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执业考医师资格证的条件丢失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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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资格证是可以补办的,需要以下手续。申报材料: (一)补办《医师资格证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原持证人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需加盖、出具单位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公章、意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黑白照片二张;附注: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二)补办《医师执业证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原持证人遗失补领证书的申请书; 2、《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及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3、原持证人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4、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黑白照片二张; 7、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8、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如果是执业医师证丢失的,挂失三个月后,持报纸到县卫生局医政股补办如果是医师资格证丢失的,需拿医师资格认定审核表到省卫生厅办理。如果是最早的,原始证件上不是电脑打印的鉴定书,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到省卫生厅办理。
去问了以后想死的心都有了,丢失补办不是一般的麻烦,最后9528、+997O5是(秋)的老师补做的,已经收到,看起来非常不错!我的编号,资料这些都是真实,肯定没问题了,还是谢谢了。
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广东省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故遗失、损坏证书,或证书信息错误的,可申请补发或更换。(一)《医师资格证书(认定取得)补发(更换)申请表》1份(表一)。(二)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三)《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复印件。(四)近期小一寸免冠正面相片1张。(五)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需提交近期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完整的报纸原件(登报内容:姓名、证书名称、级别、证书编号、发证时间及原资格证书作废等);证书损坏或信息错误申请更换的,需交回证书原件;申请勘误姓名或身份证号的,需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注: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验印章。(一)各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应填写《医师资格证书(认定取得)补发(更换)汇总表》,每月月底前统一报送一次。(二)核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将按原报送途径退回;符合办理条件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证书将按原报送途径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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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 生 部 文件
国中医药发[2007]43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现通知如下:一、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二、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二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三 申请人身份证明;四 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三、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  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 三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审核合格者组织考核和医师资格认定。1、考核工作由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的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2、成绩合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并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截止到日。    四、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将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五、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再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是网友传过来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全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开宗明义说:是&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解决认定&&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中医师,民族医师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一、&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执业医师法&&是在日颁布的,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认定医师资格的时间是日之前,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规定认定医师资格的时间却是日之前.从1998年至1989年相距十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与&&执业医师法&&认定医师资格界定的时间,前后竟然相差10年之久.试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这研竟是在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还是在玩弄&&执业医师法&&借此自欺欺人,愚弄群众,还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真的有那么昏!
&&执业医师法&&认定医师资格的对象,是在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宪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全国有约13万多个体开业医生完全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认定医师资格的规定,属于认定医师资格的调整对象.详细内容请看我写的&&广东省个体医上访函&&,&&向广东省人民zhengfu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的法理分析&&等相关文章.
但是卫生部以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保护卫生行政部门谪系医疗机构的利益,钻了&&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认定医师资格规定概念笼统,含义界定不严的空子,毫无道理剥夺了全国约有13万多个体开业医生的行医资格,致使众多合法开业多年个体医生变为非法行医人员,遭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刑法&&的残酷无情的打击,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损害社会的和谐发展!相关内容见我写的&&美国黑人运动与我国个体医生的维权行动&&一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的认定对象是《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什么&是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该规定概念笼统,含混不清,把&有效的行医资格&与&师承或确有专长&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
&师承与确有专长&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者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到&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取得&&出师证&&或&&确有专长的证明&&后,以此为依据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不具备&有效行医资格&,只有通过考试合格取医师资格才能具备&有效行医资格&(医生执业资格).所以&&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只有&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的概念,没有&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的概念.&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造出来的,自相矛盾的,含混不清,是别有用心的规定.
&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最早出现日卫生部颁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文件(以下简称卫生部6号令).&&卫生部6号令&&超越&&执业医师法&&,无中生有&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把全国持有&&个体行医资格证书&&以及&&上岗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开业医生认定为&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作为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对象,不作为认定医师资格的依据.卫生部借认定医师资格之机剥夺全国十三多万个体医生的行医资格,消灭个体医生行业.&&卫生部6号令&&现在虽既作废,&&卫生部52号令&&()取消了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相关条款,取消了长达10年之久荒谬条款,纠正错误. 但是卫生部并没有公开承认错误,时至今日也并没有真正实际解决众多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
什么是&有效的行医资格&?&有效&就是合法的,zhengfu认可的.&行医&就是从事医疗执业活动.&资格&就是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有效的行医资格&即是&医生执业资格&.&有效的行医资格&是指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的从事医生职业的许可证件.&有效的行医资格&是由各级卫生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机构授予的卫生技术资格或职称;对于个体行医者而言,是看其是否具备了国家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个体开业行医条件.因此&有效的行医资格&就是zhengfu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可以从事医生职业的许可证件.
既然&&卫生部6号令&&认定个体医生的&&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书&&,&&上岗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为&有效行医资格&,那么就是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可以依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卫生部玩弄权大于法的伎俩,毫无道理,野蛮地剥夺了约有十三多万个体医生的合法&有效的行医资格&证,使合法行医多年的众多个体医生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变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这是非常荒谬的.这不单是对全国十三多万个医生莫大的侮辱和伤害!而且极大地败坏党和国家的信誉!败坏了我国公平!正义!依法治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光辉形象!
所以&有效行医资格&与师承或确有专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效行医资格&就是&医生执业资格&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认定医师资格的调整对象.&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是属于参加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对象.&有效行医资格&与&师承或确有专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又具备&有效行医资格&,那么按规定就属于认定医师资格对象.比如在80和90年代,名老中医(教授或主任医师)收徒弟,要求要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务人员.经省级卫生行政主部门签钉拜师合约,出师后由省级卫生行政主部管门发给&&师承出师证&&.所以卫生部,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泡制的,所谓&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是没有任何道理,无法成立的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解释认定&有效行医资格,是指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解释认定&有效行医资格&是毫无道理的,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如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解释认定&有效行医资格&为不包括医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那么持有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的人员,就是&无效行医资格&的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卫生部竟然在年期间,把有约一百六十多万持有&无效行医资格&的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认定为医师资格,岂不是古今中外天下绝唱!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解释认定&有效行医资格&,不包括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那么&社会医生&,&个体行医资格&,&乡村医生&算不算&有效行医资格&?改革开以后,&&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请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那部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医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要取得&师承或确有专长有效行医资格&?卫生行政部什么时候授予了谁&师承或确有专长的&有效行医资格证&?
改革开放以后,&&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中国卫生事业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公有制卫生事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基本制度;另一种是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制度,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补充.我国根据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制定适应两类不同制度的系统政策文件:1985年卫生部出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该条例适用于公有制卫生单位,是全民,集体,企事业卫生单位医务人员取医师,医士职称和职务的政策依据.1988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医师,中医师个体行医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是个体医生取得医师,中医师,医士的政策依据.根本不存&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制度,没有相应的制度,从何而来&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人员?
改革开放以后,最早规范管理个体医生的规章是1988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的&&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的有关规定.在1990至96年间组织个体医生参加&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授予&&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医士、助产士、护士、口腔技士等中等专业医务人员个体开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中医士及其他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办法等.还有由各市县制定的一技之长的开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1996年按照国务院令第14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机构(不分体制)卫生技术人员统一考试,通过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上岗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历史告我们,我国卫生系统只有医士,医师职称和职务,社会医生,个体行医医师,医士,一技之长,上岗资格证,执业资格证,乡村医生(农村医生)等等医生资格许可证件.根本不存在&师承或确有专长的有效行医资格证&的人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所谓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有效行医资格证&的人员,是子虚乌有,是在玩弄历史,糊弄群众,完全违背&实事求是&原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继承&&卫生部6号令&&&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的谬论.泡制出所谓&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目的何在?无非就是为了掩盖历史事实真象,逃避责任.继续玩弄权大于法的伎俩,玩弄政策文字游戏糊弄个体医生,糊弄广大群众.但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玩弄这些伎俩都是徒劳的,是自欺欺人,历史自有公论,历史将会鞭挞那些无良的官员!
我们希望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遵照胡锦涛主席说的&政策不行,可以改进&的教导,&实事求是&地改正错误,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三个代表&的精神,做到真正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着想.按照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以维护我们是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光辉形象.更多文章请登:张东炎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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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制度1998年开始实施到现在为止也没有20年,何来丢失20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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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广东考区报名暨资格审核信息系统 上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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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请教大家一下!我是挂在卫生站报名的!去年报名成功!考试没过!今年上传这个
{《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以及按需上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带教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是不是要上传[卫生站医生的执业证书?还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以及《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是不是要当地的卫生院盖印和卫生站盖印?因为去年就是盖两个印!还有以下这些!看不是很明白!&&&&备注: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多个试用单位的,应同时提交相应试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页);试用单位为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如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还应提交执业地点为该试用单位,且类别一致的带教医师(执业医师级别)的医师执业证书。到底怎么弄得!请大家帮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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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在试用期内一直是在该卫生站工作的,就需要提交该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另外,您如果去年报名时的考核合格证明上就是有两个盖章的话,建议今年还是盖两个章,按照当地卫生局的报名要求来实施;最后,您还需要提交跟您在一个单位的类别一致的带教医师的执业医师证书。
2018年执业西药师考试群:2018年执业中药师考试群:谁曾见过风?你我皆不曾。但看木叶舞枝头,便晓风穿过。谁曾见过风?你我皆不曾。但看万木垂梢首,便晓风吹过。——《谁曾见过风》克里斯蒂娜·罗塞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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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楼向天依!的帖子谢谢你哦!再问一下!去年不用带教老师的证书!有人说助理报执业就要带教老师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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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丢失怎么办,办理需要哪些步骤?
来源:不详
时间: 13:05:22
  2017年执业医师考试已经告一段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后丢失怎么办,这里整理了执业医师补发(更换)的流程,供广大考生参考。
  医师资格证书(认定取得)补发(更换)流程:
  一、办理范围
  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广东省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故遗失、损坏证书,或证书信息错误的,可申请补发或更换。
  二、办理材料
  (一)《医师资格证书(认定取得)补发(更换)申请表》1份(表一)。
  (二)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复印件。
  (四)近期小一寸免冠正面相片1张。
  (五)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需提交近期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完整的报纸原件(登报内容:姓名、证书名称、级别、证书编号、发证时间及原资格证书作废等);证书损坏或信息错误申请更换的,需交回证书原件;申请勘误姓名或身份证号的,需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注: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验印章。
  三、办理流程
  注:申请人原则上应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办理,并按流程逐级上报。未按流程上报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时间
  (一)各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应填写《医师资格证书(认定取得)补发(更换)汇总表》(表二),每月月底前统一报送一次。
  (二)核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将按原报送途径退回;符合办理条件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证书将按原报送途径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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