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方易甲,造明头!有哪位明星黑眼珠比较大大神知道这句话时何寓意,可以告知一下吗……

品三坟恒先之法&二&关联三坟三论二宪一地
《三坟》经作为中国上古文化道统的精髓是极其宝贵的,全经总揽宇宙人生至道,是全世界极至文明的总纲,其人学思想概括起来就是“易有大恒”“先天地生”“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上古圣人推而广之造“三论”“二宪”“一地”,上古“三论即《伏羲八卦》、《神农本草经》《黄帝内经》;“二宪”即国宪《尚书》、家宪《天下至道谈》;“一地”即《山海经》,不外乎讲三个上升与成全的命题:一是“国格的”上升与成全,二是“人格”的上升与成全,三是“生态”的上升与成全。
为了方便研究,先将《三坟》之《山坟》全文点校如下:
天皇伏羲氏
崇山君,君臣相,君民官,君物龙,君阴后,君阳师,君兵將,君象首;
伏山臣,臣君侯,臣民士,臣物龟,臣阴子,臣阳父,臣兵卒,臣象股;
列山民,民君食,民臣力,民物货,民阴妻,民阳夫,民兵器,民象体;
兼山物,物君金,物臣木,物民土,物阴水,物阳火,物兵执,物象春。
潜山阴,阴君地,阴臣野,阴民鬼,阴物兽,阴阳乐,阴兵妖,阴象冬;
连山阳,阳君天,阳臣干,阳民神,阳物禽,阳阴礼,阳兵谴,阳象夏。
藏山兵,兵君帅,兵臣佐,兵民军,兵物材,兵阴谋,兵阳阵,兵象秋;
叠山象,象君曰,象臣月,象民星,象物云,象阴夜,象阳昼,象兵气。
太古河图代姓纪
清气未升,浊气未沉,游神未灵,五色未分,中有其物,冥冥而性存,谓之混沌。混沌为太始。太始者,元胎之萌也。太始之数一,一为太极
。太极者,天地之父母也。一极易,天高明而清,地博厚而浊,谓之太易。太易者,天地之变也。太易
之数 二,二 为 两 仪。两仪 者,阴 阳 之 形 也,谓 之 太 初。太初
者,天地 之 交 也。太 初 之 数 四,四 盈 易,四 象 变 而 成
万物,谓 之 太素 。 太 素 者,三 才之 始
也。太素之数三,三盈易,天地孕而生男女,谓 之 三
才。三才者,天地之备也。游 神 动 而 灵 , 故 飞 、 走 、 潜 、 化
、动 、 植 、 虫 、 鱼之 类 , 必 备 于 天 地 之 间 , 谓之 太 古
。 太 古 者 , 生 民 之始 也 。 太古 之 人 皆 寿 , 盈 易 始 三 男
三 女 , 冬 聚 夏 散,食 鸟 、 兽 、 虫 、 鱼 、 草 、 木 之 实
,而 男 女 构 精 , 以女 生 为 姓 。 始 三 头 , 谓 之 合雄 纪 。
生 子 三 世 。 合 雄 氏没 , 子 孙相 传 , 记 其 寿 命 , 谓 之 敘
命 纪 。 通 纪 四 姓,生 子 二 世 。 男 女 眾 多 , 群 居 连 逋
,从 强 而 行 , 是 谓连 逋 纪 。 生 子 一 世 , 通 纪 五姓 , 是
谓 五 姓 纪 。 天 下 群居 , 以 类相 亲 , 男 女 眾 多 , 分 为 九
头 , 各 有 居 方 ,故號 居 方 氏 。 没 , 生 子 三 十 二 世 ,
强弱 相 迫 , 欲 生 吞害 。 中 有 神 人 , 提 挺 而 治 ,故 號 提
挺 氏 。 提 挺 氏 生 子三 十 五 纪, 通 纪 七 十 二 姓 , 故 號 通
姓 氏 。 有 巢 氏 生,太 古 之 先 觉 , 识 于 天 地 草 、 木 、
虫、 鱼 、 鸟 、 兽 ,俾 人 居 巢 穴 , 积 鸟 兽 之 肉 ,聚 草 木
之 实 , 天 下 九 头 咸归 。 有 巢始 君 也 , 动 止 , 群 群 相 聚
而 尊 事 之 。 寿 一太易 , 本 通 姓 氏 之 后 也 。 燧 人氏 , 有巢
子 也 , 生 而 神灵 , 教 人 炮 食 , 钻 木 取 火 ,天 下 生 灵 尊
事 之 。 始 有 日中 之 市 ,交 易 其 物 , 有 传 教 之 台 , 有 结
绳 之 政 , 寿一太 易 , 本 通 姓 氏 之 后 也 。伏 羲 氏 , 燧 人
子 也 , 因 风而 生 , 故风 姓 。 末 甲 八 太 七 成 , 三 十 二 易
草 木 , 草生
月 , 雨 降 日 , 河 泛 时 , 龙马
负 图 ,盖 分 五 色 , 文 开 五 易 , 甲 象 崇 山 。 天 皇 始画八
卦 , 皆 连 山 , 名 《 易 》 。 君 臣 民物 阴 阳 兵 象 , 始明 于
世 。 图 出 后 二 成 三 十 二易 草 木 , 木 枯 月 , 命 臣 飞龙 氏
造 六书 。 后 草 木 一 易 , 木 王 月 , 命 臣 潜 龙 氏 作甲歷 。
伏 制 牺 牛 , 治 金 成 器 , 教 民 炮食 。 易 九 头 为 九牧 , 因
尊 事 为 礼 仪 , 因 龙 出而 纪 官 , 因 风 来 而 作乐 。命 降 龙
氏何 率 万 民 , 命 水 龙 氏 平 治 水 土 , 命 火 龙
,因居方而置城郭。天下之民號曰皇、太昊、伏
牺、有庖、升龙氏,本通姓氏之后也 。
天 皇 伏 羲 氏 皇 策 辞
昔 在 天 皇 , 居 于 君 位 , 咨于
將 , 咨于 相 , 咨 于 民 , 垂 皇策 辞 。 皇 曰 : 惟 我 生无道 ,
承 父 居 方 , 三 十 二 易 草 木 , 上升 君 位 。 我 父 燧皇 归 世
, 未 降 河 图 , 生 民 结绳 , 而 无 不信 。 于 末 甲 八太 七 成
,三 十 二 易 草 木 , 惟 我 老 极 。 姓 生 人 眾 多 ,群群 虫 聚
, 欲 相 吞 害 。 惟 天 至 仁 , 于草 生 月 , 天 雨 降河 , 龙 马
负 图 , 神 开 我 心 ,子 其 未 生 , 我 画 八 卦 , 自上 而 下
咸安 。 其 居 后 二 成 二 十 二 易 草 木 , 皇 曰 : 命子襄 居 我
飞 龙 之 位 , 主 我 图 文 , 代 我咨 于 四 方 上 下 ,无 或 私 。
襄 曰 : 咸 若 咨 眾 之辞 , 君 无 念 哉 。 后 一 易 草木 , 皇
曰: 命 子 英 居 我 潜 龙 之 位 , 主 我 阴 阳 甲 歷 ,咨于 四 方
上 下 , 无 或 差 。 英 曰 : 依 其法 亦 顺 , 君 无 念哉 。 皇 曰
: 无 为 。 后 二 十 二易 草 木 , 昊 英 氏 进 歷 于 君曰 : 歷
起甲 寅 。 皇 曰 : 甲 日 寅 辰 , 乃 鳩 眾 于 传 教 台,告 民 示
始 甲 寅 。 易 二 月 , 天 王 升 传教 台 , 乃 集 生 民后 女 媧 子
, 无 分 臣 工 大 小 列之 。 右 上 相 共 工 , 下 相 皇桓 。 飞
龙朱 襄 氏 、 潜 龙 昊 英 氏 居 君 左 右 。 栗 陆 氏 居北,赫 胥 氏
居 南 , 昆 连 氏 居 西 , 葛 天 氏居 东 , 阴 康 民居 下 。 九 州
之 牧 , 各 统 其 人 群,居 于 外 。 皇曰 : 咨 予上 相 共 工 ,
我惟 老 极 无 为 , 子 惟 扶 我 正 道 , 咨告 于 民, 俾知 甲 歷 ,
日 月 岁 时 自 兹 始 , 无 或 不记 , 子 勿 怠 。共 工 曰 : 工 居
君 臣 之 位 , 无 有劳 , 君 其 念 哉 。 皇 曰 :下 相 皇 桓 ,我
惟 老 极 无 为 , 子 惟 扶 我 正 道 , 抚 爱 下 民,同 力 咨 告 于
民 , 俾 知 甲 歷 , 曰 月 岁时 自 兹 始 , 无 或不 记 , 子其 勿
怠 。 桓 曰 : 居君 臣 之 位 , 无 有 劳 , 君 其念 哉 。 皇曰 :
栗 陆 子 居 我 水 龙 之 位 , 主 养 草 木 , 开道泉 源 , 无 或 失
时 , 子 其 勿 怠 。 陆 曰: 竭 力 于 民 , 君其 念 哉 。 皇 曰 :
大 庭 主 我 屋室 , 视 民 之 未 居 者 喻 之 ,借 力 同 构其 居 ,
无 或 寒 冻 。 庭 曰 : 顺 民 之 辞 。 皇 曰:阴 康 子 居 水 土 ,
俾 民 居 处 无 或 漂 流, 勤 于 道 , 达 于下 。 康 曰 : 顺 君 之
辞 。 皇曰 : 浑 沌 子 居 我 降 龙 之 位 ,惟 主 于民 。 皇 曰 :
昆 连 子 主 我 刀 斧 , 无 俾 野 兽 牺 虎之类 伤 残 生 命 , 无 俾
同 类 大 力 之 徒区 逐 微 弱 , 子 其 伏 之。 连 曰 : 专 主 兵 事
, 君无 念 哉 。 皇 曰 : 四 方 之 君 , 咸顺 我辞 , 则 世 无 害
惟 爱 于 民 , 则 位 不 危 。 皇 曰 :子 无怀 安 , 惟 安 于 民 ,
民 安 子 安 ,民 危 子 危 , 子 其 念 哉。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青岛东易甲信息咨询策划中心--------&&公司简介
青岛东易甲信息咨询策划中心地址设在中国品牌之都、世界啤酒之城青岛,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铁山路汽车配件城,联系人是王金胜,主要经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于日在青岛工商局登记注册挂牌成立,单位注册资本未提供
本页是青岛东易甲信息咨询策划中心在利酷搜网站的黄页介绍页,一切信息均为企业主动开放在互联网,或经工商网站可查。如果您是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或相关员工,若发现该公司信息有误,请点击【】
如果您喜欢该企业,请您分享该企业网址给您的朋友吧!
青岛东易甲信息咨询策划中心地图
相关企业推荐
免责声明:
以上所展示的青岛东易甲信息咨询策划中心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或网络收集,利酷搜不担保青岛东易甲信息咨询策划中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利酷搜不涉及用户间因非本网站担保交易方式的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新 易甲普通话 命题说话范文100篇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妻子能否向丈夫诉求人身损害赔偿?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妻子能否向丈夫诉求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72年4月,古某(男)与易甲(女)办理结婚证后,古某即入赘到女方家,并与易乙(易乙和易甲系父女关系)共同生活。日下午5时许,古某喝酒后与易甲在家中发生吵口和打架,易乙听到争吵声后出来指责古某喝酒和打架行为,古某便心中气愤,手持菜刀先将易甲左侧颈部砍伤,然后又用菜刀砍伤易乙左肩部、右手臂等部位。后经法医鉴定:易乙系被锐器致多处创伤,并左锁骨开放性粉碎骨折及右前臂部分伸肌腱断裂,损伤程序为轻伤甲级。易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易乙及易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法院判决古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易乙及易甲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
&&&&【分歧】&
&&&&对易甲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支持,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对易甲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其理由是:(1)&《刑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处,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但在生活上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而且在经济上各自有独立的财产权。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即便不是属于一方的财产,就共同财产部分来说,夫妻双方各自也依法拥有平等的权利,这些都为婚内受损害一方提出索赔的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2)&虽然我国对夫妻财产原则上实行夫妻共有制,但在通常的情况下,丈夫在经济收入上比妻子有优势,完全可以通过生理和社会地位上的优势,支配自己的收入,而不纳入家庭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享有。如果不支持易甲的诉讼请求,就不能使丈夫古某积极地履行扶助义务,不利于易甲得到及时救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公民享受其它权利的物理条件,如果没有了安全、健康保障,就不能享有其它权利。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就要排除来自外部的任何不正当侵害,包括配偶之间的伤害。因此,我们在坚决反对家庭暴力的同时,也必须给受害一方及时补救,对受害人易甲的人身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对受害人易甲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其理由是:古某对易甲实施伤害,造成易甲轻伤,在他们间形成侵权之债,易甲对古某的起诉形成侵权之诉。如果二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已经结束,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理应支持。但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支持易甲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实际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古某、易甲对夫妻财产并无另有约定,其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双方除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占有、处理权外,没有个人财产,这就决定了本案不存在夫妻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在该债务关系中,易甲既是债权人,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判决古某进行赔偿在实践上的并没有意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除了同意驳回易甲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之外,还有以下的理由:
&&&&其一,如果夫妻一方因受到伤害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应予支持。受伤害的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也应支持。如果双方都没有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说明夫妻之间的感情虽然有了裂痕,但还有恢复的可能。如果法院判决支持受害一方的诉讼请求,则容易使夫妻双方成了利益相对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夫妻间仅存的一点感情也受到冲击,不利于夫妻关系的恢复,不利于解决纠纷。
&&&&其二,如果判决支持了受害一方的请求,如果另一方不积极履行,也不容易执行。因为执行的过程首先要划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如果个人财产不够中额执行时,还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执行,使受害人成为申请人,同时也成了被执行人,致使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仍落在受害一方的身上,社会效果不理想。刘志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错误: freemarker.core.ParseException: Encountered "," at line 10, column 37 in all.html.
Was expecting one of: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易甲、马某某、上海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东港砼制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奉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甲。
  委托代理人吴雯麒,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港砼制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景奉涛、被上诉人易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雯麒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某某、被上诉人上海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诚公司)、被上诉人上海东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16时50分许,在嘉定区罗家村路绿苑支路口,马某某驾驶牌号为沪AQ85XX重型专项作业车由西向东行驶,适逢易甲骑电瓶车由南向北行驶。由于马某某未让行,致二车相撞,易甲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易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易甲被送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救治,共住院44天,易甲支付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73.10元,瑞诚公司垫付了医疗费27,730.19元(含伙食费327元、易甲自身疾病医疗费308元)。易甲的伤势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因交通事故致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耻骨上支骨折,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5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3个月;二期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治疗休息2个月,营养2周,护理2周。为此,易甲支付鉴定费1,400元。事故发生后,瑞诚公司先行支付易甲1,000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易甲遂于2010年4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马某某、瑞诚公司赔偿医疗费373.1元、交通费772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6,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物损费2,000元、误工费18,487元、鉴定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53,3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699元、查档费4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05,331.10元;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审理中,易甲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新标准计算,并要求东港公司对马某某、瑞诚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
  原审法院另查明,马某某系瑞诚公司的职工,事发时其系履行职务的行为。瑞诚公司系肇事车辆沪AQ85XX重型专项作业车的登记所有人。东港公司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其向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范围内。
  原审法院再查明,易甲于2005年左右来沪打工,一直居住在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朱家村某号,该户系非农家庭户口。易甲与其妻共生育3个子女,二女儿易乙(日出生)、儿子易丙(日出生)尚未成年,需要扶养。为本次诉讼,易甲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查档费40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易甲无责任。故马某某对易甲的损害存有过错,应全额赔偿易甲的经济损失。因马某某系在执行职务中致易甲损害,故应由瑞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东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负有对肇事车辆监督管理、控制运行的义务,故应对瑞诚公司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先行予以赔付。本案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由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瑞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范围和金额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关于医疗费(扣除伙食费和治疗自身疾病部分)、鉴定费、查档费,确系易甲在本起事故中实际所发生的费用,应属合理,予以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易甲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瑞诚公司、东港公司和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亦无异议,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根据易甲的伤残情况,以每天30元标准结合鉴定报告确定的营养期限予以计算。关于交通费,应根据易甲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具体数额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易甲的治疗情况由法院酌定。关于残疾赔偿金,因易甲来沪多年,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主要收入亦来源于城镇。故其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对于易甲的收入采纳瑞诚公司、东港公司和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的意见,结合鉴定报告确定的休息期限予以确定。关于护理费,按照双方一致认可的每月1,200元标准,结合鉴定报告确定的护理期限予以计算。关于物损费,因本起事故中易甲衣物受损事实存在,故对该部分损失予以酌定。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交通事故致易甲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耻骨上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其劳动能力受到一定的影响,故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以及易甲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予以确定,但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易甲因本起事故所受到的精神伤害,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易甲起抚慰作用,其主张于法不悖,应予准许。具体数额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以及本案实际情况由法院酌定。关于律师代理费,因诉讼具有专业性,该项支出应属合理,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标准由法院酌定。审理中,马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无视法律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易甲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易甲残疾赔偿金57,676元、护理费4,200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10,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496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易甲300元;二、瑞诚公司应赔偿易甲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7,468.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营养费2,25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4,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400元、物损费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496元、查档费4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共计123,610.29元,扣除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应先行赔付易甲的98,572元,余款计25,038.29元(瑞诚公司已支付28,730.19元);三、易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瑞诚公司3,691.9元。
  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易甲居住的朱家村某号户主是李甲,儿子是李乙,为农业家庭户口。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核定。易甲未丧失劳动能力,也未在诉讼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故不同意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综上,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易甲辩称,借住的房屋所有人为李甲,李甲家庭已无耕地,其户口性质为非农。应按照城镇标准核定残疾赔偿金。受伤后易甲不能干活,已在老家办理了肢体三级残疾的残疾证,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综上,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某某、瑞诚公司和东港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要求至上海市嘉定区黄渡派出所调查李乙的户籍性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经调查,上海市公安局黄渡派出所出具了户籍信息摘录一份,明确李乙的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易甲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认为并非二审中的新证据,不同意质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核定标准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易甲在沪长期借住的家庭中,户主李甲的户口性质为非农,而其子李乙的户口性质为农村。一户家庭中户口性质确有不同,原审法院按照户主的户口性质确定按照城镇标准核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
  二、关于本案中是否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劳动能力的丧失与否应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而非根据伤情自行推测。本案中,虽然易甲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但根据该伤残等级并不能得出其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在审理中,易甲未申请进行相关劳动能力鉴定,也未向法院提供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赔偿总额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存有不妥之处,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法院核定的赔偿范围除被抚养人生活费外,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款、第二项;
  三、上海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赔偿易甲医疗费人民币27,468.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80元、营养费人民币2,250元、交通费人民币4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57,676元、误工费人民币10,500元、护理费人民币4,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400元、物损费人民币300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上述款项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易甲医疗费用人民币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易甲残疾赔偿金人民币57,676元、护理费人民币4,200元、交通费人民币400元、误工费人民币10,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易甲人民币300元。(上海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支付人民币28,730.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4.54元,由被上诉人上海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上海东港砼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9.0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500元,由被上诉人易甲负担人民币9.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中伟代理审判员  朱红卫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你最像哪位明星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