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标准仓单和现苹果期货仓单成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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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文章】标准仓单买断与串换业务探讨
发布时间:日
作者:文/林英
新闻来源:
关键词:业务
标准仓单是期货市场的产物,期货交易所对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以及对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均有严格的监管,这使得标准仓单与普通仓单相比,品质更有保证,流动性好且变现能力强。同时,标准仓单在流通中的用途也非常广泛,除了用于实物交割外,还可用于冲抵保证金、质押和转让等。这些特征,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仓单服务业务提供了前提条件。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近年来产业客户普便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其运作模式相对比较成熟和规范,可以为子公司即将开展的仓单买断业务提供很好的参考和借鉴。目前的操作途径主要是通过期货交易所和商业银行进行,也有少量通过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一些担保公司、仓储公司等其他途径进行。由于通过其他途径操作的规范性还有待商榷,所以,本文仅对交易所模式和商业银行模式进行分析。
1.交易所模式。为了与商业银行模式区分,该业务在期货交易所统一称为“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业务”。该业务主要是为了向持有标准仓单且交易保证金紧张的客户提供一个便捷的融资渠道。期货交易所对质押资金的用途有严格限制——不能提取现金,只能作为交易保证金使用。同时,期货交易所对该业务只收取少量手续费,可以说,交易所开展这项业务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服务产业客户、扩大交易规模为目的。
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业务流程非常简便。只需客户提出申请、交易所相关部门进行仓单冻结并计算充抵额度,申请当天资金就能到账;不需要复杂的申请材料,也不需要繁琐的审批手续,只要客户拥有标准仓单的所有权,并且仓单处于流通状态,就可以办理。此外,标准仓单的解质流程也十分便捷。
2.商业银行模式。商业银行模式对即将开展的仓单回购业务更加具有借鉴意义。目前包括五大结算行在内的多家商业银行都在积极开展这项业务。与交易所模式相比,其重要区别是对资金用途的限制,银行规定,资金只能用作正常的生产经营以及现货收购,不能从事期货交易和相关投资活动。质押利率参考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并在此基础上有一定上浮空间。
与交易所模式相比,商业银行质押业务流程相对繁琐。银行对客户资质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从客户准备申请材料开始,到银行完成审核、签订合同、办理质押登记并发放贷款,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周期。而且,银行在操作过程中一般都需要期货公司参与,主要是起到第三方监控的作用。
总体来说,交易所模式的优点是审批时间短、手续简便、费用低、赎回方便。不足之处是资金的使用范围受限——只能作为期货交易保证金使用,不能折抵亏损、费用等,相应的手续费、仓储费等只能用货币资金结清,且不能提取现金,对某些套期保值者或现货商来说,资金使用范围的限制不能满足其进一步购买现货或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其次,不能先交割后还款——如果客户有标准仓单质押在交易所,同时又要卖出交割,则需先行赎回仓单进行交割,随后才能取得交割货款,给客户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目前,上期所已开通仓单质押交割还款通道,大商所和郑商所尚未开通)。
商业银行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时间虽不长,但很多银行在质押业务上投入了较大精力,经过几年的摸索已设计出一系列符合客户需要的质押模式。例如,在传统的已有仓单质押模式基础上,研究推出了针对买方客户的拟交割标准仓单模式,也就是“先贷后质”的业务模式,先融资接货,接到仓单以后再质押;另外,还针对交易所质押业务的一些缺陷推出了交割还款模式等等。不过,银行的质押业务规模目前十分有限,可能是银行对于客户资质的要求、相对繁琐的审批手续和批复的时间周期过长等因素限制了客户需求。
在仓单质押风险方面,对于交易所模式,由于标准仓单本身就在交易所的控制范围内,且交易所只对会员不对客户,所以基本上不用考虑客户违约风险,只要控制仓单市值下跌的风险即可;而银行首要考虑的是客户违约风险,其次是仓单贬值和仓单处置的风险,还有自身操作风险等等。
标准仓单买断业务
所谓仓单买断,即买断仓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这与仓单质押有着本质的区别。买断仓单所有权以后,面临的客户违约风险随即降低。相比前面介绍的交易所和商业银行两种仓单质押途径对资金用途的限制,仓单买断业务的资金使用范围不受限制,这也是该项业务能够得到客户欢迎的前提条件。
与现行质押业务模式相比,买断业务可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买断合同可能以双方协议的形式为主,主要考虑到《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明确规定期货公司要与子公司之间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也就是说,买断合同可能只涉及双方当事人,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子公司,期货公司不能作为第三方进行监控。此外,子公司自有资金规模有限,资金来源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仓单买断业务可以定义为以博取价差收益为目的的业务,即子公司通过收购标准仓单直接参与期、现货市场的套利操作。一方面由于是一次性结付,所需资金量较大;另一方面是仓单处置风险,常用的处置方式是通过期货市场卖出保值交割,但需要把握好时机。另外,期现套利也要有足够的价差空间才能进行操作。具体的操作模式相对比较简单——收购仓单、卖出交割;费用分担以仓单转让为界限,比较清晰。
仓单买断业务的主要风险有四个方面。首先,合同本身的风险,包括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清晰以及违约和纠纷的处理地点是否有具体的约定等等。这些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注意的事项;其次,操作风险,卖出保值建仓时机的选择以及建仓价格至关重要,同时标准仓单必须过户,以防止节外生枝;第三,对于客户违约风险、仓单处置风险也需要有充分的准备;最后,还要注意持有仓单风险,包括仓单贬值和仓单到期风险。在仓单贬值方面,可以参考交易所和银行的相关规定;不同品种仓单的有效期规定也不同,在开展仓单买断业务时需要特别关注。
总体来说,仓单买断相对于银行质押的灵活性更高,能够为子公司业务的开展提供更加广阔的创新空间;同时,仓单买断的资金占用量也会更高。因为子公司的自有资金规模有限,所以资金来源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考虑与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子公司需要流动资金,而银行不能直接通过期货市场来规避仓单风险,在仓单处置方面也有一定障碍,双方可以进行优势互补。子公司与银行之间有很多业务模式可以探讨,合作空间很大。另外,子公司买断仓单所有权后,客户违约风险相对降低,不必面临客户经营管理、资金周转以及信用违约等方面带来的风险,转而重点关注子公司操作风险,这对期货公司来说应该会更加擅长。
标准仓单串换业务
仓单串换业务缘于客户需求,期货公司多年来一直将其作为个性化服务项目来操作,可以说是期货公司为客户搭建了一个服务平台,将客户的资源和需求进行对接。根据客户的不同目的,可以分成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以交换非通用仓单交割仓库为目的,称为仓单交换的平台;另一种是以仓单购销为目的,称为仓单交易的平台。将来子公司开展仓单串换业务,可以充当期货公司的角色,也可以取代其中一方客户的角色。
1.仓单交换平台。主要解决客户在交割过程中由于接到的仓单比较分散或者交割库较远所导致的不便于集中出库或者销售的问题,由此产生了仓单串换的需求。参与的双方客户都持有仓单,是一个双向转让的过程,并且不涉及货款和发票的流转。操作方式也比较简单,双方客户签订《仓单转让协议》,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仓单系统协助双方客户交换仓单对应的交割库即可。
可能的收益来源:一是收取仓单转让手续费;二是由于仓单对应的交割库区不同,可能存在地域升贴水,也会产生部分收益,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仓单交易平台。主要满足客户之间进行仓单购销的需求。其中一方客户持有仓单,是一笔单向的转让,同时会涉及到货款和发票的流转。子公司可以作为中间人,对掌握的客户资源进行配对,收取仓单转让费用;也可以作为其中的一方客户,直接参与购销业务,具体操作可以参考仓单收购流程。
(作者系国投中谷期货结算部经理)
仓单买断案例1
甲方客户是一个产地的现货贸易商,乙方客户是规模以上的生产、加工类企业。甲方客户准备从产地收购一批大豆卖到期货盘面进行交割,因为资金周转问题,与乙方客户协商进行仓单买断业务。(该案例发生在两个客户之间,子公司可以取代乙方客户的角色。)
操作方式:双方约定由甲方将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大豆发至大商所指定交割仓库,注册标准仓单后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约定数量在A1301合约卖出保值交割。
相关费用计算:标准仓单生成前的所有费用(产地到交割库的运输、损耗、入库、保管、检验注册费用和升贴水)、期货交易和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均由甲方承担,各项费用收取标准按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标准执行;资金占用费按年6%计算,包括持仓保证金占用的资金,乙方预付货款及垫付的各项费用占用的资金。
付款方式:合约签订后乙方即按约定数量在A1301合约卖出开仓,按实际开仓价格支付20%预付款,标准仓单转让后支付甲方60%货款,实物交割后扣除相关费用支付余款。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由买、卖双方根据交割结算价开具。先由甲方开具给乙方,再由乙方根据交割配对情况为接货方开具,提交时间为交割配对后7个工作日内。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甲方获得了收购资金,扩大了业务规模,同时在期、现货市场之间建立了一个完整的购销渠道,从而实现了自身能力所达不到的现货收购量及期货交割量。乙方提供了融资渠道,收取了资金费用,同时采用标准仓单转让后付款、实物交割还款以及根据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方式,规避了以上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在锁定收益的前提下扩大了期、现货贸易规模。将来子公司可以作为乙方开展仓单买断业务,这也是利用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客户,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直接体现。
仓单买断案例2
&某年5月,甲乙双方签订远期收购合同,交货时间约定在6月-8月,双方对品质、价格、交货地点以及费用划分和货款的结付方式都做了详细的约定,同时还预留了每吨300元作为增值税发票的违约金。
案例分析:在该项业务中,乙方面临的主要风险首先是甲方(卖方客户)违约的风险。因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已经计算好期、现价差,准备收购仓单用于9月合约卖出保值交割。如果合同签订后现货价格上涨导致甲方收不到现货,或者运输导致甲方不能按时发货,都会造成乙方建仓后没有仓单可供交割,从而至少面临平仓亏损,如果时间临近交割月还可能会面临平仓风险,甚至交割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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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工商管理硕士刚毕业,CFA一级。收到一个录用是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事业部业务员,做的是仓单服务。本人对这个行业不是太了解,有木有谁帮忙解释下做这个有前途吗,以后会有怎样的发展方向。另外我还收到了银行零售岗的录用,不知两者比较如何
简单回答一下,希望来得及。
目前或未来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有:
(1)与现货相关的业务,涉及相关的标准仓单和非标仓单的串换、质押融资、委托采购和销售等,主要是要求熟悉相关的现货企业和现货市场,个人觉得职业空间不大。
(2)与期权做市商相关的业务,涉及股指、商品、和个股期权的做市商业务等,这个业务很有技术含量,盈利潜力也很大,但主要涉及交易业务,对交易和IT方面的要求很高,个人觉得不适合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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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好心人帮忙解答一下么
风险管理子公司是期货公司的新业务之一,主要业务是参与期货相关的各种现货业务。
不同的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定位是不同的,因此开展的业务也有区别。有的公司以金融服务为主,有的以现货贸易为主,有的干脆直接参与现货贸易。
所以,最好是和期货公司沟通一下,了解他们具体的业务范围,然后做决定。
lichang75 发表于
风险管理子公司是期货公司的新业务之一,主要业务是参与期货相关的各种现货业务。
不同的期货公司对子公司 ...谢谢你的回答,我了解了一下主要是现货方面,做仓单服务。这样我考CFA对工作上帮助也不大了把
简单回答一下,希望来得及。
目前或未来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有:
(1)与现货相关的业务,涉及相关的标准仓单和非标仓单的串换、质押融资、委托采购和销售等,主要是要求熟悉相关的现货企业和现货市场,个人觉得职业空间不大。
(2)与期权做市商相关的业务,涉及股指、商品、和个股期权的做市商业务等,这个业务很有技术含量,盈利潜力也很大,但主要涉及交易业务,对交易和IT方面的要求很高,个人觉得不适合你。
(3)与场外衍生品相关的业务,与(1)有点类似,只是更多的是交易场外衍生品,针对现货企业或金融机构的需求设计和销售相关的场外衍生品,这个业务也很有技术含量,对于金融工程和IT方面的要求很高,个人觉得不适合你。但如果你有一段时间(1)的基础,再来销售(3)(不是设计,是销售),可能会有比较好的钱景。
不过,不同期货子公司的差异很大,就像楼上说的,有些以(1)为主,部分会兼顾(2),能做到(3)的公司很少,所以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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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公司仓单服务涉及业务较多,一个一个介绍吧。1、仓单购销:这个主要是商品期货可交割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的购入与销售,属于现货范畴的业务,但由于购销之间存在时间差,因此,为保证仓单公允价值不发生较大变动带来的损失,需要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公允价值风险对冲,这意味着,从事该工作的风险管理公司人员需要具备必要的金融知识,能够针对仓单购销,提出保值策略以保证仓单价值不会为企业带来风险损失。
2、仓单串换:仓单串换纯粹是现货业务,通常情况下,投资者交割仓单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标准化的仓单标的物并非是投资者所需要品质的商品,另一个是投资者交割得到的交割仓单所在仓库不符合投资者最优选择。仓单串换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接受客户委托,将客户持有的仓单串换为符合客户意愿的商品或仓单。仓单串换可细分为标准仓单串非标准仓单,标准仓单交割地之间串换两大类。具体就不多介绍了。
3、仓单质押
这个没什么疑点,类似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公司从事该业务的人员,除了进行委托客户的资信评估尽职调查外,很大程度还要肩负商品监管职责。同时,质押商品也存在公允价值变动问题,因此业务人员也要考虑由风险公司承担的质押商品在质押合同存续期内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如何对冲问题。
4、仓单回购
与质押一样,这个可以看作是买断式回购业务。质押式和买断式虽然结果类似,但形式上有着很大区别,关键是物权所属问题。其他类似,可参考3即可。
这个业务职责重大,但业务条线太繁琐,有挑战性,也很辛苦。最大的风险并非是公允价值保值,而是对商品品质的判断,这需要有非常丰富的现货业务积累。同时从业务中风险种类上看,仓单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变动风险,可以说是比较小的问题,较容易解决。但法律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等风险来源对该业务影响很大,而这一点,对一个刚出校门的人员而言,十分具有挑战性。因此,建议慎重考虑。
正如上面几楼所讲,商品仓单业务其实就是动产质押融资业务,主要风险就是客户的信誉风险,而动产在国内没有登记系统,CFA知识对商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基本派不上用场。
另外期货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民工,其待遇水平是偏低的,请三思。
期货公司你要不就是交易,要不就是业务,感觉不太适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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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商品期货的“标准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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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仓单与普通仓单没有本质区别
  自我国建立商品交易所以来,就出现了所谓标准仓单的概念。商品期货市场源自现货市场,期货交易所有关商品仓储保管业务,应该遵循现货市场规律。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标准仓单的解释是: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标准仓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品种、有效期、仓库名称、数量等。标准仓单也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仓库标准仓单是由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仓库标准仓单的内容主要包括:货主名称(全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储存场所;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等。  现货市场中所谓仓单,是指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以给付一定的物品为标的的一种有价证券。仓单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期货市场的标准仓单与现货市场的普通仓单其实没有本质差别。  第一,两种仓单的性质完全相同,仓单都是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仓单持有人,可以请求保管人将保管的货物交付给持有人。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二,两种仓单的主要内容相同。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标准仓单仅仅因为在期货交易中,客户需要通过会员办理,而增加了会员名称栏目;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仓单内容则与现货仓单基本相同。  第三,保管人责任相同。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把标准仓单理解为,就是符合交易所事先规定的商品货物标准及其规定格式的普通仓单。虽然大连、上海、郑州三家商品交易所在有关仓库及标准仓单的管理上存在些许差异,但存货人与仓库保管人之间的关系是一样清楚的。标准仓单对应的物品,必须符合交易所期货交割的需求。  通常情况下,交割仓库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会按交易所要求检验,而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一般又比同类普通商品在质量上可能更好。既然两者没有质的差别,那么,同普通仓单一样,标准仓单对应货物的保管责任在仓库,标准仓单质押的风险银行理应承担。    存货人、保管人、交易所及相关银行关于标准仓单的关系及责任      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的仓储关系  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与仓库保管,他们之间应签署仓储合同。在仓储合同关系中,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保管人,接受服务,支付仓储费用的一方为存货人,保管的对象为仓储物。  仓储营业是专为他人堆藏、保管货物并据此取得收益的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它发端于中世纪西方的一些沿海贸易城市。仓储业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商品的储存、运输,原辅材料的采购中转等都必须借助仓库营业服务。  妥善保管仓储物是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则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存货人交存的是普通货物还是用于期货交割的货物,他们之间的关系均受仓储合同的约束。  存货人(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存货人有时需要资金用于某种经营需要,他可以用仓单或所谓标准仓单向银行质押借款。这时,存货人要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将一定金额货币借给存货人,存货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期偿付本息。交付货币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或出借人,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或受贷人。  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条的规定,在借贷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该条同时规定了担保的5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存货人可用仓单向银行质押贷款满足经营需要。仓单质押业务在期货市场出现前就早已存在,它不会因交易所拒绝担保而消失。通常在存货人仓单质押借款中,银行会将仓库(保管人)拉进来签订三方合同,以确保质押货物的安全。如果该仓单是期货市场标准仓单,银行还会请求交易所提供相关服务,比如在交易所仓单管理系统中冻结该笔仓单等,但交易所绝对没有对这笔仓单提供安全担保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没有交易所担保,现实生活中存货人仍可通过普通仓单向银行质押贷款。一般来说,银行出于安全考虑,在此类业务中,会加强对借款人仓库所存货物的监管。  仓库与交易所之间的合作互利关系  商品期货的一大特点是实物交割,因此,交易所会选择一些仓库并与之合作。由于仓库众多,而交易所通常又不需要太多的交割仓库,因此,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牌子,成为众多仓库追逐的目标。成为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不仅会为其增强业界信誉,而且还可以为其带来更多的仓储货源。  当然,仓库的作用也是期货市场不可或缺的。通常当交易所选定某个仓库后,会与其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对仓库来说,成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后,就要按交易所的要求和标准,验收和保管货物,出具符合期货标准的仓单。  指定交割仓库与存货人的关系仍受仓储合同的约束,如果在保管期间货物缺失或受损,仓库承担责任,这与交易所没有任何关系。不能因其是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而使交易所负有连带责任。  存货人与交易所的关系  交易所提供期货交易场所,负责制订交易、交割等规则,实施市场一线监管。一般来讲,如果存货人参与期货交易,就要与普通投资者一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交易所各项规则。  当存货人准备参与期货交易并计划实物交割时,他会先把货物交存到一个或几个交易所指定仓库,并生成标准仓单。这时他只是潜在的期货市场参与者,因为他还没有在期货市场建立头寸。他可能会寻找机会建立期货头寸,也可能因为价格不好,而放弃建立头寸,但他手上确实有所谓标准仓单。这个持有标准仓单的存货人,此时与交易所没有任何关系。至于以后他用标准仓单向银行质押贷款,则是他与银行双方之间的事,不能将交易所牵扯进来。  但是,在期货市场上建立了期货头寸,并准备实物交割的存货人就与交易所有关。他需要保证他的货物完全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他的货物必须经买方认可。如果买方认为其货物不符合规定,这时交易所就要对买方先行履约,然后追索卖方(存货人)及仓库的责任。交易所保证履约的责任,仅限于交易及交割环节。在交易环节里,交易所保证将亏损方的钱划入获利方的账户;在交割环节,交易所保证接货方得到符合标准的货物。   现行标准仓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标准仓单相关规则和司法解释不够明确  交易所有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类似“受法律保护”、“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描述,过分强调了其安全性,却没有明确其保证安全的范围及期限。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同样没有明确交易所在哪个环节、多长期限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前所述,交易所只为期货交易、交割过程中的双方承担履约担保责任:为交易过程发生的事项担保,结清当日交易盈亏;或为实物交割的买方,担保其可接到足量保质的货物。这是期货市场的国际惯例,也是交易所的直接或连带责任。对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仅能在这一范畴内理解。  社会上普遍存在标准仓单由交易所担保的误解  事实上,在一些仓库和银行人士那里,可以明显感觉到这种误解。笔者认为,所谓标准仓单的质押业务,相关各方均获得经济上的好处,唯有交易所既无利益也不相关却承担风险,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  交易所没有理由也没有义务为标准仓单担保。首先,仓库是一个独立法人,仓库与交易所只是由协议确定的合作关系。存货人与仓库之间发生的则是货物保管关系,仓库对存货人的货物负有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的保管责任,这与交易所无关。其次,任何企业都不会对其能力范围、管辖范围或利益关系以外的事项承担担保责任。存货人在仓库生成标准仓单后,可直接向银行质押,或在市场转让,这些行为均与期货交易无关,故不应由交易所承担担保责任。再次,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人们的这一误解,损害交易所和社会利益。不排除少数不法分子串通起来生成假仓单,然后利用交易所担保的责任,达到捞取不义之财、损害交易所或银行利益的目的。  降低了对货物的监管,制度上存在明显漏洞  现货仓单明确规定了存货人货物的存放场所,甚至明确了货物的具体垛位。在这种管理机制下,存货人知道其货物在仓库的具体存放位置,保管人知道具体位置的货物是哪个存货人的。当事人可以现场、也可网上实时监督。在此基础上,质押银行清楚质押物的存放地点,方便现场监管。即使出现纠纷,法院也知道查封争议货物的具体位置。  但是由于对标准仓单的误解,加上不对库、不对垛的管理模式(目前有的交易所使用这种仓单管理模式),使得存货人只要把货物交付仓库后,就不再关心其货物安全,因为有交易所担保;银行仓单质押后,将放松仓库质押货物的专人看管,同样也是因为有交易所承担风险。对相关货物的监管,从过去存货人、仓库、交易所及银行的四方负责,简化成交易所和仓库两家,而事实上则主要依赖于仓库。必须承认,目前仓储企业的一般状况是,其工作人员的平均素质及管理水平相比银行和交易所差距很大,近年来仓储企业接二连三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就是例证。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主要有三个: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未明确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尽快修改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特别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区分仓单和标准仓单的概念,明确交易所只对交割配对后一定时间内的标准仓单担保履约。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准确含义,不让外界产生误解。三是交易所应通过相关协议让银行明白,交易所可为其仓单质押提供必要的配合,但不会为标准仓单担保,其风险仍由质押银行承担。
(责任编辑:张元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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