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能辞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标准的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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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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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
关注微信公众号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战友兄弟情百家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退伍军人为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以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附后)交予申请人;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逐级报送审批机关。退伍军人三、申请人根据审批机关安排,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审批机关指定的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审批机关。四、审批机关应当从所建立的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院检查结果,作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号)的认定意见。五、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审批机关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告知申请人,并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审批机关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退伍军人民政部日图片来源网络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战友兄弟情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战友,倾诉和聆听的地方,战友集合了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给不给安排工作?_百度知道
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给不给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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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只要是带病还乡就可以享受优待金。你这样问可能是还没有享受到。如果你是在部队得了病,退伍档案中又有相关记载和病历,你就可以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目前带病还乡是每月110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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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号)“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政办发[2010]26号)“二、主要职责(三)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潍坊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潍民函[2014]19号)第一条、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同时具体以下条件:①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②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③《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军人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④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标准:《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
1.受理2.审核3.上报市民政局4.市民政局审批
法定期限: 未规定
承诺期限: 3个月
需提交的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②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③《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④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⑤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⑥《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记载内容的材料;⑦加盖有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⑧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乐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审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滨州农廉网·滨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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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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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申请。
本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乡镇民政部门初审。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贴本人照片)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每季度首月1至10日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审核材料、组织体检时间。
1、材料审核。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核对把关。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进行体检。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
2、组织体检。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体检。诊断结果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将相关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
3、实行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在申请人村(居)会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没问题的,应于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市级民政部门应于收到上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并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于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核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证》。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并说明理由,连同其他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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