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里有公司员工职位表吗

今日律师风向标:
个体工商户员工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怎么赔付
个体工商户员工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怎么赔付
wl1724aynu
律师回复区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严重的还需赔偿伤残补偿金,具体可详询本律师!
[VIP+版主]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严重的还需赔偿伤残补偿金!!!!!!!1
[VIP+版主]
你好,是工伤,可以申报工伤赔偿。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741人
今日回复问题:964个
相关法律咨询
标签:个体工商户
标签: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标签:个体工商户经营
相关文章推荐
共帮助过2057人
共帮助过1214人
共帮助过1235人
共帮助过929人
共帮助过1685人
最新法律咨询
相关律师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证粤B2-
客服QQ: (注:此QQ不提供法律咨询)
免费问律师工商个体户员工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吗,在哪个司_百度知道
工商个体户员工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吗,在哪个司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关键是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员工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很明显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公司、企业,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 “其他单位”?姚某斌作为个体工商户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身份?主要问题在于个体工商户的单位身份界定问题。
《刑法》并未对“其他单位”作出明确规定,但持第一种意见的人认为《刑法》总则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即有具体阐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由上述规定可以推知:刑法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体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而“个体工商户”不在“单位”之列,故个体工商户不是《刑法》第271条中的“其他单位”。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刑法》第271条中的“单位”不具有相同含义。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中单位的界定,那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和独资企业等其他企业是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但毫无疑问他们是企业,属于《刑法》第271条规定中的企业。其次,刑法之所以将单位犯罪主体界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或私营等其他企业,主要考虑的是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由直接责任人实施,目的在于为本单位或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而且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人格,可独立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但在职务侵占罪中,更多考虑的是单位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问题,着眼点在于利用职务的便利与非法占有。可见,单位犯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所关注与调整的关系和目的是不同的。
采纳率:97%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个体工商户雇员携巨款潜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郑鹏新闻来源:正义网
  一、案例简介&
  张某为某市鸿运托运站(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员工,负责向各托运货主代收托运货款。从日至2012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共将代收的130万元货款占有已有,后携款潜逃。该托运站老板李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以该托运站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张某的行为涉嫌普通侵占罪为由,要求李某向法院提起自诉。&
  二、分歧焦点&
  对于此案,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托运站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主体规定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张某代雇主收取货款后只享有对货款的保管权,但其却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了普通的侵占罪,应当作为自诉案件,由报案人作为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托运站虽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应列入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其他单位”的范畴,张某作为该托运站的雇佣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所保管的巨额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侦查。&
  三、理论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某作为该托运站雇佣的员工,利用代收托运款的职务便利将经手的款项据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单位”界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案例中张某行为的认定,关键是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根据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很显然,个体工商户不是非国有公司、企业,那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其他单位”?张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员,是否具有职务侵占的主体身份?主要问题在于个体工商户的单位身份界定问题,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应属于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其他单位”,理由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不完全等同于自然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26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指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在这一概念设立之初,个体工商户对外所表现的形式多为家庭作坊,其经营情况也多体现为请一、两个帮手或者带一两个学徒的形式。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当一部分的个体工商户不再是上述简单的形式,而是已经发展至雇工上百人,资金流动上百万或者拥有多家连锁商铺的经济组织。他们在管理上有严格的制度,在用人方面也有缜密的程序,财产的支配上也不再是由雇主一人支配。虽然在工商登记方式上,他们与公司、企业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其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具有一定实体意义的经济组织,因此不能简单的把个体工商户看成为特殊的自然人。&
  2、个体工商户作为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具有同等的属性。&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其调整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而《个体工商户条例》中也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因此,个体工商户作为组织与其他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上的相同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之间存在职务关系。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与公司、企业的雇员在职责属性上、工作勤勉廉洁上的要求是同等的。公司、企业的雇员甚至临时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都构成职务侵占,那么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成为职务侵占的主体就更具有合理性。&
  因此,虽然《刑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他单位”并未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个体工商户完全符合《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其他单位”范畴,其雇用的工作人员完全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二)明确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张某作为该货运站的雇佣人员,工作职责为负责代收客户的托运款。其利用这样的工作便利将代收的130万元货款据为己有,从行为的表现上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对于客观要件的规定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三)张某的行为不同于普通的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还的行为。其与职务侵占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张某正是利用了自己经手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因此张某的行为就不只构成普通的侵占罪。&
  综上,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应属于《刑法》对于职务侵占罪中规定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张某应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帆]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_百度知道
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给个体店拉货时头部受伤,能否申报工伤?老板给送到医院就不管了,说爱去哪告去哪告。应当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去法院告?是告单位还是告老板?请专业人士指点。
我有更好的答案
  1、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雇佣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  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限制。  3、责任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一般雇佣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为例外),是民法上的义务。  4、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而雇佣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如是一般侵权,还必须具有损害四要件。  5、性质认定不同。工伤须经过劳动部门认定,雇佣损害赔偿无须经过确认。工伤的认定有效和有资格的是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有权确定劳动者伤害是否是工伤,其它部门的认定均为无效。  6、举证责任不同。工伤赔偿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方可免除责任。而雇佣损害赔偿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对赔偿的一切事实,权利人均要举证证明。  7、赔偿时效不同。工伤赔偿的时效为60日,雇佣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赔偿时效一年的规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的保护,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关单位主张解决,在主张权利时时效中断。  8、处理程序不同。工伤调解不成,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诉讼(仲裁前置),工伤赔偿在认定工伤后,除企业调委会调解时效中断外,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逾期不裁决的视为放弃权利。在裁决后15日内不起诉的,视为认可仲裁裁决。在仲裁裁决后,不服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而雇佣损害赔偿可直接通过诉讼解决。  9、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工伤赔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并且给付金额受到法定标准的限制。对不同等级的工伤,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参照标准对工伤者进行赔偿。且不是一次性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利益,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是一次性的。最明显的就是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10、适用法律不同。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雇佣损害赔偿则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它直接适用民法侵权行为法的相关条款和规定责任、原则来处理。  3、具体请参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电脑网络爱好者
算工伤。单位负责。到辖区工商所打印该个体户登记资料,然后再请劳动仲裁。你要在珠海,可以私下联系。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如果有劳动合同的话还可以 没有劳动合同大概就很难说了
没有书面合同啊。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你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有以下几点要先弄清楚:1、拉货是临时叫去拉货的,还是一直在为他们拉货,首先要先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你说的老板是发货的老板,还是个体店的老板,你受雇与哪一方,这一方是否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了的,如果没有的话,他就不是合格的用工主体,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走民事诉讼的程序。
1.伤者做送货工作,谁家有货要送就和伤者联系。给这个个体店拉货是前一天电话和老板约定好的。2.老板是个体店的老板,也是发货的老板。就是前一天通电话的老板。个体店面很大,应当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了。
其他2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个体工商户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拍照搜题,秒出答案,一键查看所有搜题记录
下载作业帮安装包
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拍照搜题,秒出答案,一键查看所有搜题记录
个体户经理经营一家快餐店,下面是所有工作人员在某个月份的工资:
410(1)计算平均工资.(2)计算出的平均工资能否反映这些工作人员这个月收入的一般水平?(3)去掉员工A的工资后再计算平均工资.(4)后一个平均工资能代表一般员工的收入吗?(5)根据以上计算,你对(3)(4)的结果有什么看法?
作业帮用户
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拍照搜题,秒出答案,一键查看所有搜题记录
(1)=×(+320+350+320+410)=750元;(2)由于受极端值3000元的影响,平均工资不能反映这些工作人员这个月收入的一般水平;(3)去掉员工A的工资后再计算平均工资:=×(450+400+320+350+320+410)=375元;(4)由于不受极端值的影响,后一个平均工资能代表一般员工的收入.(5)由于去掉了极端值,最终结果更趋于合理.
为您推荐:
(1)根据平均数公式解答即可;(2)由于受极端值影响,平均工资不能反映这些工作人员这个月收入的一般水平.(3)去掉极端值,工资趋于合理.(4)去掉极端值,后一个平均工资能代表一般员工的收入.(5)根据极端值影响最终结果来解答.
本题考点:
算术平均数.
考点点评:
本题考查了算术平均数,极端值会影响算术平均数的代表性.
扫描下载二维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员工职位晋升通知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