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知道一个企业的公司股东名册册?

股东名册登记与股东工商登记有哪些区别?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转让合同效力之间没有联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后,涉及到两个登记变更问题,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一个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
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与股东工商登记的性质有何不同、其意义如何。
一、股东登记变更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间没有联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后,涉及到两个登记变更问题,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一个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东登记变更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而不是股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登记程序方始生效,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受让人支付对价、公司为受让人办理手续使其取得股权是合同的履行问题。在这里,应该将合同的效力与股权的取得区分开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前提,其取得股权是合同履行的结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转让人脱离股东身份的表彰,受让人因此而取得股权,并得以向公司主张股东的权利。而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是就公司变更股东、新股东取得股权向社会做出的公示。
二、股东登记可以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我们不妨就有关的登记问题作一简单分析。公司设立、股东变更等事项的登记属于一种商事登记。就商事登记的目的和功能而言,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设权性登记,或曰生效性登记,有关事项如未登记则不能产生创设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效力。公司成立时的设立登记应属于设权性登记。与之相类似的有不动产抵押登记、股票质押登记等等。这一类登记,是有关权利得以产生的根据,未经登记者即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另一类是宣示性登记,或曰对抗性登记,有关事项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宣示性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则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宣示性登记还具有公示力,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据以对抗登记申请人,即使登记有瑕疵,按照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认为登记是真实的,如动产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不因未登记而不成立,但如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上的股东登记,亦应区分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属于设权性登记。登记的性质决定了相关权利何时诞生。笔者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在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属于设权性的登记。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股权,而股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在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之后,其仅在合同当事人即原股东和受让人之间生效,此时,尚不能认为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股权,其能否取得股权取决于公司的态度,即公司是否认可其成为公司的新成员。而公司的认可在形式上表现为股东名册的变更,即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合同,涂销原股东记载,而将新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登载于股东名册。1
因为在股东人数众多、股权不断发生变动的公司中,如果没有股东名册及其变更登记制度,公司将很难处理其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股东名册记载了股东的基本情况,是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明。根据我国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 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我不是深圳的律师,但仍然愿意帮助你.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该公司职员是涉嫌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公司发起人在一个公司成立的时候,作为股东出资的规范程序应该是股东把自己的出资打入到公司组建的临时指定账户,然后由银行出具出资证明。由他个人持有,然后把他的名字列...
答: 挪用资金多少算巨大
答: 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
答: 莫名其钞(连莫名其妙都不够格)!
1、无工资?你与什么单位是什么关系?
2、"只有只发放 10个月奖学金每月300元。每年交纳300元上网费和2520元房租。我...
每家运营商的DNS都不同,而且各省的也不同。你可以问问你的网络提供商,他们会告诉你的。(也可以通过分别访问域名和IP来检查DNS是否正常,访问域名不行,而访问IP可以,则说明DNS设置不对)
另外,如果ADSL-电脑没问题,一般ADSL-路由器也没问题的。而且采用ADSL拨号的话,DNS可以不设置的,拨号成功后会自动取得DNS服务器。
问题可能出在路由器设置上。进去检查一下吧。看看上网方式,上网用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有个问题要注意一下,有些地方的运营商会限制使用路由器或者限制接入数量,一般是采取绑定网卡MAC地址的方式,如果路由器设置都正常,试试路由器的MAC地址克隆功能,把电脑网卡的MAC复制过去)
无锡至少有两所正规大学:
1、江南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由于它不直接在无锡召本科生,所以许多人不知道这个学校:它位于山水东[西?]路九号,拥有约20位正教授/研究员,80位副教授/副研究员,和多位首席科学家。去年还有中国工程院的院士一名。
1、江南大学坐落于太湖之滨的江南名城——江苏省无锡市,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享有“轻工高等教育明珠”美誉的江南大学,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在1902年创建的三江师范学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央大学(现南京大学)是江南大学办学的前身。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南京大学食品工业系、浙江大学农化系、江南大学食品工业系以及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的有关系科合并组建成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食品工业系。1958年该系整建制东迁无锡,成立无锡轻工业学院,1995年更名为无锡轻工大学,1998年由隶属中国轻工总会划转直属教育部。2001年1月,经教育部批准,无锡轻工大学、江南学院、无锡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江南大学。
  学校学科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九大门类,设有生物工程学院、食品学院、纺织服装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设计学院、机械工程学院、通信与控制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商学院、法政学院、文学院、师范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土木工程系、医学系、艺术系、体育系等18个院(系),共56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18500余人。成人学历教育在籍学生5000余人,网络学历教育在籍学生1万余人。还有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的莱姆顿学院及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的江南大学太湖学院。
  学校设有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等2个博士后流动站和10个博士点,覆盖发酵工程等16个二级博士学科专业和39个硕士学科专业,基本包涵了轻工、纺织、食品的全部领域。现有在校各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2500余人。学校拥有4个国家级和部省级重点学科,建有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培养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的高层次人才。食品科学、发酵工程等2个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具有独特优势,实力雄厚,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经近50年的建设与发展,江南大学已成为一所规模结构较为合理,教学质量优异,科研水平上乘,社会服务盛誉,各方面均得到社会公认,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多科性大学。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1519名,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3名(2名为双聘院士),教授160名,副教授456名。由300多名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组成的学术带头群体,为高层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奠定了厚实的基础。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育人为本,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经过多年努力,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做到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培养高素质创新型的专门人才。学校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如在本科教学中,将相对狭窄的专业对口教育转到本科通识加特色教育;推进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方式,学生通过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等途径培养复合型人才;让学生早期介入科研活动,从科研实践中感受和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过程,培养学生科学素养、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学校十分重视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一年一度的江南之春文化艺术节、科技节、金秋体育节等活动精彩纷呈,暑期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在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数学竞赛、电子制作竞赛、机器人竞赛、艺术设计竞赛等全国性比赛中,学生连年获得大奖。建校以来,学校已为国家输送了数万名毕业生,许多毕业生已成为各条战线的科技精英和领导骨干。
  作为我国轻工、食品、生物技术高科技的摇篮与依托单位之一,“九五”期间,学校承担并完成了大批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及省部级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其中有70多项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并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30多项科研成果荣获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十五”以来,学校科研实力进一步增强,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逐年增多。2003年取得国家、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20项,其中有国家科学技术发明二等奖(一等奖空缺)一项,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等。2004年,科技总经费9000多万元,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97项,横向科研270多项;鉴定或验收科技成果86项,其中30%以上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全校教职工共发表各类论文2700多篇,出版专著130多部,被国际三大检索收录论文143篇。学校承担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农产品深加工”、“发酵工程关键技术”课题全面通过结题验收并进入后期滚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资助13项;获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8项,其中1项科研成果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全年申请专利356项,学校专利申请量位居全国高校第7名、江苏省第1名;人文社科领域承担的项目、层次、经费等方面都有较大增长。
  学校重视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建有科技部、国家计委批准的“发酵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10个国家级、省部级研究中心、实验室。建立了由海尔集团、茅台酒集团、青岛啤酒集团、北京燕京啤酒集团、绍兴黄酒集团、江苏小天鹅集团等100多家企事业单位加盟的董事会,注重学校与企业、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了产学研的结合和为社会各方面的服务。各院(系)还建有二级董事会,共有400余家企事业单位参加。学校十分重视发挥在轻工、食品、艺术设计、纺织、环境、化工、生物医药等方面的科技优势,积极为全国轻工纺织行业的科技进步、产品开发、人才知识更新服务,积极参与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为江苏省沿江发展战略、苏北发展战略及海上苏东发展战略服务,积极适应无锡市支柱产业的创新发展、科技和人才需求,在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与企业开展全面合作,推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与地方政府合资建立的省级大学科技园,成为高科技研究项目的重要孵化基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由于学校的优质服务,中国电信、丹尼斯克(中国)有限公司、嘉里粮油(深圳)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国民淀粉上海化学有限公司、三得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重庆啤酒集团、杰能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赐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际特品(ISP)(香港)有限公司、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都在学校设立各类奖学、奖教金,每年发放的奖学金总额达600多万元。
  学校与国内外的教学科研交流合作频繁,是教育部批准的首批接受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高校。自六十年代开始,就接受和培养来自世界各国的留学生,现有本科、硕士、博士等各级各类留学生260余人。学校已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4所大学建立了紧密的校际交流关系,并与美国、加拿大、日本等近20个国家的高校、机构开展办学、科研等方面的合作。目前正在执行的校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有17个,其中与澳大利亚、英国一流大学之间的“2+2”学分互认合作项目受到学生的欢迎。学校聘请了50多位国外著名的学者和教授担任学校的名誉教授或客座教授,每年举办国际及双边学术交流会,已逐步成为轻纺、食品、艺术设计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中心。
  学校图书馆现有藏书152.76万余册、电子图书37.40万册,中外文期刊3100余种,建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学校编辑出版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食品与生物技术、教育科学等4种学报及《冷饮与速冻食品工业》和《电池工业》杂志,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在教育部、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地处无锡蠡湖新城、太湖之畔,占地3100多亩的学校新校区已建成面积36万平方米。新校区以“生态校园•曲水流觞”为设计理念,融青瓦白墙的江南建筑风格与小溪、树林、草坪的多层次园林空间为一体,展现绿色、水乡、文化韵味。设施先进、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校园,为莘莘学子学习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钟灵毓秀的江南山水,造就了江南校园开拓进取的学术氛围;蕴涵深厚的人文传统,赋予了江南学子锐意求新的创造精神。迈入新世纪,学校迎来了改革、发展的良好机遇,“211工程”将重点建设和发展工业生物技术、食品科学工程和安全、工业设计创新系统、纤维制品现代加工技术、中小企业管理与发展、轻工过程信息化科学与工程等6个优势和特色明显的学科群,进一步提升学校在轻纺、食品等学科领域的优势地位,使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得到全方位的提高。
  积百载跬步,创世纪辉煌。江南大学提出的发展总体目标是,经过五至十年时间的努力,把学校建成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文交融,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协调发展,具有鲜明特色、先进水平,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开放式多科性大学;通过不断创特色、上水平、求发展、增实力,力争在本世纪中叶,把学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综合性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是南京农业大学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在多年联合办学的基础上于1993年7月成立的,她依托南京农业大学雄厚的基础教学条件,和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优越的专业教学条件,为我国及国际水产事业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
学院的宗旨是以推进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渔业科学和渔业生产,使渔业产品在当今人类改革食物结构,提高营养水平,创造经济财富方面起重要作用。通过努力,使该院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渔业科学教育和研究中心。
学院座落在风景秀丽的太湖之滨,中国著名的旅游城市--无锡的西南角上,与中央电视台太湖影视基地相邻,离市区仅10公里之遥,依山傍水,环境十分幽美,交通便利,有1路和820路公交车直达。学院占地面积26公顷,建筑面积达35000多平方米。
南京农业大学从1984年开始和淡水渔业研究中心联合办学,设淡水渔业专业(专科)。学院于1994年新开设了“淡水渔业”本科专业。现设水产养殖本、专科专业,水产养殖博士点和硕士点,每年招收博士生、硕士、本科、专科各种层次。
该院长期招收外国留学生,为亚太地区名国培养淡水渔业的技术人才,今后还将进一步提高留学生的办学层次,招收硕士研究生,在招收留学生方面曾受到联合国FAO和UNDP、亚洲水产养殖中心网(NACA)的大力支持。
设有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夏德全研究员为主的淡水鱼类遗传育种生物技术研究室、营养与饲料、特种水产养殖室、水产品病害研究室、渔业环境保护、渔业经济与信息中心、内陆水域增养殖等7个教研室。学院现有教职员工340名,其中具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有80名。有突出贡献的农业部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18人。现有博士3人,硕士25人。
在科学研究方面,先后承担和圆满完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六三”、国家攻关和省、部级课题190多项,获得各类奖励成果85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4项。92年获农业部农业机构综合科研能力奖。
在多年的联合办学的实践中,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的领导非常重视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办学条件逐年得到改善,教学管理趋于完善,教风好、学风正,经过多年的努力,学院的各项办学条件已得到改善,教学手段已基本实现了现代化,配备了语音室、电脑房和先进的电教中心。
学院非常重视发展工作。依托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综合利用经贸部TCDC培训项目的人力、财力、物力。扎实提高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条件,学院领导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教学设施的改造和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积极改善学院的办学备件。建院六年来,学院不断改进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目前已拥有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楼、语音室、电脑房、活动健身房、学生食堂、足球场、蓝球场、大客车、教学实习基地等设施,为国家培养水产专业人才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有可能搓纸轮需要清洗一下了,如果清洗了还是不行的话,那估计需要更换搓纸组件了
只要是国家规定贷款利率的4倍以下都是合法的。
与执行利率相关(1)贷款利率与贷款用途、贷款性质、贷款期限、贷款政策、不同的贷款银行等相关。国家规定基准利率,各银行根据各种因素确定差别贷款利率,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现行基准利率是日调整并实施的,种类与年利率如下:①短期贷款六个月(含)5.6%;②六个月至一年(含)6%;③一至三年(含)6.15%;④三至五年(含)6.4%;⑤五年以上6.55%。(2)房贷:银行贷款利率是根据贷款的信用情况等综合评价的,根据信用情况、抵押物、国家政策(是否首套房)、银行信贷资金紧张度等来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如果各方面评价良好,不同银行执行的房贷利率有所差别,国家规定首套房利率下限为85折,银行贷款利率是根据贷款的信用情况等综合评价的,根据信用情况、抵押物、国家政策(是否首套房)等来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如果各方面评价良好,不同银行执行的房贷利率有所差别,有些打折比较多,部分银行利率最大优惠可达85折,有些打折少甚至不打折。一般上半年信贷资金相对足一些,折扣会高些,下半年和年初,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有的1.1倍甚至更高。同一银行不同地方执行的利率也有所差别。。
初审只是一部分,还不能确定能否下卡的。信用卡批准流程:①审核提交的资料: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工作证明原件、工资收入证明原件、申请表格填写是否完整,如有欠缺,提醒补充;②进入征信阶段: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与身份证信息库是否一致、查询个人征信系统;③电话核实:致电申领人本人及所在单位,核实本人信息及单位信息真实可靠;④通过审核,予以寄送信用卡。
本金和本息是两种房贷计息方法,本金是说每月还的本金相同的方法,刚开始时本金基数大,所以利息就多,所以每月负担就重,本息是现在常用的计息方法,就是把本金和利息全部加起来除以你要还款的总月数,这样算来你每月还款的金额就是相同的,比如说,要还的本金是十万,利息是两万,还款时长一年,那么每月还的就是(10 2)/12=1万。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每个月的还款额是固定的,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这种方法是目前最为普遍,也是大部分银行长期推荐的方式。
按照息除本减还款方式(即先还利息再还本金)年下来要多还钱大概=本金*年利率/2利率5.4借1W年下来大概要多还270元。
价格还是比较亲民的,上次3个人也才花了不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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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诉人):李杰
被告:李之会,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一审原告诉称:日,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国公司)依法设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原告作为股东之一出资12万元。1999年l月25日北国公司国有股改造,原告的股份为25万元。日北国公司利用公司的盈余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500万元,原告的股份也相应达到125万元。此后,北国公司通过同样方法多次增资,到日北国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5000万元,原告的股份达到400万元。2005年北国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1亿元,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北国公司召开股东会,将原告的355万元股份转计给被告李之会,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被告应当严格按照日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杖行给付义务,支付原告出资转让款355万元。被告所述该转让为“零转让”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是否真实出资与本案无关。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35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仅实际出资45万元,北国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2)因原告曾任北国公司领导,部分职工股份登记在其名下,故原告并非355万元股份的实际持有人。(3)原告所主张的355万元转让款,因该转让股份并非其实际所有,其无权主张此权利。(4)因转让协议既无转让金额,又无支付时间,故原、被告间的转让是零转让。
&&&&经审理查明,为成立北京北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国装饰公司),原告李杰于日出资6万元,被告李之会于日、同年8月20日出资共计149万元。同年10月8日,北国装饰公司章程登记原告李杰出资额12万元,被告李之会出资额102万元。日原告向北国装饰公司交纳扩股入资款6万元。日原告向北国装饰公司交纳扩股人资欲13万元。2001年,北京北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年6月5日,北国公司章程登记原告出资额400万元。日原告交纳北国公司人资款5万元.日原告交纳北国公司人资欲15万元。自1996年北国公司成立至日原告辞职离开北国公司,其共计出资45万元。
日,原、被告签订出资转让协议,约定原告李杰将其所持有的北京北国公司出资倾355万元,转让给被告李之会。自转让之日起,出让方李杰不再享受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受让方以其出资倾在公司内享受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资格是出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小市场交易整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相对人其有确定的效力。工商登记最大的价值在于它的公示力,而此种公示力是对外的,在处理因公司的交易行为等公司外部行为而引发的有债权人等第三人介入的股东资格争议时,由于交易行为与工商登记的公示力相关,因此应以上商登记文件中对股东的记载来确认股东资格,但在处理公司内部的不涉及公司交易行为等公司外部行为资格争议时,则应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标准,股东名册的记载在处理内部股东资格争议时具有法定的权利推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北国公司成立之时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出资额即已超出原告的实际出资额,原告陆续向北国公司出资共计45万元,但在北国公司的章程中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出资额为400万元,对于本案诉争之355万元股份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持有者,原告对被告所出示的原告入资45万元的收据不持异议,且北国公司出具证明确认原告出资款仅为45万元。对此,原告仅以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其出资为400万元为主张依据外,既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股东名册,亦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故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所持有的股份为400万元;其所述相应股份系公司配股或公司盈余分配,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故原告所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355万元股权享有相应权利,其以此要求被转告给付股权转让款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李杰要求李之会给付股权转让款355万元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760元.由李杰负担,已交纳。
二审诉辩主张: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发回原审或依法判决李之会支付李杰355万元股权转让款;(3)李之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如下:
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事实如下:日,李杰把12万元交存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作为对拟设立中的北国装饰公司的认股资金。公司成立后,李杰持有北国装饰公司股份12万元。日,北国装饰公司通过第一届股东会决议,将股东四建公司股份260万元转让给李之会等43名自然人股东,其中李杰受让19万元。同时,李杰把自己持有的北国装饰公司股份中的6万元转让给李之会,至此,李杰持有北国装饰公司股份25万元。日,北国装饰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500万元人民币,增加金额为700万元,其中李杰增资100万元;至此,李杰持有北国装饰公司股份达125万元。日,北国装饰公司第三届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同意郑某、陈某、王某、李某、刘某、薛某、谭某、李某、陈某、肖某、冯某、周某、郭某、商某、葛某把各自出资转让给李杰,之后,以上15人通过协议把出资转让给李杰。至此,李杰持有北国装饰公司股份达225万元。日,由北国装饰公司更名而来的北国公司第四届第六次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李某、贺某、刘某将各自部分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中李杰出让给胡某7万元、钱某12万元、李某6万元。至此.李杰持有北国公司股份减为200万。日,北国公司第五届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5000万元,并一致同意多人增资,其中李杰增资200万元。至此,李杰持有北国公司股份400万元。
日,李杰通过协议把出资额355万元转让给李之会(转让款李之会一直拖延至今未付)。至此,李杰减持后仍持有北国公司45万元股份。日,考虑到自己已经辞职离开公司等多种原因,李杰把持有的45万元公司股份再次转让给李之会。至此,除李之会仍拖欠李杰转让股款355万元外,李杰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以上便是本案的全部事实,其中每一项变化都有有关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转让协议、验资报告,股东(发起人)名录、交款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另外,联系李之会提交的证据也可同时证明,股东对北国公司的出资是真实的,北国公司的资本是符合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原审判决最大的问题在于,对于本案争议标的认定报本不清:(1)根据李杰的举证完全可以证明,李杰名下的股份400万元是李杰真实持有。原审法院不顾事实,只是根据李之会提供的部分收据就作出李杰只持有北国公司45万元股份的认定,从各方面来说都是错误的。从以上列出的李杰所持北国公司股份的变化轨迹可以看出,李杰所持股份的来源有三个:个人出资、其他股东转让、公司扩股增股。根据公司法原理,出资资金来源,甚至出资瑕疵也不影响股东身份的认定。况且,李杰对400万元公司股份真实持有都有合法有力的证据证明。这由公司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和股东名册可以证明以上事实。从李之会的证据也可得到印证。(2)原审法院对李杰持有的另外355万元北国公司股份置若罔闻,根本没有作出法律和事实上的认定。本案所争议的355万元不是李杰真实持有,那究竟是谁持有?李之会说,别人挂在李杰名下持股,那究竞是谁?各是多少?李之会不能举证,难道这355万元的股份是“真空股”不成?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从李杰的举证完全可以证明,这355万元股份恰恰为李杰所合法持有。原审法院对此没有丝毫认定就作出不利于李杰的判决,实在是令人遗憾。(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白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观本案,李杰作为原告尽到了自己的举证击任,举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协议等各项证据都与工商登记一致,合法有效,完全有力地证明了李杰对355万元公司股份拥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李杰能够通过协议把这355万元公司股份转让给李之会,并且在工商局备案,已在工商局通过了合法的变更手续,有力地说明李杰对355万元公司股份拥有处分权,而处分权恰恰是所有权的最重要的一项权能。作为被告的李之会就应该针对反驳李杰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可是,李之会的举证一点也没有推翻证明李杰对355万元公司股份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证据事实,甚至于没有对此提出质疑李之会只是举证说,李杰没有真实出资,而置李杰的三种股份来源的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于不顾。其一,李之会的所有举证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大部分是无效证据,因为这部分证据都是尽力在帮着李杰证明他对那45万元公司股份拥有所有权,可本案的争议是45万元以外的355万元,45万元那部分股权转让已经履行完毕,李杰也根本没有主张这部分,李之会应该对355万元这郎分进行举证才对;另一部分是属于非法证据,因为证据主体不合法,股东权属纠纷公司怎么能证明呢?能够证明股东股权归属的只能是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公司决议、公司章程等,而决不是公司出具的证明,公司仅仅是一个经济实体。另外,李之会出具的大部分证据出自于北国公司和北国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李之会又是现北国公司的法人代表,绝对的领导人,因此这档来自于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不其备证明的效力。其二,李之会说355万元公司股份是挂名股份,那就应该举证是谁在挂名,以此来否定李杰对355万元公司股份没有合法的所有权,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这也正是本案的全部争议所在。遗憾的是,李之会对此本案的核心和热点避而不谈,没有举出事实证明是谁对此拥有所有权来否定李杰的所有权。其三,如果李之会所说是真,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北国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北国公司的各项工商登记都是假的,每次增资都是虚假出资,北国公司的行为从根本上违背公司资本的三原则,这还会触犯国家刑律,实际上,由李之会所举证据所作推论肯定为假,这又恰恰反证李杰对355万元公司股份拥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其四,李之会还举证说,以往股东的退股款及收益是公司支付的,难道这不是违反公司法的抽逃出资的行为吗?所以,李之会的举证大可质疑,综上,李之会举证根本不能推翻李杰的证据事实,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就应认定李杰所主张的事实。(4)李之会辩称,李杰转让给李之会的355万元公司股份为零转让,为什么公司内部几十份股权协议格式一样,也没有支付转让的具体时间和价款,却都是按原书面数额支付,单单李杰与李之会之间的355万元转让就是零转让?这显然缺乏起码的可信度。(5)股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正是因为其复杂性,不同于物权、债权、人身权这些一般民事权利,是一种复合性权利,所以在对它作出认定时,不只是要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要看重当事人的表意文件,尤其是工商登记。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解决股权纠纷时把工商登记作为依据也是基于股权的特殊性的合理合法的恰当选择。涉及本案,李之会既没有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举证,所举证据又不能反驳李杰对355万元公司股份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事实,所以,人民法院应判决支持李杰的诉讼请求。(6)根据公司法原理,只要公司的资本是真实的、充实的,那么公司股东的出资就是直实有效的。北国公司的历次工商登记(包括验资报告)都是合法有效的,李杰的出资也是真实有效的。李之会也没有质疑各项工商登记(包括验资报告)的合法性。
第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为,“在处理公司内部的不涉及公司交易行为等公司外部行为的股东资格争议时,应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第一标准,股东名册的记载在处理内部股东资格争议时具有法定的权利推定力”,这种认定是将股东名册置于决定股东地位的唯一标准,这是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是错误的。在本案中双方都没有出示股东名册,而是否有股东名册是公司的职责,如果公司没有设立股东名册,而对于股东是无法让公司出具股东名册的。由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很多公司内部的操作都是不规范的,很多公司没有置备股东名册,而工商登记由于其强制性而具有规范性。原审法院以“股东名册”来作为判定李杰是否实际出资的唯一依据是错误的。况且,根据证据现则,李杰以合法有效的有力证据来证明对355万元北国公司股份拥有合法的所有权,那么李之会就应举证反驳李杰证明自己对355万元北国公司股份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的证据事实。李之会没有做到这一点。原审法院正是在错误的裁判依据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第三,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双方争议较大,适用法律较复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而李杰诉李之会一案,当事人双方“争议大”,双方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有原则的分歧,因此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审法院在开庭时,李杰已经提出对简易程序的异议,原审法院拒绝采纳,因此,原审法院依据简易程序审理显然程序违法。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辩称:我同意原审判决。(1)关于李杰出资一事,他本人确认出资仅45万元。我在一审时也提供了证据证明100万元是北国公司出的,非李杰支付的,且李杰是按45万元股份来参与分配的,股东会上有李杰签字,故应由其实际认缴出资额来确认。(2)我提供了北国公司支付的证据,如果是配股李杰应举证。(3)关于章程登记,章程是向工商部门备案,并不代表股东实际出资额。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杰在北国公司实际认缴的出资为45万元,且其实际上也是按此份额来享受股东权益的。现李杰不能证明北国公司章程中登记在其名下的、涉及本案诉争之355万元股份,其是实际持有者,转让后李之会为实际持有。同时,从转让协议来看,协议并未明示转让金额、价款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等有价转计的必备要件。李杰也称转让协议不是他本人所签,只是考虑到工商登记已经变更就转而要求支付转让价款。因此,李杰仅依据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上记载其出资额为400万元及形式上的转让协议,主张李之会给付股权转让款,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李杰应当通过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综上,李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于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
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到。
&&& 【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享人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股东份额的确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件记等。在本案中原告李杰虽在工商处已明确登记其股东份额,但笔者认为从工商登记的功能进行分析,工商登记在本质上与房产登记一样都属于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按其功能的不同可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两种。
设权性登记具有创设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效果,登记的内容多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登记则没有产生创设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效果。如根据《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我们知道设立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即属于设权性登记,非经工商注册登记,对公司的主体资格则不能予以确认。
宣示性登记属于公示行为,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行为无效,只是不具有对杭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记载内容多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即属于此种登记。报据《公司法》第74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股东变更登记,只有公司对股东身份的变更已经确认的情况下才会属于工商变更登记,况且,公司是根据股东书册来确认股东、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亦可依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权利。另外,如果将工商变更登记确认为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依据,那么因确认股东资格而产生的纠纷则属于行政诉讼,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明确被否定的观点。因此,工商登记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果,仅是向社会公示股东变更的行为。
据此股东股权份额的确定不能仅以工商登记为判断标准,其应当是对于股东实际出资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的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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