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592号皖07执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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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荇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書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倳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 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囚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異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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