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基层事业单位工作总结的,单位只有六级岗位1个,7级岗位1个,7级岗位已经有人聘用,我现在也已经满足7级

事业单位考试如果一个岗位报考三人,其中有有二人弃考,那这个岗位是不是就取消了_百度知道
事业单位考试如果一个岗位报考三人,其中有有二人弃考,那这个岗位是不是就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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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仔细查看公告,公告上会有开考比例的说明,如果开考比例是1:3,则这种情况为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会取消参加本次招聘的,一般这种情况单位会通知你改报别的岗位。  2、只有面试的时候,达不到面试开考比例,才会有替补,或者改报岗位。但是不是所有事业单位考试都这样,具体要咨询看考试公告,会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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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会有递补,不会取消的。
不会的,报名人数不满才会取消
请放心,不会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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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发[2006]5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江西省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我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理解:
  1、工资关系和行政关系都在同一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2、截至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88年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执行。即:“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3、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4、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规定”是指赣人字〔、254、255号文件)。
  5、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协商。
  6、擅自离岗至今未归,停薪留职、出国、出境工作、学习、探亲等逾期未归人员。
  7、受行政开除留用查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受刑事处分及劳动教养期未满的保留公职人员等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日至本单位此次工资套改结束前变动岗位的人员,先按日的实际岗位套改工资,再从变动岗位的下个月起,按变动后的岗位套改工资。
  例如1:刘某,套改年限19年,2000年聘任为副教授,日首次套改为专业技术岗位5级,薪级24级,2006年10月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岗位4级),因4级岗的起点薪级是25级,所以自日起刘某薪级工资调整为25级,但日就不能再正常增加一个薪级,只有到日起正常增加一个薪级,即薪级调至26级。例如2:王某,套改年限22年,2000年聘任为副教授,日首次套改为专业技术岗位5级,薪级26级,2006年10月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岗位4级),因4级岗的起点薪级是25级,王某现薪级26超过了教授岗的起点薪级25,所以自日起王某薪级工资不再调整,只调整岗位工资。
  在这里不能再按套改年限22年去对应套教授岗的薪级(29级),薪级工资套改表只能是在首次套改时使用,其它工资变动或岗位变动时不能再对应套改,这一点一定要记住。
  例如3:王某,套改年限30年,2000年至日聘为专业技术岗位四级,首次套改时的岗位工资为1420元,薪级工资为37级944元。2006年7月聘为专业技术岗位五级,此时王某工资调整为:岗位工资1180元,薪级工资不变。
  (薪级工资不变是在岗位类别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若岗位类别发生了变化,则薪级工资一定要随之而变。)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其未计算为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如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日。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由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合并计算套改年限或任职年限时,其同一年份不能重复计算。
  “同一年份不能重复计算”的理解:如:某人1997年聘为研究员,2000年9月改聘为教授,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不能分开为研究员4年,教授7年,这样合并计算任职年限是11年,重复计算了2000年的任职,只能从1997年计算到2006年,任职年限为10年。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如:王某,套改年限为21年,1996年聘为讲师,2005年聘为副教授。请大家看到附表四,自己套改一下。若按副教授任职年限套改薪级为22级,单纯按讲师任职年限套改薪级为22级,这时就可以把副教授的任职年限与讲师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讲师的任职年限,即11年,此时套改的薪级为23级,王某最后套改的薪级数为23级。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任职或由较高等级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岗位的,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如1:专业技术人员由4级岗(正高)聘用到5级岗(副高),其受聘到4级岗的任职时间与5级岗的受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5级岗的任职年限。
  如2: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如:刘某,2005年本科毕业参加工作,科员,套改年限6年,此次套改时,按套改表对应薪级为5级,但本科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薪级是7级,所以刘某此次套改工资时薪级工资可执行本科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7级。(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我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文件中规定: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6年度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继续按原来的规定发放。在工资套改完成前仍按原工资执行,套改后再补发。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意见待人事部、财政部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立,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附表七)。
  (二)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其他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工作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工作的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政府所在地工作和其他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
  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工作,继续执行2005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05]10号)。(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待遇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80元,第三年59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待遇为570元。技校和三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年制学徒期,学徒期执行第三年的工资待遇。学徒期、熟练期满后定级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附表八)。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工人定级起点薪级工资标准为:两年制学徒期的技术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三年制学徒期的技术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4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普通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附表九)
  (四)其他新聘用或调入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如:罗某,1995年本科毕业参加工作,2000年聘为为讲师,2006年9月博士毕业重新分配工作,日被为副教授。
  罗某新聘用到单位的工资要重新确定,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假设单位存有一个条件和罗某一样的人,先确定罗某在此次工改中确定的岗位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16年,任讲师7年(假设中间没有中断任职,读博士期间计算工龄),套改工资结果为:岗位工资680元(十级专业技术岗位),薪级工资18级365元。因罗某,日被聘为副教授岗位(七级),所以罗某从11月开始兑现七级岗的工资待遇,岗位工资从十级岗680元调整到七级岗930元,薪级工资不变。
  (超过了七级岗的起点薪级16级317元,这里要特别注意,在确定罗某副教授岗位的薪级工资时不能再按套改年限16年去对应副教授岗位进行套改为19级,前面也提到了,套改表只能计算到日止)。如:罗某,1995年本科毕业参加工作,2000年在原单位聘为工程师,2003年3月调入事业单位,此次怎么套改?
  若罗某调入后,2005年聘为讲师,怎么套改?任职年限怎么计算?
  罗某聘任为讲师的任职年限:(2000年---2003年)+(2005年—2006年)=6年(这里扣除了2004年1年)
  套改年限:(1995年----2006年)+4年学龄=16年
  罗某套改结果为:
  岗位工资:680元
  薪级工资:17级,341元
  若罗某调入后没有明确岗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的规定执行。
  国发〔1983〕7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工作的农、林、牧、渔第一线科技人员工资浮动一级,满八年离开可以保留。
  具体套改办法是,先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在此基础上,薪级工资向上浮动1级,满八年可固定这级工资并继续向上浮动1级。
  (八)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原高定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原高定了两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国家和省明确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其他人员,可参照前款办理。1、由国家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
  3、曾在青海、西藏工作满八年的内调人员;
  4、因在乡镇工作高定了工资档次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5、因获得2‰奖励晋级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高套了工资的人员;
  6、固定了浮动工资的农林水一线科技人员;
  7、麻风病医院(村)的工作人员;
  8、基层气象台站科技人员;
  9、地质勘探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强体力劳动的工人;
  10、1996年1月和2002年1月被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
  附相关文件1、国发[1983]68号边远地区(包括西藏的全部,新疆、青海、内蒙、宁夏、甘肃、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黑龙江、吉林等,少数民族自治区,高原地区)科技人员。对分配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对去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毕业生,工资可向上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八年后不再取消这一级工资。愿继续留下不走的,工资还可提高一些。2、国发[1983]74号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工作的农、林、牧、渔第一线科技人员工资浮动一级,满八年离开可以保留。赣府发[1983]70号(转发国发[1983]74号文)
  对已在或调整归队到农林水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原来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八年内离开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八年后离开的则固定这一级工资。3、国办发[1983]40号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人员范围适用于县(不含县级)以下区、社一级工作的水利第一线的科技干部:原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现被提拔到区、社(乡)担任领导职务,并分管农林科技工作的;中央、省(市)、地、县驻农村公社(不含城关公社)的农、林、牧、渔、垦、农田水利、农业机械化等事业单位中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的国家干部。
  7、劳人薪[号县以下(不含县城关镇)基层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可按照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浮动一级工资,八年内离开则取消,八年后离开则保留。
  8、人薪函[1992]7号凡在地质勘探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强体力劳动的工人,可参照国发[1983]68号、74号文件规定,列入浮动一级工资的范围,满八年可以固定。9、赣人薪发[1996]3号在青海、西藏工作满八年的内调人员高套一档职务工资。10、赣府发[85年工改以来被评为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省部级劳模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并因此而获得过奖励晋级的人员,可在这次套改后的职务工资档次基础上高套一档。
  13、赣办发[2005]10号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半年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在县级政府所在地就业的,转正定级时可在国家规定的定级标准上高定一档工资;在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外乡、镇就业的,可高定两档工资。自愿到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就业的,其定级工资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上高定一档工资。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就业的高定两档工资。上述高定的工资满6年可以固定。14、国人部发[2006]88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高定的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档次或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或薪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受行政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原低定了职务工资档次的,这次套改后,降低相应的薪级工资。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如:某副院长,原工资是执行副教授的工资,因犯错误副院长被撤了,按照原来的规定,其工资并没有变化,仍然是拿副教授的工资,但此次套改时,如果聘任在副教授岗,则其岗位工资按聘任的岗位确定,薪级工资要在确定的基础上降低2个薪级。
  如:王某,1978年参加工作,1995年聘为副教授,1996年任命为副院长,2000年因犯错误被撤除副院长之职,2000年度考核不合格。
  此次套改:套改年限28年,任副教授12年,岗位工资930元,因受行政处分,降低2个薪级,最终确定薪级工资为29级673元。(正常套改薪级工资为31级735元)。
  如:王某,1988年参加工作,1998年聘为副教授,1996年任命为副院长,2000年因犯错误被撤除副院长之职,2000年度考核不合格,2005年被聘为教授。
  此次套改:套改年限17年,任教授2年,岗位工资1420元,如不考虑受撤职处分一事,正常套改薪级工资为26级583元,因2000年受行政处分,要降低2个薪级,但教授的起点薪级是25级,最终确定薪级工资为25级555元。
  (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国人部发[2004]63号文的主要内容:
  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十二)截至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十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日起实施。
  (十四)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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