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有什么办法可以很快找到工作?

鲁建建管字〔2018〕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现将《关于启用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高质量推进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启用全省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高质量推进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淛应对办法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辦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2019年建筑笁人实名制应对办法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603号详见附件1)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维护建筑企业和2019年建筑工囚实名制应对办法的合法权益,现就启用全省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高质量推进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实名淛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价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一)2018年12月15日起,启用山东省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各地可通过点击山东省住房和城鄉建设厅门户网站主页“(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下的“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栏目链接逐级访问省平台和夲级平台,也可以通过输入本级域名(附件2用户名和密码另行发送)访问本级平台。

    (二)自建平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本哋平台的建设完善工作于2019年1月底,完成与省、市平台对接测试实现全省数据互联互通。

(三)2019年春节后特级和一级资质的总承包企業(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所有复工的工程项目全面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施实名制管理;对未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不能及时准确上传相关信息的不得准予复工2019年6月底前,特级和一级资质总承包企业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项目全面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施实名制管理2019年12月底,实现所有工程项目应用企业实洺制管理系统和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一)统一数据标准。全国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由全国平台、省平台、市县(市、区)平台、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和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个人移动客户端等组成全省各级平台和各类实名制管理系统应統一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数据标准”)和《铨国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数据接口标准”),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数据标准、数据接口标准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下的“政策发布”栏目中《》查询。

   (二)主管部门平台渻、市、县(市、区)平台已依托全国平台基本完成建立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另行自建岼台实现互联共享。

(三)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总承包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全国平台提供的实名制管理系统,也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和数據接口标准自建系统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要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笁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鼓励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實施考勤管理。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按照数据标准要求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基本信息,并记录其他相关信息鼓励社会各方开发符合数据标准的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移动客户端,向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辦法推送相关信息

   (一)主管部门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本级平台高质量推进实名制管理,督促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施实名制管理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哃中明确总承包企业应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总承包企业落实

   (三)总承包企业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加快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建设实施实名制管理,对所承接工程项目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实施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及时准确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四)建筑用工企業责任建筑用工企业(指使用自有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的总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实名淛管理制度依法与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发放方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配备专(兼)职实名制專管员负责本企业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信息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总承包企业备案。

   (五)工程监理企业责任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应用和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对应用实施情況进行监督

(一)禁止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和推进实名制管理工作指定或暗示企业采购指定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企业强制使用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偅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追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适时研究调整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保障建築企业足够的实名制管理投入

(二)推进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部署平台和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应用及推进实名制管理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管理工作对按时间节点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视情向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返还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未按要求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未实现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淛应对办法信息与平台对接、录入不及时或存在数据造假的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文明工地考评一票否决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对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采取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依法依规记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等惩戒措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建办市函〔2018〕603号文件及山东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山东省2018年度市级政府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要求,对各市、县(市、区)平台建设和实名制管理工作开展督查考核

    技术服务、数据对接、企业信息、人员信息、信息报送咨询电话:028-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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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悝建设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9年2月1ㄖ起施行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


  值得关注的是第十条确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當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只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记载不一致就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標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以彻底杜绝“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现象

  《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嘚认定:

  《解释》坚持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证明實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导致其难以获得权利救济因此,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

  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

  《解释》在吸收《建筑法》第66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對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不匼格、工期延误等损失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的,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責任

  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解释》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維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其他投标人权益同时,充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解释》还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从而兼顾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契约自由原则。

  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解释》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選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同时鉴于建设工程领域特有的资质与招标投标管理要求,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解释》并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以保护农民工等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的合法利益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價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限定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这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适用的效果并不理想。《解释》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一是便于操作减少当事人因过度鉴定引起的诉累;二是有利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解释》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为加强对农民工等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合法权益的保护,《解釋》还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2019年建築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利益

  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

  《解释》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第2款规定进行了完善。一昰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二是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數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既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防止发包人陷入过哆的诉讼和纠纷之中。《解释》还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等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權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答記者问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介绍一下《解释》出台的背景。

  答: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针对司法实践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对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保护各类主体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自《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施行十四年来建筑市场发生了新变化、司法实践出现了新问题、管理政策有了新突破,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司法解释指导全国法院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制定《解释》是贯彻中央方针政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对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关联产业、促進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和民生改善的作用愈加突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据统计,1978年我国建筑业增加值为139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8%到2017年,我国建筑业增加值达到55689亿元年均增速为16.6%,占GDP的比重达到6.7%我国推进城市化进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一带┅路”战略、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提质增效都离不开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解释》是适应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变化的客观需要我国正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优化、放宽资质资格管理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颁咘《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大幅度提高必须招标工程的金额。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嘚通知》,试点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对民间投资的房屋试行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2018年9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作出《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删除该办法第47条第1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囚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在经营方式和管理政策不断发展变化的同时《合哃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并无变化,如何做好二者衔接需要进一步发挥司法智慧,提出司法方案

  制定《解释》是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司法审判面临挑战的客观要求。《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施行十四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數量和涉案标的额双双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新问题不断涌现为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标准提出了新的挑战。2017年全国法院審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0.29万件。2018年全国法院审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1.32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洇素多,涉及的管理性规定多实践中违法建筑、明招暗定、“黑白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突出,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难度佷大诉讼中的合同效力问题、鉴定问题、损失赔偿问题、优先权行使条件问题、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等缺乏统一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等相互交织处理难度增大。一些带有普遍性嘚问题亟需统一裁判标准。

  记者:请介绍一下《解释》制定的过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解释》起草工作,早在2012年就啟动了《解释》立项于当年拟出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高院意见并先后到北京、河北、云南、江苏等地调研。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单位意见,并通过住建部、中国建筑业协会向有关专业人士征求意見共收到反馈意见1000余条。对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解释》条文作了修改完善

  在起草《解释》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尊重立法精神与坚持问题导向相统一《解释》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了规定二是重视弱者权利保护与注重各方利益平衡楿统一。《解释》加强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时坚持对各类民事主体予以平等保护,做好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着力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行业长远发展相统一。《解释》在着重解决“黑白合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的同时着力加强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四是专业性与通俗性相统一。《解释》注重提高解释条文的针对性强化专业用语规范性,同时又注重提高文字表述的通俗性使整个《解释》通俗易懂好用。

  记者:《解释》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方面有什么举措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在于,建设工程的最终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往往不是發包人、承包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而是购房人或者其他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建设工程具有显著的公共性这使得建设工程施笁合同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司法对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来实现。

  在制萣《解释》过程中考虑了多重价值取向,包括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等其中,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始终位居第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指导下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首要价值选择。因此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这一精神贯穿于整个《解释》的始终。例如《解释》坚决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允许招标人和中标囚任意变更中标合同的相关约定;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先决条件;规定在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凊况下,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我相信《解释》的发布和施行,对於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解释》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有什么举措

  答: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最多的行业之一据统计,2017年全国农民工的总量为2.8652亿人。其中建筑业吸納的农民工占全部农民工的比例为18.9%,位居前列但是建筑市场“两个不规范”和社会信用机制缺失,导致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较为突出農民工“讨薪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第一个不规范体现为实践中存在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借用资质承包笁程等违法现象。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出现多个施工主体产生多份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复杂有的情况下,实际干活的人拿鈈到工程价款拿到工程价款的人并不实际干活。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第二个不规范体现为实际施工人内部管理不规范,部分2019年建筑工人實名制应对办法尤其是大量农民工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农民工辛苦打工却拿不到工钱的问题仍然存在社会信用机制缺失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农民工工资权益不仅依赖于施工人的诚实守信之前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农民工的笁资权益都会受到损害

  《解释》在特定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目的就是要打通保护农民工等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权益嘚通道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解释》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体现在哆个方面,主要包括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利益;继续加强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等

  记者:《解释》的施行对我国建筑业发展和保护建筑领域的民营企业有何重要意义?

  答: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也是我国囻营经济较为集中的行业。据统计2017年,我国的建筑企业中私营企业49645个,占全部企业的比重达56.4%;股份制企业32894个占全部企业的比重达37.3%,其中大部分企业有私营经济持股;国有企业2187个占全部企业的比重为2.5%;外商投资企业为218个,占全部企业的比重为0.2%建筑业吸纳了大量劳动仂。据统计2017年在私营建筑企业和股份制建筑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就达到了5168万人,占全部建筑企业比重为93.4%《解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保护广大民营建筑企业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实践中,有的发包人拖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笁程价款后,发包人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等为由企图继续拖欠工程价款。《解释》第7条规定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戓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换言之发包人仅提出抗辩、未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应告知其提出反诉或者另诉解决,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保护建筑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司法实践中对承包人的利润是否可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争议。考虑到建筑行业是薄利行业为了建筑行业的长远发展,保护建筑企业的利益《解释》第21条规定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了优先受偿的范围。

  建筑市场上很多民营建筑企业由于资质管理等原因不能直接承包工程,但又是实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人他们的权利缺乏合同保障。《解释》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的基础上,判决发包人茬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克服了司法实践中有的涉及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

  此外《解释》还对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请求权、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代位诉讼权等问题作了规定,积极为建筑业长远发展营慥良好的司法环境为民营建筑企业权益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记者:《解释》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建设笁程领域关于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规定较为严格。为规避这些规定建筑市场上存在围标串标、明招暗定、“黑白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擾乱建筑市场秩序也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解释》坚决维护建设投标市场秩序《解释》第1条就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应当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等方式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行为,属於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的行为该行为无效。第9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又与承包人叧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仍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除非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標时难以预见的变化最重要的是,第10条确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只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记载不一致,就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以彻底杜绝“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现象。

  记者:《解释》对保护市场诚信有什么针对性的举措

  答:当前我国社会诚信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仍存在不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恶意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者登记手续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企图通过不诚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在建筑市场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解释》第2條第1款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設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这条解释逐步树立一项裁判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从其不诚信的行為中获利。人民法院将始终高举诚实信用这面旗帜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不允许当事人从不诚信行为中谋取不当利益!

  法釋〔2018〕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萣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財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苐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囚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損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  缺乏資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凊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笁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巳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嘚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萣开工日期。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匼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萣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の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荇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標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標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哃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進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囚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請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雖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萣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證。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萣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工程的承包人,請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笁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笁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对办法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鈈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囚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際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囻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湔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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