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新形势加强党建工作下加强水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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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水政监察工作水平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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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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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严格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深入开展水政监察工作,水政监察队伍逐步发展壮大,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地维护了良好的水事秩序。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对水政监察工作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水政监察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执法保障能力不强;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水政监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经常性的行政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加强水政监察工作,是水利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是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水利社会管理水平的关键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水利发展与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水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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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水政监察工作
  摘 要:水政监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经常性的管理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公众,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新形势下,提高水政监察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水政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推进水利系统行政执法,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是水利公共服务系统面临的新挑战。 中国论文网 /1/view-8494751.htm  关键词:水政监察;宣传;队伍;执法力度   水水政监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经常性的管理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公众,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水平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水事观念淡薄,水事违法违章行为呈多样化、新型化的发展趋势。我区水政监察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着新的考验。如何提高水政监察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推进水利系统行政执法,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是我区水利公共服务系统面临的新挑战。   一、??桥区河道的基本情况   ??桥区位于宿州市中部,辖25个乡镇和12个街道办事处,国土面积286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23万亩,总人口183万。全区现有河道27条,大沟113条,分属于奎濉河、新汴河、怀洪新河三大水系。27条河道中,新汴河、萧濉新河、奎河、浍河、沱河等13条河道属于国管,其余的都属于乡镇管理。??桥区现有堤防总长度516公里,保护耕地面积119.7万亩,保护人口93万人。   二、当前水政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桥区自1998年成立监察大队以来,通过严格水政监察执法,严肃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国有河道权益及堤防的行洪安全。但由于我区流域内所辖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线长”,给工程管理和水政执法工作增加了难度,流域内违章建筑、违章取土、乱开乱种等现象仍屡禁不止,河道水体污染等问题还威胁着流域内的生态安全。水政监察执法仍没有完全摆脱被动、隶属、软弱的工作状态,缺乏生机与活力,影响了水政监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水政监察工作的力度,束缚了水政监察工作的发展。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水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群众对水法律法规认识不够,给水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加强河道管理,保证防洪安全等思想,并未深入广大人民群众。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基层群众对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法律意识淡薄,一些群众往往只知道有水法,却不知道水法的内容及意义,这就造成了水事违法违章行为不断发生,同时给水政执法工作带来不少的阻力。   (二)水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一些水政监察人员文化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低,人情关系定力不够,不能正确地运用党的十八大精神来指导思想,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另外,水政执法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缺乏约束机制,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影响了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效率。   (三)水政监察执法力度不够   水行政执法不可能像司法部门那样过硬,由于部门协作不够造成执行难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水事违法案件中,一些违法人员采取避而不见或不予理睬的态度拒不配合,更有甚者,个别人态度蛮横,谩骂打击、围攻水政执法人员,影响了水事案件的执法力度和效果。   三、新形势下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们工作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我认为在新形势下,加强水政监察执法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加强水法规宣传教育,为水行政执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多年的实践证明,搞好水法宣传,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是贯彻、执行好水法规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为了宣传水法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位,我们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安徽水月”的有利时机,集中宣传水法规,在闹市区设立水法宣传站,散发《纲要》及水法规宣传材料5000余份,悬挂3条大型条幅,出动水法宣传车60辆次,深入各乡镇、工矿企业、国管河道沿岸村庄进行一个星期的巡回宣传,印制水规费收缴明白卡1000份,把水资源费、河道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法律依据、征收标准、使用范围和法律责任印在明白卡上,让群众一看就明白。   (二)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全面开展水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为了把水政执法队伍培养成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水政执法队伍,我们监察大队组织全体水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我们把水利厅印制的《水法规汇编》发放到每一个执法人员的手中,做到人手一册,要求每个人针对自己的业务着重学习《水法》《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防洪法》省政府68号令等法律法规,确保学懂学透。通过一系列有计划的学习,提高了广大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激发了他们爱岗敬业精神,使其执法水平、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升。   (三)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履行水政监察工作的职责   水政监察队伍必须牢固树立服务观念,规范好水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章办事,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了更好地履行水政监察工作的职责,及时发现制止各种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我局监察大队制定了《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树立“以预防为主,防、查并重”的新观念,通过队站结合、重点与一般结合、正常与集中结合等方式开展执法巡查,及时制止和处理水事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和制止无序开发水资源,侵占河道水库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了河道常年畅通。   今后,在水政监察执法过程中,我们还将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内部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水行政执法权威和效率的水行政执法体制,真正做到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从而使水政监察工作能够不断地满足政府对水行政执法工作更高、更新的要求,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建设美好乡村、建设和谐宿州”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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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关联法规: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派驻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九条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6.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关联法规:
第十条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同级水政监察队伍。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水政监察人员是实施水政监察的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水政监察人员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任免。地方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水政监察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任期自动中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十六条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
(二)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四)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规的行为。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行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水政监察制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或“中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佩戴“中国水政”或“中国水保监督”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或“中国水保监督”臂章。
水政监察的证件、胸章和臂章由水利部负责监制。水政监察制服式样由水利部规定。
第十八条水政监察人员每年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
第十九条水政监察队伍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二十条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分解制度、水政监察巡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统计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立案、审批、审核及目标管理等水政监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底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勘察、音像等专用执法装备,改善办公条件,给予水政监察人员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津贴,投人身伤害保险等。
水政监察工作的装备标准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证水政监察经费。水政监察经费从水利事业费中核拨,不足部分在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中列支,并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不得徇私舞弊。对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水政监察人员,由水行政执法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发布的水利部令第1号《水政监督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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