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以前是民办教师后来务农包括哪些职业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吗?

现享受离岗退养的民办代课教师(城镇户籍)现请求教育部门补办养老保险合理吗?现享受离岗退养的民办代课教师(城镇户籍)现请求教育部门补办养老保险合理吗?随风教育百家号补办养老金保险回答关注(48)|查看更多问答6个回答城市汇03-07 18:1679赞踩感谢邀请!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怎么交?代课教师下岗后买养老保险有些什么优惠?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教师在公办学校的教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将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需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携带职工档案到退休时户口所在地的社保局做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具体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或者拨打社保电话12333查询当地的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城市案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建设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着力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积极稳妥、依法解决。二、实施范围、时间(一)实施范围。1.2000年全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中清退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2.2000年以前历次教师清理整顿工作中辞退的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3.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二)实施时间。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发放的起始时间及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时间为日。三、政策措施(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三)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暂定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四)落实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标准。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享受离岗退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各地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5号)规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离岗退养民办教师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上述人员中,离开教师岗位后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死亡以及因违法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等被清除教师队伍的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列,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四、关于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和教龄确认在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成专门确认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确认工作。乡镇政府、原学校要协助做好确认工作。认定工作应于日前完成。(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加盖保存部门公章。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需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工作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工作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二)初审。原学校将申请人(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报送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提供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由乡镇政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要在原学校领导、公职教师、会计中进行,提供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教龄按本人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三)复审。乡镇政府应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有关信息报送县(市、区)确认机构,由县(市、区)确认机构按相关程序进行复审。(四)公示。县(市、区)确认机构应将复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名单及教龄信息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在该人所在乡镇、居住地、原学校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五)确认。公示结束后,县(市、区)确认机构应将公示结果提交县(市、区)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经由市(地)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切实加强对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领导。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建立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市、区)政府是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入基层,认真研究和解决问题,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各项工作科学、合法、准确。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健全和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对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决不允许再使用新的代课教师。(二)精心组织。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情况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和公示程序,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人员身份和教龄的确认工作。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出现违规操作的地方,一经查实,省级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取消本人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三)加强督导检查。省政府将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人社厅、财政厅、监察厅、公安厅、信访局、计生委、民政厅等部门参加的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沟通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适时对各地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随风教育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随风教育,用心去教育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社会保险民办教师是否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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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民办教师是否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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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有什么不同?
答:缴费年限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费的累计时间。缴费年限与连续不完全等同。根据现行规定,缴费年限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单位原固定职工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实际缴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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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对于构建全国性的框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本法中,对企业和职工关心的一系列社会保险问题,都进行了妥善处理,例如:妥善解决了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的问题;健全了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待遇进一步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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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连行终字第00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希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徐振峰,该局局长。副职负责人纪宜良,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景宝,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希明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海人社局)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1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希明,被上诉人东海人社局副职负责人纪宜良、委托代理人周景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希明自1970年起在东海县南辰中心小学担任民办教师,至1983年被清退,期间未转为公办教师,1983年后未重新就业。2009年12月,经东海县相关部门协调,高希明办理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起止时间为1996年1月至2010年12月。当时形成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增减)备案花名册显示,高希明为机关事业单位被清退临时人员。后高希明以个人名义自行缴纳了1996年1月至2010年12月共计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用。鉴于高希明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东海人社局多次向高希明发出退休通知书,告知其已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要求其按期办理退休手续,但高希明认为其应按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和28年缴费年限享受养老待遇,东海人社局将其由事业单位人员变更为企业人员且认定缴费年限为15年的行为违法,故未到东海人社局处办理相关手续。在多次信访未果的情况下,高希明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之一是关于高希明是否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身份认定问题。高希明于1970年至1983年在东海县南辰中心小学任教,担任民办教师,期间并未转为公办教师,未取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1983年高希明因东海县整顿民办教师而被清退,并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可见,高希明只是曾在事业单位工作过,且早已被清退,其身份并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该事实有《机关事业单位被清退临时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增减)备案花名册》以及《一九八三东海县整顿民办教师申请离职审批花名册》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另外,高希明诉称相关部门约定或者承诺其按事业单位人员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而被清退临时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备案花名册和养老保险缴费记载等证据均反映出高希明是以其个人名义缴纳养老保险费。故高希明不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东海人社局不存在变更其退休人员身份问题。高希明关于东海人社局将其身份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变更为企业职工的诉称理由无事实依据,要求确认东海人社局所谓上述变更其身份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求不予支持。争议焦点之二是高希明1970年至1983年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能否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号)附件2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解释为,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而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来看,民办教师的连续工作年限应为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6)教计字179号)。而如果没有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者未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则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公社、大队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1)劳险便字30号)。高希明于1983年被清退后未再重新就业,无连续工作的事实,参照上述规定,其1970年至1983年从事民办教师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亦无法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争议焦点之三是东海人社局是否存在拖欠高希明五年养老金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2010年12月高希明的基本养老缴费满15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由于高希明对其养老金的标准和计发年限有异议而拒绝办理退休手续。在东海人社局多次催告的情况下高希明仍拒不办理退休手续,导致东海人社局无法为其发放养老金。故高希明诉称东海人社局拖欠其养老金与事实不符,高希明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东海人社局对高希明作出的社保管理行为问题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文件正确。东海人社局通知高希明办理退休手续系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因未办理相关手续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高希明自行承担。高希明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高希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希明负担。上诉人高希明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1970年到1983年有13年教龄;2、《机关事业单位被清退(老师)临时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增减)备案花名册》能够证明上诉人是机关事业接续养老保险,不是企业职工退休;3、上诉人13年教龄应当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东海人社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充分:1、上诉人虽曾任教,但系民办教师,从未有过事业单位编制,上诉人于1983年前即离开学校,此后也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被上诉人不存在将上诉人事业单位变更为企业职工的行为;2、上诉人将其教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3、上诉人按照企业职工缴费15年,交费单位为个人,只能按照企业职工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综上,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在原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东海人社局提供如下证据、依据:1、机关事业单位被清退(老师)临时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增减)备案花名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证明高希明不具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高希明企业养老保险系2009年12月缴纳的,起止时间为1996年1月至2010年12月,高希明应于2011年1月办理退休手续,其缴费年限为15年;2、高希明上访材料,证明高希明退休金至今未领是因其提出诸多不能满足的要求造成的;3、退休通知书,证明东海人社局多次通知高希明前来办理退休手续;4、参保证明,证明高希明按个人名义缴纳养老保险,无其他险种,无视同缴费年限;5、1983年清理整顿民办教师申请离职审批花名册,证明高希明领取了一次性补助并离职。政策依据:劳社部发(2001)第13号文、国发(1997)26号文、1991年国务院259号令、国发(2005)38号文。原审原告高希明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证据:1、机关事业单位被清退(老师)临时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增减)备案花名册,证明高希明按照花名册参保,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缴费记载;3、退休通知书两份;4、告知书;5、相关部门对高希明上访的回复。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经将上列证据和依据随案一并移送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一份教育部文件(83教师014号)的复印件,证明1983年发的是临时生活补助,不是一次性补助。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有异议,且该文件也不适用与上诉人。上诉人当时的工资收入为18.5元每月,但学校发给上诉人的补助费为259元,足以证明高希明按照当时的标准获得了足额补助。本院认为,该文件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其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作出认定。上诉人上诉称其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经查,上诉人虽称其曾担任教师13年,但当时身份为民办教师,后未曾转变身份,未取得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也未有档案记载过其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结合上诉人是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被上诉人对其按照企业职工核定养老保险金,并无不妥。上诉人关于其13年教龄视同缴费年限的主张,因上诉人被清退后并无连续工作的事实,被上诉人对其不予合并计算缴费年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希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善娟审 判 员  宋建霞代理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萍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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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民办教师期间工龄是否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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