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关注强犴让我达到了高潮1999个,怎么不让再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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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由:1994年因为我不满所在单位wy公司总经理yys做出出卖公司利益的决定,当众指责他“吃里扒外”(几年后,此人在任期内被上级就地免职),结果受到其下属,我所在的二级公司领导的打击报复。我已经完成的承包项目被公司毁约不给结算,还停发工资不安排工作。经过诉讼,1995年成都市中院成经终字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承包合同有效。但是公司扣除了所有参与承包项目的人员应发工资和缴纳社保等支出后,支付给我合同约定的承包奖金后,公司领导以需要协商为由,给我一个承包合同中止执行的通知,没有补发以前扣发的工资及安排我的工作,然后借故拖延。为此我与领导发生肢体冲突,因此被公司出示公安局传唤证控制过人身自由,并以报公安机关对我予以拘留相威胁阻止我到单位要求安排工作。  后来我向所在单位新任劳资科长告诉我领导说已决定把我以旷工除名,我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询问,那里没有收到公司移交来人事档案,在社保局已经查不到我的社保档案。  我要求劳资科长给发给我除名通知书,他说没有通知书,公司已经与我没有关系,我认为这是公司领导对我的打击报复,事实上我与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最后一条是“尾款结清,合同失效”,1995年公司还在从承包金额中扣除了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现在他们却说我的旷工从1991年开始。他们不但让我失去在公司的工作,还扣留我的劳动人事关系不交出来,使我无法再就业和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对我进行报复。  为了避免和公司领导再次发生冲突,我到成都市劳动局申诉,控告wy公司剥夺我的劳动权利、拖欠我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劳动局将我的控告交给了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  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领导很重视,成都市劳动局仲裁处袁处长亲自充任仲裁庭书记员,做笔录和写裁决书。开庭用了10分钟左右,半个小时以后我就从袁处长那里拿到了裁决书(成劳仲裁字{98}92号仲裁裁决书),他一脸坏笑地提醒我,你可以15天内到法院起诉。裁决书的内容只有裁决结果,说是我在1996年看到了传唤证,上面写明了我的职业是无业人员,所以当时应该知道被除名,现在已经超过了申诉时效,驳回申诉请求。
  不服仲裁委裁决,按照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提示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要求解决劳动关系、要求被告赔偿工资损失、福利保险损失”的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公司代理人发言,说他们在1992年就依照《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程序,经过办公会研究,还通过职代会讨论表决对我做出了除名处理,还当庭出示了会议记录的复印件作为证据。接着说,现在诉讼已经超过时效,合议庭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  我向合议庭提出,被告不可能在1992年就把我除名,1995年12月还给我发了个“中止承包合同”的书面通知,确认了当时的项目承包人身份。我说,被告不可能在1992年对我作出过除名处理,被告应该向法庭提交办职代会决议记录和办公会讨论记录的原件,还有1992年印制的除名决定文件。把这些文件送去技术鉴定,证明这些书面材料的生成时间是1992年。(开庭笔录)  被告没有能够向法庭提交那些原件,依照法律规定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应该承担不利后果,但是法院却判了其胜诉。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在庭审以后被告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名为“情况简述就要求”的书面材料,这是1994年我与公司为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领导要求,交给领导的。当时我听说公司为了赖掉应该支付给我的承包奖,将我做除名处理,因此在“情况简述就要求”上面我写有 “听说将我除名”,然后提出如果除名应该依法发给我除名文件我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三天后公司给了我回复,其中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法院因为我在“情况简述”里面有“将我除名”的文字,推断我当时应该知道已经被除名,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时效,故驳回诉讼请求。  法庭采纳“情况简述”为本案基本证据的理由是什么,因为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卷宗里面也没有记录无从知晓。  如果该案审理时遵照民事诉讼法“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程序,给了我发言权利,我会说,法庭首先应该查明除名处理作为客观事实是不是存在, 被告说对我进行除名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但是该条例规定,对职工除名处分须经过会议讨论和工会意见,书面通知本人,本人收到通知书后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诉,法律还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必须将职工的劳动、社保档案关系向就业部门移交。我们大家至今没有人看到过除名文件原件和报告在法庭出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的原件。我的劳动关系还在公司。要说我已经知道自己被除名,那又能怎么样呢?以实物为载体的除名事实能够通过我的精神活动产生出来吗?  由于我没有得到质证机会,法庭竟然把我在“情况简述”里面写的“听说将我除名”理解成了“知道”被除名。 “听说”和“知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是成年人就应该分得清楚。  判决书在漏出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有要求被告赔偿被拖欠的工资损失、造福利保险损失内容,在判决结果部分却漏掉了这些内容。法院判决我丧失就除名处理申请法律保护的权利,随带着满足了被告的非法要求,把我享有的劳动权利、社会保险的权利一同剥夺了,判决书没有依法责令被告向我送达除名文件,向街道办事处移交劳动档案。  现在我向四川省高院申诉原判决遗漏了已经受理的有关工资、保险等争议的判决内容,请求高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恢复我的诉讼权利。高院“顾左右而言它”给了一个非理性答复,说原判决因为我知道被除名超过诉讼时效判决我败诉是正确的,合符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我申诉的是一回事,高院回答的是另外一回事,尽管我在提出申诉时已经声明除名争议不是申诉内容,显然是为驳回申诉已经找不到其他理由。  面对既不接受国家法律制约,又不遵守逻辑规则的法院,为寻求公平正义我不得不向承担国家赋予守卫法律,有依法监督法院审判权力的检察机关申诉。
  为了得到就业和享有社保的权利,我不得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庭传唤我作了调查询问,我对审判长张俊恩说:
  一审判决侵犯了我的生存权。公司领导为报复我,不安排工作、扣发工资。后来又故意挑起冲突(公司向法院提交“行政拘留审批表”),现在声称已经对我作出了除名处分,却又拒绝按照法律规定向街道办事处移交劳动档案,还串通劳动局注销了我的社会保险。没有劳动关系我就不能申请就业获取劳动收入维持生存需求。只有被政治权利剥夺的罪犯才会被国家剥夺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权利,我是民事纠纷却得到了刑事判决的结果。  我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应对反华势力攻击我们中国没有人权时,中国政府说,国家保障了老百姓的生存权,在中国生存权就是人权。一审法院简直是在为反华势力做内应,提供口实抹黑中国。  审判长说,他虽然同情我的遭遇但是却不可能判我胜诉,建议我放弃其它上诉请求,至于一审没有判决被告履行除名程序,“让单位补起就行了”。   我表示,如果公司依法履行了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程序,我可以撤回上诉。(询问笔录),  结果我没有等到公司送达的文件,收到了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的判决书。判决内容没有涉及一审漏判事项。  二审判决查明了一审判决所依据的除名处理作为法律事实并不存在。判决书“本院查明”部分写道,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向上诉人送达过除名文件。  但是二审判决并没有依法裁定wy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该案卷宗里面一份名为“我们对上诉案的几点补充意见和看法”的文件,及询问笔录,证明案件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串通了法院人员威胁审理该案了法官,干涉了合议庭审判,迫使合议庭作出枉法判决。  审判长张俊恩亲自把判决书交给我,告诉我“再去告!”。  诉讼期间公司参与诉讼的劳资科科长数次到财务支取活动经费,说“这次把法院上上下下都勾兑好了,不可能再让他赢起走”。  听说此事我不相信,他们即使能够收买下面的法官还能收买得了院长?  2001年,在成都中院的第一次院长接待日,是曲院长亲自接访。我赶个大早排了几个小时得到当面向曲院长申诉机会。在我说到了公司领导竟然夸口说“他们把法院上上下下勾兑好了”,被他马上打断,要我说清楚法院那个被人勾兑了,如果说不出来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再听我申诉呼唤左右将我赶了出去。
  我向成都市中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理由是判决没有依法支持我要求得到自己劳动人事档案的上诉请求,判决有故意漏项,程序违法。  2003年,成都中院发给我成民监字第314号驳回再审通知书,答复我,审判程序合法。  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诉,并就wy公司和社保局勾结偷盗社保金进行了举报。申诉被成检民行结通字(2002)26号通知书拒绝。举报没有答复。  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回复称原判决合法,要我服判息诉。  几年后得到一次在成都市中院院长接待日向院长申诉的机会,我向鈡尔璞副院长申诉,我说你们判决我输了,我认了,但是你们应该给我一条生路,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责令公司发给我除名文件,移交社会保险。  鈡院长问我“知不知道劳动法第79条是咋个规定的?”,你提到的那些要求必须先要向仲裁委申诉,仲裁了法院才能判决,你再看一下裁决书你的这些要求在哪里?我仔细看成劳仲裁字{98}92号仲裁裁决书,原来我提出的申诉请求全部没有写进裁决书,仲裁结果只有除名争议内容。  我承认了自己的无知。但是,我问钟院长,你们是知道的为什么当时要受理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呢?一审法院和我一样因为无知受理了案件你们成都市中院为什么不按照张法官当时的办法,责令公司交出我的劳动关系,让我撤了诉,问题不就解决了吗,你们为什么要非判我败诉呢?  钟院长不认为法院有过错,还责怪我不懂法。催促我“你赶紧去找劳动局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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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y公司的领导与成都市劳动局和社保局有关人员私下关系的密切。  比如,为了帮助五冶公司领导对我进行报复仲裁处处长袁k亲自充任书记员,并且和副总经理刘qd伪造庭审笔录。刘qd没有参加仲裁庭审,公司法人出具的委托书也没有他的名字,庭审记录的出庭参与人也没有他的名字,庭审笔录参与人最后的签名没有他,但是笔录上面却有他以公司领导的身份的发言记录。  社保局按照wy公司的指使注销我的社保档案,1995年在合同结算时扣除扣除金额就包括了应该缴纳的社保金。  社保局的一些工作人员几乎成了wy公司的员工,凡在成都市社保局办理过退休审核手续的都知道,材料审核严格,有一点瑕疵就别想通过,但是,wy公司却有以更换原始登记表和涂改液涂改的职工档案在社保局畅通无阻地通过审核,大量女职工刚到45岁、男的刚到55岁都改成特殊工种办理了退休,提前10年或5年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没有社保局内部人员配合这是绝不可能办到的。  他们不但偷漏依法应该缴纳的保险金,还偷窃广大劳动者用省吃俭用交给社保局保用于今后的保命的钱。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我在2004年向成都市检察院进行了举报并且表示愿意对事实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他们回答不归检察机关管叫我找纪委,我向成都市纪委举报并且提出了具体证据,一个刚满45岁的会计成了长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工人提前10年享受到了退休待遇。纪委把材料转到了成都市劳动局纪检组,发给我一份告知书(2005年第5号告知书)叫我去找劳动局给答复。劳动局至今没有给我答复。  违法人员不但被查处还没有收敛,违法行为还在继续进行,比如:2008年4月以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刘继满,在本案中曾经代表公司出庭应诉,在(1999)成民终字第981号判决书里面写明,他生于日,职务是公司劳资科科长,本来应该2013年退休的他通过篡改档案,在社保局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不但逃缴了5年的费,还骗取了5年的社保金。  我坚决要求检察机关履行起法律赋予职责,打击犯罪,把被骗取的社保基金为广大依法缴纳社保金的劳动者追缴回来。  成都市劳动局拒绝接受申诉,理由是法院受理了我的诉讼裁决书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该案是原仲裁处处长袁k亲自充任书记员处理的,袁l在我申诉以前刚刚受到了撤职处分,不能再因为他在本案中的枉法行为再给他处分第一次。如果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他们。  法院告诉我仲裁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作为被告起诉。  我起诉成都市市劳动局,要求判决其履行对仲裁委的监督职责,成都市中院(2006)立行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我要求成都市劳动局监督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没有法律依据,驳回起诉。  但是当我催促劳动局领导就我实名举报劳动局社保局有关人员勾结外面人员偷逃社保金的违法行为做出回复时,仲裁处长被指定负责解决我的问题,结果举报的问题没有得到答复倒是对劳动争议再次进行了仲裁。  对此wy公司提出抗议,说仲裁委一案二审严重违法。但是仲裁委仍然作出(2006)第231号仲裁裁决,裁决公司赔偿我的社会保险损失,但是又要求我自己到社保局缴纳后以后凭票据向公司报销。这样的裁决既无法律依据也没有可以操作的可能,让我赢了个不能兑现的官司。
  我只好再向法院起诉。这次诉讼经过六轮裁判:
  第一轮一审以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向提出本案法院在1999年的成民终字第981号案受理过 ,一案二审违反了程序法, (2006)成华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起诉与原判决属于同一法律事实驳回起诉,建议原告申请再审推翻原判决。我不服上诉;  (2006)成民终字2482号民事裁定 :部分诉请原判决没有涉及,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由于被告拒绝让步,(2006)成华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搬照仲裁委的裁决,判决我自己去缴纳社会保险再到公司报销。再次上诉;  (2007)成民终字1278号民事裁定
: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被告表示他们服从法院按照审判程序做出的判决,要求合议庭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原判决的既判力。于是合议庭在(2007)成华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以;本案的诉请在(1999)成民终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已经做出判决。生效判决对事实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依照原判决我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我只好再一次提出上诉;  我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没有对我提出的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等争议做出判决,生效的二审法院2482号民事裁定,“部分诉请原判决没有涉及,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这个裁定对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诉请与原判决是同一事实”不能成立,判决书里面必须有这些诉求的审判结果。  并且我起诉的事项与原判决不可能是同一法律事实,原判决受理案件时这些诉请还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按照劳动法第79条规定不可能成为经过判决的法律事实。
因此请求成都市中院根据本案(06)2482号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依法撤销(2007)成华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  在二审时,对方态度强硬,认为即使原判决错了,现在也应该由法院承担责任。法院通知了几次调解,对方都拒绝到庭。案件审理历时两年中途更换合议庭。最终还是以原判决具有既判力为理由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2008)成民终字895号民事判决书责怪我没有能够依照合法程序去申请撤销原判决。  我问法官2482号民事裁定也是生效裁判没有依法撤销你们怎么不受约束呢?法官要求我理解经办人的难处,希望我能够通过撤销原判决的申诉解决问题。  我按照成都市中院的建议再次到四川省高院对原判决1999年的成民终字第981号民事判决提出撤销判决申诉,恢复我诉讼权利的申诉,四川省高院说我提供的证据都不算是新证据,不受理我的申诉。  我向四川省人大申诉,人大信访处收了材料说给我转到了四川省高院,四川省高院说没有收到,再到人大信访处,接访的女工作人员很生气,说:每个星期四高院院长要接待访民,你去找他们院长申诉!以后每个星期四我都候在四川省高院接待大厅,没有见到有任何法院领导接待群众。再找到人大找那位女工作人员,她说:星期四和访民见面是他们院长在人大会上发言时说的,有会议纪要,你以为他会说谎?会不会是这段时间太忙,你再多去几次试试嘛。
  以后几个月我每个星期四都去等院长接待,直到刘玉顺院长升任了四川省政法委书记,也没有见到有院长出来和访民见面。  由于无法将原判决提起撤销的申诉,我只好把第二次判决,(2008)成民终字895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理由是:  原审法院的2482号民事裁定已经作出“部分诉请原判决没有涉及,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对后面的审理有既判力,裁定在没有宣布撤销以前必须遵守,应该对有关工资、社会保险争议做出实体判决。  按照劳动法第79条,原判决不可能对有关“工资、保险”等劳动争议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体判决,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198条规定,成都市中院人民法院发现了该院已经做出的判决书有违反劳动法第79条规定。应该主动纠正,而不应该继续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判决认为我提出的诉讼和以前的生效判决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和该院2003年第314号驳回再审通知书及其四川省高院的信访回复认定的事实不符。  成都市中院搞双重标准,((1999)成民终字第981号民事判有既判力, 2482号民事裁定“部分诉请原判决没有涉及,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就没有了既判力。  再审审查进行了两年多,换了三个法官。2011年11月收到四川省高院2009年第249号民事裁定书,以与二审判决同样理由驳回再审申请。  对于我提出的判决书漏项申诉理由做出的裁定是“虽然因除名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同于因工资、福利、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但本案上诉请求仍是不服除名决定,驳回上诉请求是正确的”。   想象不到四川省高院竟然可以这样肆意对当事人的智力进行羞辱,我在上诉状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写明了这些上诉请求,原审判决书里面还有这些上诉理由的引述。
  四川省高院明知下级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做出了没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不但没有遵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纠正,反而把它当着拒绝我再审申请的借口。但是当我终于找到了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新证据,四川省高院又答复原判决程序合法,他们认为两个判决没有把我的诉求予以判决都是正确的。
  新证据是来自成都市中院((1999)成民终字第981号民事案卷宗的实物证据,证明了法院内部有人被对方当事人串通,干涉合议庭对案件审理,胁迫法官做出枉法判决。  对我的申诉,四川省高院以信访回复(2012川高法295号信访回复函)驳回,要我“服判息诉”,其实不管我的理由成立不成立他们都要驳回,他们连申诉材料都没有看过,明明我不服民事判决,回复却称我不服“行政判决”提出申诉,   根据新证据,我控告对方当事人串通法院内部人员威胁合议庭法官操纵了该案审判,故意在判决书里面遗漏有关劳动关系、工资、保险争议的判决内容,请求高院撤销原判决恢复我的诉讼权利,但是回复时他们把我的申诉请求更改了,说我是因为不服对除名争议的判决向高院提出申诉。  四川省高院将提出新证据作为受理申诉的必备条件,理应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给以答复,但是高院的回复函里面竟然只字不提新证据以及涉及到的对成都中院徇私枉法的控告。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1999)成民终字第981号民事案卷宗里面,收录了一份“我们对王自佳上诉案的几点补充意见和看法”(目录编号17) wy公司在合议庭询问当事人后第二天号为了“供法院在审理上诉案时参考”送给合议庭的函件。   wy公司在函件里面威胁合议庭说,他们在9月10号就与法院上诉案做了“审理”,他们的“意见和看法”已经得到了法院的“理解和支持”。不但我不知道9月10号曾经有过“上诉案审理”,主审法官可都不知道,根据 9月15号主审法官张俊恩分别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记录,,他先向我承诺会要责令公司履行除名程序, 然后严厉要求公司“马上送给他”。没有对其意见和看法表示“理解和支持”。函件里面提出来无非是提醒合议庭他们与法院某些人的关系。  询问笔录证明,在前一天wy公司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对审判长张俊恩的威胁,使合议庭丧失了依法判案的能力。  我先于被上诉人接受法庭询问,张法官先对我承诺,责令被上诉人向我送达除名文件。  然后在询问被上诉人时责令“(除名文件)马上送达给他,”“让他可以再去申诉、诉讼”。  被上诉人回答“不可能”。  不知当事人对法官进行了什么威胁,张法官吓得改了口,道歉说“只是建议”。字里行间,被上诉人剥去了法官的尊严。  连自身的尊严都维持不了的法官当维持不了法律尊严。  对法官口头威胁的第二天,被上诉人就以函件“意见和看法”干涉合议庭审判。“意见和看法”都被法院在判决中采纳。对照其内容判决书几乎是它的翻版。  我清楚公司领导串通权力借用法院判决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合议庭是无法阻挡的,法官也要养家糊口。我感谢合议庭,他们本来可以和一审法院好四川省高院那些法官一样落井下石,他们把wy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向我送达过除名文件写进判决书,证明了一审判决没有法律效力,凭着做人的良知把《我们对王自佳上诉案的几点补充意见和看法》以答辩状放入卷宗,让我们今天能够还原事实真相。
  收到回复函,我第一次走进四川省检察院提出申诉。一个姓刘的检察官接待我,说信访回复函不是法律文书,法院这样回复我的申诉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建议我向上级法院申诉。  2013年3月我带着对四川省高院2009年第249号民事裁定书的再审申请和不服2012川高法295号信访回复函的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院,关于再审申请,我得到回复是:“你反映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关于我对对信访回复函的申诉,答复:信访回复函不是法律文书,他们不予受理。却当场把我交给等候在大厅里面的四川省高院的人员,这些人的态度好得像景区里面拉客的人,让我受宠若惊。一个年龄外貌和说话的诚恳样子都像原铁道部那位说“反正我信了”发言人的眼镜男子亲热地搂着我的肩膀出了大门,进了旁边一个院子,他们收了我的材料,保证一定会重新审查我的申诉做出公平的处理,当做我面给四川省高院立案庭打了电话,告诉我他们很重视那边正等着我回去马上就解决。  几个月后以四川省高院给了我一份与信访回复结果相同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在这期间在电视上面看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人大上向全国人民作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承诺,深受鼓舞。  日我向四川省检察院对四川省高院2009年第249号民事裁定提交了抗诉申请。依照刚刚开始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我以裁判有漏项为理由,请求检察机关对法院剥夺我的诉讼权利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权力。 四川省检察院收了材料做了登记以后让我一周以后到成都市检察院向询问,到了成都市检察院,他们告诉我材料已经转交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说我的问题检察院无法解决还是要去找法院。  日下午我再回到四川省检察院,问当值的何检察官:新修订的民诉法不是赋予检察院监督法院审判的权力吗,连最高院都说现在他们没有权力接受对下级法院的抗诉,你们凭什么我的抗诉材料交到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的裁定你们要我找中院申诉,是不是把当事人当猴耍?  你们这样做是为了讨好法院?以这种羞辱当事人的方式让法院知道你们在为法院充当了挡箭牌?  国家把监督法院审判重任交给你们是指望能够帮助缓解社会矛盾,你们却在加剧制造社会的不稳定,你们不是在监督审判,倒像法院的护院家丁,作为共和国检察官你们还有职业良知吗?  我说法律规定我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应该由检察机关给我一个审查决定,法院如果能够解决我还找检察院干什么?  我还举报了成都市社保局与wy公司串通使社保基金流失的犯罪行为。  经过交涉,何检察官让我重新提交了一份抗诉材料,并且做了登记。  日何检察官代表四川省检察院通知我,说我提出的抗诉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  我问,不符合哪个条件。何检察官说超过了时效。  我说,不知道申请抗诉的时效法律规定是多少,我是在2012年11月签收裁定书,2013年3月提出抗诉,如果你拿出依据来证明我超过了时效我就认了。  何检察官不能回答。说总之不行,并且审查材料不是他的事。  我请何检察官帮我向审查材料的检察官要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给我一个书面答复。  日再到省检察院,何检察官说,问了审查材料的人,你的抗诉申请就是不符合抗诉条件。我问“理由呢?”,回答说“又不是我审查的,咋个回答你?” 。  我要求给我一个不予抗诉的审查决定书,何检察官说,我们这里就是口头告知,没有什么书面答复。  我说这是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  何检察官说,那东西在我们这里不适用。
  我说你们总要讲点道理,说我的申请不符合条件却不告诉我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民事诉讼法写得清清楚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必须遵守该法,四川省什么时候宣布独立了不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何检察官说,我们有自己的规定,你说的那个在我们这里不适用。  何检察官不顾访民们排队等待转身进了里屋不出来,其它窗口接待员说,我的问题还是要等何主任解决。为了不耽误后面的访民,我只好离去。  日下午我再次到四川省检察院要求发给审查决定书。同时还准备提交一个申诉,这是抗诉申请进行审查期间,收到的四川省高院对我请求撤销(1999)成民终字第981号民事判决申诉的(2013)川民监字第1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申诉。如果检察院依法对抗诉作出审查决定没有提交这个申诉的必要。  我要向检察机关控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包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行为:  我向四川省高院提出的申诉特别说明,诉请事项不包括除名争议的判决,但是(2013)川民监字第1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仍然以,因为我被除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判决应予维持的借口驳回申诉。称审判程序合法,说我控告法官与当事人私下串通、徇私枉法没有事实依据。  我向检察机关控告四川省高院包庇成都市中院枉法行为的理由是,证据出于成都市中院档案室合法真实,其内容有发生的事实予以印证,判决书内容与其对合议庭提出的意见和看法基本一致。并且该案卷宗对这个以答辩状进行登记的“意见和看法”没有任何记录,就凭这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就应该撤销原判决。成都市中院有人在该案中有与当事人串通徇私枉法事实清楚。四川省高院回避事实包庇了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我申诉原判决违反劳动法第79条受理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已经受理的案件中的“有关工资、保险”争议事项故意漏判,剥夺了我依法诉讼的权利,请求撤销原判决恢复我的诉讼权利。但是四川省高院的通知书故意漏掉了我的这些申诉内容,以不予理睬的方式拒绝了我要求恢复诉讼权利的申诉请求。  何检察官看了申诉书,问我你要告高院的那个法官包庇成都中院?  我说驳回通知书没有写出审查申诉法官名字,我咋个晓得是那个?我提交了正式法律文书你们就应该受理。  何检察官说,你先到省高院查清楚是那个法官包庇了中院法官,你指不出是哪一个法官违法我们没法查。  我说,你不是刁难我吗?我是中纪委?  我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你们必须受理。  何检察官说,没有具体对象不受理。然后不再搭理我。  我说把你那些不受理的理由给我一个书面答复,我是依照你们最高检《实施办法》第13条的规定提出这个要求。何检察官回答没有听说有什么不受理还要给书面答复的规定。  我拿出打印的《实施办法》让他看,说是最高检规定的。何检察官瞟了一眼说那个东西不管用。我说宪法上面说的检察机关是上级领导下级,你怎么能够说最高检察院做出个规定对四川不管用?  何检察官不回答,起身离开,直到下班接待室法警要锁门我不得不离开时,他也未再现身。  我知道再上接待室没有用,也不怨何检察官,他对我说过与我无冤无仇不是他要和我过不去。但是四川省检察院实行的潜规则让何检察官这样的正常人不得不在人民群众面前扮演恶人。  我从媒体上看到四川省检察院宣布在全国率先建立网上接受申诉平台,还有检察长信箱,只要实名都会得到回复。  我通过检察院网上受理平台给检察长写信,仅仅要求四川省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就我的抗诉申请做出审查决定书,每次点击后都发送失败,显示原因是“有不安全内容”。直到今年3月2日借两会开幕这个好日子,终于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网上信箱把给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邓川的邮件发送了出去。  时间过去了半年多,邓川检察长并没有如他向媒体承诺的那样,搭理我的申诉。  此致: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部分是在最前面,为了阅读方便移到最后。)  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四川省检察院提出控告:  我因为不服四川省高院2009年第249号民事裁定,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第一次他们将材料转给了成都市中级法院法院,要我去找法院解决申诉的问题,我指出他们违反了检察机关受理抗诉申请后应该做出审查决定的法律规定,违背职业道德把向检察机关寻求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出卖给了法院,不接受他们的答复,他们只好让我再次提交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三个月内我应该得到的四川省检察院对抗诉申请的审查决定,但是四川省检察院日受理我的抗诉申请,至今没有给我任何书面回复。四川省检察院信访接待处何姓工作人员说,四川没有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按照四川省的规定抗诉申诉都不给书面答复。  四川省检察院还拒绝了我按照《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向其提出的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监字第125号驳回申诉通知的申诉。并且以四川没有执行《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为理由拒绝依照其13条规定给我出具书面答复。同时还拒绝了我的成都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协助wy公司偷漏缴纳社保金、套取社保金的举报。  四川省检察挑战国家司法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四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检察院却拒绝接受第209条对其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上级领导下级工作,四川省检察院却拒绝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法规,将其管辖地盘视为独立王国;  四川省检察院的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根据国家宪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四川省检察院负有领导责任。  特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四川省检察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要护短,对其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抵制中央“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在四川推行的行为予以查处,确实履行起国家赋予的监督法律实施的神圣职责,践行贵院《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保证人民群众的申诉举报权利。  要求检察机关兑现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人大报告中对全国人民做出的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定受理人民群众依法提出的抗诉和申诉,做出书面答复。  要求对成都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与wy公司内外勾结使社保基金流失进行查处。
  疑难冤案法律维权案例参考:  近期案例A、日,于国福有话说(实名于国福,以下简称‘笔者’)一篇曝光稿,把求助人138户联名村民14年信访告状不作为案件,促使两天后的9月7日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召开及时解决问题会议,并监督责令案发地县、镇两级政府对求助人138户联名村民14年土地被占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程序。  以上信息点击网址:http://www.wanhoocar.com/thread--1.html,http://user.qzone.qq.com//2   或网上搜索标题“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袁本朴被公开实名举报”可以在公开举报文章中,看到委托书求助人电话进行核实情况。以及在笔者QQ空间听到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委委托副检察长给笔者打电话实况。案例B、日,笔者一篇曝光稿,把村民长期告状连任30多年的不倒翁村党支部书记被撤职,村民打电话告诉笔者称大快人心!案件发生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长峪乡鹿厂村党支部书记付全兴的违法行为的撤职处理。  以上信息点击网址: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9/04/28/1_1.html   或者网上搜索标题“河南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鹿厂村官涉嫌敲诈勒索”可以在文章中找到案件委托书求助人电话进行核实:  案例C、现实即残酷又可以不残酷——维权之路  一个打工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乡紫荆市政工程分公司、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发生关联性劳务纠纷的维权之路,在笔者于国福的帮助下,依法收集关联性证据对其关联性集团公司进行诉讼同时上网呼吁社会关注,对方请了两个律师与笔者对峙。但是笔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及事实证据让对方治病、协议经济补偿,最后案件的协议处理于日以笔者撤诉文书(见附件:撤回诉讼决定书)交换补偿款,笔者依法为弱势群体农民工维权找回了尊严!以上事实点击网址:http://club.chihe.sohu.com/minjian/thread/2xsiafj3vgc   通过曝光稿中委托人联系电话核实案件真实情况。
  案例D、以下是笔者于国福网购消费维权案例曝光稿,大家可以学到怎么让网购涉嫌欺诈消费者的卖家无条件退款的成功经验,希望网购广大消费者网友借鉴和转发,从而遏制网络 消费领域处于强势卖家的非法行为,减少消费者受骗上当案件发生。  以上点击网址: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02/4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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