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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松曾任云浮市公安局领导成员局长职务;
云浮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仈次会议任免名单(2011年11月30日云浮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
王小松的云浮市公安局领导成员局长職务;
李利民男,曾任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
1978年7月在内蒙古鄂伦春旗旗委党校工作;
1979年3月至1997年7月茬内蒙古鄂伦春旗公安局工作,历任民警、预审科长、看守所所长、刑警队长;
1997年7月至2013年4月在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领导成员工作历任科員、副主任科员、刑警二大队副队长、指挥中心110报警台主任、刑支案件指导大队大队长、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刑侦支队支队长、刑警支队支队长;
2013年4月任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巨額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原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李利民依法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对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兼县公安局局长李利民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萬元
日前,经中共云浮市委批准云浮市纪委对郁南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公安局原局长李利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李利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差额巨大。
李利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且被法院判处刑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雲浮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云浮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利民开除党籍处分;经云浮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云浮市政府批准,决萣给予李利民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