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造成房子漏雨开裂怎样要求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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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涡北煤矿违规开采事件,应严打贪官!!是否存在蓄意渎职、谋财害命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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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APP客户端山西采煤致土地沉陷 数千“悬空村”房屋倒塌
来源:福建日报
资料图  近日,山西省政府印发《山西省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年)》,指出,2015年山西开始全面实施采煤沉陷区治理,到2017年,力争完成全省1352个村子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共涉及21.8万户,65.5万人的治理搬迁任务。  煤炭大省山西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能源保障。然而巨量的煤炭开采为生态本就脆弱的当地留下了大面积的采空区和沉陷区,数千村庄房屋倒塌、饮水困难和耕地破坏。  采煤造成村子变成了“悬空村”  在中国北方矿业大省山西的最北端,大同市左云县秦家山村66岁的魏玉兰告诉记者,由于采煤造成村子底下出现采空区,村子变成了“悬空村”。  “房屋出现了沉陷、裂缝,加上缺水,村子已经不能住了。”魏玉兰说,村里有能耐的人都搬走了,只剩下一些“老太太”和“老汉汉”。  秦家山村也曾因煤而兴。依靠集体煤矿的收入,在上世纪90年代村集体统一修建了成排的二层小楼。如今,村子里最前面一排房子因为裂缝太厉害,已经无法居住。  魏玉兰家里由于沉陷,水泥板的屋顶出现了裂缝,导致每年夏天漏雨严重。由于采煤破坏了地下水,现在村子里只能依靠从十多公里外的杨千堡乡拉水吃。“村里雇佣拉水车每隔半个月送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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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二终字第5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一审判决后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相知,退休教师。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一审判决后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胡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曾于日作出(2014)沛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陈某、胡某甲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陈某、胡某甲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于日以(2014)徐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审判后,日作出(2014)沛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胡某甲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因受三河尖煤矿采煤塌陷影响,沛县龙固镇张耿庄村刘新庄村民的民房开裂,需要搬迁安置,日三河尖煤矿为刘新庄(自然村)落实新址面积127.93亩。2007年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将龙固镇前沙河村的8.4969公顷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用于刘新庄村搬迁。日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南京兆润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张耿庄村民委员会和龙固镇三里居民委员会作为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提供土地209亩负责把乙方交付的安置房分配给各户,乙方负责建房,甲方按每人向乙方缴纳4500元上房费,即丙方向乙方缴纳建设资金477万元等。日沛县国土资源局与春鹏投资实业江苏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确认将位于三河尖煤矿工人村东侧,面积为174.34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人民币279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春鹏投资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日沛县国土资源局做出沛国土资地复出(2010)11号《关于出让沛县2009-12G地块(面积174.34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确认将2009-12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给春鹏投资实业江苏有限公司。2013年6月下旬,被告人陈某、胡某甲等人以其所在的村组塌陷,村民住房为危房为由,要求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春鹏投资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清理春龙佳源小区内堆放建筑材料的土地,将土地分给参加清理的村民盖房屋,未果。日,被告人陈某、胡某甲与其他村民联名向张耿庄村委会通知:由于安置村民的楼房不能上房,原村址的房屋系危房,雨季即将到来,为保障广大村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要求把盖楼所结余的土地划分到户,以便村民搭建临时过渡房。目前剩余土地堆有杂物,请通知物主三天内移出,逾期将自行移出场地外。村民的该项要求未得到答复。日晚,陈某、胡某甲等人召集张耿庄村刘新庄村民开会,提出将该空地上的建筑材料清理后,将土地分给参加清理的村民盖房。次日早晨,被告人陈某、胡某甲组织、带领众多村民,携带镰刀、木棒、皮尺等工具,到龙固镇春龙佳源小区,不听他人劝阻,租赁铲车,并指使张某己(另案处理)等人驾驶铲车将春龙佳源小区开发商存放在空地上的圆木、方木、木板等建筑材料进行清理至指定地点,在清理过程中致部分圆木、方木、木板损坏。经称重,损毁的木板、木方的重量为14892千克,损毁圆木重量为1848千克。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发经过、报警记录、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胡某甲的自然情况。3、称重记录,证实日9时30分至7月13日13时00分,侦查人员李新东、李扬邀请龙固镇镇西村村民陈培安作为见证人,在龙固镇万福河米厂磅房对陈某等人故意毁坏的方木、圆木进行了称重。经称重被毁坏的方木共计12072千克,圆木共计1848千克。侦查人员对现场称重进行记录并拍照固定。日8时00分至7月14日10时30分,侦查人员李新东、李扬邀请龙固镇镇西村村民陈培安作为见证人,在龙固镇万福河米厂磅房对陈某等人故意毁坏的方木进行了称重。经称重,被毁坏的方木共计2820千克。侦查人员对现场称重进行记录并拍照固定,称重结束。证实对毁坏的木料称重记录拍照情况。4、被毁坏的木料照片7张,证实部分木料被毁坏的情况。5、龙固镇张耿庄村刘新庄村搬迁资料及合作协议书、相关文件:(1)日三河尖煤矿与张耿庄村委会签订《关于龙固镇张耿庄村(刘新庄)迁村人口补偿协议》,确定搬迁人口为956人,个人补偿为4500元/人等。(2)日三河尖煤矿与张耿庄村委会签订《关于龙固镇张耿庄村(刘新庄村)迁村回填协议》,约定三河尖煤矿为刘新庄村落实的回填新址面积为127.93亩等。(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矿乡关系协调办公室徐矿乡办(2005)1号《关于加强煤矿征迁工作中人口核查和征迁资金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户口在村但不应计入搬迁范围的人员:无正当理由将户口迁入村民小组的无房户、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空挂户、寄住人员、暂住人员;已婚出嫁(入赘)并在外已安家落户的人员及子女等。(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给徐州市人民政府的苏国土资地函(号《关于批准徐州矿务集团三河尖煤矿刘新庄村搬迁项目建设用地的通知》,同意沛县将龙固镇前沙河村的8.0501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龙固镇前沙河村的0.446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徐州矿务集团三河尖煤矿刘新庄村搬迁项目建设。(5)日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南京兆润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张耿庄村民委员会和龙固镇三里居民委员会作为丙方共同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提供土地209亩,负责把乙方交付的安置房分配至各户。乙方负责承建房屋。安置原则为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甲方按每人向乙方交纳4500元的上房费,即丙方向乙方交付建设资金477万元等。协议由乙方先行签订,立项后由乙方在当地注册成立新公司与甲方变更乙方的责任主体。(6)日沛县国土资源局与春鹏投资实业江苏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确认将三河尖煤矿工人村东侧,面积为174.34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人民币279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春鹏投资实业江苏有限公司。(7)日沛县国土资源局沛国土资地复出(2010)11号《关于出让沛县2009-12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确认将2009-12G号地块116227平方米(174.34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春鹏投资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使用。(8)日由陈某、胡某甲等人签名向张耿庄村党支部、村委会发出的通知,要求把(春龙佳源小区)盖楼所结余的土地划分到户,并通知物主三天内将上述土地上的杂物移出。6、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说明书(现场录像光碟一张),证实日龙固镇春龙佳源未使用的空地上木材被毁坏的情况及村民的活动情况。7、辨认笔录,证实张某己辨认出陈某、胡某甲在现场;刘某丁辨认出胡某甲为现场指挥的老头之一。8、被害人安某的陈述,证实2007年12月份,其和龙固镇政府、张耿庄村委会和前三里村委会三方达成土地转让协议后开始建设安置房,2008年5月份左右,其购买了木料,包括圆木、方木和木板用于春龙佳源安置房建设,用了四个月左右就不用了。2010年年初,其安排工人把木料挪到南边空地,也就是这次被张耿庄的老百姓推平的地,把木料放在空地上是准备在这块空地上建房子再使用。木料只使用过那一次,木料可以重复使用多次。9、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07年三河尖煤矿采煤致使刘新庄塌方。三河尖矿补偿给刘新庄128亩搬迁用地和每人4500元搬迁费用。当时提倡新农村建设,集中居住、高层建筑、节约土地。龙固镇政府考虑到每人4500元无法盖房子,想让开发商开发五层的楼房,给每个村民25平方米,但是不再给村民分宅基地和每人4500元,剩余土地归开发商。2007年下半年其到刘新庄把龙固镇政府的想法告诉了村民,明确给村民说那128亩地不分了,每人4500元不给了,政府给村民每人25平方的商品房,房子都是五层的,剩余土地归开发商,多数村民是同意盖楼房的,并且签名,其把这些材料交给镇政府了。10、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三河尖矿副总兼任拆迁办主任。三河尖矿提供给刘新庄村民每户0.46亩,共提供刘新庄搬迁用地128亩,就是现在的春龙佳源。这128亩土地原属于龙固镇沙河村,征收等工作由沛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三河尖矿提供资金。当时这块地的用途是刘新庄搬迁用地,征收后,这块地提供给刘新庄了。11、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2006年至2009年担任刘新庄组组长。盖楼的协议是在张耿庄和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书之前签的。2007年底,三河尖矿补偿给刘新庄村民每人4500元搬迁费,再给刘新庄村128亩搬迁用地,当时流行新农村建设,镇政府决定让开发商开发128亩地。张耿庄村委会在刘新庄开会,给刘新庄村民说镇里决定开发搬迁用地,宅基地和每人4500元都不给了,让开发商盖五层高的楼房,给刘新庄村民每人25平方的楼房,大多数村民同意盖楼房,只有王桂芝一家五口人反对,胡某甲等十二人签的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有一部分刘新庄村民不在家无法签名。1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三河尖矿给刘新庄128亩宅基地,并给每位刘新庄村民4500元搬迁费用是根据江苏省搬迁文件定的。当时村民没有钱盖屋,国家支持新农村建设,龙固镇政府决定吸引投资开发这块土地,最后由沛县的安某开发。龙固镇政府经过调查做出给每个刘新庄村民25平方商品房,但是宅基地和4500元就不给村民了。2007年12月其代表张耿庄村委会和开发商签订春龙佳源开发协议,协议上写2008年底上房。当时村委会到刘新庄作调查,三分之二以上的刘新庄村民同意,并且签名。根据2007年和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剩余土地归春龙佳源开发商所有。日张耿庄村委会召开春龙佳源上房大会通知刘新庄村民到春龙佳源抽号上房,分房子工作很顺利,90%以上的刘新庄村民已经上房了。1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日三河尖煤矿与龙固镇张耿庄村委会签订迁村人口补偿协议,每人补偿4500元,集体部分每人675元。日三河尖煤矿与龙固镇张耿庄村委会签订迁村回填协议,三河尖矿给刘新庄村127.93亩宅基地用于搬迁,当时矿里给的钱少,没法盖房子,日镇政府、张耿庄村委会和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书,矿里给刘新庄的128亩地和每人4500元的补偿款交给开发商,开发商给搬迁群众每人25平方米商品房,大多数村民同意盖楼。刘新庄大部分村民已搬迁到春龙佳源,小部分村民的搬迁工作正在进行中。2008年钢筋水泥价格大幅上涨造成工程造价上涨,开发商和镇政府就涨价而多出的工程款未达成一致,少数刘新庄村民对搬迁工作不满,到各级政府上访,对搬迁工作造成干扰。春龙佳源除去安置房剩余土地是开发商的,这是协议规定的。14、证人路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至2013年4月其担任刘新庄的队长。2006年因为刘新庄地下挖煤塌方,三河尖矿和刘新庄村民签订搬迁合同,将刘新庄和赵湾整体搬迁到现在春龙佳源所在地,矿里给村里人均4500元钱,并给村里120多亩的宅基地,根据当时的物价,那些钱根本不够盖房子,经镇政府协调由沛县安某承建小区,给刘新庄村民每人25平方商品房,钱和宅基地都不给了。春龙佳源设计的是五六层的楼房,刘新庄的村民都想盖单门独户的房子,再加上春龙佳源的工程因为种种原因未完工,这时陈某、陈雷、胡某甲、吴昌峰、李联营、郭良民和徐海云鼓动刘新庄村民开全村会议,选举了陈某当队长,陈某、胡某甲、吴昌峰、李连营、郭良民五个人多次召开全村会议,许诺带领全村村民向镇政府要房子和宅基地。1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固镇春龙佳源项目部经理。日八点多钟的时候,工地上陆续来了大约有二百口人,拿着竹竿,还有小旗子、斧头,说是来分地的,九点多又来一辆铲车要推工地南边空地上放置的木方,其挡着铲车不让推。随后铲车将堆成堆的木板都推断了,搭架用的圆木棍也推断了。上午没推完,下午是用两辆铲车推的,把工地上堆放的所有圆木、木方和木板都推坏了。1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日晚上,陈某在刘新庄开会让大家第二天到春龙佳源分宅基地,次日上午八点其到春龙佳源时有一、二百名刘新庄的村民已经到了,陈某和胡某甲分别给其说春龙佳源空地上的木头碍事,让其开铲车来,把木头推了。其的铲车太小,推不动,陈某让其找一个大的铲车,其喊的张某己。陈某和胡某甲指挥张某己开铲车推木堆,上午干到十一点左右,下午两点左右,其看到张某己还有一个陌生男青年开着一辆新的铲车也在,下午六点左右其看到空地西边的木堆堆成两大排了,空地东边的木堆没有动。张某己和其说另外一个男青年是陈某让他找来的,铲车是刘某丙的,张某己和刘某丙的铲车就干了一天,第二天他们都不去了。1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村民的房子很破了,到雨季老房子漏雨没法住,想到春龙佳源盖临时房先住着。日陈某给村民说明天去春龙佳源分宅子,男女老少谁不去不分给谁,都带着抓钩子、铁锨、镰刀,要是有人挡就给他们尅。26号早上村里的人带着铁锨、镰刀等去了春龙佳源,到那一看地上都是放的木棍、木板等材料,陈某让人找来铲车把工地上的木棍、木板都铲一边去,当时看料的人不让推,陈某说:在俺地盘上,你管不着。看料的说这地已经卖给开发商了,陈某说:你拿证据来,这就是俺的地,你们的料在这里放着,还得收保管费。当时陈某让铲车铲木料,上午推到十二点,下午两点开始推的,下午又来了两辆铲车一直推到下午六点。6月27日早上陈某又找了三个铲车,一辆挖掘机,两个四不像,挖掘机一直在工作。其没看见其他人参与指挥推木头。在木材没推毁之前,春龙佳源南边空地上有二十多个木堆,中间有一条南北向的土路。18、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日下午,陈某喊大家开会说到春龙佳源分地,谁不去不分给谁。分了之后,各自盖临时住房。日上午八点三十左右其到了春龙佳源,现场有一、二百名村民,过了一会来了一个铲车,春龙佳源看场子的人拦在铲车面前,其认为铲车是来平整土地的,没想到铲车会推木头,其有事就走了,后来的事其就不清楚了。19、证人路某乙的证言,证实刘新庄五人小组是协商刘新庄搬迁问题的,村民的老房子不能住了,下雨房子就漏雨,大家想盖个临时房住。日前后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在刘新庄陈某给其说晚几天要到春龙佳源分地,让其别出门,谁要是不去就没有谁。日上午九点其路过春龙佳源,看到有一、二百名刘新庄村民,其到的时候铲车已经在推木头了。20、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龙固镇张耿庄村刘新庄因为塌方搬迁,刘新庄的村民要宅子不要盖好的楼,陈某、胡某甲、陈雷等人在日或23日的傍晚七点左右开会,说日早上八点,下午两点,到春龙佳源去分宅子,谁不去没谁的宅子,陈某还安排拿镰、抓勾,不管谁去了敢管就揍谁。日早上,刘新庄村民到春龙佳源小区,有拿镰、抓勾的,陈某安排先是放鞭炮,组织指挥的是陈某,还有胡某甲。6月27日下午三点来钟的时候又去春龙佳源了,见到工地上有四辆推土机,两辆翻斗车,都在干活,有人拿镰刀、抓勾等东西。21、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陈某在开会时说,明天上午都到春龙佳源去分地去,这是大家的事,不是哪一个人的事,明天都得去,谁不去没有谁的。第二天其吃过早饭就到春龙佳源工地去了,大部分人也都在一边坐着拉呱说话,有一些人在那看着铲车推工地上的木头、平地。春龙佳源是刘新庄的安置房,刘新庄因为三河尖矿塌陷,拆迁赔偿准备到春龙佳源住,后来镇上一直没有安置,开会的时候队长说自己分地盖房子,在几天之前已经书面通知村里,让村里给工地上的人说,让他们把东西搬走,他们没有挪,所以才推的他们的木头。被推的木头有碗口粗细的木棍,还有木方子和木板,有二十堆左右,好多木板、木方子被铲车推断,不能再用了。搬迁小组有陈某、胡某甲、吴昌峰、李联营、郭良民五人,负责搬迁的事,2013年4月份前后成立的,陈某是组长。22、证人褚某的证言,证实日上午八点半左右,其、耿某和张某丁开车到春龙佳源南边水泥路上,看见春龙佳源有一、二百名村民,当时没铲车,上午九点左右,其看见有一铲车在春龙佳源南空地西北角推木头,其和耿某下车看见胡某甲在空地中间站着,旁边有很多人拿着线和带红旗的竹竿,胡某甲伸手比划着,指挥村民量地、划线、插竿子。耿某对陈某说别毁人家东西,把人家的东西弄毁了是违法的,陈某说这个地方是刘新庄的,老家的房子没法住了,到春龙佳源分地盖临时房,他还说已经通知过了,让他们搬走,他们不愿意搬,弄毁了是他们的事。23、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日上午九点左右,褚某和耿某到春龙佳源,看见春龙佳源南空地上有一、二百名刘新庄的村民,还有一辆铲车在空地西北角推木头,把零散的木堆推成大堆,耿某和陈某在春龙佳源南边两个毛坯房之间的空地上说话,到了下午两点,其、耿某、张某乙和褚某开车到春龙佳源南边的水泥路上,看见两台铲车在春龙佳源南空地西北角推木头,把小堆推成大堆。24、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其听说刘新庄村民要到春龙佳源分地,6月26日早上七点半其接到龙固镇政府电话,说刘新庄村民到春龙佳源闹事,让其去看看,其看见一、二百名刘新庄村民在春龙佳源,当时春龙佳源没有铲车就离开了。上午九点左右,其回到春龙佳源看见一辆铲车在推春龙佳源南空地上的木料,胡某甲在指挥村民用线测地。陈某说,老房子没法住了,得分地盖临时房,已经通知过了他们不挪,东西毁了是他们的事。下午两点左右,有两个铲车在春龙佳源南空地上推木头。2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日上午八点半,一、二百名刘新庄村民陆续到春龙佳源,有的人放鞭炮,有的人测量,有的人插竿子,后来有一辆铲车到了,有个中年男子拦铲车,但是没拦住,那个铲车开始推木堆,把木堆都推到一堆了。这些木堆都放在春龙佳源南的空地上,一共有二十多个木堆,其录像时有十几个木堆被铲车推毁。26、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日晚上,龙固镇政府安排其和刘某乙在26号早上去龙固镇春龙佳源,第二天早上,其和刘某乙到春龙佳源小区发现刘新庄的村民去了有百把口子人,先放鞭炮,紧接着就插旗、拉线、砸橛子,又去铲车,把原来成堆的方木、圆木等东西用铲车给铲一块了。2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耿某给其打电话说明天刘新庄村民要到春龙佳源分地,其给刘某乙说让他明天早上七点到春龙佳源录像。日其收到了刘新庄村民写的报告。28、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日中午,其接到张某己电话说有一个1小时300元的活,其安排其弟弟开铲车跟着张某己从6月26日下午两点干到6月26日下午六七点钟,一共干了四五个小时,张某己到现在也没给其干活的钱,他说等别人给他钱后他就把钱给其。29、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实日九点左右,刘某甲给其打电话到春龙佳源干活,现场指挥其推木头的有四五个老头,其中有让其辨认的那两个老头,其就按着他们的意思推木头。上午干了两个小时左右,一直在推木头。到了下午两点左右,刘某丙的铲车也到了,两个铲车一起干活,把那些木堆推成东西走向,其没有问刘新庄这些木头是谁的。30、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日中午,其哥刘某丙让其开铲车跟张某己干活,其跟张某己去了春龙佳源。张某己的铲车在前面停下来和一个老头说话,那个老头应该是干活的负责人,说完话,张某己跑到其铲车跟前,说把空地北边的木头推到墙根,剩下的木头按插好的小红旗推。其干了一下午,在其没推之前,那些木头已经被人推过。3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日早上,两个老头到家找其干活,是在春龙佳源干活,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刘新庄的队长给其打电话说一个铲车干不了这个活,让其再联系一个铲车来,然后其打电话找了一个铲车司机(叫)张军的,让张军开铲车去干活。32、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实其按照派出所的安排,带领老百姓对胡乱堆成几大堆的木料进行了清理,把看上去有明显损坏新印的圆木、方木都挑出来,分别堆放,凡是损坏的无法重新码成垛的都单放在一起了。工地上一个姓许的有五十多岁的胖妇女在清理的这几天一直在现场看着。33、鉴定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对毁坏的木方子等物品价格鉴证的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称重记录、询问笔录等,并考虑了物品的折旧。34、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鉴定结论中标的物是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经市场调查计算得出的结论,未考虑其他因素。3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不享受搬迁政策,但其是刘新庄的人,其指挥铲车推毁木头是为刘新庄出力,也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后分地盖临时房时其也能分到一块宅基地。村民的房子破旧了,一到夏天下雨,房子漏水,房子没法住,盖临时房是为了居住。刘新庄村民未及时上房真正原因在政府身上。日下午两点左右,其指挥铲车推木头了,那两个铲车司机其都不认识,其给铲车司机说:&靠北边的木头推到北边墙根,剩下的木头按照插好的小红旗推成东西走向的,让这些木头在规划的路上。&其说完后这两辆铲车开始干活了,是陈某雇的。6月20日其写了一个报告,内容是刘新庄村民到春龙佳源分地盖临时房,限三天内搬走空地上杂物(即木料),很多村民和五人小组在纸上签了名,由陈某交给耿某。日上午,村民开会时,也没考虑到用铲车推木头,6月26日早上,到春龙佳源以后,看到木头太多,用手没法搬,陈某决定用铲车推,其也同意了。3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因为刘新庄塌方,三河尖矿给村民128亩搬迁用地,还给其村每个人4500元的搬迁费,后来龙固镇政府让沛县姓安的一个开发商到搬迁用地上开发春龙佳源,龙固镇政府说搬迁用地和每个人4500元不给村民了,地和钱都给开发商,开发商给盖房子,每个人分25平方米的房子。开发商盖的房子都是5、6层高的楼房。因种种原因,都没有上房。日,胡某甲写了一个报告,内容是要到春龙佳源闲置空地上盖临时房,限三天之内把空地上的木料弄走,要是弄不走,村民自行将他们的木头处理,其把报告交给耿某和镇里。6月25日,村民在刘新庄召开村民大会,大家一致同意在春龙佳源闲置空地上盖临时房,把空地上的木头挪走。6月26日早上八点左右,刘新庄村二百多名村民到春龙佳源去,到了现场看到木料太多,天热,人没法挪,其通过刘某甲找了一辆大铲车,把木头朝北推推,靠近门面房。铲车把小木堆推成大木堆,下午又找了一个大铲车,这两个铲车先把剩下的木料推好。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甲在明知使用铲车移动木材会造成损毁的情况下,仍然雇用铲车进行清理木材,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陈某、胡某甲系在其避让自身及村民潜在危险的情况下,采取过激的自救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陈某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无罪。上诉人胡某甲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的房子因采煤塌陷,安置房不能上房,出于自救在龙春家园空地上盖临时房,在清理场地是推移木料,主观上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在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某、胡某甲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对于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认为,1、原判决认定二上诉人具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不能支持。本案的起因清楚、特殊,上诉人陈某、胡某甲所在的沛县龙固镇张耿庄村刘新庄因受采煤塌陷影响,村民住房开裂,而搬迁安置房迟迟不能上房,二上诉人系刘新庄五人搬迁小组成员,与其他村民联名向张耿庄村党支部、村委会发出通知,要求把安置所结余的土地划分到户,以便村民搭建临时过渡房,并要求通知物主限期将上述土地上的建筑材料清理完毕。在相关部门未予答复的情况下,二上诉人雇用铲车推移木料,造成部分木料损坏。从案发的经过看,陈某、胡某甲等人此次通过不合法的方式欲反映、解决问题,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失,该行为是过激的,不理性的。鉴于案发的原因是村民身处塌陷地,安置房长期不能上房,村民多次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村民身处潜在危险的情况下发生,故衡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考虑该原因。二上诉人雇用铲车推移木料的行为,主观上还是为了把木料清理、搬走,以便村民分地建房,并非直接损害木料价值的犯罪目的。2、原判决认定本案造成的损失达到数额较大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毁木料的重量,考虑木材的质量、使用次数、存放环境、存放时间、木材是否经过防腐处理等因素,无法确定其具体价值和实际损失数额。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现坤、胡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4)沛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陈某无罪。三、上诉人胡某甲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慧雅审 判 员  王胜宇代理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健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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