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人工智能与伦理道德德之间的基本关系

经济伦理视阈下会计人员道德风险及其治理
历史进入21世纪,美国先后发生了世通、安然等财务报告造假事件,促使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用以加强公司管理。但是类似的财务事件依然在全世界各地不断地上演。近些年来中国政府加大对会计人员道德风险的治理力度,会计人员造假事件有所改观。但从整体来看,我国企业会计人员道德风险问题依然十分普遍,在全世界范围内因会计造假而导致的会计人员道德风险问题在工商业中繁衍生长。会计人员道德风险主要涉及经济学与伦理学,本文试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探讨会计人员道德风险问题并分析其产生原因与对策。经济伦理是伦理学中涉及经济与伦理关系的交叉学科。它凸显了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即义利关系问题,也就是追求利益与遵循伦理道德之间关系的问题。在会计人员工作中,这就体现在仅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还是在遵守道德的基础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会计人员要帮助企业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和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会计人员又需要遵循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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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房产中介机构也纷纷涌现,为房产交易双方起到了媒介和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房产交易的进行。房产中介业在我国属于固定投入和变动成本较低的服务性行业,中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弱及业务量偏少,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一些从业人员往往乘机规避法律,从事各种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本文将通过建立道德风险模型来分析房产中介的道德风险问题,并就道德风险的各种影响因素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房产中介道德风险分析根据美国学者尼尔森的分析,商品通常可以分为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三大类,其中搜寻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通过外观等因素就能获得充分信息,从而能够对其质量做出准确判断的商品;经验品则是指只有在购买之后,通过实际消费才能获知其品质状况的商品;而信任品则是指即使在消费之后,消费者也难以完全判断其品质的商品。对照来看,房产的本质属性介于经验品与信任品之间,这必然会造成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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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很多大型的贪污腐败的案件都是政府的高级官员做出的,很多侵吞国家财产、收受贿赂的行为都来自国家的工作人员,这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腐败现象蔓延滋长的严峻形势,政府试图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舆论、社会、教育等手段,惩治腐败。为让这些手段有效地发挥惩治腐败、打击腐败的作用,有必要对腐败的根源做进一步的研究。一、官员从事道德风险活动的效用模型官员的道德风险问题,在经济学中被认为是官员的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问题不仅包括了腐败,还包括故意低效率工作、逆向选择等不道德问题。它是指官员在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效用的同时,作出损害国家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政府机构中,官员与国家的关系可以视为委托—代理关系,国家是委托人,官员是代理人。国家的目标和官员的个人目标通常是不相同的,因此存在着激励是否相容的问题;而且,由于国家不直接观察官员的行动和其周围不确定的环境因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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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目前,供应链协调机制研究成为供应链管理领域的研究热点,文献[1]~[4]对数量折扣等协调机制进行了研究,通过各种有效的协调机制协调供应链中各个实体及其行为,以实现不同利益主体的参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从而提高供应链的竞争力,实现整体的利润最大化。进行可行、高效的协调机制设计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消除由于供应链中参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供应链运行环境的随机性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尤其是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已成为供应链企业间建立信任关系的主要障碍。文献[5]对供应链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及防范道德风险的激励模型进行了概略性的描述。文献[6]利用委托-代理模型对供应链企业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文献[7]研究了供应链中购买商质量投资行为隐匿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建立了道德风险环境下供应链的质量投资决策模型,并进行了优化求解。但现有的文献主要从如何解决供应链中道德风险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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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问题和契约机制是当今世界许多经济学者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前人的研究表明,契约机制是抑止道德风险的有力工具。然而传统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上,忽视了对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在论文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并不是委托人的专利,代理人也有可能处于信息的劣势,委托人同样有机会主义的动机,同样会产生道德风险。因此论文要讨论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双重道德风险问题,它的内涵与外延都比以前的代理人道德风险要广泛得多,不过目前国内对它的研究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基于此,论文首先总结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和相关的理论基础,并指出他们的局限。接着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基础上,分析了风险投资和劳动市场中典型的双重道德风险问题及其契约机制,通过这两个问题的研究,论文归纳出了双重道德风险下的均衡契约的一般特点。紧接着,按照由简单到复杂,由特殊到一般的思路,论文在动态的环境下,利用APS 方法考察了一般的双重道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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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式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7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它从法律层面对消费者后悔权做出强制性规定,加大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一、消费者后悔权的基本理论概述(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消费者后悔权也称为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英国称之为“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德国民法典中称之为“撤回权”,它是指在购买商品后,消费者如果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商品退给经营者,并无须说明退货理由,也不需承担赔偿费用。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渊源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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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伦理(Economic Ethics)
  经济伦理指的是直接调节和规范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系列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是和人们的经济活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内在于人们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道德规范。经济伦理中的“经济”两字表明了它和一般伦理道德的区别,“伦理”两字表明了它和一般伦理道德的联系。
  经济伦理是人类劳动所具有的社会性质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人类劳动最初是在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中进行的,氏族、家庭、家族就是按照血缘关系来组织生产、分配、消费的最初单位,是一种为自身消费而进行生产劳动的,奴隶经济、封建经济仍然是一种自然经济,不过是建立在对奴隶、农民的剥削的基础上而已。在自然经济中,生产关系并没有从血缘关系、家庭关系中分离出来,因而也不存在独立的经济伦理规范。
  随着商品交换的出现和发展,劳动的社会性质获得了新的存在形式,即不是为了自身直接消费而是为了商品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劳动,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了不同于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生产关系、,于是出现了对这种关系加以规范的必要性,因此经济伦理是的产物,也承担着调节和处理各种内在矛盾的和功能。
  经济伦理有很多分支,它们主要包括:
雇用或人力资源伦理
资讯技术或电脑伦理
国际经济伦理
  经济伦理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着巨大的社会功能。
  1.经济伦理是不可替代的“精神生产力”。
  经济伦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管理的全过程,涉及资源有效配置和的提高,涉及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涉及、等一系列相关内容。而要实现生产力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合理联系和理性存在,建立符合道德和理性要求的生产关系,需要劳动者的道德认知水平和道德协调措施。其实,劳动者对道德的认识把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石,劳动者的素质,从根本上决定中的协调、、指挥活动的质量和水平。将直接影响的发展。不仅如此,作为意识形态的道德属于,将揭示经济制度和体制、国家和社会经济职能的伦理本质,探讨和经济理性化的基本手段和基本途径,从而全面和高层次的指导和支持经济的发展。
  2.经济伦理有着评价和导向功能。
  从道德哲学的视角探索研究社会经济形象,特别是深入探索经济运行中的伦理内涵及其规则和道德的经济意义及其规则,从而展示其理性经济和的基本状态和基本内容。如道德理想、和伦理要求;具体的经济制度、经济条件、经济秩序、经济社会政策、道德评价等。
  现在最大的挑战是,在目前的转型社会,中国的经济秩序发生了裂变,过去我们整个社会所崇尚的道德伦理观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推出一系列与、迥然不同的道德内容,其中最为明显的即为对效率的追求。传统伦理的良心论,可以培养“道德的经济人”,即在富有道德心、愿意共同合作、关注他人与社会的基础上,求取合理合法满足的人提供思想资源,在其目标上,是将人塑造成生活丰裕、精神健全的完整的人,它内在地需要人的理性观念和伦理觉醒。中国经济伦理学面临的实践难题是:没有完全形成。道德评价的对象是道德行为者的行为和品性。但经济主体不清晰,道德主体也不清晰,致使行为者的权限不清,道德责任也无法落实。特别是宏观与中观层次的关系存在“理还乱”的状况。
  中国社会要协调的外部矛盾是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与主要是西方市场经济的关系。如果前一个矛盾主要由改革产生,那么后一个则与开放因而参与有关。全球化市场经济需要有起码的行为规范。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毋庸赘言,确有一些处于初级阶段或原始积累阶段的私营公司,仍未摆脱其粗俗气或惟利是图性。这种德性不仅同矛盾,而且同国际市场规则也发生矛盾。
  一个社会要想获得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建立一个全社会共同的,共同的社会信念,尤其是积极向上的有广泛约束力的和得到全社会大多数人认可的社会信念和普遍的经济伦理是至关重要的。
杨敏恒. 浅谈经济伦理[J]《集团经济研究》2005年第08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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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三种基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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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法律和道德都是不可能完全分离的。那么,究竟该怎样认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我认为,从法理学和伦理学方面来看,法律与道德存在三种基本关系:
一是道德的法律化。即通过立法把国家中大多数的政治道德、经济道德、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的普遍要求法律化,使之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一般来讲,道德是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往往是法律做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大多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是评价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不断加强民主科学立法,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规定的内容,都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积极成果。例如,我国法律规定诚实守信、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等,总体上都反映或者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二是道德的非法律化。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在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的大多数道德已经或可以法律化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少数或者某些道德是不能法律化的。例如,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同事之间的友爱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关爱关系、孝敬父母的伦理要求以及公而忘私、舍己为人、扶危济困等道德追求,一般是很难纳入法律调整和强制规范的范畴而使之法律化的。在某些道德不能或不宜法律化的情况下,不要随意使这些道德问题成为法律问题。
三是某些道德要求既可以法律化也可以非法律化。目前,有的地方出现的见利忘义、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法律对道德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方式来实现某些道德的法律化,通过法律来确认和强化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诉求和规范实施。对于需要法律禁止和惩罚的不道德行为,对于需要法律褒奖和支持的美德善德行为,都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必要体现。当务之急,应当进一步加强有关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方面的立法,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堵塞立法漏洞。当然,对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能否用法律介入以及用什么法律、在何时、怎样介入等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出科学结论。
总之,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我们应当坚持“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在现阶段,既要警惕“法律万能”,也要防止“道德至上”。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而应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也不是道德越多越好,而应当是“管用的即是好的道德”。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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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马克思主义人学维度解析
1/6636667  关 键 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人学;现实的人;人民主体;人的全面发展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8-04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顾鑫(1983D),男,山东聊城人,山东政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人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核心价值观是精神支柱,是行动向导,它对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建设民族精神家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作用。一个人、一个民族能不能把握好自己前进的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核心价值观的引领。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论述并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2]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部署,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指明了努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人学是研究人的存在、人的本质和人的一般发展规律的科学。它的根本问题是人与客体(包括自然、社会、人和精神客体)的关系,它的宗旨在于通过实践正确地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文化的关系,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争取全人类的自由、解放。马克思主义人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人学维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解读。   一、价值问题即人的问题   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价值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基本关系,主体和客体是人类实践、认识活动的基本要素,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最基本关系也就是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价值是对于人而言的,人是价值主体,也就是说人是价值世界生成的主体性根据。马克思通过对生产、劳动、交往、实践等范畴的阐发,深刻揭示了人的社会本质和价值的客观基础:人双重地存在着,一方面,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另一方面,人又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人是为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是社会存在物。正是这种“人”的、“类”的、“社会”的特质,使人成为价值主体,在自己的活动中形成价值关系。人的类特征和社会特征是在人的对象化的实践活动中生成的,正是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和社会存在物。   人并非由于直接是自然存在物就成为价值主体,而是由于人超越其自然属性并获得自由自觉性才成为价值主体。价值总是与人的活动的类特性、社会性,同人的追求的理想性、超越性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社会性的生产、劳动、交往实践中,产生了人作为实践主体的主体性以及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生产、劳动、交往是人作为主体创造对象价值和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方式,不仅内在地包含了人的自由自觉性、理想性、超越性及其统一,而且这些活动本身就是向着自由自觉性、理想性、超越性及其统一的运动。人在生产、劳动、交往中创造了对象价值和实现了自身价值,意味着人的价值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   价值是揭示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主体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以及主体对之的评价。人和具体事物、主体和客体、事物与事物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相互统一是价值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从广义上讲,事物的价值包含着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事物的存在对人的作用和意义;二是人对事物有用性的认识、判断和评价。价值既是一个关系范畴又是一个属性范畴,其所表达的是人与物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即具有某种属性和性质的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的关系,反映了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求、主体的尺度之间的统一。   价值观是人们对于价值的根本观点。在社会实践和价值概念的基础上,主体必然会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观念,继而价值观念在人们的实践中进一步集中、抽象、升华,就会形成对于价值、价值关系的一般看法和根本观点,并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各种价值问题时所持有的比较稳定的立场、观点和态度的总和,这就是价值观。价值原则、价值规范、价值理想是价值观的三个基本内容。价值原则是关于什么是价值、为什么有价值的基本观点,是形成价值规范和价值理想的基本原则。一种价值观的性质是由它所包含的价值原则来规定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以个人与社会的辩证统一为基本原则,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高价值。价值原则总是渗透在一定的价值规范中,一切价值观都要通过规范,如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具体化为在一定境遇中如何行动的规则,才能指导人们的活动。一个社会有什么样价值观,就必然有什么样的价值规范。价值理想是人们所追求的、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合乎自己愿望的价值目标。价值理想以对未来应然状态的把握和规定为内容,具有强烈的感召力和凝聚力。   每一社会形态以及每一历史时期都不可能只存在一种价值观体系,往往是多种价值观并存。由于主体存在阶级立场、社会地位、利益诉求、文化素养等差异,必然会存在形形色色的价值观念,形成社会价值观的多样化。在一个社会中,只有被统治阶级宣传、倡导,通过国家机器使之在全社会贯彻、实施,占主导地位、对社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制约作用的价值观才可以称为核心价值观。因此,核心价值观具有明显的阶级烙印,不同的社会制度会形成不同的价值观。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忠孝价值观是一个农业封建国家所需要的价值观,它适应并维护了传统的封建制度;西方的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近代以来在欧洲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适应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是以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为主导的价值观。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概括提炼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三个倡导”十二个词,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明确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价值导向以及价值准则;反映了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诉求和理想信念;彰显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价值原则,因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现实的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足点   马克思、恩格斯从人的现实性出发研究和分析了人的存在及社会发展。社会是人的社会,人类历史是人类活动创造的历史,社会历史的前提是现实的从事实践的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3]“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4]“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它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5]   由此可见,人作为有意识的存在物,是通过自身的实践去改造客观世界并在这一过程中追求自己和实现自己的目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生存的前提,只有在生活基本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人才能进行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均受生产力发展的程度和自身所处的生产关系的制约。总之,马克思主义认为,“现实的人”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是指所有生活在社会中的有生命的个人,他们是社会的主体,彼此结成一定社会关系并不断地从事着实践和生活,因而是客观实在的、在历史中行动着的人。这样的人是被它所依存的社会所规定着,同时又能动地建设和改变着社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范畴。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观念的上层建筑的重要范畴,也是社会意识的重要形式。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现实的人”的本质属性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们可以从唯物史观原理中把握“现实的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的内在逻辑关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意识,它的建构也要受到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决定与制约。生产方式的主体是“现实的人”,人们在从事物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现实的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足点。   三、“人民主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指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历史从根本上说是生产发展的历史,是人民群众所创造的历史。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物质资料生产活动的主体是劳动群众。作为物质生产的承担者的劳动群众,创造了人们吃穿住行等必需的生活资料和从事政治、科学、文化、艺术等活动所必需的物质前提。人民群众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人民群众创造精神财富,首先是通过生产实践为创造精神财富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设施。没有一定的物质生活资料和物质设施,任何科学、文化、艺术等精神活动或精神生产都无法进行。同时,人民群众的生活、实践是一切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形成和发展的源泉。一切科学理论,一切有价值的文学艺术,都来源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实践。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人民群众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创造并改造着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的变革、社会制度的更替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但它又不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自发地实现和完成,因此必然是通过人民群众的革命实践来实践和完成。   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出发,始终坚持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的观点。毛泽东思想蕴含了丰富的人民主体的思想。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提出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的解放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同时,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及创造者的观点,从革命实践的需要出发,提出要充分重视人民群众在社会实践中的价值,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实践中的创造力,依靠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和建设实践。邓小平同志的人民主体思想主要是围绕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下物质生产力发展问题展开的。邓小平同志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宗旨,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提出发展物质生产力,在现代化建设中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江泽民同志重申要坚持人民主体的价值观,提出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出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将人民群众视为社会发展的价值主体及目标,坚持发展的目标是人民,发展的主体是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群众共同享有。胡锦涛同志提出了科学发展的理念。在执政理念层面提出要坚持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思想,进一步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律,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实现人民的幸福,在正确化解矛盾和科学协调利益关系中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中国梦”的概念,强调深化改革必须始终坚持走党的群众路线,为新形势下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指明了方向。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人民主体原则,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基础。人民主体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和建设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体现,必然要坚持人民主体的基本原则。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多地是关注利益诉求的实现,因此,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有助于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终归宿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马克思、恩格斯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看做人类必将进入的一个更高级的文明阶段,而这个文明阶段的本质就是一个更高级、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认为,从个人方面看,人的全面发展要求每个人的素质、能力和潜能都得到不断发展和发挥,每个人的可持续发展需求不断满足,每个人个性的自由发展和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做事;从整个人类方面看,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是人类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的关系达到一种和谐境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精髓,马克思所有关于人的思想都围绕如何使人摆脱剥削、压迫和异化,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人的全面发展处在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地位,社会主义也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价值追求。这里所说的人的全面发展,是指由片面到全面、由畸形到完善、由贫穷到富裕、由潜在到现实的发展,这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尽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距离这一发展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但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一定会朝着这个目标努力奋斗。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人的全面发展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以人为本”的实质是以人为目的,反对把人作为手段的错误价值观念,充分体现出人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和动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统一起来。没有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也就失去了基础和保证。人的全面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离开了人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就会失去目标和动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人的发展越全面,创造的社会物质文化财富就越多,人民的生活就越能得到改善;而物质文化条件越充分,就越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终归宿,要求我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统一起来。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DD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人民出版社,.   [2]习近平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DD十八大以来重要论述选编[EB/OL].新华网,.   [3][4][5][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人民出版社,,71-72,73,294.   (责任编辑:牟春野)   An Analysis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rxist Humanism   Gu Xin   Abstract: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reveal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the socialism,demonstrate the value principles of the scientific socialism,and have distinct Chinese features.The paper analyzes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rxist humanism and holds that the “realistic people” is the standpoint of s“the People's main body” is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s“Man's all-round development” is the ultimate end-result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Key words:the sthe Mthe people'man's all-rou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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