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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广州杰奎琳内衣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龙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锡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子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广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树林,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庄辉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彬,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武南,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广州通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广州杰奎琳公司)、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惠州龙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3)穗黄法民二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日,广州杰奎琳公司与广州通用公司签订《玻璃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杰奎琳公司向广州通用公司购买6mm钢化离线热反射镀膜玻璃(以下简称涉案玻璃)约3000㎡,单价82.5元/㎡,工程名称花都杰奎琳,产品质量按国家相关标准验收,经卖方核实未达标准之产品,卖方负责向买方免费提供同等数量的合格产品,指定原片镀膜指定离线LT30(按样板颜色),等等。合同签订后,广州通用公司依约向广州杰奎琳公司供货上述玻璃,广州杰奎琳公司亦向广州通用公司支付了货款共计元。广州杰奎琳公司将玻璃安装后,陆续发现一些玻璃存在镀膜脱落现象。日,广州杰奎琳公司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玻璃检验站对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宏信产业园华兴区东升路8号的生产厂房及办公楼的6mm钢化离线热反射镀膜玻璃(产品型号:LT130)进行针孔检验。日,广东省质量监督玻璃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安装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升路生产厂房及办公楼的抽检批镀膜玻璃产品的质量现状不符合GB/T2《镀膜玻璃第1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规定的合格品要求。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到广州通用公司作了调查,广州通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锡汉在调查中陈述,广州杰奎琳公司购买并安装在该公司位于花都区新华街宏信产业园华兴区东升路8号工业园大楼的钢化镀膜玻璃是广州通用公司销售的,该批钢化离线热反射镀膜玻璃是广州通用公司从惠州龙玻公司购买的镀膜玻璃进行钢化等加工再销售给广州杰奎琳公司的,广州杰奎琳公司再请安装队将上述钢化后的玻璃安装到厂房,之后数月内出现了脱膜现象。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到惠州龙玻公司作了调查,惠州龙玻公司的品管部经理顾盼在调查中陈述,惠州龙玻公司在2013年6月中旬接到广州通用公司的通知说广州杰奎琳公司购买的玻璃产品出现了脱膜问题,惠州龙玻公司就委派该公司总经理等人前往事发地点了解情况,其后该公司又指派其陪同法定代表人庄辉武前往上述玻璃出问题的现场进行了解和协商;惠州龙玻公司确实于2012年8月至11月期间销售过数批6LTY130型号的镀膜玻璃给广州通用公司,据广州通用公司反映:广州通用公司将从该公司购买的上述镀膜玻璃进行“切割、钢化、清洗”等工序再销售给广州杰奎琳公司,当钢化后的这批玻璃安装到顾客厂房后数月内出现了脱膜现象。另查明:日、9月27日、11月19日、11月21日、12月20日,广州通用公司与惠州龙玻公司分别签订《惠州市龙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由惠州龙玻公司向广州通用公司销售6LTY130玻璃若干,合同对货物验收作出约定,即广州通用公司收到货物之日,应根据国标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如有异议,须在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惠州龙玻公司,否则视为已接受;若对产品其它质量(除外观质量)有异议须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惠州龙玻公司,否则视为合格产品。在庭审中,广州通用公司陈述称:确认涉案玻璃存在质量问题,但广州杰奎琳公司所购买的涉案玻璃出现脱膜现象是由于惠州龙玻公司的镀膜玻璃原片存在质量问题所导致的。以上事实,由广州杰奎琳公司、广州通用公司、惠州龙玻公司所提供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广州杰奎琳公司在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广州通用公司、惠州龙玻公司向广州杰奎琳公司赔偿货款元;2.判令广州通用公司、惠州龙玻公司向广州杰奎琳公司赔偿安装(施工)费400125元;3.判令广州通用公司、惠州龙玻公司向广州杰奎琳公司赔偿玻璃抽样检测费用6100元;4.本案的受理费由广州通用公司、惠州龙玻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广州杰奎琳公司的诉讼主张,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广州杰奎琳公司与广州通用公司对《玻璃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广州通用公司与惠州龙玻公司对《惠州市龙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审法院亦予以确认。广州杰奎琳公司向广州通用公司购买涉案玻璃,广州杰奎琳公司将涉案玻璃安装后出现脱膜现象,且广州通用公司确认涉案玻璃存在质量问题,故广州通用公司作为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应当向广州杰奎琳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广州通用公司提出的由于惠州龙玻公司的镀膜玻璃原片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产品质量,应由惠州龙玻公司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广州通用公司与惠州龙玻公司的《惠州市龙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广州通用公司在货物验收期内未对产品提出异议;虽然广州通用公司向惠州龙玻公司购买镀膜玻璃,但是广州通用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销售给广州杰奎琳公司的涉案玻璃是用其向惠州龙玻公司购买的镀膜玻璃原片进行钢化等加工而成的,且惠州龙玻公司亦否认涉案玻璃系其生产的,故广州通用公司抗辩应由惠州龙玻公司承担产品责任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广州杰奎琳公司共向广州通用公司购买涉案玻璃共计元,由于广州杰奎琳公司诉请广州通用公司、惠州龙玻公司赔偿货款损失元,为广州杰奎琳公司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故广州通用公司应赔偿广州杰奎琳公司货款损失元。本案中,虽然广州杰奎琳公司可以基于产品责任纠纷向惠州龙玻公司主张权利,但由于广州杰奎琳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涉案玻璃由惠州龙玻公司生产,故广州杰奎琳公司诉请惠州龙玻公司赔偿货款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广州杰奎琳公司诉请的安装费损失,由于该损失并未实际产生,本案不予处理,广州杰奎琳公司可在损失实际产生后,另行途径解决。至于广州杰奎琳公司诉请的玻璃抽样检测费用6100元,原审法院认为,由于该检验是广州杰奎琳公司单方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玻璃检验站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广州通用公司不认可该检验报告,且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故对广州杰奎琳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广州通用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原审法院认为因广州通用公司已认可广州杰奎琳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广州通用公司已对其从惠州龙玻公司购买的镀膜玻璃原片进行了切割、清洗、钢化等加工,虽然广州通用公司认为应由惠州龙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广州通用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给广州杰奎琳公司的涉案玻璃为惠州龙玻公司提供,故原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已无必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日作出以下判决:一、广州通用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广州杰奎琳公司货款元;二、驳回广州杰奎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www.law-star.com/showtxtdbsType=chl/lar/iel/scs/hnt/eag/cas&dbsText=&file=&multiSearch=&dbn=chl&fn=chl_24.123.txt&rjs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upd=1﹥》第二百五十三条﹤http://www.law-star.com/showtxtdbsType=chl/lar/iel/scs/hnt/eag/cas&dbsText=&file=&multiSearch=&dbn=chl&fn=chl_24.123.txt&rjs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upd=1&term=232﹥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7元,由广州杰奎琳公司负担2895元,由广州通用公司负担1922元。判后,广州通用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广州通用公司在原审举证的证据足以证实涉案镀膜玻璃原片由惠州龙玻公司提供的事实,原审法院违反证据规则不予认定惠州龙玻公司是涉案玻璃生产者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1.涉案多份销售合同、发货单等证据清晰证明涉案镀膜玻璃原片来源于惠州龙玻公司。广州通用公司于日起分批与惠州龙玻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加工种类为“大板可钢”(即可钢化)的6LTY130镀膜玻璃原片,供货期为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底。同期,广州通用公司于日与广州杰奎琳公司签订《玻璃销售合同》,按工程施工进度、外墙玻璃规格、尺寸要求对惠州龙玻公司送交的镀膜玻璃原片进行切割、磨边、清洗(自来水清洗,无需添加任何清洗剂)、钢化加工后,供应给广州杰奎琳公司。以上事实是涉案镀膜玻璃来源的基本脉络,广州杰奎琳公司举证的合同及发货单,广州通用公司举证的合同、发货单及惠州龙玻公司供应的6mmLTY130可钢化镀膜玻璃原片外包装箱票等证据可清晰证明上述事实。2.惠州龙玻公司对涉案玻璃现场(即广州杰奎琳公司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对质监局笔录陈述、与广州通用公司进行共同试验等行为及对本案举证的证据内容共同证实惠州龙玻公司已自认其为涉案可钢化镀膜玻璃原片的生产者。(1)日,广州杰奎琳公司就镀膜玻璃安装数月后开始脱膜现象通知广州通用公司,广州通用公司随即通知了惠州龙玻公司,惠州龙玻公司于日派品管部经理顾盼、总经理庄帝尊等人到工程现场察看,又于日由品管部经理顾盼陪同惠州龙玻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辉武到工程现场了解和协商(该两次到现场察看的事实在顾盼回答质监局笔录中有相关陈述)。在此过程中,惠州龙玻公司并没有提出广州杰奎琳办公楼外墙装饰工程的镀膜玻璃原片非惠州龙玻公司提供,两次到现场仅着眼于发生点状脱膜的原因查找和处理方案的协商。因此,惠州龙玻公司到现场了解并与广州杰奎琳公司和广州通用公司协商的事实证实惠州龙玻公司已认可涉案镀膜玻璃原片由其生产、提供的基本事实。否则,惠州龙玻公司完全没有必要两次跑到工地,甚至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面处理。(2)惠州龙玻公司顾盼经惠州龙玻公司授权于日与广州通用公司代表苏华为寻找广州杰奎琳公司工地现场镀膜玻璃脱膜原因共同进行了试验。顾盼于日代表惠州龙玻公司接受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调查,其在笔录中确认惠州龙玻公司清楚涉案玻璃是广州通用公司向惠州龙玻公司购买加工后再销售给广州杰奎琳公司的,并陈述其代表惠州龙玻公司分两次陪同惠州龙玻公司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前往工地现场进行了解和协商,且确认惠州龙玻公司两次派人前往现场就是为了查明导致脱膜现象的原因。顾盼在笔录中未对工地现场出现脱膜的镀膜玻璃原片来源于惠州龙玻公司提出异议。因此,顾盼在调查笔录中确认的事实直接证明其认可涉案镀膜原片是由惠州龙玻公司生产销售给广州通用公司加工后再供给广州杰奎琳公司的事实,惠州龙玻公司与广州通用公司共同进行试验的行为则说明惠州龙玻公司认可涉案镀膜原片是由惠州龙玻公司生产销售的这一前提,否则,惠州龙玻公司就没有必要进行查找脱膜原因的试验。(3)惠州龙玻公司提交的大部分证据显示其派人到广州杰奎琳公司工地现场进行察看并进行试验,力图证明工地现场玻璃发生脱膜现象的原因是工地使用了大量强酸强碱未按惠州龙玻公司设定的清洗条件而导致的。广州通用公司认为,惠州龙玻公司的该举证行为,姑且不论其是否能达到证明目的,但完全可以证明一个事实,即惠州龙玻公司如此大张旗鼓去工地现场为查找脱膜原因进行试验的前提是其认可现场工地的镀膜玻璃与其有关。因此,惠州龙玻公司举证的证据内容也能证明涉案玻璃来源于惠州龙玻公司的事实。3.原审法院忽视广州通用公司举证的证据且未作任何认证便简单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玻璃生产者为惠州龙玻公司违反证据规则及法院查明事实的职责,应依法予以纠正。广州通用公司的证据包含惠州龙玻公司自认其为涉案玻璃生产者的证据(如惠州龙玻公司经理顾盼对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笔录),也包含了可以证实惠州龙玻公司为涉案玻璃生产者的证据(如销售合同、共同试验确认书等),惠州龙玻公司并未否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但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对广州通用公司的证据未加任何认证,仅因惠州龙玻公司对涉案玻璃是否其提供存在疑问即认定证据能否证明涉案玻璃的生产者为惠州龙玻公司存在疑问,也可以通过对涉案玻璃与广州通用公司库存的由惠州龙玻公司销售的镀膜玻璃进行对比鉴定,也可证实涉案玻璃来源于惠州龙玻公司的事实。原审法院未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履行全面查明事实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广州通用公司在原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涉案玻璃脱膜的原因在于惠州龙玻公司提供的“大板可钢”镀膜玻璃原片存在质量问题,而非广州通用公司加工程序存在质量问题,本案的产品责任应全部由惠州龙玻公司承担。日,惠州龙玻公司与广州通用公司为寻找广州杰奎琳公司工地现场镀膜玻璃脱膜原因,以广州通用公司仓库存放的惠州龙玻公司镀膜玻璃原片为样品,共同进行了切割、磨边、清洗、钢化加工试验。试验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钢化加工阶段,第二阶段是模拟使用阶段即惠州龙玻公司和广州通用公司分别拿8块钢化镀膜玻璃样品将其放置在正常外墙窗户玻璃的位置接受太阳光紫外线照射。在第一个阶段,惠州龙玻公司派出顾盼作为代表参加,双方严格按照《惠州龙玻公司镀膜玻璃加工使用维护说明书》中设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确认广州通用公司存放的镀膜玻璃原片质量无异常后经过“切割、钢化、清洗”等工序,形成钢化镀膜玻璃,在对钢化镀膜玻璃膜层察看无异常后,双方在试验样品上签字确认,各取8片进行第二阶段的观察试验。在第一阶段试验中,广州通用公司对试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并与惠州龙玻公司签订了《6mmLTY13O镀膜玻璃联合钢化试验确认书》,确认了试验过程的真实性和双方合意性,并确认了广州通用公司现有条件符合进行第二阶段试验的玻璃放置条件。在原审庭审中,惠州龙玻公司对双方进行的联合试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之后,约过月余,放置在广州通用公司办公楼、车间外墙窗户的样品开始出现与工地现场一致的点状脱膜现象并逐渐增多、增大。但惠州龙玻公司却反馈其样品没有出现上述现象,不过至今未提供样品现状给广州通用公司察看。经顾盼在调查笔录中确认,惠州龙玻公司将样品放置在厂房内窗户处,与外界还隔有一道安装了白玻璃的窗户。白玻璃阻隔、减弱了太阳光紫外线对镀膜玻璃的照射,严重违背镀膜玻璃安装、使用的实际环境。从上述试验的两个阶段结果看,广州通用公司认为,双方在第一阶段严格按照惠州龙玻公司设定的条件和程序共同完成,双方确认了6mmLTY130可钢化镀膜玻璃原片是惠州龙玻公司供货、广州通用公司储存条件符合惠州龙玻公司要求、试验加工前6mmLTY130阳光控制镀膜玻璃质量无异常,且样品钢化后确认膜层无异常,说明钢化加工程序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在第二阶段中,鉴于惠州龙玻公司放置样品的地方没有模拟正常外墙窗户玻璃的使用环境逃避太阳光紫外线照射,不具备试验条件,其反馈的结果不能作为试验结果。广州通用公司放置的地方符合试验条件,其结果应作为试验结果进行评价。根据试验结果可证实,涉案镀膜玻璃原片的膜层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不能经受钢化条件尤其是高温条件,该质量缺陷具有一定的隐含性,并非在钢化后立即表现出来,而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太阳光紫外线照射后才以点状脱膜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增多、加大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涉案镀膜玻璃质量问题的原因是惠州龙玻公司生产提供的“可钢化”热反射镀膜玻璃存在质量缺陷,惠州龙玻公司作为生产者是本案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主体。(三)原审法院对原审司法鉴定事项的处理程序违法,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应依法予以纠正。在原审庭审中,法庭对涉案玻璃存在脱膜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否同意司法鉴定询问各方当事人,庭审中广州通用公司和广州杰奎琳公司、惠州龙玻公司均表示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庭后广州通用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但广州通用公司直到收到判决书前也未收到任何关于司法鉴定的通知和解释。法院的上述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剥夺或阻止了广州通用公司继续举证的权利。因为司法鉴定的动议是由法院提出的,该动议的提出说明法院实际已认可惠州龙玻公司是涉案玻璃生产者的事实,否则,该司法鉴定对本案处理没有意义,广州通用公司也可以因此无须就惠州龙玻公司是涉案玻璃生产者的事实继续举证或申请产品同一鉴定。但是,如果法院后来又认为该项司法鉴定已无必要,且在没有通知广州通用公司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则使广州通用公司丧失了继续举证或申请产品同一司法鉴定的机会。原审法院对上述司法鉴定的处理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纠正。广州通用公司认为,如果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涉案玻璃生产者为惠州龙玻公司,则应给予广州通用公司继续举证或申请鉴定的机会。(四)原审以广州通用公司与惠州龙玻公司之间7天质量异议期的约定作为惠州龙玻公司免责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1.本案案由是产品责任纠纷,不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审以合同纠纷的审理模式免除惠州龙玻公司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质量法不符,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2.广州通用公司与惠州龙玻公司之间的7天质量异议期的约定对于广州杰奎琳公司不应当产生效力。根据广州通用公司与惠州龙玻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所谓7天异议期是指惠州龙玻公司给广州通用公司镀膜玻璃,而对于镀膜玻璃钢化后的质量没有作出约定,但根据惠州龙玻公司提供的送货单载明镀膜玻璃是可以钢化,广州通用公司对其玻璃进行钢化后出现质量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所以7天异议期对于本案质量问题不产生法律效力。综上,广州通用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违反证据规则认定事实不清,司法鉴定处理程序违法。故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2013)穗黄法民二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由惠州龙玻公司承担本案产品责任并驳回广州杰奎琳公司对广州通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各审诉讼费由广州杰奎琳公司、惠州龙玻公司承担。广州杰奎琳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广州通用公司的上诉请求。1.无论是提供给广州杰奎琳公司的玻璃原片是惠州龙玻公司提供还是其他公司提供,广州通用公司都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广州通用公司销售给广州杰奎琳公司的玻璃,在销售过程中进行切割、清洗、钢化等加工工程,广州通用公司不仅是销售者,同时是生产者之一。如果销售给广州杰奎琳公司的玻璃是惠州龙玻公司提供,那么其产品是半成品,经广州通用公司加工才成为成品。因此广州通用公司作为生产者之一对于产品质量存在的质量问题理应对广州杰奎琳公司承担责任。2.关于广州通用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的问题,原审判决没有采纳广州通用公司提议进行鉴定的申请,是因为原审采信了广州杰奎琳公司的观点,广州杰奎琳公司在原审明确提出已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广州通用公司和惠州龙玻公司都在不同场合确认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广州杰奎琳公司在原审明确提出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原审采信了广州杰奎琳公司的观点。惠州龙玻公司答辩称:1.原审无法认定涉案产品是惠州龙玻公司提供是正确的。从涉案玻璃本身是看不出来是惠州龙玻公司产品,从供货品种以及广州杰奎琳公司与广州通用公司合同约定的产品也看不出是惠州龙玻公司提供的玻璃,反而从广州杰奎琳公司与广州通用公司的合同上显示加工前的镀膜玻璃型号与惠州龙玻公司提供的玻璃型号不一致,广州杰奎琳公司与广州通用公司还保存有样品,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通用公司自始自终都没有提供该样品供法庭认证。这说明广州通用公司与广州杰奎琳公司争讼的玻璃与惠州龙玻公司无关。其次,广州杰奎琳公司与广州通用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与惠州龙玻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不一致,根据流程,对方争讼的玻璃与惠州龙玻公司无关。这说明原审判决没有认定涉案产品是由惠州龙玻公司提供是正确的。2.根据广州通用公司提供的试验品,广州通用公司要求法院鉴定的玻璃片是惠州龙玻公司送给广州通用公司,然后双方作了鉴定,而不是针对涉案玻璃进行试验。广州通用公司申请鉴定的内容与本案争讼无关,原审不进行鉴定是程序合法。如果涉案产品与惠州龙玻公司有关,惠州龙玻公司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双方约定,对惠州龙玻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已过,惠州龙玻公司提供给广州通用公司的玻璃是符合质量要求的,至于广州通用公司怎样加工和使用安装,惠州龙玻公司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广州通用公司及惠州龙玻公司原审提供的鉴定报告,都可以证明惠州龙玻公司的产品是合格产品,惠州龙玻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也说明惠州龙玻公司的产品是合格,鉴定的原材料也是从广州通用公司的库存中提取。广州杰奎琳公司对质量问题投诉后,质监局也作出调查,相关部门也对惠州龙玻公司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也没有对惠州龙玻公司作出任何质量问题的结论,这足以说明惠州龙玻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合格产品。根据惠州龙玻公司与广州通用公司签订的合同,广州通用公司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检验报告、钢化玻璃检验报告,但惠州龙玻公司一直都没有看到广州通用公司提出符合标准的检验报告。在广州通用公司收款后,才把合格证、检验报告提供给广州杰奎琳公司,到目前为止惠州龙玻公司仍然没有看到这方面的报告。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案由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可见,前法保护的是消费者权益。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民事主体。本案中,广州杰奎琳公司显然并非前法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涉案产品的消费者,故本案并不适用前述两法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可见,该法中规定的侵权之诉中,亦不包含因合同产生之债权。广州杰奎琳公司因其与广州通用公司之间的《玻璃销售合同》所交付产品质量问题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合同项下所交付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定为产品责任纠纷,并适用侵权之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广州杰奎琳公司依据其与广州通用公司之间订立的《玻璃销售合同》项下的产品质量问题主张广州通用公司承担返还货款的的责任,因双方对于广州通用公司所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并无争议,故广州杰奎琳公司前述主张合法有据,原审判决广州通用公司返还货款元,实体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惠州龙玻公司并非广州杰奎琳公司与广州通用公司之间《玻璃销售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本案亦非侵权法律关系,广州通用公司主张惠州龙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惠州龙玻公司是否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属于广州通用公司与惠州龙玻公司之间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对此不作调处,双方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关于鉴定程序问题。因广州杰奎琳公司与广州通用公司对广州通用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存异议,故本案无需对该产品进行司法鉴定。据此,对于广州通用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因最终处理结果正确,故本院对判决结果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44元,由上诉人广州通用玻璃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冬梅审 判 员  张朝晖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嘉娴蔡静雯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惠州到广州物流专线介绍 惠州到广州物流公司哪家好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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