www.mohurd.gov.cn)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日前将意见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郭庆习
电话/传真:010- 
邮箱:gfc@ccsn.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
征求意见稿
2017年10月
(1-12章及附录A、B、C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以下统称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等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13.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独立建造,与其他建筑贴邻组合建造时,应符合独立建造的要求。
13.1.4 在医疗建筑中设置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医疗建筑的规定。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中规定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是指专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公共建筑(场所),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等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等。
13.1.3 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疏散时需要其他人协助,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有条件的情况下,要独立建造,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
13.1.4 医疗建筑是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与护理,承担公共卫生的预防与保健,从事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建筑设施以及其辅助用房的总称。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医疗建筑中时,有关楼层设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避难设施、消防设施、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均要满足本规范对于医疗建筑的规定。
13.2 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
13.2.1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木结构建筑和其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耐火极限,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11章和第5.1节的规定。其中,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不限。
13.2.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围护结构采用夹芯板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构件的耐火极限仍应符合木结构或其他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
1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32m。
三级耐火等级或木结构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不应大于2层。
13.2.4 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与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厂房、仓库及存放、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场所组合建造;
2 宜贴邻组合建造;上、下组合建造时,应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3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章第13.2.3条的规定。
13.2.5 除保温结构一体化的保温系统外,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时,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
2 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中时,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非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仍可按本规范第6.7节的规定确定。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也可按本规范第6.7节的规定确定。
13.2 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
13.2.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要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以利人员安全。这些建筑原则上要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我国地域广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的此类建筑,允许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3.2.2 近年来,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为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火灾多发,短时间内即造成大面积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金属夹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仅影响人员安全疏散,不利于灭火救援。考虑到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使用人员的特点,需严格限制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其非承重外墙、屋面板等围护结构,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要采用不燃夹芯材料,且要符合本规范对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13.2.3 根据各类统计数据,火灾中伤亡的大部分人员是既不能对火灾作出及时反应,也不能迅速撤离火场的老年人和儿童。考虑到担架、轮椅及行动不便的老人疏散需要,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高度和层数作了规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32m,主要是考虑的该类建筑人员安全疏散及消防救援的需要。
13.2.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有条件时要尽量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不能与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厂房、仓库及存放、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场所组合建造。
火灾通常都是从下往上蔓延,对于上、下竖向组合建造的形式,当建筑物下部着火时,火焰易于蔓延到上层部分,因此上下组合建造时,老年人照料设施要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对于贴邻的水平组合建造的形式,要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场所分隔开,以防止火势从建筑物的一侧蔓延至另一侧。
13.2.5 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要选用A级保温材料。
本条所规定的保温结构一体化的保温系统是指保温层处于结构构件内部,与保温层两侧的墙体和结构受力体系共同作为建筑外墙使用,但要求保温层与两侧的墙体及结构受力体系之间不存在空隙或空腔。该类保温体系的墙体同时兼有墙体保温和建筑外墙体的功能,作为一个整体其耐火极限要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3.3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13.3.1 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医疗保健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不应设置四层及四层以上。
13.3.2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执行本规范第5.3.1条和第11.0.3条表中的规定,不应按照表注的规定增加。
13.3.3 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1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部位之间;
2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与管理服务用房之间;
3 避难间与其他部位之间。
13.3.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每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大于1000m2;
2 对于木结构建筑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大于600m2。
13.3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13.3.1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主要包括休息室、阅览室、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教室、作业室、餐厅、多功能厅等。建筑面积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要设置在一、二、三层,以便于火灾时人员快速疏散。
13.3.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主要为对该类建筑提供较好的主动防火保护,不作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增加的条件,以便将火灾控制在相应的分区面积范围内。
13.3.3 老年人行为能力较弱,容易在火灾时造成伤亡,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与其他部位分隔,以降低相邻场所火灾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影响。
13.3.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在按照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后,每个防火分区还需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作进一步的防火分隔,以便将火灾控制在更小的防火单元内,并有效地降低烟气的危害,为人员疏散与灭火救援提供更好的条件。
13.4 安全疏散与避难
13.4.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或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应根据楼层上的使用人数和疏散距离经核算后分散布置。
13.4.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每个防火单元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
13.4.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室内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平屋面。
13.4.4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供老年人照料设施使用的疏散楼梯间和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其顶部应设置可开启面积不小于1.0m2,且在火灾时可自动和手动开启的排烟窗。
13.4.5 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18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13.4.6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其设置位置的高度按照本规定第13.4.5条的要求确定。
13.4.7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4.7的规定;
表13.4.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应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大于4层、建筑高度小于24m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大于10m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4.7规定的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多功能厅、餐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
13.4.8 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均应在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设置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连通的室外平台等可用作避难场所。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房间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4m;
2 从避难间应能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
3 宜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4 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
5 应采取防烟措施,并宜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外窗。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13.4.9 建筑内的普通电梯和医用电梯应设置电梯厅,电梯厅与室内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层及2层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台电梯符合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消防电梯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净宽度不应小于2.4m。
13.4.10 建筑内设置的电动感应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及其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断电或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他人员经常通行处的防火门,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13.4.11 供介助和介护老年人使用的床位应采用轮式护理床。
13.4.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h。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避难间的地面最低应急照度值不应低于30.0lx;其他区域,不应低于10.0lx。
13.4 安全疏散与避难
13.4.1~13.4.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均匀分散布置在平面上的不同方位,使人员在建筑着火后能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可供选择和疏散。同时确保每个防火单元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1个。
13.4.3 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由于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
13.4.4 在疏散楼梯间的顶部设置可开启天窗,使楼梯间具有较好的顶部通风条件,有利于提高楼梯间的安全性。该天窗要具有自动和手动开启功能。英国《建筑条例》配套的标准《消防安全批准文件B》也有类似的规定。
13.4.5 在我国华东、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因气候条件适宜,建筑常设置敞开式的外廊,由于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的楼梯间,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13.4.6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尽量独立设置,不能完全独立设置时,也至少要保证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间),仅供该场所使用,不与其他用途的场所或楼层共用。
13.4.7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该要求适用于层数为2层~4层的多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此外,这些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通向室外出口时所经过的空间为门厅、大堂等火灾危险性低的空间或疏散走道,不能是有明确使用用途且危险性较高的空间或场所。其中,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13.4.8 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老年人避难需要和保证其避难安全。本条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有关要求参考规范对医疗建筑避难间设置的规定。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要能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避难间净宽度的要求,在于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
13.4.9 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快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效果。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满足灭火作战和特别是救援的需要。
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是为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的需要所作的规定,同时需考虑了老年人的救援需要。
13.4.10 建筑一些通常不使用或很少使用的门,可能需要处于锁闭状态,设计时均需要采取措施使其从内部方便打开,如电动感应门及其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均要设计成一旦断电,即能自动开启或手动开启。
在火灾时,建筑内可供人员安全进入楼梯间的时间比较短,一般为几分钟。而疏散走道是人员在楼层疏散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且也是人员汇集的场所,要尽量使人员的疏散行动通畅不受阻。因此,在疏散走道上不能设置卷帘、门等其他设施,但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防火门及其他人员经常通行处设置的防火门,采用常开的方式以满足人员日常使用的需要,火灾时要自动关闭以起到阻火挡烟的作用。
13.4.11 介助和介护老年人行动能力弱,采用轮式护理床,有利于火灾时的疏散和救援。
13.4.12 本条规定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及照度要求。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避难间均为疏散过程中的重要过渡区或室内的安全区,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条件,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因此,有条件的,要尽量增加照明的照度,从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
13.5 消防设施等的设置
13.5.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体积大于5000m3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其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在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增设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
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13.5.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2时,可采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5.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当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可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13.5.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3.5.5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的生活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每间均应设置可供破拆的外窗,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短边不应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0m。
13.5.6 供介助和介护老年人使用且层数超过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13.5 消防设施等的设置
13.5.1 消防软管卷盘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方便。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要设消防软管卷盘,以便于建筑内的人员扑灭初起火时使用。
13.5.2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消防意识的不断加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使用范围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有效降低该类场所的火灾危害。考虑到有些场所是由其它用途的建筑改造或扩建而成,原建筑大多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按标准配置追加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较为困难。因此,当规模较小,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2时,可采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标准配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比,具有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和维护管理容易等优点,但同时存在供水可靠度低等缺点。
13.5.3 独立式烟感探测器适用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如规模较小的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等。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可通过电池或者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使用方便,能够探测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及时发出报警,可以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
13.5.4 电气过载、短路等一直是我国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电气火灾隐患形成和存留时间长,且不易发现,一旦引发火灾往往造成很大损失。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引起的。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如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由电流互感器、漏电探测器、漏电报警器组成,该系统能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报警以消除这些隐患。
13.5.5 在建筑的外墙设置可供专业消防人员使用的入口,对于方便消防员灭火救援十分必要。老设施建筑中的生活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设置的救援窗口还要结合避难间以及救援场地的设置情况,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
救援口大小是满足一个消防员背负基本救援装备进入建筑的基本尺寸同时考虑的人员救援的需要。为方便实际使用,不仅该开口的大小要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大,而且其位置、标识设置也要便于消防员快速识别和利用。
13.5.6 考虑到介助和介护老年人的自身条件,供该类人员使用的超过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要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降低火灾产生的烟气对介助和介护老年人的危害。
将原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更名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7年10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先进标准,实验验证关键技术指标,在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以下简称“原规范”)基础上修订完成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目标:1. 通过调整相应技术标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要求,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2.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等国家现行标准相互协调,形成体系;3. 切实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和运营服务有效开展,补充相关技术内容;4. 对原规范实施以来反馈的其他不足一并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共7章: 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地和总平面、5 建筑设计、6 专门要求、7 建筑设备;与原规范相比,取消了“6 安全措施”一章,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增加了“6 专门要求”一章,主要包含对此类建筑设计需要特别强调的技术内容,其他各章的主要技术内容也均有不同程度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 变更原规范名称。将原规范更名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在我国正在建设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下,被广泛接受的“养老设施”概念内涵过于宽泛,远远超出本标准针对机构养老设施和提供照料服务的社区养老设施的适用范围。“老年人照料设施”概念的提出,即“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相吻合,也符合国际上对此类建筑的称谓。本次更名还能适应国家建设标准改革的总体要求。
2. 完善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原则。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增加“健康”和“节能”基本要求;增加“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和“适应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的有效开展”设计原则。见本标准第1.0.1条、1.0.3条。
3. 重新定义相关术语。在重新梳理老年人设施术语体系的基础上,定义与本标准相关的一系列术语;使术语更为清晰、准确。见本标准的“2 术语”一章。
4. 下调设施等级的规模指标。原规范主要适用于各级政府运营的非营利公办养老机构,等级规模指标偏高。今后养老服务向社会投资全面开放,民办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比重将大幅增加。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将成为趋势,融入社区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是发展的重点。修订后的等级规模指标见本标准第3.0.1条。
5. 简化用房设置的规定。原规范规定设置的功能用房较为齐全,主要适用于远离社区且拥有独立场址的养老机构。今后国家将提倡依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并鼓励实行服务外包,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本标准相应简化各类用房设置,适应运营服务方式的多样性与灵活性要求。见本标准第5.1.1条。
6. 调整日照标准。原规范规定“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但大量调研及反馈意见表明,我国各个气候区域对冬季日照的实际需求差异较大,不适合执行统一的日照标准,而通过既有建筑改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往往处于已建成的城市环境中,无法提高日照标准。为适应多样性的建设需求,借鉴国内外优秀案例的设计经验,本标准仅对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公共起居厅的冬季日照时长作出具体规定,作为面向全国范围的最低日照标准。见本标准第5.1.4条。
7. 强化照料单元和居室的设置规定。为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方便照料服务开展,本标准调整对照料单元规模的规定;降低多人间居室床位规模的上限值;加强对老年人个人隐私保护以及对失智老年人护理环境的规定;补充老年人居室部品配置的最低标准以及盥洗室设置、护理站服务距离的规定。见本标准第5.1.2条、5.2.1条、5.2.2条、5.2.7条、5.4.2条。
8. 调整交通空间的最低标准。满足轮椅、担架通行是确定交通空间最小尺寸的原则。参照英、美、日有关设计标准,并辅以实验验证,区分不同照料服务类型,调整走廊与居室门的净宽度标准;取消设置主楼梯和缓坡楼梯的规定,以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的无障碍楼梯替代;以容纳担架的电梯替代医用电梯,并补充对电梯数量的规定;补充轮椅通行的净宽度标准,作为无障碍设计的基本尺度。见本标准第5.6.2条、5.6.3条、5.6.4条、5.7.3条、6.1.2条。
9. 补充有关安全疏散要求的基本规定。主要依据正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补充适用于本标准的专门规定。见本标准第5.1.3条、6.2.1条、6.2.2条、6.2.3条、6.2.4条、6.2.5条。
10. 补充有关紧急救助要求的规定。主要为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保障快速救援、紧急送医的建筑设计措施。见本标准第6.2.6条、6.2.7条、6.2.8条。
11. 补充有关卫生控制要求的规定。主要为保持环境卫生、预防疾病传播的建筑设计措施。见本标准的“6.3卫生控制”一节。
12. 补充有关声环境设计的规定。原规范缺少建筑室内外声环境的控制指标,本标准给予补充,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健康建筑的基本要求。见本标准的“6.4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一节。
13. 补充有关室内空气质量的规定。此方面内容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健康建筑的基本要求。见本标准的“6.5室内空气质量”一节。
14. 完善有关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的规定。补充饮用水标准的规定和回用中水的安全使用范围;配合国家节水方针加入了分用途或单元计量的要求;新增储热水温度的规定;.新增供暖系统散热设备等防止烫伤及保护措施的规定;调整散热器供暖系统供水温度的规定;新增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的规定;新增供配电系统导线选择和防止触电措施的规定等。见本标准第7.1.1条、7.1.2条、7.1.4条、7.2.2条、7.2.3条、7.2.4条、7.2.9条、7.3.8条、7.3.10条。
15. 补充有关建筑智能化的规定。为适应“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的发展要求,需要有功能实用、技术适时、安全高效、运营规范和经济合理的建筑智能化技术措施作保障。见本标准的“7.4智能化系统”一节。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还对原规范中多处细节及文字表述做出调整,在此不一一列出。
为了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1545信箱,邮政编码:150006)。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基地与总平面......................... 4
4.1基地选址............................ 4
4.2总平面布局.......................... 4
4.3道路交通............................ 4
4.4场地设计............................ 4
4.5绿化景观............................ 5
5 建筑设计............................. 6
5.1用房设置............................ 6
5.2生活用房............................ 7
5.3公共活动用房........................ 9
5.4康复与医疗用房...................... 9
5.5管理服务用房........................ 10
5.6交通空间............................ 10
5.7建筑细部............................ 11
6 专门要求............................. 13
6.1无障碍设计.......................... 13
6.2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 13
6.3卫生控制............................ 14
6.4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 14
6.5室内空气质量........................ 16
7 建筑设备............................. 17
7.1给水与排水.......................... 17
7.2供暖与通风空调...................... 17
7.3建筑电气............................ 18
7.4智能化系统.......................... 20
本标准用词说明......................... 21
引用标准名录........................... 22
附:条文说明........................... 23
1.0.1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1.0.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保证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不同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
1.0.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老年人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和场所,包含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两类。
2.0.2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和专业照料机构的建筑和场所,包含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
2.0.3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主要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膳食、个人护理、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建筑和场所,包含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门等。
2.0.4照料单元
老年人照料设施为实现照料功能、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一般包含居室、公共空间和服务空间等在内的一系列房间和空间。
3 基本规定
3.0.1老年人照料设施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或容纳的老年人数进行分级,且等级划分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老年人照料设施等级划分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床)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人)
3.0.2小型、中型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宜依托社区进行建设,但建筑宜独立设置;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应有独立的建筑、场地和配套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宜依托社区公建建设。
3.0.3除小型外,其他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与居住建筑合建。与居住建筑合建的小型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居住建筑的底层等近地面区域,且有直接对外的出入口;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
3.0.4新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为未来发展提供改造的可能性。
3.0.5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能体现对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尊重。
3.0.6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及室外活动场均应做整体色彩与标识设计,色彩、标识设计应科学合理,符合老年人认知特点。
4 基地与总平面4.1 基地选址
4.1.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排水通畅、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4.1.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公共服务设施的地段。
4.1.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4.2总平面布局
4.2.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不同类型、等级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
4.2.2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设有生活用房的建筑,前后间距应满足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4.3道路交通
4.3.1老年人照料设施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3.2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并减少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4.3.3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4.4场地设计
4.4.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单独设置活动场地;
2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应保证场地能获得日照;
3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
4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休息座椅以及轮椅、助行器停放空间,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荫处。
4.4.2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邻近有无障碍厕位的公用卫生间。
4.5绿化景观
4.5.1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种植宜选用地方树种,以乔木为主,绿化种植不应对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4.5.2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水池,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5 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
5.1.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不同类型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基本用房设置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不同类型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用房设置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老年人用房
中型日间照料设施应设置
附设备餐间,并可兼公共活动用房
含居室附设自用卫生间与公用卫生间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居室无自用卫生间或盥洗设施,应集中设置盥洗室
内部应附设厕位
公共活动用房
公共起居厅
开展各类文娱活动的活动室或空间
大型、特大型应设置;可分设独立用房,也可合并功能简化设置
康复与医疗用房
康复治疗室
提供相应康复治疗服务应设置
开展预防、保健、门诊、检验、药剂等医疗服务的房间或空间
特大型应设置;委托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可缩减相应用房
管理服务用房
值班、入住登记、办公、接待、会议、档案存放等办公管理房间或空间
可分设独立用房,也可合并功能简化设置
中型、大型、特大型应设置;采用外包服务,可缩减相应用房
含员工使用的休息室、浴室、卫生间、食堂等,可合并功能简化设置
注:“l”—应设置;“○”—宜设置;“—”—不设置。
5.1.2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建筑宜按照料单元组合方式进行设计,并保证各照料单元的使用具有相对独立性。照料单元的基本空间组成宜包含居室、卫生间、公共起居厅、护理站、值班室等,还可包含公共餐厅、浴室、盥洗室、康复治疗室、被服库等。每个照料单元规模不宜大于60床;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应独立设置,每个照料单元规模不宜大于30床。
5.1.3老年人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5.1.4老年人居室和公共起居厅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建筑的公共起居厅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应能获得冬季日照。
5.2生活用房
5.2.1老年人居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床的配建指标,且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6.00㎡;
2失智老年人的居室宜为单人间;
3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且宜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4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6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住用房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低于2.6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两床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80m;
6居室门窗宜做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5.2.2老年人居室内的部品设置不应少于下列内容:
1 每位老年人设1张最小宽度0.90m且符合安全高度要求的床、独立的储物空间、1把椅子、床头照明、包含1个两孔和1个三孔的单相插座;
2房间顶部照明;
3窗附设窗帘;
5.2.3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休息室宜为每间4人~8人。
5.2.4公共餐厅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0㎡/座的配建指标,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餐厅座位数按所服务床位数的70%测算,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餐厅座位数按所服务人数的100%测算;
2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及相应比例的轮椅餐位;
3空间布置应能满足餐车进出、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照料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5.2.5居室附设的自用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居室内老年人盥洗、便溺的需要,有条件时可设置洗浴设施;
2空间布置应留有相应的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3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4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应设置高差。
5.2.6公用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用卫生间应分男女设置,应在居室和公共活动用房临近设置;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每个照料单元内均应临近公共起居厅设置公用卫生间;
2公用卫生间的卫生洁具数量应分别按所服务的男女老年人床位数(附设自用卫生间的居室床位可不计在内)或人数测算。男卫生间每8床(人)设1个坐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每4床(人)设1个坐便器,且男卫生间的最小规模应不少于1个坐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的最小规模应不少于2个坐便器。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与社区其他公建合并设置时,应相应增加卫生洁具数量;
3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厕位,或合并设置为无障碍卫生间;
4与盥洗室分设的公用卫生间应设1~2个洗手盆或盥洗槽龙头;
5照料单元的公用卫生间内宜设污水池。
5.2.7盥洗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居室无自用卫生间或盥洗设施时,应在同楼层分男女设置盥洗室;
2盥洗室的洗手盆数量应分别按所服务的男女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4床设1个洗手盆,盥洗室的最小规模应不少于2个洗手盆或盥洗槽龙头;
3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0.00m(附设自用卫生间或盥洗设施的居室除外)。
5.2.8浴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室宜按男女分别设置,规模按总床位数测算(附设自用卫生间带有淋浴设施的居室床位可不计在内),每8个床位应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老年人的专用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
2浴室内应配备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间;
3浴室均应附设无障碍厕位和无障碍洗手盆。
5.3公共活动用房
5.3.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公共活动用房总面积应满足每床或每位老年人不小于4.00㎡的配建指标。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建筑的公共起居厅面积应不小于2.00㎡/床。
5.3.2公共活动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产生干扰,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合老年人活动需求,并宜满足多功能使用。
5.3.3大型活动室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应平整,并设休息座椅,墙面和顶棚宜做声学处理,并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有条件时宜设置独立且功能完善的观演及运动空间。
5.3.4严寒、寒冷、多风沙、多雾霾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阳光厅。湿热、多雨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亭、廊。
5.4康复与医疗用房
5.4.1康复治疗用房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 J40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有防护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
设施的使用要求;
2宜附设洗手池。
5.4.2护理站的位置应明显易找,且最大服务距离不宜大于36.00m。
5.4.3老年人照料设施中设置预防、保健、门诊、检验、药剂等医疗服务用房,大型、特大型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医疗服务用房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规定。
5.5管理服务用房
5.5.1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窗口部门,其用房位置应明显易找并设置醒目标识。
5.5.2管理服务用房应考虑电子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空间。
5.5.3厨房应满足卫生防疫等要求,且应避免厨房工作时对老年人用房产生干扰。
5.5.4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墙面、地面应易于清洁、不渗漏;宜附设晾晒场地。
5.5.5职工用房应根据工作人员休息、洗浴、更衣、就餐等需求,设置相应的空间。
5.6 交通空间
5.6.1供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和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宜采用平坡出入口,平坡出入口坡度不应大于1/20,有条件时不宜大于1/30;
2出入口严禁选用旋转门;
3出入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坡道等均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应有排水措施防止积水,严寒、寒冷地区宜采用防结冰措施;
4出入口中至少有一处应设置救护车停靠点,并同紧急送医通道顺畅连接;
5门厅中应就近设置电梯、管理服务室等设施,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助行器和轮椅停放区域。
5.6.2供老年人使用的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经过的过厅、走廊、房间等,地面不应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供老年人使用的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40m;当走廊净宽大于1.40m小于1.80m时,走廊中应设置净宽不小于1.80m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间距不宜超过15.00m;
3走廊内部及相邻房间的地面应不设门槛且平整无高差;
4各处厅、廊如设置休息座椅或休息区、布设管道设施、挂放各类物件等形成的突出物应有防刮碰的保护措施;
5.6.3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并符合下列规定:
1梯段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
2楼梯不应采用弧形楼梯或螺旋楼梯,不应在缓步平台内设置踏步,且至少有1部楼梯的缓步平台进深不小于1.50m;
3踏步前缘不应突出,踏面下方不得透空;
4应采用防滑材料饰面,所有踏步上的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5.6.4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供老年人使用的电梯,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其中至少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2电梯数量应按服务规模经计算确定,二层及以上楼层床位数累计超过120床或超过2个照料单元,电梯数量不应少于2台;
3电梯的位置应结合照料单元和建筑出入口的位置,均衡设置。
5.7建筑细部
5.7.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主要老年人用房采光窗宜符合表5.7.1的窗地面积比规定。
表5.7.1主要老年人用房的窗地面积比
窗地面积比(Ac/Ad)
公共起居厅、各类活动室
居室、休息室、公共餐厅、盥洗室、康复与医疗用房
公用卫生间、浴室
注:Ac—窗洞口面积;Ad—地面面积。
5.7.2居室、休息室、公共餐厅、公共起居厅及各类活动室东西向开窗时宜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5.7.3供老年人通行的门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用房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0.90m;
2 提供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居室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3 建筑出入口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4 含有2个或多个门扇的平开门,至少应有1个门扇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0.80m。
5.7.4老年人用房的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居室的阳台宜相连通;
2开敞式阳台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3阳台宜设衣物晾晒装置;
4严寒及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宜设封闭阳台,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5失智老年人用房的阳台宜采用防坠落措施。
5.7.5屋顶上人平台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5.7.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平整、防滑、耐磨且不易碎裂的材料。
6 专门要求
6.1 无障碍设计
6.1.1老年人照料设施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老年人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老年人照料设施场地及建筑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
道路及停车场
主要出入口、人行道、停车场
广场及绿地
主要出入口、内部道路、活动场地、服务设施、活动设施、休憩设施
主要出入口、门厅、走廊、楼梯、坡道、电梯
居室、休息室、公共餐厅、卫生间、盥洗室、浴室
公共活动用房
开展各类文娱活动的用房或空间
康复与医疗用房
康复治疗室、护理站及开展预防、保健、门诊、检验、药剂等医疗服务的用房或空间
6.1.2经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均应满足轮椅进入,轮椅通过的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6.1.3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在坡道的起、终点处应设不同颜色或材料的提示标识。
6.1.4交通空间的主要位置应设置连续单层扶手,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6.1.5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人使用的洗手和盥洗设施,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与通行的洁具。
6.2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
6.2.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人员疏散执行国家现行规范;独立设置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32.00 m;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论何种组合方式均应设置在32.00 m以下。
6.2.2每个照料单元的用房及附属空间均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或防火单元。
6.2.3居室向外开启的房门不应阻碍交通。
6.2.4各处厅、廊如设置休息座椅或休息区、布设管道设施、挂放各类物件等形成的突出物应有防刮碰的保护装置;休息座和休息区等设施、墙体突出物和保护装置等均不应占用疏散宽度。
6.2.5建筑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满足安全疏散的缓冲空间。
6.2.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全部老年人用房与救护车辆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之间均应有明确的紧急送医通道,紧急送医通道应满足担架抬行和轮椅推行要求,并应确保紧急送医通道的连续、便捷、畅通。
6.2.7老年人居室宜设置阳台或外廊。
6.2.8居室门、自用卫生间门、公共卫生间厕位门、盥洗室门、浴室门等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并宜设应急观察装置。
6.3卫生控制
6.3.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和场地应便于保持清洁、卫生,空间布局应有利于防止传染病传播。
6.3.2建筑及场地内的物品运送应满足洁污分流,且运送垃圾废物、换洗被服等污物的流线不应穿越食物存放、食品加工区域及老年人用餐区域。
6.3.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宜每层设置或集中设置污物间,且污物间应靠近污物运输通道,并应有污物处理及消毒设施。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用房应设置洗涤
消毒设施。
6.3.4尸体运出的通道不应穿越老年人日常活动区域。
6.4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
6.4.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及场地应位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0类、1类和2类声环境功能区,且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应符合表6.4.1的规定。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表6.4.1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 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6.4.2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外活动场地环境噪声级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6.4.3老年人用房室内噪声级应符合表6.4.3的规定。
表6.4.3老年人用房室内的允许噪声级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公共活动用房
康复与医疗用房
6.4.4老年人居室不应与有噪声振动的电梯井道、设备机房及能够散发出有害气体的房间和能产生光线干扰的房间场所等相邻布置。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4.4的规定。
表6.4.4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空气声隔声单最低值(dB)
Ⅰ类房间与Ⅱ类房间之间
Ⅱ类房间与Ⅲ类房间之间
注:1 Ⅰ类房间—居室、休息室;Ⅱ类房间—公共起居厅、各类活动室及康复与医疗用房;
Ⅲ类房间—设备用房、洗衣房、电梯间及井道等。
2 空气声隔声单最低值指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计权标准化声压级
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C。
6.4.5公共起居厅及各类活动室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表6.4.5公共起居厅及各类活动室空场500Hz~1000Hz混响时间
房间容积(m3)
混响时间(S)
注:混响时间计算时应取500Hz和1000Hz(倍频程)的平均值。
6.4.6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利用自然声创造良好的整体环境,并利用环境声景提升老年人的舒适性。
6.5室内空气质量
6.5.1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6.5.2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应符合表6.5.2的规定。
表6.5.2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名称(单位)
氡 (Bq/m3)
游离甲醛(mg/m3)
苯 (mg/m3)
氨 (mg/m3)
TVOC (mg/m3)
7建筑设备7.1 给水与排水
7.1.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非传统水源可用于室外绿化及道路浇洒,但不应进入建筑内老年人可触及的生活区域。
7.1.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分照料单元设置水表。
7.1.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需求。且最低配水点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水压力大于0.35MPa的配水横管应设减压措施。
7.1.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供应热水,并宜采取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储水温度不宜小于60℃,热水配水点水温宜为40℃~50℃。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宜采用恒温阀或恒温龙头。有条件的地区宜优先采用热泵或太阳能等非传统热源制备生活热水,并宜配有辅助加热设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防过热设施。
7.1.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给水、热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m/s,排水管应选用低噪声管材或采用降噪声措施。
7.1.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公共卫生间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式等便于操作的水嘴和水冲式坐便器冲洗装置。室内排水应通畅便捷,地漏应设在卫生间靠近角部最低处,并保证有效的水封要求。
7.2供暖与通风空调
7.2.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设集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应配设供暖设施。
7.2.2供暖系统散热设备以及管道、配件等,必须有防止烫伤和碰伤的保护措施。
7.2.3老年人用房内不应敷设温度高于地区大气压下沸点的高温水管道及水蒸汽管道。
7.2.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如果设置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供水温度不高于85℃热水作为热媒。有条件时宜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7.2.5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7.2.5的规定。
表7.2.5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
自用卫生间、盥洗室
公共卫生间
公共活动用房
康复与医疗用房
管理服务用房
供暖楼梯间、走廊
设计温度(℃)
7.2.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根据地区的气候条件,在老年人浴室内安装供暖器件或预留安装供暖器件的位置。
7.2.7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的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应设置具备防止回流功能的机械排风。
7.2.8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机械通风。
7.2.9老年人用房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老年人用房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温度(℃)
相对湿度(%)
风速(m/s)
7.2.10当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系统。
7.3建筑电气
7.3.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居住用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并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7.3.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7.3.2的规定,光源宜选用暖色节能光源,显色指数宜大于80,眩光指数宜小于19。
表7.3.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
公共活动用房
照度值(lx)
7.3.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居住用房至卫生间的走道墙面距地0.40m处应设嵌装脚灯,居住用房的顶灯和床头照明宜采用两地控制的双控开关。
7.3.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且颜色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7.3.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出入口雨篷底或门口两侧应设照明灯具,阳台应设照明灯具。
7.3.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走道、楼梯间及电梯厅的照明,均宜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7.3.7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供电电源应安全可靠,宜采用专线配电,供配电系统应简明清晰,供配电支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
7.3.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低压配电导体应采用铜芯电缆、电线,并宜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
7.3.9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宜每间(套)设电能计量表,并宜单设配电箱,配电箱内宜设电源总开关,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3.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居住用房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60m~0.80m;厨房操作台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90m~1.10m。
7.3.11安全防护
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医疗用房和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的灯具应选用Ⅰ类灯具,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的医疗用房宜设防静电接地。
7.3.1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供配电设备、用电设备均应选用高效节能产品。
7.4智能化系统7.4.1信息设施系统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建设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信息设施系统,宜建设无线局域网络系统及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2老年人用房应设置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宜设置无线局域网络覆盖。7.4.2公共安全系统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护理智能化系统。各出入口、走廊,公共活动用房,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首层宜设置防盗报警装置;3 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设紧急呼叫装置。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相应护理站或值班室。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卫生间的呼叫装置高度距地宜为0.40m ~0.50m。7.4.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建筑能效监管系统。7.4.4照护智能化及健康管理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有效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照护人群的健康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更加精准的照护及健康服务;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室内活动监护及无线定位报警系统。特殊照料人群(如失智老人)空间应设置防走失技术措施;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照料群体与家人间信息及时传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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