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兵工作后退休待遇分配到市政府干特勤待遇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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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高1米7以上,是一名退伍军人,曾是武警兵种,希望能在重庆找一份特勤的工作,跟公安局挂钩的最好,希望大家帮忙给出些信息,谢谢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哥们,没有关系就别执着了,退伍兵路子多着呢,你想给别人一辈子当工薪阶层吗?
军事可以就想办法给人当个私人保镖兼司机先干着,以后想象法子创业才是硬道理
嗯,可是私人保镖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找到的
不过谢谢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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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人才能进,工资也不太高
是呀,就是差关系,要是有人给帮忙就好了
找找公安局里的关系
就是没有才把我难住了
没有直接关系,间接找找关系
那通过朋友也行呀,兄弟你有关系没?
是一个地方的还真能帮你,可惜不是
好多地方招特勤都要身高1米78以上,我其它条件都满足,唯独身高差了些,就差关系通融通融了
那你是哪儿的?
关系最重要
那倒也是,江苏和重庆一般情况下也没啥联系的
去了跟在部队差不多,没太大意思
特勤工资还是不错的,3800左右,协助派出所完成一些任务的感觉还是挺好的
那你们那工资高
我们这也就2000来块钱
啊?也不是,占大多数
现在工作不好找呀
还不如在部队混
兄弟什么时候退伍的呢?
你是几年兵呢?
16年?是干部还是4级军士长?
4级转业有分配工作的呀,还谈什么工作难找呢
公安局下属保安服务公司,号称囯企
公安局也聪明,培养一个公务员干警投资太大,而招一名转业军人,坐享部队培养带来的渔翁之利,真是好算计
是地方政府太龌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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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1974年退伍兵,请问现在政府有什么待遇?
我是一名1974年退伍兵,请问现在政府有什么待遇?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湖北二炮八九年退伍兵有待遇凸(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第一条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或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
  (一)因战、因公负伤(含因病)致残,档案中有评定伤残等级的批准材料,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二)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并持有原诊断治疗病历,在部队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或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半年未愈的;
  (三)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或经总参谋部商民政部联合发文决定,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退出现役的;
  (四)服役期间家庭发生主要成员伤亡病残等重大变故,家庭的生产、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经家庭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五)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部队成建制或成批转业而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下同)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认真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都应成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安置办),配备与安置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在义务兵大批退伍时,可临时从人民武装、公安、劳动、人事、粮食、交通等部门抽调人员,协助安置办做好接待、中转和安置工作。安置办所需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核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因气候、地理原因或执行战备、抢险、救灾等任务,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五条 义务兵退伍期间,省和有关地、市、州、县应在主要车站、港口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负责安排义务兵退伍途中的食宿和中转换乘;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他们优先购买车(船)票和中转换乘,优先乘坐车船和托运行李。各地军供站、接待站、旅社、招待所应当优先安排他们的食宿。义务兵退伍回到家乡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热情接待,采取多种形式介绍家乡情况,进行形势、政策教育,鼓励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新贡献。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应在回到原征集地后的三十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并到安置办报到。超过三个月仍不登记、不报到的,不享受退伍军人的有关待遇。凡自带档案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办可不予接收。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下同),以及经中央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并获得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奖章,退伍时立功奖章、证书和奖励登记表等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市、县安置办负责安排工作,转为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义务兵退伍后补办立功证明手续的一律无效(退伍途中舍已救人、抢险救灾事迹突出,部队按严格审批手续补功的除外)。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到城镇入伍)的,除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安排工作的外,原则上回农村安置。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义务兵退伍回农村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继续给予半年的优待款,并落实责任田。口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证明,当地粮管所审查,乡(镇)政府批准,可按统销价供应到接新粮,以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对当年退伍回农村而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当采取自筹为主,集体扶持,群众帮工,政府从“退伍军人安置费”和地方掌握的建筑材料指标中酌情补助的办法加以解决。
  (三)各用人单位经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招收男性工人,录用退伍义务兵的比例一般应不少于招收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其中乡镇企业应尽可能多招收。对有一技之长、超期服役和立三等功的退伍义务兵,招工招干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四)对退伍义务兵中的军地两用人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扶持他们发展种植、养殖业;推荐他们到乡镇企业生产或工作,到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做临时工;支持他们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推荐他们中的优秀分子担任村、组干部等,采取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发挥他们的专长。
  第九条 各乡(镇)可在军属和义务兵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将义务兵服役期间群众优待款的全部或部分存入银行,义务兵退伍后交给本人,以缓解他们退伍回乡后的经济困难。
  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原系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县安置办统一安排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分配安置任务。各部门、各单位对分配的安置任务必须完成。凡有增人指标和编制余额的单位,都应优先接收安置。义务兵退伍回原征集地前,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安置办应当下达预分增人指标。其中:中央在鄂企业单位和省属企业单位的指标,由省劳动厅和省安置办下达;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指标,由省人事厅和省安置办下达。地、市、州、县所属单位的指标,分别由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和安置办下达。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劳动计划指标正式下达后统一结算。
  第十一条 对原是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的具体安置,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
  (一)在部队个人立二等功以上和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可能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二)对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无技术专长的,接收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培训。
  (三)服现役期未满,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五种原因,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因犯罪(过失罪除外)受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安置办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其中:部队作退伍处理的,由安置办出具证明,被开除军籍和除名的,由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原征集地公安、粮食部门凭上述证明恢复其户口、粮食关系。凡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的,本人档案移交父母所在单位,父母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移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工作。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同等情况职工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工作单位撤销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退伍后愿意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帮助,安置办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义务兵原是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但不是在户籍所在城镇入伍的,退伍后由户籍所在地接收,安置办可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五条 对特等、一等革命伤残退伍军人,经部队派人联系,原征集地的市、县民政部门应予接收,并安置在医疗、交通方便的城镇。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其配偶及十六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岁仍在校读书的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由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审查办理。他们中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解决,按规定标准建房的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退伍军人因伤残留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者生活需人护理,回家又无人照顾的,先由原征集地的市、县接收安置,在报经省民政厅批准后,送省荣军休养院休养。
  第十六条 对二等、三等革命伤残退伍军人,原征集地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指令性分配办法,将他们安排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接收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予以照顾。对个别原为农业户口、残情较重不能工作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可就地转为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发在乡残废怃恤金,保留自留地、自留山,并享受必要的优待照顾。
  第十七条 对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由部队出面与征集地的市、县安置办商妥,并派人护送回家后,市、县安置办应予接收。对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应安排入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由市、县自行解决。病情较轻的,分散回家休养,其中生活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基本治愈,是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应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 从国营农、林、牧、渔、茶场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仍回原单位安置。
  第十九条 义务兵入伍前系城镇户口、自理口粮的,退伍后仍回原征集地落城镇户口、自理口粮,安置办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二十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专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条件的,年龄可放宽三至五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原学校撤销、合并或因其它原因在原学校复学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县以上教育部门应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学校应将他们与同届学生同等对待。安置办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荣立二等功以上和被大军区、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录取分数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按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后回原地无直系亲属,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城镇迁往城镇(指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城镇户口)的,其中:从外省入伍,需到我省安置,以及在本省跨地、市、州安置的,由省安置办审批;跨县(市)安置的,由地、市、州安置办审批。经批准异地安置的,由其父母迁入地的市、县负责安排工作并落户。
  (二)入伍时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全家迁往城镇并转为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城镇户口的,退伍后由父母所在单位和父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办审查并逐级上报,经省安置办批准后,在其父母迁入地安排工作并落户。
  (三)入伍时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父母进城落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征集地安置。若失去了在原征集地的生产、生活条件,要求随父母落户的,由原征集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市、县安置办负责联系,在征得父母所在地公安部门同意后,可以在父母迁入地落自理口粮户口。安置办不负责安排工作。
  本条(一)、(二)、(三)款各类人员的父母迁往武汉,本人要求进武汉市落户安置的,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复学的,其复学的军龄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后,经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实行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可计入投保年限。本实施细则规定“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的对象,其待业时间不计算为工龄。
  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超过半年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安置办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五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手续,由县以上安置办办理(经省批准,到中央在鄂单位和省属单位安排工作的,由省安置办直接办理安置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凭安置办的入户证办理户口、粮油关系,用人单位和银行凭安置办的工作介绍信接收安置和办理工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给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造成损害、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回复律师:湖北-襄阳回复时间: 15:34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刚出狱,城乡政府有什么补贴待遇?你好,对于刚出狱的人员,乡镇政府一般没有什么特殊的补贴政策的,他们还会给你“特殊”关照呢。就不要指望优惠了,不歧视你就可以了。rn如果对回答满意,请采纳,鼓励鼓励热心人,这年头助人为乐也不容易啊~~~·回复律师:江苏-宿迁回复时间: 15:34问题退伍兵办社保之前的待遇还有没有了只要你退武之前有办理过社保,现在就一定会有,不会被取消。你可以凭身份证去社保局查询。回复律师:四川-广安回复时间: 15:34
无锡推荐律师退役士兵进国企调查:部分士兵为何顾虑重重?-中新网
退役士兵进国企调查:部分士兵为何顾虑重重?
日 10:07 来源:中国国防报  
  国企在喊话:拿出岗位等你来
  核心提示
  日,民政部、国资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计划。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有关国有企业招录退役士兵的意见规定,选择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退役士兵也越来越多。国有企业招录退役士兵工作究竟是怎样一个现状?请看本报特约记者的调查报告。
  1月4日,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民政局了解到,2015年宁波市共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106人,其中选择事业单位的29人,国有企业的51人,财政出资公益单位的11人,自愿申请自主创业的15人。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负责人表示,从2015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选岗情况来看,绝大部分退役士兵还是希望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而全市国有企业积极履行国防义务,认真落实退役士兵的各项安置政策和待遇,退役士兵总体认同度较高,也都选取了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定向接收,国有企业必须往前站
  去年7月,浙江省宁波军分区退役士官张炜服役满12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后,他满怀信心地参加考试培训,争取考取事业编制。然而,就在考试前几天,他却放弃考试,选择自主就业。
  “我身边有100多个像我这样的士官想进事业单位,可事业单位岗位毕竟有限,竞争对手又较多,综合考虑之下还是选择了自主创业。”张炜坦言。
  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许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都希望进入事业单位工作,但事实上每年只有20%至30%的士官能考入,而财政支付的公益性岗位对退役士兵的吸引力有限,每年挑选此类岗位的只有10%左右,相对而言,国企岗位更受退役士兵的青睐。
  考虑到国企单位用工性质复杂,部分国企的人事任免权在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在安置过程中面临一些现实问题。2011年我国出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并特别强调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政治任务也是国防义务,必须积极做好,但压力也非常大。”宁波市公交总公司朱经理说。
  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压力到底在哪?某国有企业招工负责人表示,企业创新发展,需要大量的技术型、专家型和创新型的工人,而这些方面往往是退役士兵不具备的,而且退役士兵进入企业后,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进行培训,无疑加大企业负担。此外,退役士兵往往不愿意到“一线”工作,而过多把退役士兵往管理层转移又不符合实际。
  同时,他也表态:“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有企业必须往前站,我们要多挑担子,把赋予我们的硬性指标落实好。”
  抛出了“绣球”,为何又不愿接?
  宁波市民政局每年都会同市委编办、国资委、国企有关单位研究当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邀请安置单位召开安置岗位情况介绍会,现场介绍推出的岗位基本情况、工资待遇、福利保障和发展前景等信息,使广大退役士兵能更加真实、客观地了解安置岗位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
  记者了解到,宁波市担负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国有企业,每年都会推出一些发展潜力和工资待遇较好的岗位,受到退役士兵的广泛欢迎。但也有部分国企由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往往更加需要学历层次高、专业技术性强的人才,而退役士兵由于学历、专业知识等因素无法满足岗位要求,致使国企只能推出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岗位,与此对应的薪资福利与退役士兵的理想期望有所差距。另外,现阶段国企改革正有序推进中,诸多因素导致退役士兵选择国企时顾虑重重,部分退役士兵表示,国有企业的“绣球”不好接。
  采访中,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也谈到,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国有企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有些企业势必面临转型甚至淘汰的困境,而且随着改革深入推进,这种情况会不同程度增多。
  士官李宝臣前些年安置到某国有企业办公室担任职员,前期基本没有具体分管业务工作,去年底才负责保卫工作。
  从宁波近3年退伍士兵安置在国有企业的岗位看,保安、驾驶员、后勤、办公室勤务等岗位占据一定比例。士官叶效益前些年安置在管道公司的驾驶员岗位,但叶效益表示,工资待遇和自身发展都比不上技术工人。
  对此,宁波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国有企业在推出安置退役士兵岗位时,必须充分考虑退役士兵的能力特点和发展需求,在安置岗位、培养使用上尽最大可能让退役士兵满意。此外,退役士兵也要努力使自身能力素质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5%的硬杠杠,军地企三方共施力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涉及军队、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三方。宁波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处长何国信表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扮演好“搭桥铺路”角色,加强国有企业招录退役士兵工作的主导作用,既强化国有企业的国防观念,又从政策扶持层面出台有利举措和奖励办法,激发国有企业履行国防义务的积极性。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更好地促进就业,宁波市民政局将深入开展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结合市场用工需求,针对性地开设市场需求量大、就业前景好的专业,联合承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产业链培训,让退役士兵拥有一技之长,实现就学和就业的无缝对接。同时,民政部门也将进一步加强与国资委的联系,建立健全当地国有企业职工总数、每年招录新员工数量、接收退役士兵数量等有关基本情况数据库,使国企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更加规范透明。
  当然,对国有企业来说,要真正把安置工作做好,应该每年依据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提早筹划并开拓资源,采取预留岗位或定向招录的办法,接收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此外,许多已经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官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要把退役士兵当成特殊的人才资源,加大培养使用力度,舍得在技术培训、业务深造上投入,平时注重使用锻炼,为退役士兵定制成长成才计划,对表现优秀的及时给予提拔使用和增加工资待遇,让退役士兵“有奔头”。
  据宁波军分区政委朱宝定介绍,目前,不少退役士兵在择业过程中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对此,宁波军分区将联合地方相关部门,深入部队宣传就业安置政策和形势,帮助退伍士官科学设定职业目标,引导他们努力提升综合素质,树立凭借个人能力创业就业的理念。(何军毅 张 飞 本报特约记者 赵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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